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工业园区作为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工业生产和经济活动。
然而,这些活动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园区内的环境,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角度来论述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园区规划与环境园区规划是保护环境的第一步。
我们应该在规划初期就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合理划分用地,并根据环境质量和用地性质的要求来确定污染源的位置。
例如,在园区规划中,可以将绿地、公园和生态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域,禁止工业活动,从而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此外,园区规划还应该充分考虑交通布局、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问题。
合理布局交通设施可以减少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提高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可以采取雨水收集系统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等技术手段,降低园区的水资源消耗。
二、园区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园区中的企业是主要的污染源。
因此,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应承担起主体责任。
为此,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例如,对于污染物排放,企业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园区还应建立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管理。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督促其改善环境行为。
三、园区的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与评估是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园区应建立起环境监测网络,对空气质量、水质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公布,为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数据支持,增加透明度。
另外,评估园区环境的状况也是必要的。
通过环境评估,可以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园区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是培养园区居民、企业等各方面环保意识的重要手段。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芜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深入开展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
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含六个子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2007年度芜湖市小街小巷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小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是我市民生工程中“环境综合整治”之子项目。
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程的实施,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从2005年起对各区小街小巷改造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措施。
根据《芜湖市文明委2007年工作要点》(芜文明字〔2007〕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任务的通知》(芜政办秘〔2007〕35号)精神,现就2007年度小街小巷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07年全市小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共100条,其中:镜湖区62条、弋江区15条、鸠江区11条、三山区12条。
按照“路平、沟通、灯亮、适度绿化”标准整治。
市以奖代补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城市维护费。
二、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申报审定阶段(2007年1月~3月)各区围绕市城建城管维护的总体任务,按照“以奖代补”项目类别的具体要求,认真摸排上报。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统一计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公示、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结合市人大、市政协提出的议案,进行实地调查,确定下达2007年度小街小巷改造计划任务,并向市民公布,接受监督。
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工业园区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科学的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应强调环境保护。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园区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土地利用规模和布局,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此外,应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绿化覆盖率要求、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等,保障园区的环境质量。
其次,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应注重资源利用和节约。
工业园区通常集中了大量资源,如能源、水资源等。
因此,在制定规划管理制度时,应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
同时,应加大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应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
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管控,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机制,落实企业环境监测、报告和公开的责任。
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环境规划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四,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应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
通过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工业园区企业朝着高端、智能、绿色方向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
同时,积极推动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促进产研用一体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最后,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环境知识普及活动、组织企业环保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加大环境问题的曝光力度,倡导社会关注和参与。
总之,工业园区环境规划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通过强调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节约、环境监管和执法、产业升级和转型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有效解决工业园区面临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局面。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51号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7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于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流域限批”、两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现就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七个方面的整改要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推进环保执法,推进节能减排,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依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改要求1.对流域内所有排污口进行清理,拆除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
2.按照流域或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应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仍未建设的,必须立即启动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仍未正常运转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转。
3.辖区内所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
4.全面清理取缔我市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庇护污染企业的“土政策”。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芜政办〔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2.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
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
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4.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
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
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的,经审核认定后,对重组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补助;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芜政办秘〔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5日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划分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8)《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2018年修改);(9)《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送芜湖市“三线一单”技术成果的通知》(2021年5月);(1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芜政〔2021〕19号);(11)江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2)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珩琅山路以南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13)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4)芜湖高新区西湾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5)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6)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芜湖市沈巷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8)芜湖经济开发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芜湖经济开发区北区扁担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20)江北西湾花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
介绍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园区环境质量,确保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及的各项环境指标、环境影响程度和影响防治措施等。
环境管理计划
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管理计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污染物排放控制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并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园区应配备监测设施,定期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
废物管理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采取措施,遵循废物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原则,合理处理和处置废物。
园区应建立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设施,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应急管理
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设施,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园区内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监督检查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园区应配合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问题。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可参阅正式发布的文件。
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芜市发[2006]12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芜市发〔2006〕12号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革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对事前审批可改为其他管理方式的,不实施审批管理,由主管部门实施事后监管。
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完成。
2、改革企业登记方式。
全面实施企业登记制试点,对纳入试点目录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行业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后置。
对有合法场所的合法项目实行先照后证,当场办结,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行业许可证。
登记制试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放宽审批条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任何相关审批条件限制。
对外来投资者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取消暂住证审验。
对外来投资者开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消购房限制。
4、简化审批程序。
市级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全程跟踪,一门办结,一站式服务。
市各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到一个科室,成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各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授权到位,行政许可项目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快捷服务要落实到位。
对暂不能授权到位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派人在2个工作日内上门办结,行政服务中心跟踪监督,并将办理情况向监察部门反馈。
不及时办结的,所涉及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公开说明原因。
无正当理由的,所在单位年终不得评优、不得发放综合考评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当地特色产业的集聚,有利于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治理,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前,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对园区及其周围相关区域的环境现状质量、环境承载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工业园区的选址、发展规模。
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六条凡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工业园区;己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
应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
第七条对现有工业园区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的,开发建设部门应对其予以调整;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停止建设,批准设立部门应对其予以调整。
第八条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凡有污染的项目或工序应尽量相对集中,便于集中治理。
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工业园区内一律不得新上燃煤锅炉。
第十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2施行日期2005.12.10文号芜政[2005]8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敬农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确定。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各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房管、规划、环保、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工业园环保管理制度
工业园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业园区内各企业的环保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企业,包括生产、服务、研发等各类型企业。
3. 企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制度执行。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环保工作的统筹、监督和协调。
2. 各企业应设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本企业环保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环保规划与执行1. 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2. 企业应制定年度环保计划,并报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污染排放管理1. 企业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对于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回收系统。
五、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1. 企业应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企业应将环保信息定期向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六、应急管理1. 企业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
七、环保教育与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鼓励企业开展环保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环保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企业,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园区环保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特定工业园区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
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工业园区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实现工业升级的重要平台,其环保管理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环保管理制度是指协调和规范工业园区内各类环保要求和措施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机制,旨在保护环境、提高生态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展开全面评估,并探讨其中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环保管理制度的深度探讨1. 管理体制建设: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工业园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责,形成合力推进环保工作。
2. 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业园区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环境质量保障:环保管理制度应设定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确保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排放符合要求,减少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环境风险防控: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应重点关注环境风险的防控,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水、废气等潜在风险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5. 环保技术创新:环保管理制度应鼓励工业园区内企业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二、环保管理制度的广度探讨1. 绿色产业发展: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绿色产业,加大对环保技术的支持和扶持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2. 生态修复与保护:环保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工业园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3. 环境宣传与教育:环保管理制度应注重环境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居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4. 系统运行与监督:工业园区的环保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环境治理成效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
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制度范文
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制度范文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保护工业园区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工业生产、商业服务、物流运输等各个行业。
第三条工业园区环保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管理第四条工业园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应科学、全面、客观、真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公众参与、社会公开听证等程序,决策者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对评价结果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合理、科学的环保措施。
第六条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对环境影响与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明确评价结果及可能的环境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七条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意见和异议。
第八条凡属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并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三章环境管理与监测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环保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制定环境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内容应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等各项环境指标。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芜政办〔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经信局、生态环境局:《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1941字)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市控站点)是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设置的,用以监测城市建成区内镇(街道)、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生态环境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设置后交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监测站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市控站点稳定规范运行。
第四条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控站点的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市控站点的建设方案,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市控站点建设,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市控站点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0]3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0〕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7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分服务行业,是指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洗染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服务行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商务、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三产业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六条服务行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芜政办〔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规章:(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第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执行性。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芜政办秘〔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3年12月25日芜湖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推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全民参与,同创同享”的创建理念,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穿“创新芜湖、优美芜湖、和谐芜湖、幸福芜湖”的建设中,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二、创建目标动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共同参与,用4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水、大气、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着力解决全市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与人居环境,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
2016年通过环保部验收,把芜湖建成以“天蓝、水清、地绿、宁静、洁净”为重要标志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优化产业发展环保政策。
制定实施招商引资及优化产业布局、节水激励、重污染企业退出激励、绿色信贷、低碳经济促进、产业环境准入等环保政策。
实施节能节水工程,关闭、搬迁、改造重污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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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
文号:芜政[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2-14
执行日期:2004-3-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四日
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
第三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当地特色产业的集聚,有利于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治理,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前,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园区及其周围相关区域的环境现状质量、环境承载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工业园区的选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六条凡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工业园区;已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
价的,应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
第七条对现有工业园区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的,开发建设部门应对其予以调整;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停止建设,批准设立部门应对其予以调整。
第八条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凡有污染的项目或工序应尽量相对集中,便于集中治理。
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工业园区内一律不得新上燃煤锅炉。
第十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限制的生产工艺、设备。
企业建成一年后,应积极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认证。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实行雨污分流,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系统,并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垃圾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其污染物排物量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迁建的项目应当做到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地方政府配给的指标。
新建的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市、县的环境容量平衡解决。
第十五条在工业园区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电镀、小印染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煤矿、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小
火电等“五小”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依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建立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入的项目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在考核中实行扣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