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注协税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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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串讲
学习重点
一,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为重点内容,突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学习
1、增值税的学习方法:增值税一般以计算题和综合题的练习为主,一定要特别注意兼营和混合销售问题,注意结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消费税。一般比较容易出现筹划问题
2、企业所得税比较适合综合题型
3、土地增值税比较适合计算题和综合题
4、学习中要思考,不要拘泥于习题集的思路,注意将基础知识点与面授班时讲过的案例结合,进行思考,有所创新
二、注意细节
1、四舍五入:每步骤到小数点后两位
2、计算结果要有单位,一定要和题目单位一致,不要转换单位,应有小括号
3、计算题和综合题要清晰表明题号
4、计算过程要注意数学逻辑关系
注意等式关系,初始数据要有出处,按照步骤列算式,最好不要列综合算式,税率的使用要准确,注意是否有合计
5、回答需要判断的题目时,完整判断后再回答问题
6、每一个小步骤要先说明回答的问题
7、如果涉及会计科目,一定要使用通用会计科目
一、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和刑法的关系、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等。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二)税法和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二、增值税的范围,混合销售的政策,兼营的处理,营改增的范围
(一)增值税的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指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混合销售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三)兼营的处理
1、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四)营该增的范围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
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三、增值税特殊范围
期货交易交割时,缴纳增值税
注意: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代理、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的使用,虚假发票,提前开发票,丢失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①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②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管理限额。最高开票限额在10万元及以下,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与实地核查;最高开票限额在100万,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与实地核查;最高开票限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与实地核查。
③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注意: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范围
(二)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三)对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律按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注意:提前开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五、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抵扣的时限。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自产货物的销售、捐赠、福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七、销售的确认,价格和时间、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