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业务管理规定水险非水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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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3500万元、美元42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7000万元、美元84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7000万元、美元84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1亿元、美元12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1亿元、美元1200万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1.5亿元、美元18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2亿元、美元24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2亿元、美元2400万
其它风险程度一般的初级产品和工业产品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人民币或港币1.2亿元、美元1400万以下(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1.2亿元、美元14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2.5亿元、美元3000万(不含本数)
9.凡估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货运险案件,均应于立案前填制<重大损案通知书>报备总公司财产险部。
10.对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应提早着手追偿工作,取得有力证据材料。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取得相应的<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
(
根据公司两级管理的经营思想和水险业务发展现状,水险业务的核保核赔权限仅限于总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总公司财产险部及二级机构的高级和中级两核人员,三级及其以下机构的两核人员无权核保核赔任何水险业务。
对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东南亚地区的进口业务,由于欺诈案件较多,应对有关单据,如船舶登记、承运人情况、租船合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进行认真审核。
8.任何货运险案件,无论是否属分公司核赔人权限内,如需安排共损担保、救助担保、决定是否接受委付、委请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提起上诉、签署和解协议,以及扣押船舶取得担保等事宜,均须事先上报总公司核赔人处理。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业务管理规定水险非水险推荐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财产险业务管理规定
(水险、非水险)
.财产险部.
第一部分水险
(五)船舶险业务代理手续费和防灾防损费的支付32
第二部分非水险
(三)责任险34
2.2.5.手工出单的处理42
2.4.1.批改原因48
2.8.2.3.涉及保费减少50
需用特殊条款,如散装油保险条款、散装煤保险条款及冷藏货物保险条款等承保的业务。
6.旧器材或已受损货物应退运原产地修复的业务,以及大蒜、葵花籽等业务,只能承保平安险或国内货物运输基本险。
7.其它核保要求
装在舱面的货物只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在按规定加费的情况下能够附加舱面险。
国内运输豆粕如承保综合险,须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发红、发热及霉变损失赔偿责任除外。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500万元、美元60万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公司
中级核赔人
总公司
中级核赔人
总公司
高级核赔人
总公司
保险管理委员会
每笔赔案赔款金额或拒赔金额在人民币或港币100万元、美元12万以下(不含本数)
4.严禁承保境外至境外(港澳地区除外)的业务、承运船舶改变用途或报废前最后一个航次运输的业务、船龄超过25年船舶承运的业务等。
5.单独承保或附加承保下列业务,各级核保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并拟订承保条件后,逐笔上报总公司核保人核保,经总公司核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出单:
信用保证保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关税险、卖方利益险、责任险、不保货物运输险而单独承保仓储险、延误船期保险、特战区域加保战争险等。
2.费率的厘订,应在确保效益的基础上,参照总公司<费率手册>中有关货运险保险费率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随行就市,酌情掌握。
3.原则上,客户以人民币投保,则以人民币计收保险费,客户以外币投保,则以外币计收保险费。每笔货运险业务最低收费标准应不低于1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对进出口货运险业务,原则上,以人民币投保则以人民币支付赔款;以外币投保则以外币支付赔款。但国内发生的检验、施救、整理等项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2.5亿元、美元30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3亿元、美元3600万(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3亿元、美元3600万
鱼粉、活牲畜、玻璃器皿,核能风险、放射性污染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在人民币或港币500万元、美元60万以下(不含本数)
陆路运往俄罗斯的轻工日用品,若承保一切险,须将盗窃责任除外。
裸装钢材及其制品只保平安险或国内运输基本险,若承保一切险,须将锈损责任除外。
各种散装货物的保险责任严格限于港至港。
对于每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其它币种的业务,须查明承运船舶的有关情况,如船龄、船旗、保赔协会等。
进出口货运险投保加成一般控制在10%,但依据市场行情,最多不得超过货物发票金额的30%。
2.5.重大赔案上报55
2.7.1.1.审理理赔材料55
2.7.1.7.电脑操作56
2.7.4.拒赔57
2.8.1.赔案上报58
2.12.1.盗窃案件的处理59
2.14.案卷归档60
第一部分
一、货运险
(
1.进出口货运险业务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制定的有关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如果客户提出要求,也可采用伦敦协会有关的货运险条款。国内货运险业务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
风险类别
分公司
中级核保人
总公司
中级核保人
总公司
高级核保人
总公司
保险管理委员会
桶装汽油、易燃(包括自燃)和易爆危险品,高压气体,灯具、显像管,陶器、瓷器及其它易碎物品,工艺品、贵重商品,易腐烂变质货物(如鲜活货物、毛皮)、易串味货物(如烟草、茶叶),花生、豆粕、饲料及其它高风险货物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人民币或港币3500万元、美元420万以下(不含本数)
电器,精密的机床和设备、仪器仪表、钟表、乐器,玻璃、陶瓷等易碎物质包装的货物,散装的农副产品和食糖,散装的化肥和化工原料,原油、成品油及其它风险较高的货物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人民币或港币7500万元、美元900万以下(不含本数)
每一危险单位总承保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或港币7500万元、美元900万至人民币或港币1.5亿元、美元1800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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