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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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太谷县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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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晋中市太谷县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各乡(镇)中心校、县直中小学、乡办中学、子弟校、星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新世纪第一个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具有我县特色的督导评估机制,促进中小学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内涵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中小学督导评估体系,以推动全县中小学走向现代学校建设为重点,以提升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核心,以实现学校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扎实有效地推进素质教育。

二、组织机构组长:赵卯平太谷县教育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刘永明太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组长:程志军太谷县教育系统党委书记杜春祯太谷县教育局副局长王根太太谷县教育局副局长段够年太谷县教育局副局长耿家江太谷县教育系统纪委书记冀中良太谷县教育工会主席成员:(略)三、督导评估的目的通过督导评估,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各方面和学生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引领学校增强核心发展力,促进学校更好地向科学、和谐、均衡、优质发展。

四、督导评估的范围1、全县的小学、初中(包括子弟校、民办学校)。

2、各乡(镇)中心校。

五、督导评估的原则1、方向性原则。

指导思想、指标设定、权重分配、结果处理等都应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2、科学性原则。

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指标及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估的组织实施,都要按评估活动本身的客观规律办事,用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法技术和评价工具,实事求是地对学校进行价值判断,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晋教〔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2021〕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培育学生兴趣爱好、科学素养和意志品质,构建与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相适应、与课程标准要求相统一的实验教学体系,着力提升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打造创新型人才,推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要求1. 落实中小学实验室布局要求。

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够用、好用、实用、安全”的原则,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 )和《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科学规范配置中小学实验室及设施设备。

新建学校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并为将来发展留有空间。

学校要按照办学标准和实际需求建设实验教学场所,支持探索建设学科功能教室、综合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创客实验室等,鼓励对普通教室进行多功能技术改造,建设复合型综合实验教学环境。

2. 落实中小学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

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课程改革要求,依据教育部各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加快中小学教育装备标准化建设。

现有学校要按照新标准力争2022年前全部完成仪器设备补充更新,新建学校应严格执行新标准,并加强实验室建设。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晋政教督办[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政教督办[2018]7号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国教督办〔2015〕3号),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国教督办函〔2018〕51号)。

现将我省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工作的意义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创新举措。

自全省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实践创新,建立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成为了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有力抓手,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

继2017年太原市迎泽区被认定为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以来,全省持续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努力建成一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通过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创新县(市、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二、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包括:领导组织、管理制度、督学队伍、开展工作、保障措施、督导方式、问责整改、结果运用等8个方面。

(一)领导组织有力。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部门,统筹领导组织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师生访谈
查阅资料
查阅安全制度、保安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管理质量学生家长、师生访谈
查阅课程表、活动安排表、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相关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市校园文化建设内容。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山西省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晋教督[ ] 号)文件精神,按照翼城县教育督导室要求,我校对贯彻落实“十二条规定”及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开设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翼城县第四中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位于城内木坊街4号,学校占地面积1413 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 62平方米。

学校地处县城,位置优越,环境优美,设备先进,与翼城县最高学府翼城中学相邻,方圆 1 米内有历史悠久的木牌坊、石牌坊、关帝庙。

翼城四中最早创立于19 年(民国元年),抗日战争时期,日军占领县城后,该校更名为“新民一高”;抗战胜利后,学校又更名为翼城县民主第一高校;1949年改名为翼城县第一完全小学;文革期间,该校改名为城内五·七学校。

1979年,东关、城南、西梁三处七年制学校合并于该校,更名为城内七年制学校。

5年由城内、封比、东石桥三校合并改名为城关镇初级中学校,年更名为唐兴镇初级中学校,年又改名为翼城县第四中学校。

我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办人民满意学校”为办学宗旨,坚持“以德治校,科研强校,课改兴校,质量立校”为办学理念,坚持以“向善、博学、笃行、自强”为校训,以“团结、拼搏、求真、务实”为校风,以“敬业、奉献、开拓、创新”为教风,以“勤奋学习、勇于实践”为学风。

学校现有学生695人,教职工9 人,其中高级教师1 人、中级教师56人,本科学历43人、专科学历45人,中共党员12人,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4 人。

我校课堂模式采用的是“课前自主预习、课中合作探究、课后拓展延伸”和“问题引领、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展示交流、训练达标、拓展提升”为主的“三步六环节”自主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模式共存,充分发挥教师的个性特长,注重“面向全体、分层优化”。

在教改教研上我们坚持“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内容”的“四定”教研原则,坚持集体备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

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的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督学的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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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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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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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晋教审批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晋教审批函〔2022〕7号各市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近年来,全省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思想重视不够、统筹协调不足、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教育领域事项重点监管,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经研究,在厅双随机检查清单、“互联网+监管”目录清单、教育厅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教育领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对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政府系统狠抓落实提高执行力推进会议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内在要求。

各市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权责清单等,切实履行好、发挥好监管职能,以更好的“管”保障更大的“放”和更优的“服”,积极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处室要按照清单内容,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中有关“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要求的,可主动提出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事项的申请,科学进行动态调整;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强化处室之间、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和互相合作,统筹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合理规划检查事项和时间表、路线图,尽可能做到同频共振,切实减少基层负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政府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97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97年11月26日修改)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97年11月7日修改)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7、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97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97年11月22日修改)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1997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1997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1997年11月22日施行)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1997年12月14日施行)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76、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97、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将此安全管理基本规范转发至本地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2010年5月21日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师生高度集中的学习、活动场所。

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家和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学校常规安全管理1、学校要建立健全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全面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学校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每月研究和部署一次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要制订安全目标管理细则,细化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全面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要设立消除安全隐患专项经费,保证安全日常工作经费。

2、学校应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简称《日志》)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做到逐日规范填写,逐项认真整改,明确整改时限,责任落实到人。

(2)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门卫、巡逻和值班制度。

教育督导职能的内涵、影响要素及发展走向

教育督导职能的内涵、影响要素及发展走向

管理篇•学校管理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等作用,为保障这些作用的有效实现,教育督导职能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教育督导的有效合理实施可以促进教育决策的落实、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教育水平的提高等,但是目前我国的教育监督工作还没有显著的成效,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没有一个统一的检测标准,导致在实行教育督导的过程中获得的数据不够客观,因此构建完善的教育督导机制才能合理有效地进行教育治理。

一、教育督导职能的内涵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督导在教育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教育督导职能主要由“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个方面构成,是为了促进教育质量与教育发展而存在的,教育督导职能是教育督导活动的一部分,是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需要履行的职责,在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中需要完成任务,因此,教育督导包含监督指导和评测等基本职能[1]。

二、教育督导职能的影响要素(一)教育督导的任务需求教育督导职能可以体现一个阶段的教育督导工作重点与任务需求,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2011年,国家实行以行政监督为主的教育督导行动,这个阶段工作重点是进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以及教育中的重难点与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的督导检查;如今教育督导讲求监督与指导并重,采用多种督导方式,在国家层面和县域层面分别加大督政与督学的监督制度,成为我国当前教育督导的重要工作职能。

(二)教育督导的对象、类型与层级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当督导内容为督政时,督导对象是政府,主要关注督导的行政性,督导的职能侧重于监督;当督导内容为督学时,督导的对象便是学校,要注重学校依法治学,关注教学质量,关注学生的发展方向。

督导类型的不同决定了督导职能侧重的方向不同,按照评估标准与规范框架等进行督导的主要是专项督导与综合督导,主要关注监督职能;在对一些小的日常教育与办学进行督导的是经常性督导,主要关注指导的功能。

督导的层级决定了督导发挥的作用不同,在省市方面进行督导起到很重要的监督促进作用,可监督政府对教育的履行职责是否完善,而在区级方面,教育督导工作重点是对学校的指挥[2]。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加强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教育过程、教育质量、教师队伍、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公正、科学合理、客观真实、审慎认真,尊重学校、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全面监督,覆盖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类、有机衔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教育督导。

第五条教育督导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注重实效性,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教育督导应当定期持续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防止教育质量下降和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出现。

第七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保护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给予改进意见和建议,指导学校及时整改,形成良好的督查工作氛围。

第八条对于教育督导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九条国家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具体职能和工作范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建立督查结果反馈系统,及时向学校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统一规范督查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严禁利用职权进行非法行为,对督查结果应当保密不泄露。

第三章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注重教育效果,遵循客观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原则,全面了解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办学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评估指标和标准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定期追踪反馈。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厅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着力解决长期以来教育督导机构不健全、督学队伍建设弱化、信息化手段运用缺失、督导权威性不够、约谈问责不力、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新时代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聚焦教育督导“长牙齿”,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问责机制、创新督学管理机制、落实保障机制为突破口,建设“全领域、全口径、全支撑、全保障”的督导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市县乡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具有山西特色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聚焦有关部门、市县乡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构建分级教育督导机制.在督学方面,聚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落实国家标准,建立省市县分级分类分学段组织实施并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在评估监测方面,聚焦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统筹组织实施、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三)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调整充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团省委、省税务局、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教育厅厅长、总督学兼任.省教育厅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教育督导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县比照上述做法,设立或调整充实相应的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规范机构名称,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围绕贯彻落实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和教育改革项目以及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教育工作安排落地落实.(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明晰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要安排1名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综合督导,履行应尽职责.(六)强化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制度.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七)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建立和完善督政评价制度,督促各地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等职责.重点督导评价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加强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监测复查工作,稳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加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监测工作,稳步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八)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完善学校督导体系.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引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治校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指导学校自主开展发展性评价,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定位、实现教育教学价值的“增值”.结合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校长(园长)任期综合督导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试行向各级民办学校、幼儿园派驻督导专员制度.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挂牌督导制度,合理划分督学责任区,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充分发挥责任督学日常监管作用,对学校开展常态化督导.(九)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十)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十一)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十二)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十三)强化整改制度.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坚持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下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针对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十四)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实行“销号式”管理,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和复查,掌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十五)落实激励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十六)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教育工作安排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十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十八)压实问责制度.落实教育督导有关问责办法,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五、进一步深化督学管理改革(十九)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配备与教育督导职能相适应的人员,适当扩大专职督学的比例.按照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基本标准,结合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实行委任制,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免.兼职督学实行聘用制,聘期3年并向社会公示.探索从不超过退休年限2年以内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接近退休年龄或者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及班子成员、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动态管理的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库制度,提高教育督导评估人员中专家占比,提升督导评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二十)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督学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二十一)强化教育督导队伍的考核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督学退出机制和动态管理办法,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督学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六、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二十二)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推动出台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制定相关配套性政策制度.(二十三)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省级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期间的公务租车、差旅费、劳务补助等费用支出,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行政性经费支出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期间的同类费用支出,由市县参照省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执行.(二十四)加快信息化手段在教育督导中的应用.建立全省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互联网+教育督导”进程,动态监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等情况,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二十五)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依托高校开展教育督导人员培训,作为培训(研修)基地.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七、工作要求(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推进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履职尽责,确保主要目标如期实现.(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依托当地主流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具体措施,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二十八)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乡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中小学教育督导员工作规定条例

中小学教育督导员工作规定条例

中小学教育督导员工作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育督导员的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小学教育督导员的工作,包括教育督导员的选拔、培训、任职、离职和考核等方面。

第二章教育督导员的选拔第三条:中小学教育督导员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选拔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公开招聘中小学教育督导员,并组织笔试、面试等选拔环节。

第五条:招聘中小学教育督导员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教育教学理论水平等。

第三章教育督导员的培训第六条:中小学教育督导员在任职前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监督能力。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中小学教育督导员进行培训,包括理论研究、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教育督导员的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提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法和技巧。

第四章教育督导员的任职第九条:中小学教育督导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任职程序,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教育督导员的任职应以岗位竞争和能力胜任为原则,不得进行任人唯亲的不正当安排。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员的任职岗位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验、业绩评价等。

第五章教育督导员的离职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育督导员的离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规范、公正的程序。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员离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愿辞职、合同终止、工作调动等。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离职手续办理,并明确教育督导员的离职原因。

第六章教育督导员的考核第十五条:中小学教育督导员的考核应定期进行,以评估其工作成效和能力水平。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考核标准和方法,对教育督导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作为晋升、奖励、岗位调整等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教督〔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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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为。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育督导经费,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督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遵循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省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统筹规划全省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
(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对全省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九)培训督学及相关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四)依据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
(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督学,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

兼职和特约督学每届任期3年,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经任命和聘任的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聘)书,并建立督学资格制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合作精神。

第十一条督学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教育督导证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督学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并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予以制止,并责成主管单位进行处理;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相关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五)进行访问、调查问卷、测试或社会调查。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可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形式。

综合
督导是指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是指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教育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通知被督导单位,并发出教育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组到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形成督导报告;
(四)教育督导机构依据督导报告向被督导单位下达教育督导意见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督导结果;
(五)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于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报告督导机构;
(六)有关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对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并将落实情况通报督导机构;
(七)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意见书15日内向发出教育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教育督导复查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公报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及奖惩、任免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
(二)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三)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四)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的;
(五)对督学或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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