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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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8【实施日期】2011.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吉林省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1-2015年)为实施《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推动全省教育科学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服务振兴”的教育工作方针。

从我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服务于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需求出发,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项目和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为载体,以加大教育专项投入为保障,统筹城乡和区域教育,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思路坚定不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将《纲要》中重大项目和国家改革试点项目纳入吉林省“十二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加快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
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教督团字[2013]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吉政教督团字[2013]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在2013年底为所有中小学配置“挂牌”责任督学。

《办法》以《教育督导条例》为重要依据,旨在进一步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

《办法》共12条,分别对挂牌督导概念的界定,责任督学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督学的聘任和考核,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办法》的出台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
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第二届教育督导团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第二届教育督导团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第二届教育督导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吉政函[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第二届教育督导团的通知(吉政函〔201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省政府决定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二届教育督导团,聘请何文博等75名同志为教育督导团兼职督学,梁建军等5名同志为教育督导团特约教育督导员。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二届教育督导团组成人员名单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二届教育督导团组成人员名单总督学:王青逯督学:薛俊华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专职督学许世彬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专职督学武学禹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专职督学敖凌国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专职督学何文博省教育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高校纪工委书记刘勇兵省教育厅副厅长、高校工委副书记战高峰省教育厅副厅长席岫峰省教育厅副厅长、高校工委副书记孙鹤娟省教育厅副厅长孙维杰省教育厅副厅长何肃波省教育厅副巡视员靳国庆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苗晓青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处长苏佩衡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史燕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郑迅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黄宗植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处长张志霞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卢林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处处长XXX 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杜吉胜省教育技术装备处调研员王二辰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处长张言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张立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李敏长春市政府督学周国韬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佟剑秋吉林市教育局原局长杨凤琴吉林市教育局总督学牛立坚四平市教育局原局长隋凤喜四平市教育局副局长肖振安辽源市教育局副局长张秀琴通化市教育局总督学秦绪奎白山市教育局副局长金英虎延边州教育局副局长李秀识白城市教育局局长毕荣白城市教育局副局长孙殿元松原市教育局副局长李忠法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局长张钊长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王琳吉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李宏四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李世平辽源市教育局副处级调研员陈立波辽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张国民通化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高传江白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黄元胜延边州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艾光洁白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处级督学刘江松原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付景川吉林大学校长助理刘益春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金柄珉延边大学校长刘和忠北华大学校长张柏军吉林师范大学校长赵骥民长春师范学院校长王建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康学伟通化师范学院院长任凤春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张德利省教育学院院长张旺省教育科学院院长潘永兴省实验中学校长关尚敏省二实验中学党委书记杨白莉长春外国语学校校长李贞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熊梅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校长崔贞姬吉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李颖东北师大附中明珠学校校长滕少锋长春机械工业学校校长李春山吉林财经学校校长梁荣斌吉林航空工程学校校长于志晶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徐彤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局长范景学舒兰市教育局局长林兆辉双辽市教育局局长梁德才东丰县教育局局长冯福歧通化市东昌区教育局局长陆世德抚松县教育局局长南玺临扶余县教育局副局长张兴邦通榆县教育局局长李光善汪清县教育局局长特约教育督导员:梁建省民建成员、省教育学院教授朱明家省民进成员、省实验中学高级教师王俊波省民进成员、省外国语学校高级教师宋文君长春市民盟成员、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高级教师冯银江省民盟成员、东北师大附中高级教师。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教督办字[2010]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工作的通知
(吉政教督办字[2010]2号)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增强教育督导的生机和活力,推动教育督导的改革与创新,省加强了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2009年,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办的吉林教育督导网正式开通,省为此下发了吉政教督字2009年2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积极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网页,通过这一载体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全省教育督导战线形成学习和研究风气。

为在2010年继续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报教育督导网站或网页建设情况。

吉政教督字2009年2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抓紧建立本级的教育督导网站或网页,市(州)要于2009年6月末前、
县(市、区)要于年末完成。

各地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省要求积极建设自己的教育督导网站或网页,有的已提前开通运行,有的实现了改版升级,为尽早实现教育督导全省联网,请以市(州)为单位,将本市(州)网络建设情况特别是网址报省。

逾期没有建立网站或网页的请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建设计划或相关情况。

2.加强教育督导网站或网页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督导网站或网页建立后,均要确定1名教。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方案和指标体系进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方案和指标体系进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方案和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实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教督字[2008]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8.03.06【实施日期】2008.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方案和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实验的通知(吉政教督字[2008]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为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建立更加有利于促进学校标准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的新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2007年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004年制订的《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以及配套的实施方案、指标体系等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对指标体系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起全新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体系框架。

鉴于教育部要在2008年内制定下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试行)》,为搞好与国家方案和指标体系的衔接,同时也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方案和指标体系,经研究,决定2008年在省的组织指导下,市、县两级按照省印发的新的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试行稿),进行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验。

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印发正式稿,在此基础上启动新一轮为期三年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现将开展评估实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目的,加强领导。

市、县两级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实验,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努力构建有利于促进学校标准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督导评估实验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掌握新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的内容和特点。

吉林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关于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关于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关于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关于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

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关于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二月一日关于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09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

教育督导具有督政与督学的双重职能,在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

为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强有力的推进机制,要求教育督导充分发挥督政与督学的双重职能,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重视和加强教育工作,为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监督和指导中等及其以下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督导必须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将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教育督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深刻认识和把握教育的发展要求和趋势,以一种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从整体上把握工作重点,明确努力方向,抓住制约和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主要矛盾,加强对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个层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督导检查,运用督导评估的手段促进突出问题的解决,使教育督导在推动关键性问题解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6.06【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珉二00五年六月六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行为,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等及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本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教育督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部分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和落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部分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和落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部分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和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教督办字[2014]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部分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和落实“学前教育三
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的通知
(吉政教督办字[201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推动区域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5〕30号)和《〈关于吉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吉政教督字〔2011〕6号),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对梅河口市和九台市、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丰满区、舒兰市、双辽县、梨树县、东辽县、柳河县、白山市浑江区和江源区、延吉市、龙井市、大安市、镇赉县、松原市宁江区、扶余县等16个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
估;对长春市二道区和南关区、榆树市、农安县、桦甸市、永吉县、吉林市龙潭区、双辽县、梨树县、辽源市龙山区和西安区、辉南县、集安市、柳河县、靖宇县、白山市浑江区和江源区、敦化市、汪清县、和龙市、白城市洮北区、镇赉县、乾安县、长岭县等24个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行督导评估。

其中,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与学前教育两项督导在双辽县、梨树县、柳河县、白山市浑江区和江源区、镇赉县等6个县(市区)整合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时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1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1【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校工委)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并、更名等审批事项交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三)增加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职责。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是抓落实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在重要位置,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使命意识,真正把抓落实作为基本职责和政治纪律,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敢于担当、锲而不舍,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进一步明确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要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吉政办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1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 李晋修副省长副组长: 杨凯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晓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省高校工委书记成员: 董维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邱成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高校工委副书记潘永兴省教育厅副厅长许世彬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总督学苗晓青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孙正省公安厅副厅长相瑛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慧群省财政厅副厅长李宝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秦海涛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太航省工商局巡视员闫海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赵旭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曹今光省物价局副局长贾丽娜长春市副市长盖东平吉林市副市长娄少华四平市副市长汤艳辽源市副市长王国昌通化市副市长许继清白山市副市长刘家伟松原市副市长邓健白城市副市长韩先吉延边州副州长雷涯邻长白山管委会副主任于艳玲梅河口市副市长孙淑芹公主岭市副市长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副厅长潘永兴兼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9•【字号】吉政发[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我省督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级政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切实抓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对其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有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其督查机构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应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督查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善于对决策落实情况做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各职能部门应协同动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县及县以上政府办公厅(室)都应设立督查机构。

省政府各部门必须有人负责督查工作。

所需编制内部调剂。

第六条为加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所设的督查机构,可以直接冠称“××政府督查室”。

第三章工作范围第七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委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4【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17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7年12月24日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三)组织开展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四)组织开展对教育重点、热点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五)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以及其他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吉政办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4日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中乡村包括镇中心区、乡中心区(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中心区)和村庄,教师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服务期内特岗教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渠道得到有效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显著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得到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一)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继续推进实施“特岗计划”。

坚持以“特岗计划”为主渠道,创新乡村学校教师队伍补充机制,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的教师需求,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师资补充,“十三五”期间计划全省每年补充3000名特岗教师。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17〕1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17〕1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17〕1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9日关于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有效促进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督导评价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面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为我省新一轮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内容根据《评价办法》的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

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吉政办发[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五日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吉政办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建设法制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省政府就该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坚决摒弃借立法之机牟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

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同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二、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

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或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均应依法办理,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坚持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今后,除遇有应急性、阶段性的事项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外,省政府规章一般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从实际出发,体现本省特色。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意任务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意任务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意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吉政办明电[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意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任务分工┏━━━━━━━━━━━┳━━━━━━━━━━━━━━━━━━━━━━━━━━━━━━━━━━━━┳━━━━━━┳━━━━━━━━━━━┓┃工作任务┃任务事项┃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在适龄人口逐年递减的趋势下,普通高等教育在学规模适当增加。

扩大研究┃┃┃┃(一)科学规划发展规┃生教育,调整本科教育,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调整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规┃┃省发展改革委┃┃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9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提出的各项任务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任务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研究保障措施,层层明确责任人、具体任务事项和完成时限,实行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

对任务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联系,搞好日常调度,参与单位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注重工作实效,勇于创新。

对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困难和新问题,要深入研究,
完善政策,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省政府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采取明察暗访、回访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导检查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导检查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导检查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吉政办明电[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导检查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8〕15号)精神,全面掌握各地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各地有效开展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各地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本次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吉政发〔2008〕15号落实情况。

(一)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调查摸底情况。

包括拖欠工资人数,调查工作的方法、步骤,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3年内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工作计划、措施和办法。

二、督导检查方法(一)听取各地政府关于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情况汇报。

(二)每个市(州)选取1-2个县(市、区)进行抽样检查。

(三)到学校现场了解调查情况和数据填报情况。

(四)与市(州)、县(市、区)工作机构人员进行座谈。

三、督导检查时间6月30日至7月6日。

四、督导检查组人员组成省政府成立5个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督导检查组。

(一)第一组:督导检查长春市、吉林市。

组长:刘学本省人事厅副厅长成员:刘莉(女)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处长刘敏娟(女)省人事厅工作人员王小龙北华大学人事处劳资科长(二)第二组:督导检查四平市、辽源市。

组长:张永田省财政厅副厅长成员:王振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王一岷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副处长张廷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调研员梁晓秋(女)长春税务学院人事处劳资科长(三)第三组:督导检查通化市、白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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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教督委办字[201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1
【实施日期】2014.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室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政教督委办字[2014]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全省教育年度工作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2014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安排好年度教育督导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全面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大力促进县域教育协调发展,着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健全督导机构,扩大督导职能,创新督导方法,完善督导机制,发挥督导作用,全面推动教育综合改革。

一、不断强化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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