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诉、办案时效的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民法典》仲裁时效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仲裁时效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仲裁时效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民事商事纠纷申请仲裁的,如果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摘要:
1.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概述
2.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具体内容
3.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应用示例
4.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在实际应用中,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限制,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仲裁效率:该条款对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3.防止案件拖延:对于复杂的案件,劳动仲裁法第49条允许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有利于防止案件拖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总之,劳动仲裁法第49条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实践中劳动仲裁诉讼时效都有什么规定呢?下⾯就跟着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发⽣后,当事⼈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之⽇起15⽇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法律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之间的劳动争议进⾏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内。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起15天。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的当事⼈,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使⾃⼰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种时效制度。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该规定的⾏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执保案件期限法律规定(3篇)

执保案件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执法保障案件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确保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以下是关于执保案件期限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侦查期限- 一般案件: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2个月。

-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8个月。

2. 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3. 一审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 二审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5. 死刑复核期限- 一般案件:复核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复核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 特殊案件:起诉期限为6个月。

2. 审理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 执行期限- 一般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起诉期限为6个月。

- 特殊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2. 审理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执行期限- 一般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仲裁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仲裁期限- 一般案件:仲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仲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六、行政处罚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调查期限- 一般案件:调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一、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限制,提交申请所需的证据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如下:1. 劳动仲裁申请时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是一年。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申请人在一年内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超过申请时限,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证据清单的提供时间限制:在劳动仲裁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情况,提供一份详尽的证据清单。

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证据清单应在劳动仲裁申请递交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需要提供证据清单给劳动仲裁机构。

二、补正规定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存在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是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证据清单的修改、补充或更正。

1. 补正通知:劳动仲裁机构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后,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证据清单存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

2. 补正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补正时间限制为劳动仲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证据清单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并重新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

3. 后果: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申请人放弃补正权利,并按照原证据清单进行审理。

因此,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其权益。

三、总结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需要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交申请和证据清单,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权益受损。

同时,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证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已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3篇)

已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仲裁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因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而导致仲裁时效届满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已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仲裁时效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仲裁时效的概念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定期限。

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仲裁请求权。

2. 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已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丧失仲裁请求权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丧失仲裁请求权。

仲裁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且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当事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在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若继续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能因当事人丧失仲裁请求权而驳回其申请。

此时,当事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3. 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在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能因仲裁时效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时,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4. 当事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若未在仲裁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者违约责任承担。

此时,当事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5. 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在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若继续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涉嫌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

此时,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如何避免已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应了解仲裁时效的规定,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

2. 当事人可关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如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适当延长等。

3. 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在仲裁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呈现。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越来越成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了解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建立合理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越来越具有公权力救济方式的性质。

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其因时效而获得的利益减损的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方式,使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种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的程序,劳动仲裁时效因而具有了与诉讼时效一样的独立意义。

且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应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同样的时效性质,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进展裁判。

二、劳动仲裁时效内在的法理根底(一)劳动仲裁请求的根底多为请求权,符合时效的客体范围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客体以请求权为限。

请求权是由根底权利如债权、物权、人格权而发生的,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前,义务人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特定权力义务关系的消灭,交易得以完成。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而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请求权的限制期限不应太短,而应尽可能长;同时,规定该期限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以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这种制度就是时效期间。

请求权的完成除权利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以外,尚需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当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后,义务人假设不为特定的行为,该期间只能中断;假设不然,义务人成心拖延,那么会置权利人的权力不能实现之危险,这为时效要求该期间中断提供了可能。

(二)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平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法释〔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关于“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在我国的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劳动仲裁中,申诉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申诉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期限,如申诉期限逾期,申诉将失效。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申诉时效可以被中断或中止。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关于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

一、中断申诉时效的事由中断申诉时效是指原本正在运行的申诉时效,在某些情况下被中断,再次启动之后,还可以使用剩余的时限。

下面是几种可能的中断申诉时效的事由:1.提出和解申请如果申诉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和解协议,又在和解协议的有效期内未履行,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中断申诉时效。

和解协议的有效期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2.条款争议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或解除时,当被申请人未签字或签字但标注异议的时候,申诉时效被中断。

只有当争议的条款被明确之后,申诉时效才会重新开始。

3.劳动保险待遇在争议涉及到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明确时,中断申诉时效。

当社会保险待遇的明确被确定之后,申诉时效将重新开始。

4.担保责任在争议涉及到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中断申诉时效。

担保责任的履行和追究应当以司法程序进行。

5.资格认定在争议涉及到员工的资格认定时,中断申诉时效。

资格认定具体的标准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一致。

二、中止申诉时效的事由与中断不同,中止申诉时效是指停止申诉时效的时间,可以再次启动,恢复申诉时效。

下面是几种可能的中止申诉时效的事由:1.申诉信件的重新认定在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再次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诉信件,并达到受理申诉所需材料的标准时,申诉时效中止。

这种情况的处理时间应由仲裁机构认定。

2.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果双方申请中止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中止。

当诉讼结束后,双方可以继续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3.调停在调解期间,双方如果申请中止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中止。

超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3篇)

超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仲裁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那么,超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仲裁时效的概念仲裁时效是指仲裁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

普通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特别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仲裁时效。

三、超过仲裁时效的法律后果1.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当事人无法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2. 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仲裁时效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久拖不决。

超过仲裁时效后,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即当事人无法通过仲裁裁决获得胜诉。

3.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仲裁机构将可能驳回其仲裁请求。

4. 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的延长虽然仲裁时效的延长不适用于仲裁,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的延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后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将从提起诉讼之日起重新计算。

5. 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超过仲裁时效后,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不利后果:(1)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予采信;(2)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3)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仲裁费用。

四、如何避免超过仲裁时效1. 及时了解仲裁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了解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错过仲裁时效。

2. 及时行使权利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应及时行使权利,提起仲裁。

超期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3篇)

超期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民事、商事等领域的争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仲裁裁决可能存在超期现象。

本文将探讨超期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超期仲裁裁决的定义超期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作出仲裁裁决,导致裁决超出了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如果仲裁庭在六个月内未能作出仲裁裁决,则视为超期仲裁裁决。

三、超期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1. 仲裁裁决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如果仲裁裁决超出了法定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超期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如果确认裁决超期,则裁决无效。

2. 仲裁费用承担超期仲裁裁决可能导致仲裁费用承担的不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在超期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支付的仲裁费用。

同时,如果仲裁机构因超期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仲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2)仲裁庭的仲裁员有回避事由,未回避的;(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的;(4)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可以以超期仲裁裁决为由申请撤销裁决。

4. 仲裁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因过错导致仲裁裁决超期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机构可能面临以下责任:(1)退还当事人已经支付的仲裁费用;(2)赔偿当事人因超期仲裁裁决遭受的损失;(3)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时效

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时效

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时效一、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期限。

一旦超出这个期限,当事人将失去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计算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二、仲裁时效的计算在工程合同纠纷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通常是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之日。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那么从合同权利义务发生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仲裁时效期间,那么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影响仲裁时效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仲裁时效可能因以下因素受到影响:1. 中断: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 延长: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可以延长。

3. 放弃:对方当事人承认履行债务的行为,将导致仲裁时效的放弃,即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应对策略面对工程合同纠纷,各方应采取以下策略:1. 及时行动:一旦发现合同纠纷,应立即采取行动,包括与对方协商、寻求法律咨询等,避免错过仲裁时效。

2. 保留证据:在整个过程中,应妥善保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证据,如书面通知、会议纪要、邮件往来等,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使用。

3. 专业咨询:考虑到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策略指导。

4. 和解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和解,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纠纷,这通常比仲裁或诉讼更快捷、成本更低。

五、结语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时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保护期限,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保持警惕,遵循法律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错失维权时机。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并及时履行。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为具有最终效力的决定,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该决定,并按照裁决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在15日内自送达之日起履行。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裁决所要求的行为或支付相应的赔偿。

在履行裁决过程中,双方应当展开积极的合作,确保裁决顺利执行。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裁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会根据裁决的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违约方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裁决得以有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但是撤销申请对裁决的执行没有中止效果。

也就是说,在撤销申请尚未获得裁决时,仍然需要按照原始裁决执行。

只有在撤销申请获得裁决且裁决结果不同的情况下,新的裁决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及时履行。

在裁决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劳动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申诉案件适用法律条款(3篇)

申诉案件适用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申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原审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在我国,申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申诉案件适用法律条款,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申诉案件适用法律条款概述申诉案件适用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诉讼法相关条款2. 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条款3. 证据规则相关条款4.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5.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6. 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以下分别对上述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三、诉讼法相关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五、证据规则相关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法律知识(三)

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法律知识(三)

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法律知识(三)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法律知识(三)二十一、问:民事案件要多久审完?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二十二、问:什么是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十三、问:民事诉讼的裁定适用于什么范围?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1.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第六条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5.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下仲裁申诉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在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46号)答复中提及: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关于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有多长

关于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有多长

关于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有多长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法律上对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也作了规定。

一起来了解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法律常识】仲裁员仲裁程序怎么走

【法律常识】仲裁员仲裁程序怎么走

仲裁员仲裁程序怎么走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开庭仲裁、作出裁决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申诉、办案时效的法律规定
仲裁办案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对特别集体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按照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
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

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延长的情况: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