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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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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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索引一、刑法概述 (2)二、犯罪概述 (2)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3)四、故意犯罪形态 (4)五、共同犯罪 (4)六、刑罚 (4)七、刑罚的裁量 (7)八、刑罚的执行 (9)九、时效 (11)十、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2)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5)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8)十四、侵犯财产罪 (33)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7)十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46)十七、贪污贿赂罪 (47)十八、渎职罪 (49)十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51)一、刑法概述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司法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最新8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最新8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 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 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 范围:没收犯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判处没收 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 产。
2.执行:法院 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 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适用的附加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适用必须刑 法分则明文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依刑法总则56、57条规定或 应当适用,或可以适用
一罪可附加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二)罚金 1.刑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 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 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 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 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3.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单处、拘役、有期徒刑
1——5年
管制
与管制期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 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6日发布、1980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1997年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实施)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2月29日实施)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发布、1999年12月25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1年8月31日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发布、2001年12月29日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12月28日实施)8.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发布、2002年3月26日实施)修改9.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发布、2003年8月21日实施)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5年2月28日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发布、2006年6月29日实施)12.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发布、2007年11月6日实施)修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发布、2009年2月28日实施)1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15.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发布、2009年10月16日实施)修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17.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修改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用内部证成的方式分析判决书

用内部证成的方式分析判决书

用内部证成的方式分析判决书[摘要]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唯如此,结论才是有效的。

文章就是以一个案例来演示该逻辑推导过程。

[关键词]逻辑推导;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这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经过这个过程,法官就能够保证判决是从前提中被逻辑地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有效的。

下面笔者就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北京市密云县付超抢劫案,判决书号:(2006)密刑初字第285号)用此方法进行分析。

一、案件事实被告人付超预谋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的北京密家美佳超市行抢后,于2006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乘出租车至该超市内,以购买香烟为名,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抢走中华牌、玉溪牌等香烟12条,赃物价值人民币3316元。

付超携带的折叠刀在其逃跑时掉落在该超市门口,经鉴定不属于管制刀具。

北京密家美佳超市被抢损失已由被告人付超亲属退赔。

二、逻辑推导(一)大前提T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前提T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小前提S1:付超抢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抢夺罪。

小前提S11:付超在实施抢夺行为时,为用于在其抢夺行为被发现后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威吓而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

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

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

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

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

(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

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时,所具有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

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性的法律涵量,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中的罚金幅度是大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值过大。

(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

罚金刑“法律涵量”应与刑罚“法律涵量”相对应,这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真题2013年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真题2013年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真题2013年(总分:149.99,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 (总题数:40,分数:40.00)1.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

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______A.司法解释B.文理解释√C.目的解释D.扩大解释本题考查刑法的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方法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此题主要是对“抢夺、窃取……”的文理解释,毫无疑问,暴力劫取属于应有之义。

C、D项属于论理解释,与题干不符。

A项更不对,请注意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2.2012年5月,缅甸籍毒贩糯糠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我国船员,后被老挝移送我国受审,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对于糯糠进行刑事审判的依据是______A.属地管辖权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权D.属人管辖权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

这道题出得很具有实效性,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适用保护原则的条件:(1)外国人犯罪;(2)对中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的犯罪;(3)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但犯罪地不受处罚的除外。

糯康泰国境内实施犯罪,不在我国进内,显然不能使用“属地管辖”,糯康也不是中国人,显然也不能适用“属人管辖”,糯康在国外侵犯了中国公民和国家安全利益,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亦在3年以上,且泰国法律也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糯康的行为应适用“保护管辖”。

3.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罚金规定的是______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B.不允许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C.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D.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定不能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本题考查罚金的缴纳。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解读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解读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解读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了缓刑是什么意思

判了缓刑是什么意思

一、判了缓刑是什么意思判刑缓刑的意思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执行期间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判缓刑先交罚金吗不是。

罚金与缓刑无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法律快车提醒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因此,判缓刑不是一定要先交罚金的。

《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注定要在父母的身边长大,身心健康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

但是,在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将主意打到孩子身上,拐骗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9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丰台区岳家楼212号的被害人黄河之子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黄国庆卖给河北省蠡县留史镇居民付大平,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余元。

公安人员已将黄国庆解救回家。

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裁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借助此案例,我们意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第一、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

注意,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另外还需注意,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本罪。

热点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热点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稳定,但各类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近日,某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窃了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案中,张某盗窃公司财物,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客体的要求。

(2)客观要件张某在夜间潜入公司办公室,盗窃了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2. 刑事责任(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3. 刑罚执行(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

关于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关于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关于判决前“罚金已缴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王景亮【摘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预交罚金”问题,认为其仅是一种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预交罚金”的性质实际上是罚金刑执行的保证金,与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此种变通不能突破现有的刑法框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不能也不应拒绝作为罚金刑法律依据的刑法第52条、第53条等条款的适用.【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1)002【总页数】3页(P77-79)【关键词】罚金;预交罚金;法律适用【作者】王景亮【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一、问题的提出先从两个实际案例引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案例1.罪犯王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已缴纳)。

但在该判决书中并未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1]之规定,而仅引用了刑法第72条第1款和刑法第73条的规定。

关于上述判例是否应当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罚金已缴纳”的缓刑犯不必再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

理由是,上述规定系针对有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而设立的,现本案被告人罚金已缴纳,该附加刑已执行完毕,故不需引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引用刑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

理由是,刑法的上述规定是对被判处罚金刑的缓刑犯执行附加刑的法律依据所在,不管实际上被告人是否已经缴纳罚金,都应当有执行附加刑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判决书中不引用上述规定,那么就是漏用法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案例2. 罪犯殷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但在该判决书中并未引用刑法第52条、第53条[2]之规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结合起草制定《规定》的有关情况,就《规定》的出台背景、把握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把握的原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无明确规定、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准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

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相对薄弱,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规定》。

《规定》的起草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三是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确保规定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四是仅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步规范。

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关于赃款赃物的继续追缴。

对于判决继续追缴的执行主体,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长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追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判后应由侦查机关继续执行;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手段,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措施、手段有限,难以承担继续追缴任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均有继续追缴的责任和义务,在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情况下,承担继续追缴任务不具现实性,适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9》解读一、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 9 个犯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 13 个犯罪的死刑,剩余 55 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 又取消了 9 个犯罪的死刑,剩余 46 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 9 个死刑罪 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 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现行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 行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建立了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特殊无期徒刑)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 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 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 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 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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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罚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40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41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2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44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请求法院减免罚金申请怎么写

请求法院减免罚金申请怎么写

Action is the cure for fear, and hesitation and delay will continue to nourish fea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请求法院减免罚金申请怎么写导读:罚金减免申请书应当先写标题,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写清楚申请事项,最关键就是请求法院减免罚金的原因,结尾的部分是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才能申请酌情减少。

一、请求法院减免罚金申请怎么写?罚金减免申请申请人:__,____年__月__日生,男,____县人,住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法院考虑申请人家境贫困,父母年老体弱,又无经济来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减免对申请人的刑事处罚金的处罚。

请求减免罚金的原因:此致____x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年__月__日二、对于罚金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罚款和罚金的区别都有哪些?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罚款: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罚款: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

四、罚金没交可以减刑吗?不交罚金是不可以减刑的,罚金是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

罚金缴纳金额法律规定(3篇)

罚金缴纳金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罚金,作为一种常见的刑罚,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

罚金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旨在惩罚犯罪行为,教育犯罪分子,同时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罚金缴纳金额的规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以确保罚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罚金缴纳金额的法律规定。

二、罚金缴纳金额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罚金缴纳金额的确定必须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公正原则:罚金缴纳金额的确定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3. 教育改造原则:罚金缴纳金额的确定应当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4. 经济补偿原则:罚金缴纳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以达到经济补偿的目的。

三、罚金缴纳金额的标准1.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罚金缴纳金额规定了以下标准:(1)数额罚金:根据犯罪情节,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比例罚金:根据犯罪情节,规定罚金占犯罪所得的比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罚金缴纳金额的确定也有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罚金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并规定缴纳期限。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罚金缴纳金额的确定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罚金数额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四、罚金缴纳金额的确定方法1. 犯罪情节: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如犯罪次数、犯罪金额、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确定罚金缴纳金额。

2021年6月26日四川内江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试题(精选)

2021年6月26日四川内江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试题(精选)

2021年6月26日四川内江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试题(精选)一、判断题。

判断下列说法的正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宗教信仰自由。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有期徒刑。

()4、罚金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必须一次性缴纳。

()5、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7、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短期而紧迫的任务。

()8、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9、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10、大众传媒、文学艺术以及体育活动,对公民道德建设没有影响。

()11、中国是造酒的古国,先秦时期出现了曲法酿酒。

()12、中国菜的食物大多加工成了小块宜食的尺寸,固体食物使用筷子进食。

()13、明末,李自成建立过“大西政权”,辖四川盆地大部分地区。

()14、四川省面积48.6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五位,各市州中面积最大的是甘孜州。

()15、2019年10月,四川入选国家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16、公文语言有着与其他文章不同的特点,即幽默、诙谐、活泼。

()17、某市交通局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急需上级部门和更高层次的上级机关同时了解公文的内容,此时应采用直接行文。

()18、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不具有同等效力。

()19、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0、附注用以说明在公文其它区域不便说明的各种事项。

()21、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等字词结尾。

()2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

()23、事业单位奖励坚持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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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可以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诈骗犯被判刑后无力偿还,待罪犯刑满出狱后受害人是否还有法律效力进行继续追要?当然可以。

2.另外,诈骗80多万,最低要判几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各地经济条件不一样,均有所不同,一般的参考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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