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38fc42d7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c4.png)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7717882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0a.png)
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一、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2.执法职责和权限: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他们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具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等权力。
3.监督检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运行、从业人员的培训水平和卫生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将作为执法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4.行政处罚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执照等。
这些处罚措施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惩治了违法行为。
5.执法督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执法督查制度,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督查机制,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信息公开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卫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1.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执法部门,配置专业的执法人员,确保执法活动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3.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数据的自动分析,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精度。
4.加强执法督查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和外部督查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5.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卫生执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执法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法_第四章
![卫生法_第四章](https://img.taocdn.com/s3/m/d7dec80f02020740bf1e9b0e.png)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一切有权机 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卫生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 法、合理进行的监督。 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卫生行政部 门内部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对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等情况进行 监督。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需要同 时具备以下要件: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必须合法;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必须合法;(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 3.卫生行政执法的相对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是卫生行政执 法机关管理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发生了应当由卫 生行政执法主体处理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应当承受相应的权利、 义务。 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 5.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6.卫生行政执法的形式必须合法。(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形式要求)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种类
(一)国家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也称为代表机构的监督 或立法监督) 监督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 批准财政预算案;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 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 等。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依法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3.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内 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监督方式包括:工作报告;调查和检查;审 查和审批;考核;批评和处置等。
3.社会舆论监督 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 卫生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和 揭露,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卫生监督中存在 的问题等来实现监督的目的。 4.公民个人监督 方式:提起诉讼;申诉、控告或检举;提出 批评和建议。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6869c1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d2.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9•【文号】卫监督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附件: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7fb342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f5.png)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章名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第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章名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第十六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章名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概述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要求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5044de96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a.png)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三)卫生行政强制 ❖ 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了
保障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 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对已经 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和社会利益的卫生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物品以及特定的相对人 或场所,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具体行政 行为。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4)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5)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 (6)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 (7)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
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 (8)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2)审查与决定 ❖ 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 审查内容:形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
料;实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决定:决定的期限;决定的内容;决定的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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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 ❖ (1)受理: ❖ (2)立案 ❖ (3)调查取证 ❖ (4)调查终结 ❖ (5)合议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谢谢
(6)鉴定结论 指依法核准成立的医药卫生技术机构接
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或其他有关组织的委托, 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检验手段,对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判断意见。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7)现场检查笔录 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检查时,
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运用文字记载或绘图 拍照等手段对现场实况或物品所作的如实记 载.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b8e2e8c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fa.png)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卫生行政执法被认为是维护公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权益。
本文将就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这个话题进行探讨。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是政府机构与卫生利益相关人员的资格,其权力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卫生部门。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保障公民健康,如对违反卫生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执行卫生规定。
二、卫生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公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也为卫生行政执法及惩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的关系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除了被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同时,卫生行政执法在工作中如果存在过错或者不当行为,也可能会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遭到处罚。
四、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行机构必须深入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在处理卫生事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所有执法情况和处罚决定。
同时,执法机构还应该向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和卫生知识普及,以达到卫生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效果。
五、总结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领域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卫生执法机构必须遵循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健康和安全。
同时,必须注意卫生执法和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机结合,使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提高卫生监管和服务的水平。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6dee4edec8d376eeaeaa31fb.png)
(一行政许可(共7项
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执行处室:疾病控制与法制监督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名称: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接为顾客服务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名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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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1. 职责1.1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1.1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规章和制度;1.1.2 组织制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计划和;1.1.3 监督和指导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执行;1.1.4 调查并处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1.1.5 提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咨询和培训。
2. 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3. 程序3.1 接受举报或发现卫生健康违法行为;3.2 开展初步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3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4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5 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3.6 监督和检查案件的执行情况;3.7 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附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规范、执法和处罚的活动。
2.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3. 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4.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1. 职责1.1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1 监督和执法卫生健康法规和政策;1.1.2 处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1.1.3 协调、指导和培训执法人员;1.1.4 发布和推广卫生健康法规和知识;1.1.5 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巡视。
2. 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3. 程序3.1 接到投诉或举报;3.2 初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3.3 开展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3.4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3.5 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3.6 提供咨询和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性质、依据与操作
![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性质、依据与操作](https://img.taocdn.com/s3/m/9c10d27c5acfa1c7aa00cc67.png)
【依据】: 1.《献血法》第十八条:“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 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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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卫生部《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 虽然卫生部《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的问 题的复函》 取缔方式包括有收缴。同样, 题的复函》(1996年10月10日)中,取缔方式包括有收缴。同样, 年 月 日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第39号令 号令,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第 号令,1997年3月15日) 年 月 日 第十一条也规定: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一条也规定:“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 但二者均是将取缔定义为“行政处罚”时作出的相应解释。 告。” 但二者均是将取缔定义为“行政处罚”时作出的相应解释。 之后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之后卫生部《关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8日)中,经请示全国人大常 (卫法监 第 号 年 月 日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后明确将“取缔”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后明确将“取缔”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 就不应再包括“收缴”方式。同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就不应再包括“收缴”方式。同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第370号令 号令2003年3月1日)中,对“取缔”方式作出了明 取缔” (国务院第 号令 年 月 日 确规定,并没有收缴没收。因此, 确规定,并没有收缴没收。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行政执法 过程中作出“取缔” 过程中作出“取缔”决定时绝不能以简单的收缴代替没收违法财 没收违法所得或不履行没收处罚程序。 物、没收违法所得或不履行没收处罚程序。
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解读
![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848c5ec4693daef5ff73d04.png)
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2条第1款第4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条第2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第1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第3款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1项)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卫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https://img.taocdn.com/s3/m/71664137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a1.png)
1法律依据:1.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2.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3.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4.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5.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2法律依据:1.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4.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6.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7.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9.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3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10.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11.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卫生监督执法所依据的11部法律39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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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目录一、卫生法律(11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2001年2月28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验法(1986年12月2日,2007年12月29日修正,2009年8月27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2004年8月28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2011年12月31日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二、卫生行政法规(39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2月4日,2011年1月8日修订)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4.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14日)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2011年1月8日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3月6日,2010年4月24日修订)9.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转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1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1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1月29日)1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17.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1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2004年12月10日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2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2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2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2011年1月8日修订)2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2011年1月8日修订)2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2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29.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3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3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3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3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3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3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0日)36.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37.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3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11日)3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
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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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执法的依据包括什么卫⽣对于公共的安全是⾮常重要的,卫⽣管理部门是有⾏政执法权的,对于卫⽣违法⾏为可以进⾏处罚的处罚要有法律依据,那么卫⽣⾏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卫⽣⾏政执法的依据包括什么⽬前卫⽣⾏政执法的依据包括⾏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品安全法等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条⾏政处罚由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个⾏政机关⾏使有关⾏政机关的⾏政处罚权,但限制⼈⾝⾃由的⾏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
《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第⼗四条凡有下列⾏为之⼀的单位或者个⼈,卫⽣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许可证”的⾏政处罚:(⼀)卫⽣质量不符合国家卫⽣标准和要求,⽽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监督的;(四)未取得“卫⽣许可证”,擅⾃营业的。
罚款⼀律上交国库。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家建⽴⾷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源性疾病、⾷品污染以及⾷品中的有害因素进⾏监测。
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部门会同同级⾷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政区域的⾷品安全风险监测⽅案,报国务院卫⽣⾏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卫生行政执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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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总论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卫生领域内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管理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促进社会卫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 公正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公正无私,依法审慎决策,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行政行为,接受舆论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4. 独立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保持独立性,有力避免不当的政治干预,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规、卫生技术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卫生许可证审核和监管工作,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卫生要求,保障公众的卫生安全。
2. 环境卫生监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共场所、居民区、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等环境卫生问题,开展卫生抽检和现场检查,防止污染和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3. 疾病控制与预防: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疾病防控措施,包括传染病的预防、传播途径的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保护公众免受疾病威胁。
4. 假药和劣药打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药和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者,并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5. 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等工作,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三、卫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执法力度不足:现阶段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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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治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要紧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进展目标和措施。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进展的方针和原那么、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治理。
2.组织实施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差不多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差不多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和谐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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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实施目标(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三)各种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四)依法接受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市(县、区)卫生局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为市(县、区)卫生局依法行政的执行机构。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疾病控制等领域,开展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十八项卫生许可;组织现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检测、采样;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执法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受理相关卫生投诉、举报并进行查处。
三、行政执法范围本市行政区域。
四、行政执法依据(一)依据《食品卫生法》、《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五)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七)依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化妆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依据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九)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ef5778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5.png)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0.03•【字号】长卫政发〔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长卫政发〔2011〕158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局根据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要求,编辑汇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卫生部等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卫生行政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日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一、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市及各区、县(市)卫生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13项)1、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2、《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备注:限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5、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7、《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8、《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1、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1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主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13、医疗广告证明审核法律依据:《广告法》(二)行政处罚(共451项)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3、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撤销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8、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种类:撤销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9、非法采集血液10、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1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1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1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1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1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1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2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2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2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2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2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2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财物,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2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9、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30、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3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3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所受财物,罚款,取消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34、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3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36、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37、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3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种类:(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警告、没收财物、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4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4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4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4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4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4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4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49、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50、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51、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5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5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54、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55、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56、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57、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5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59、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60、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6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6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6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6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6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66、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67、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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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9.1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6.16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5.13
1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8.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10.1
1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5.26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8.29
7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1994.8.29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7.9
9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1997.6.19
1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1997.6.5
11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10.23
河北省人大常委
会
1989.12.23
部门规章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10.15
2医疗机构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
保总局
2004.6.1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3.11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8.12
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9.12
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2
1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6.1
19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5.11.18
2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12.1
21护士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5.12
2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6.3.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执行处室:疾病控制与法制监督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6.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1991.12.6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8.23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9.1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2.30
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2001.6.20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0.1
地方性法规1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1997.6.19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5.11
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
会
1995.9.13 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
会
2003.10.1 5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
会
2000.11.27 6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2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2002.7.31
26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 28
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卫生部2003.11.7
报告管理办法
2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2.28
29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2003.10.15
18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1.22
1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2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3.28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名称: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依据
统计表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容城县卫生局(公章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依据:容城县编委文件:容机编(2006号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
号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1.10.23法
1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7.16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14
卫生部1999.7.23核考试暂行办法
1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7.16
16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2001.8.26
17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10.23
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执行处室:医政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名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执行处室:医政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5.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9.1
行政法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4.1
2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12.3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公共场卫生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卫生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九十二项
名称: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