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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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

一、评审对象

龙湾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新生儿死亡病例。

二、评审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三、评审职责

1. 区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 1) 负责组织管理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 2) 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 3) 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 4) 及时反馈评审结果, 并向市级妇幼保健院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 5) 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2. 区妇幼保健所职责

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 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 见附件1) 和《儿童死亡报告卡》( 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 见附件2) 。

2) 组织评审组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 并收集评审组负责

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见附件3) , 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见附件4) 。

3) 向市级妇幼保健院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市级妇幼保健院。

四、评审原则

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 保密原则: 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 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2.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3. 相关学科参评原则: 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 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 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五、评审频率、内容和程序

1. 评审频率: 每半年评审一次。

2. 评审内容及程序

( 1) 资料收集

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发生后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 由产、新生儿/儿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 并报至区妇幼保健所。

( 2) 召开评审会

区妇幼保健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会。

1) 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汇报”死亡调查表”( 需携带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或复印件到会, 以备专家询问) ;

2) 评审组专家针对死亡病例进行提问并讨论; 确定新生儿死亡原因和根本死因。

3) 评审组专家针对新生儿死前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并对每例死亡新生儿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 3) 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区妇幼保健所对每次评审的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进行归纳总结, 并在评审后2周内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 4) 区妇幼保健所将”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死亡评审流程见附件5。

六、评审要求

1. 评审组要求

评审专家组以当地有经验和知名的产科、新生儿科/儿科专家为主, 每次评审会产科和新生儿/儿科专家至少各2名及以上, 每次参加评审会的专家至少有5人及以上。

2. 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 1) 及时填写: 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必须在新生儿死亡后7天

内完成。

( 2) 填写人员: 所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的调查表均由参与救治的儿科医生和产科医生分别填写, 即使死亡发生在儿科, 也要请产科医生填写相关的产科信息, 如果是由外院转诊, 需要询问家属是否有转院病历摘要或询问家属孕产期和转院前的救治情况。

( 3) 填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详细, 特别是调查表中的新生儿母亲妊娠并发症/合并症的主要处理过程( 307) 、新生儿本次异常情况的主要处理过程( 602) 、新生儿科/儿科入院后治疗和抢救过程( 801) , 其中”307”包括贫血、胎盘早剥、前置胎盘、早产、感染、过期妊娠、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疾病、肝病、肾脏疾病、性传播疾病等; ”602”包括发热、青紫、呼吸困难、拒乳、呕吐、腹泻、反应差、抽搐、脐带残端发红或流脓、皮疹、皮肤黄染等症状、体征; ”801”包括临床表现及发生时间, 辅助检查, 采取措施, 如吸氧、辅助通气, 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途径, 喂养, 保暖等。

3. 死因诊断

新生儿死亡评审主要是对死因作出正确诊断。在分析死因时, 如有多个疾病或情况导致死亡, 首先确定正确的死因链, 最后确定根本死因。

4. 新生儿死亡相关因素分析

根据《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 试行) 》的要求, 找出影响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因素, 并提出可补救的措施。分析可按照时间顺序孕

期、分娩期、新生儿期, 人员则包括孕产妇、家庭成员、医务工作者和管理人员。详见表1.

5. 评审结论

( 1) 可避免死亡: 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孕产妇个人身心状况, 死亡, 死亡能够避免, 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 2) 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 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技术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或因个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 但经过改进这些条件能够避免。

( 3) 不可避免死亡: 由于本地区特别是省级医疗保健技术水平所限, 尚不能避免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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