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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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账簿凭证管理

教学目标:

1.了解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种类

2.掌握账簿设置与保管要求,发票的领购

3.熟悉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发票的填开

教学重点:通过学习使学员具备办理账簿登记、发票填开的能力

教学难点:结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认证

一、账簿的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与时限

1.账簿设置的范围

(1)一般规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救济规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做出了账簿建立的救济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财务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账簿设置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簿设置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

(二)账簿、凭证的设置、保管要求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纳税人需要建立的账簿包括四种: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会计凭证的管理

三、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1.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可以按以下标准分类。

(1)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

①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销货发票,加工修理发票等。

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

②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服务业、建筑安装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开具的结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

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

③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均可使用的发票

有的发票对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都可使用,如临时经营发票用于临时经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使用。

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②普通发票

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可以分为:

Ⅰ.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主要有: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保龄球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自来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Ⅱ.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主要有:建筑安装保龄球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③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保龄球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二)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普通发票领购流程

普通发票领购流程图

1.首次领购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

①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薄》。

②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③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薄》、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④发票领购以后,应将其与《发票领购薄》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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