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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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办法
(研讨稿)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12】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1)突出公益性质,加大政府投入。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全额预算,医院改革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中央、省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部及时安排到位,在历年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债务由财政、国资、卫生部门共同清理,逐年解决。
(2)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强化医院的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基数和支出基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激励和补偿,经考核后,对公立医院业务运行和医改任务落实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
二、补偿方法
(1)核定任务
公立医院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口、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2)核定收入
收入构成:一是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收入。二是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公立医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收入核定:一是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各项医改政策后对公立医院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二是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公立医院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
置任务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三是其他收入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3)核定支出
支出构成:一是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二是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用于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支出等。三是其他支出,包括公立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如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支出核定:一是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费、通讯费、烤火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定员定额的方式及定编人数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社会保障单位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设备维护、公用支出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二是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
因素确定。三是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医疗赔偿支出等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