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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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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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权与请求权、债之关系

债权与请求权、债之关系

微信投稿债权与请求权、债之关系1、债权和请求权的关系债权:具有请求、催告、解除等权能。

请求权:债权的权能(作用)——会减损债权指称债权人对于特定债务人得请求给付之权利的内容;请求权指称为权利之行使或保护而赋予之各别得为请求的权能。

请求权非专属于债权。

请求权多和债权相互联系,但其他权利如物权受侵害时发生之实体法上的权利或程序法上的诉权,亦称为请求权:如物权法34条和35条的物上请求权。

此外,还有亲属法、继承法规定之请求权。

债的关系通常是由多数权利与义务交织起来之法律关系。

由一个债的关系可以产生数因此,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之义务通常可先大略分成:主要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其中附随义务通常可再分为说明义务、忠实义务及保护义务。

2、请求权不为其他权利而存在,因之,有其独立之经济价(通常是绝对权例如所有权、人格权、身分权、智慧比如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其功能在于维护所有权应有之状态,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因此,物上请求权不得与其所自之所有权分离,独立转让;反之,其他请求权利益之返还,凡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其馀各请求权即归消灭的状态,称为请求权竞合。

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发生的债权,是在存在上可从其所自之债的关系独立的权利。

给付,以利用其流通价值,不须经债务人之允许或承认。

此与债务承担或合同承担不同。

债权虽得从其所自之债的关系分离而独立移转,但移转后之债权仍可能受到其所自之债的关系影响,特别是在(同时履行)抗辩、瑕疵担保方面。

自债之关系产生,用以规范该债之关系,与其存续相关之非独立的形成权,例如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仅得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地位一起全部让与,而不得单独让与形成权。

反之,用以决定债权之内容的形成权,则和债的关系具有独立性。

例如选择之债之选择权的让与。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以及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定义、债权种类、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行使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对债务人的要求权、绝对权、相对权和财产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合同债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侵权债权是指在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发生侵害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债权。

侵权债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无因取得的利益的债权。

主要目的是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

三、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的订立、担保物的提供、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在这些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四要素,即主体、客体、原因和目的。

债权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债权的转让、债权的内容修改、债权的消灭等方面。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债权的内容修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债权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而债权的消灭,则是指债权关系因债权的履行、债权的放弃、债权的转换等原因而终止。

四、债权的行使与保护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对债务人的要求。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债权进行的保护与维护,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等。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2021年1月1日,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正式生效,该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章程和总规范。

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下面,我们将就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债权1. 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要求债务人不得干扰其享有的财产利益等权益的法律关系。

2. 债权的种类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金钱债权、担保债权、实现债权、返还债权等。

不同种类的债权,其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权的取得与保护民法典规定,债权的取得主要有合同、法律、侵权行为三种方式。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地对待彼此的权益。

民法典还规定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措施,包括留置权、抵销权等。

二、债务1. 债务的定义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应当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

2. 债务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债务的种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括清偿债务、连带债务、催告债务等。

不同种类的债务,债务人的义务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务的履行和违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和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信用,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时效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针对债权债务的适用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和债权债务,时效期限也不同。

四、债物管理债物管理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出租、抵押、出质等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新民法典对债物管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等。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上,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总体来说,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和债物管理四个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这些条款的出台,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请求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3篇)

请求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债权人的核心权利,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请求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消灭。

请求权消灭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请求权消灭的概念、原因以及消灭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请求权消灭的概念请求权消灭,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效力,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请求权消灭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丧失了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三、请求权消灭的原因1. 债务履行完毕: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请求权随之消灭。

2. 债权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或者因法律规定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导致请求权消灭。

3.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的请求权消灭。

4. 债权消灭时效: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导致债权消灭。

5.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履行,请求权消灭。

四、请求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请求权消灭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无需履行债务。

2. 债权人丧失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人丧失了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无法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3. 法律关系终止:请求权消灭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4. 返还财产:在请求权消灭前,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

5. 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6. 损害赔偿:在请求权消灭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催促甲还款,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突然病故,其继承人丙表示不再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使债权成为⼀种可以交易的标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转让的情况⾮常普遍,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的实际操作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同意的除外。

这⼀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效的问题上采⽤的是通知原则,债权⼈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即对债务⼈发⽣效⼒。

1、履⾏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旦在债权⼈与受让⼈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债权即移转于受让⼈。

债务⼈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债务⼈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和⽣效,是否通知债务⼈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有⽆法律约束⼒,⽽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效⼒。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即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债权⼈。

受让⼈因受让债权⽽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债权转让的⽴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曲解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的⽴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尊重债权⼈对其权利的⾏使,另⼀⽅⾯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应当履⾏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2、履⾏通知义务的⽅式履⾏通知义务的⽅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头⽅式(如果债务⼈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利害关系的。

3、履⾏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主体是债权⼈,受让⼈并没有义务履⾏通知义务,但是,债权⼈是否履⾏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发⽣效⼒。

⼆、债权转让⽣效的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什么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基于债的关系⽽产⽣的、请求特定⼈为特定⾏为的权利。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2、请求权⼈⾃⼰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的特定⾏为实现⾃⼰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产⽣效⼒。

4、请求权可以独⽴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仍为履⾏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

⼆、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为多久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请求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因管理产⽣的请求权。

这四种请求权都是依据债权⽽产⽣的,⽽债权是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债权请求权能否适⽤诉讼时效就要从社会交易的⾓度来分析。

1、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种,从形式上讲,侵权⾏为涉及⼈⾝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短期诉讼时效)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合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活中被⼤量采⽤。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

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

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

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

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

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

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要取决于请求权规范本身,是无法就全体请求权而言予以一般性的回答的,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来做探讨。

法律规定各个时效期间时的目的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对债权债务关系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与此同时双方也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关系。

一旦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或违反法律条例,就会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

那么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我为大家收集关于此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继续阅读。

一、债权债务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总一方会出现怠于行使自己相关权力的现象,而法律并不会保护那些无限期拖延的债权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O00年9月22日法释〔2O00〕29号)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债权债务新法规

债权债务新法规

债权债务新法规近年来,债权债务问题愈发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债权债务法规,旨在进一步规范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法律保护,本文将就这些新的债权债务法规进行论述。

一、债权的定义与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债权是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的义务。

债权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货币债权: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实物债权: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某一特定物品,如汽车、房屋等。

3.债权人权利: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其他权益,例如使用权、占有权等。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资格: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协议一致: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就债权债务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合同。

3.合法目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法形式: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合同的签订、公证等。

三、债权债务保护的新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债权债务的法律保护,我国在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法规。

以下是其中几项重要法规的介绍:1.《债权债务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债权债务的登记管理制度,债权人可以通过登记仲裁、法院判决、合同约定等方式将债权登记到相关机构,从而确保其债权得到法律保护。

2.《债权债务催收办法》:催收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债权的重要方式。

该办法明确了债权人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催收、法律诉讼等。

3.《个人破产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该法规提供了个人债务重整和清算的程序与规定,以保护个人财产,并通过合理的债务安排减少对个人的经济影响。

债权法题库及答案详解

债权法题库及答案详解

债权法题库及答案详解1. 债权的转让- 题目: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乙。

问丙能否直接向乙主张权利?- 答案详解:根据债权法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丙不能直接向乙主张权利,除非甲通知了乙。

2. 债务的免除- 题目:甲欠乙一笔款项,乙书面声明免除甲的债务。

问甲是否还需要偿还该笔款项?- 答案详解:债务的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乙书面声明免除甲的债务,意味着乙放弃了对甲的债权,甲无需再偿还该笔款项。

3. 共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题目: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借款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问丁能否要求甲单独偿还全部借款?- 答案详解:根据债权法,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但甲偿还后,可以向乙、丙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4. 债权的时效- 题目:甲对乙有一笔债权,已经过去五年,甲一直没有主张权利。

问甲的债权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答案详解:债权的时效一般为三年,超过时效期限,债权人丧失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权利。

但甲仍可以与乙协商解决,或通过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

5. 债务的抵销- 题目:甲欠乙一笔款项,同时乙也欠甲一笔相同数额的款项。

问甲和乙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债务?- 答案详解:债务的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性质相同,可以相互抵消。

甲和乙可以相互抵销债务,但需要双方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

6. 债权的担保- 题目: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

问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乙是否有权处置该房产?- 答案详解:债权的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乙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申请法院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7. 债务的履行顺序- 题目:甲同时欠乙多笔不同期限的债务,甲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问乙应如何确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答案详解:债务的履行顺序通常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但如果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则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债权与债务是民法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主张和履行义务。

本文将从债权与债务的概念、权利主张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要求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例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具有绝对性、权利性、法定性和相对性等。

债务则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义务,债务人需要履行的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二、债权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张其债权:1. 合法权益主张: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或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 诉讼权益主张: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行使担保物权: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债权。

例如,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卖来实现债权。

三、债务的履行义务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履行合同义务: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就需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例如,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欠款或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 保证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第三方保证,以确保能够履行债务。

例如,债务人可以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物,或者请他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3. 还清债务义务:债务人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如果无法按时还清,应当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尽力解决债务。

四、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关联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相辅相成。

债权人通过行使权利主张,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则有责任履行债务,以满足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只有在债务人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才能够得到满足,债权与债务关系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附条件债权法律规定(3篇)

附条件债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债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形态,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债权关系中,有时为了满足特定条件或实现特定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会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

附条件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形态,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附条件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附条件债权概述1. 定义附条件债权是指在债权成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这里的“条件”可以是任何合法的事实或事件,如时间、行为、特定事件的发生等。

2. 种类根据条件成就与否对债权的影响,附条件债权可分为:(1)附生效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时,债权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债权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时,债权解除;条件不成就时,债权继续存在。

二、附条件债权的基本法律规定1. 条件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条件的债权,条件应当是合法的、明确的、可以预见的。

以下条件属于无效条件:(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1)条件成就:条件成就时,债权生效或解除。

具体生效或解除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2)条件不成就:条件不成就时,债权仍然存在,但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 条件的变更与解除(1)条件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条件,但变更后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条件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条件,但解除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附条件债权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1. 附生效条件的债权(1)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在交付货物后,乙支付货款。

若甲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则乙支付货款。

(2)分析:在此案例中,交付货物为生效条件。

债权债务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权利。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具有相对性,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不得对抗第三人。

那么我们国家对债权债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什么又是债权人跟债务人呢?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定1. 《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1)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债权人是指什么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116条条文释义解读

民法典116条条文释义解读

民法典116条条文释义解读民法典116条是关于债权人追索权利的规定,其条文释义解读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索债权时,可以要求返还债权的实际物品或者价款,并有权利要求支付利息、赔偿损失和支付追索费用。

这一条文主要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有效地追索应得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实际物品或者价款。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归还由其提供或者转让的财产、货款等物品。

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事实情况,向债务人主张返还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赔偿损失和支付追索费用。

这表示债权人在追索债权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所带来的利息收益,以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债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利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尊重诚实信用原则,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债权追索。

在追索债权时,债权人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不能采取暴力、恐吓等违法手段。

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追索行为进行辩护或提起反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民法典116条的条文释义解读表明,该条文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追索债权时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

但同时也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利时依法合理,遵循公平原则,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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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

二、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为多久
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请求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

这四种请求权都是依据债权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就要从社会交易的角度来分析。

1、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一种,从形式上讲,侵权行为涉及人身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方面。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一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总则最新规定无短期诉讼时效)
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
合同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生活中被大量采用。

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约定不明,同时还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导致合
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众多纠纷,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大量请求权,对这些请求权亦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变更权、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债务抵消权、债务免除权等,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3、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诉讼实效
这两种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其宗旨在于运用公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损益变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因为行为本身是一种私法行为,尽管法律在制度上采取措施来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然作为一种私法行为,仍应用诉讼时效制度来约束受损人(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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