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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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 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权与请求权、债之关系

债权与请求权、债之关系

微信投稿债权与请求权、债之关系1、债权和请求权的关系债权:具有请求、催告、解除等权能。

请求权:债权的权能(作用)——会减损债权指称债权人对于特定债务人得请求给付之权利的内容;请求权指称为权利之行使或保护而赋予之各别得为请求的权能。

请求权非专属于债权。

请求权多和债权相互联系,但其他权利如物权受侵害时发生之实体法上的权利或程序法上的诉权,亦称为请求权:如物权法34条和35条的物上请求权。

此外,还有亲属法、继承法规定之请求权。

债的关系通常是由多数权利与义务交织起来之法律关系。

由一个债的关系可以产生数因此,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之义务通常可先大略分成:主要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其中附随义务通常可再分为说明义务、忠实义务及保护义务。

2、请求权不为其他权利而存在,因之,有其独立之经济价(通常是绝对权例如所有权、人格权、身分权、智慧比如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其功能在于维护所有权应有之状态,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因此,物上请求权不得与其所自之所有权分离,独立转让;反之,其他请求权利益之返还,凡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其馀各请求权即归消灭的状态,称为请求权竞合。

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发生的债权,是在存在上可从其所自之债的关系独立的权利。

给付,以利用其流通价值,不须经债务人之允许或承认。

此与债务承担或合同承担不同。

债权虽得从其所自之债的关系分离而独立移转,但移转后之债权仍可能受到其所自之债的关系影响,特别是在(同时履行)抗辩、瑕疵担保方面。

自债之关系产生,用以规范该债之关系,与其存续相关之非独立的形成权,例如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仅得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地位一起全部让与,而不得单独让与形成权。

反之,用以决定债权之内容的形成权,则和债的关系具有独立性。

例如选择之债之选择权的让与。

中国政法在职研究生校考-民法总论题库及答案

中国政法在职研究生校考-民法总论题库及答案

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法律或者法律行为规定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

请求权强化权力本身、为权利实现和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增强了权利人实现和保护其权利行为的可选责任。

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

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有四种:①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

②人格权请求权基于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妨害的权利。

③身份权请求权: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身份权的相对人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即本权利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

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3)债权请求权: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4)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比如甲破坏了乙的物品,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要求甲赔偿。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关于债权的消灭时效制

关于债权的消灭时效制

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近现代民法有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在法律所规定的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便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从而可以拒绝返还所欠的债务。

但在债权附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担保时,对于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此等担保物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进而担保物权的设定人可否请求返还标的物,不仅是学说理论而且也是各国立法上的重要问题。

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发生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债权人可否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受债权的清偿的问题。

有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论者特设本章予以研究。

一德国法(一)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德国民法典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取得时效(ersitzung)作为物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法被规定于物权编;消灭时效(verjahrung)被规定于总则编,立法体例上异于法国法和日本法,而同于韩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本来,在德国法律的发展上,无论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皆为因时间的经过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制度,承认它们的共同理由,均在于对长期存在的事实的尊重、对举证困难的补救和对在权利上睡眠的人的惩罚。

但因德国民法典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短期消灭时效制度,结果使二者的共同点销声匿迹,不复存在。

德国民法典的消灭时效制度,是在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领导人、潘德克吞法学之代表人物的温德沙特(Windscheid,1817-1892)创建请求权概念的影响下被规定下来的。

受该氏关于请求权思想的影响,立法者剔除了以往的"诉权消灭时效"(klageverjahrung),而于民法典第194条第1项规定:一方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即请求权),得罹于消灭时效。

明定请求权得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之所以规定该请求权消灭时效,其重要理由,在于举证上的考虑和利益。

易言之,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项的请求权消灭时效,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在我们的⽣活中得到了⼴泛的应⽤。

那么,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奇异之处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吧。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对两种权利的含义不够理解的,⼤家可以到店铺和律师做线上的法律咨询,我们将会耐⼼细致地为您解释⼆者的区别。

债法 请求权

债法 请求权
• 请求权是债权的核心权能,决定了债权的本质。所以在很 多情况下债权(Forderung)和请求权(Anspruch)被 当作同义词使用。但实际上二者并不完全重合。除了请求 权能,债权还包括其它权能,如解除权能、选择权能等。
【但如果不是将债权看作一个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法律关系或 有机体,而仅仅将其理解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那么债权就等同于请求权。】
• 物权的核心权能体现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 配、利用,所以被称为支配权。物权具有 对抗一切人的效力,但并不是说它对一切 人都能有所请求。只有在物权人对物的支 配受到特定人干扰时,才产生物权人对该 特定人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等。
【也有学者认为物权只是支配权,并不包括 物上请求权,只不过物上请求权的产生与 存续依赖于物权而已。】
三、请求权有哪些类型?
根据其赖以产生的权利本身的类型,可以对请求权作如下 分类: • 债权请求权: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包括基于物权被侵害 而产生的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如返 还原物、排除妨害等,功能在于服务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 • 亲属法上的请求权:基于亲属法上的权利而产生,如监护 人对妨害其监护权者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类似于物上请求 权),夫妻间基于配偶权产生的扶养请求权(属于广义的 债权请求权); • 继承法上的请求权:基于继承法律关系而产生,如遗嘱继 承人请求遗嘱执行人交付其应得的遗产。
• 2. 基于身份权产生的请求权; • 3. 基于人格权、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但返还原物请求
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四、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原则上,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于所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求权。但根据 请求权所赖以产生的权利的特点,以及请求权本身要 实现的目的,应该承认特定情况下有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

债权的含义

债权的含义

一、债权的含义、概念、要素、特征、功能、性质债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财产行为(给付)的权利。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主体:债权人(请求者)、债务人(被请求者)客体:做出行为(给付)(合法性、确定性、实现可能性)内容:债权、债务特征:财产权(具有财产内容)、请求权(可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权能:给付请求权(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债务)、给付受领权(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保护请求权(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性质:相对性(只在约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只能追究特定一方的责任)、非排他性(可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相互矛盾的两个以上债权)债权分类二、债权效力,债务不履行、形式、要件债权效力:债权关系确立之后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对内效力: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效力,主要指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的效力: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消灭(作出实现债权的行为)、受强制责任(债权人可请求国家强制债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补偿性给付(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中得到损害赔偿)债务不履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债务的本质来履行债务履行迟延: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逾期不履行的行为要件—1、能够履行(债务在履行期内有履行可能性);2、已届履行期;3、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引起(包括债务人的故意和过失,以及使用人、履行辅助者的故意和过失);4、不履行具有违法性(不具有正当理由);后果—1、强制履行和迟延赔偿金;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履行不能:债权成立之后,债务变为不能履行的。

要件—1、履行不能(后发性不能);2、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后果—1、损害赔偿,解除合同;2、代偿请求权(返还代偿利益);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是不完全的。

(瑕疵履行,加害给付)要件—1、实施了履行行为,但履行不完全(物品有瑕疵、行为有瑕疵、未尽注意义务);2、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引起后果—1、修复与代替履行;2、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三、实际履行的强制,损害赔偿(几种损害,损害的发生)实际履行的强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进行审判,以国家的力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什么是债务?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注:如何理解债务的核心是债权:债权和债权不是同一个概念。

债权效力:接受权和持有权、请求权和执行权请求权的范围: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二)债权的特征:不同于物权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问】为什么物的买卖关系之标的不是“物”?2.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1)债权是指对某一行为提出或不提出索赔的权利。

更常见的不作为形式:不竞争业务;不泄露商业秘密;禁止辞职后从事同一行业的协议(竞业禁止);不适用于特定行为等(2)物权系支配权,物上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系支配权衍生,将“我的”物返还给我,破产法上“取回权”之理论基础3.相对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利债权具相对性,一般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之客体,但第三人侵害债权例外。

例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1卷三单选6题)a、由乙方所有,甲方和丙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所有,乙方只能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方所有,但甲方和丙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D.归丙方所有,但丙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答]a4.相容性与平等性: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1)何谓相容性与平等性(2)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优先于为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

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

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

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

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

”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

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

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

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

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 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二) 债的内容1. 债权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为财产权,因它可以用货币衡量计算。

债权为请求权。

当然,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就请求权而言,除债权请求权外,尚有绝对权的请求权;就债权来说,除请求权外,尚有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债权为相对权。

其他人不负有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依法定或约定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

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可永续存在。

这是由它系手段性权利的性质所决定的。

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这同物权的优先性形成对照。

但债权可以因附着上担保物权或因立法政策或因代位权诉讼等原因,具有程度不同的优先性。

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

它有以下三项:(1) 给付请求权。

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2) 给付受领权。

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 债权保护请求权。

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

(4)处分权能。

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

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

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2. 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

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特殊情况

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特殊情况

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特殊情况
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特殊情况分别是:
1.职工债权:职工债权是公司在破产过程中对职工所负有的债务,这种债务不需要职工主动申报,而是由管理人进行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利息请求权:利息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基于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所产生的利息的请求权。

在破产案件中,利息请求权通常需要债权人主动申报。

3.待定债权:待定债权是指尚不确定是否成立的债权,比如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

在破产案件中,待定债权需要债权人主动申报,但管理人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和确认。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共享一个债权的债权。

在破产案件中,连带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此外,还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等。

这些特殊情况都需要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管理人的审查下得到确认。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债权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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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债权总论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一、概念题1.债(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债权与请求权(浙大1999年研)答: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也就是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3.连带之债(东财2009年研)答: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4.简单之债(浙大2005年研)答: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

二、简答题1.什么是债?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南京师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债的概念以及发生的根据。

债权人的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的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的请求权是什么意思请求权是民法中⼀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

我国法律赋予债权⼈请求他⼈为特定⾏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请求权。

欢迎浏览!债权⼈的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基于债的关系⽽产⽣的、请求特定⼈为特定⾏为的权利。

⼀、请求权简介请求权是指权利⼈请求他⼈为特定⾏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产⽣效⼒。

⼆、什么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基于债的关系⽽产⽣的、请求特定⼈为特定⾏为的权利。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2、请求权⼈⾃⼰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的特定⾏为实现⾃⼰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产⽣效⼒。

4、请求权可以独⽴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仍为履⾏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

店铺⼩编感谢您的阅读,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与债权请求权相关的法律内容。

总的来说债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因管理的请求权。

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店铺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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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权利 诉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纯粹诉讼法上的诉权 私权 公权
人法 1、罗马法分类 债
2、名称 债权(action) 物法 诉讼法
物权 其他权利 债权
主要指诉权
债权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权利 原权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给付请求
保护请求
救济性请求权
给付受领 债权 抵消、免除、让与等
肯定说 原权利请求权 是否存在 否定说 (转化) 债权
债权请求权
债权 法律地位 债权请求权 内容 债权权能说 基本人权 法律创设 应然性 实然性
债权说
(给付受领权、选择权等)
性质 债券要素说
非同命运
定履行期限之合同
独立权利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同时这一款也约束着出借人不得提前催要借款,否则视为违
债权请求权
合同之债请求权
无侵权行为
原权利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基础关系 体系 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 有侵权行为 违约之债请求权 救济性请求权
侵权之债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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