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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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高效、安全、合理的使用计算机设备,确保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计算机设备正常使用、集团计算机网络系统和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集团计算机设备的应用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和自动化的重要途径。此制度旨在规范集团信息系统及相关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保管和管理等工作,明确集团及各应用单位在此项工作中的责权利。通过不断改善计算机设备的运行环境,以减少相关维护的工作量和延长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三条:信息系统及相关设备管理须遵循专业管理、专人管理和特殊系统专机专用的原则。集团各应用单位须自行指定信息员,经培训合格后,配合集团公司信息化推进处做好各种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推进处应不定期对各应用单位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出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集团信息化建设考评体系。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信息系统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
硬件系统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配件和耗材。
软件系统指运行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上的、为了有效发挥硬件系统作用和保障硬件系统稳定运行的各类软件、程序和文件。
第六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包括:各种计算机(POS机、普通PC、工作站、服务器、专用机)、外围设备(终端、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后备电源设备、机房设备、其他数码设备)、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网络综合布线设备及材料、其他通讯设备)等电子设备。
第七条:配件一般指构成可独立运行完整系统的部件,如计算机可独立运行,其内部的CPU、各类板卡等属于配件范畴。
第八条:耗材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消耗材料,如色带、打印纸等。
第九条:应用单位是集团公司使用信息系统的各部门、各企业的通称。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十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信息化推进处统一负责。信息化推进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应用单位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使用,制定有关的操作规范和管理
制度,负责全集团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用的总体规划,组织集团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招标采购、调度调配、安装配置、升级改造以及疑难故障的排除等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各应用单位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应用单位的信息员负责。包括综合(临时)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常见故障的排除或通集团信息化推进处的联系、信息系统的各类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集团各应用单位负责人也是其应用单位信息系统管理的负责人,其有责任不定期监督、检查其应用单位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
第四章信息系统采购
第十二条:集团各应用单位信息系统的采购计划(综合计划、临时计划)按集团有关的综合计划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计划的执行需按照集团招标采购方面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凡采购的信息系统在到达实施现场后必须依据供货合同要求进行验货,指定的验货人有责任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验货人由信息系统的实施单位指定。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正常稳定运
行,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和非法软件,禁止利用计算机登录非法网站,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偷窃和破坏活动,禁止利用网络传播非法内容,对上上述情况,一旦发现,严肃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计算机设备维护
1、设备使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如计算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各使用单位须及时通信息化推进处联系,在自行无法排除故障的情况下,信息化推进处需派技术人员现场排除故障。
2、设备维修要严格按照计算机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所修设备要确保部件完整,如有缺件或硬件配置变动情况,须及时向信息化推进处汇报。信息化推进处将及时鉴定问题原因,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考核。
3、设备维护要有完整的记录,维修结束,相应单位的负责人需在验收合格后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以便对维修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设备检查
1、为了不使计算机设备及配件发生窃换现象,信息化推进处应不定期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验证。
2、为保证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转,防止游戏或非法软件的安装,信息化推进处应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六章设备调拔与报废
第十九条:设备调拔
1、企业(公司)计算机设备在企业(公司)内调拨,由设备所属单位领导决定,调拨情况报集团信息化推进处备案。
2、企业(公司)计算机设备在不同企业(公司)之间调拔,经双方企业(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调入、调出单位自行办理交接手续,报集团信息化推进处备案。
3、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计算机设备的调拔,须上报集团信息化推进处,经批准后由信息化推进处负责统一调拔。
4、设备调拨需填制调拨单,调拨单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及信息化推进处各一份,调拨单需有调拨双方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信息化推进处凭调拔单修改台帐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设备报废
1、计算机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折旧期已过,无法进行升级改造的设备。
(2)、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主要部件老化,硬件故障频繁,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已超出设备本身的价值。
(3)、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2、设备报废的处理流程:设备报废需经集团信息化推
进处核实确认后,按照集团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3、设备报废后的处理: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将设备中保存的数据进行备份,设备中运行的软件系统应根据情况及时转移到新设备中,同时将报废情况报集团信息化推进处存档备案。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信息化推进处和集团各应用单位需建立本单位的信息系统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信息系统在计划、采购、使用、调拨和升级维护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按集团制度需具备的文档,信息系统数量、购置金额、维护记录、配置等信息的台帐。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推进处负责汇总管理全集团信息系统台帐。
第二十三条:集团各应用单位需定期向集团信息化推进处上报本单位的信息系统配备和使用情况,信息化推进处应对这些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包括型号、配置和数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管理部门是集团管理本部信息化推进处;本制度由集团管理本部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鄂司发(2002)61号文《鄂尔多斯集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