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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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

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标准渔港建设,规范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渔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与《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渔港是指四至范围清晰,建设管理和主体明确,以防台避风功能为主,兼顾服务保障的公益性渔业港口。

标准渔港分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二类渔港(包括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农业部立项的中心渔港纳入一类渔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列入《省标准渔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建立区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标准渔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召开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与处理渔港建设中有关问题。

第五条发改、海洋与渔业、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海事、港务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凡列入标准渔港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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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项目,要在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城建规划、海域使用、环境评估、通航评估等方面,简化办事手续,予以优先保证,为标准渔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六条结合实际建立与落实渔港建设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渔港建设开发管理实现企业化运作。由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区各类渔港的开发建设和渔港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有标准渔港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成立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地区渔港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事宜。建设项目管理部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财务、技术人员等。

具体职能明确:

总公司:

1.制订与实施标准渔港建设有关的工程招标、工程监督、合同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2.及时收集、整理渔港建设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与渔港建设的进度等;按时准确汇总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3.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管与工程款的拨付;

4.搞好项目前期工作与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筹集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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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管理部:

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管理部。

1.负责政策性处理及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2.负责招投标外的建设项目价格的协商,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4.协助搞好项目前期工作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按照省政府关于标准渔港建设资金投入实行“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一级渔港)建设,省级以上将补助70%,市级补助250万,区级配套补助10%,其余乡镇(街道)配套;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省级以上补助60%,市级补助80万,区级配套10-15%,其余乡镇(街道)配套;等级以下的自然避风岙口渔港建设,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投资补助40%,市级补助20万,区级将酌情补助。未被列入补助的建设项目内容,由项目承建乡镇(街道)负责。

第九条渔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依据《区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渔港建设工程管理,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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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监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建设廉政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中标单位在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及挂靠,若发现工程转包、分包或挂靠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加强渔港的经营和管理。对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列入省标准渔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包括:沈家门中心渔港一期、二期项目,虾峙渔港、台门渔港、桃花渔港、东极渔港、月岙渔港、蚂蚁渔港、塘头渔港,以及省后备建设渔港:樟州渔港、白沙渔港、螺门渔港、登步渔港、乌沙门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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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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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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