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经济分析—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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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起诉腾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奇虎360起诉腾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奇虎360起诉腾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2012年4月18日,奇虎360公司(NYSE:QIHU),针对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的反垄断诉讼,今日上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奇虎360在起诉书中列举了该案件的三个诉讼理由:1、腾讯公司为了市场竞争的目的,在“3Q大战”中居然擅自中止用户服务,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360造成巨大损害,也给网络通信造成了巨大危害。

2、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腾讯的行为,极大地打击和压制了中国互联网业的创新,以及中小公司的创业。

3、腾讯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聊天软件QQ,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腾讯公司的垄断行为已经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公司的创新发展。

仅最近一个月,就有网易、捕鱼达人、IMO软件、小米公司等数家创新公司通过媒体或官方微博,公开指责腾讯公司的抄袭与垄断。

奇虎360希望通过此次“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能够制止腾讯公司越演越烈的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腾讯的限定交易、搭售行为,并非一时兴起,而是长期的追随策略的体现。

模仿市场中成功的创新性软件,利用其庞大的用户资源,搭售进即时通讯软件,如果遇到反抗,即采用限制交易行为,扼杀企业。

为维护中国互联网的健康生态环境,并保障广大互联网创新者的共同利益,因而奇虎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提出诉讼。

奇虎360起诉腾讯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禁止限定交易的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

360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在3Q期间的“二选一”行为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的评析摘要: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反垄断法》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都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

以二审判决书为主要分析对象,并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反垄断案件分析的一般思路,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基本立场,为解决将来反垄断执法和私人诉讼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提供了参考。

一、引言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尽管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了一审判决中存在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当之处,并依法进行了改正,但这并未影响最高院做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判结果。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审理的案件,也被称为是“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影响可谓重大,而尽管二审判决之中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却也有一些语焉不详、甚至不能自洽的法律分析和推理。

因此本文将就本案中的多个关键问题及其推理展开剖析和评论,冀望有助于对本案判决的全面理解,从而能够对将来的市场竞争行为、司法和执法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最高院二审判决的积极意义首先,本案二审判决清晰地回答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一般分析方法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在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关实体问题的分析分为三个部分,也可以视为是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三个基本步骤,分别是:1、界定相关市场2、是否具有支配地位3、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是符合一般的法理和惯例的做法。

在总体层面上,最高院对三者在分析滥用案件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作了进一步分析,例如法院认为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并非“目的”,即在存在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而从其他证据确定“市场地位”和行为的“市场影响”。

三、最高院判决中存在的一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判决的重要意义是绝不可被低估的,尤其是作为最高院适用《反垄断法》的第一起案件,其影响力不言而喻。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经济分析—丁亮

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经济分析—丁亮

2010年11月11日,我与同事有幸拜访了奇虎360并就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及可能的反垄断诉讼进行了初步探讨。

在确定代理关系后,我参与了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民事纠纷案一审及二审的经济分析的全过程。

本案是中国较多运用经济学分析一个垄断民事纠纷案,其做法对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有许多反垄断经济分析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双方的经济学家及报告奇虎360聘请的经济学家是David Stallibrass、Derek Ridyard和余妍。

其中David Stallibrass 和余妍都在一审和二审中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David Stallibrass在一审和二审时分别在英国的RBB及美国的CRA工作,因此在二审时有两家国际经济分析机构提供经济分析。

RBB提交过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腾讯专家的反驳报告。

CRA在二审中提交过经济分析报告及对GEG报告的反驳报告。

腾讯聘请的专家是美国GEG的David Evens。

他在一审开庭后及二审中都提交了经济分析报告,但没有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GEG提供了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CRA的反驳报告。

实际上,在一审选定上述经济学家之前,奇虎360曾经聘请国内某经济学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并出庭作证,但因其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奇虎360提供服务。

因此,上述经济学家临危受命,在短期内完成了一审的经济分析。

对于一审开庭后提交GEG报告而未经当事人质证一事,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和观点与该份报告有相同之处,并不能说明一审法院采信该报告。

一审法院未援引该份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该份报告无需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二、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该部分主要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关于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 应否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还是全球市场?1.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奇虎360的核心观点是:1.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需要遵循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特别是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一场超越输赢的司法官司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说起

信、 开心 、 博 、 微 米聊 、 口信等 即时
通讯 服务 ; 在地域市场上, 国外的大 量产品也在提供即时通讯服务。 也就是说 , 现在面临的一个 比 较关键 的问题是相关市场界定存在
是否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 是反 垄 断诉讼成 立的前 提。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简称 《 反垄 断法》 第1条 , ) 9 以市场份额推定经
绕 相关市场如何定位、 被告 是否具
有垄断地位、 被告是否滥用此地位, 以及在前三者都成立 的情况下被告 该承担何种 民事责任等 四大焦点展 开控辩。
要 比法院界定 的小 , 在证 据不充 存 分之嫌 。 而如果法院将相关市场界 定为3 0 6 所主张的即时通讯领域 , 腾 讯势必会质 疑3 0 6 调查报告 的真实 性 , 括统计 指标 、 包 统计方 法是 否 合理等。 受制于我国反垄断司法 体系的 不健全, 奇虎3 0 6 与腾讯这一战可算 是该体系健全 实验 的白老鼠 , 相关 市场 的界定从大方 向来说是以后互 联 网反垄 断的一根准绳 , 需要反复 推敲、 研究 , 其界定之难可见一斑 。
陆 的即时通讯 服务, 强调是 能提 并 供包 括文字 、 频 、 音传输 的综 视 语 合类 即时通讯 服务。 此基 础上 , 在 3 0 为无论是从 产品抑或是从产 6认 品功能 、 市场 份额 、 财力 、 准入 难 度 等, 讯公司在 内地 即时通讯 软 腾 件及 服 务市 场 中均 具 有 市场 支 配
2 2 ・ 期 投稿 邮箱 h f@2 c . tl 27 01 年 第7 n c i 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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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编 辑 王雪玉 E ma :p 9 @2 o - i y 9 1 nc r l S c n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1 2 — 1 8
作者简介 : 白依可 , 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0 1 3 级经济法学专 业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经济法 、 商 法和国有企业法研究
4 6
等重要 问题 , 具 有重 大意义 。由此 可知 , 在传 统意 义 并非 所有滥用市 场地位案件 均必须清 晰界定相关 市
院” ) 提起 七诉。 经 过一年半 的审理 , 2 0 1 4年 1 0月 l 6 规定。 。 , 也进一步 印证 了明确界定 相关市场 在认 定 市
日上午 , 最高 院作 出终审判决 , 认 定 被上 诉人 腾讯公 场 支配地位 案件 中的重要性 。 司不构 成滥用市 场支配地 位 , 维 持原判 , 驳 回奇虎公 在本 案 中 ,最高 院判决首先 肯定了合理 界定 榴 即 川市场支配地位案 件 中 , 合理 司上诉 。 至此 , 历时 四年 的“ 3 Q ” 大战最终落下帷幕 。 关 市场 的意义 , 这是 中国互 联 网行业迄今 为止影 响力最大 的反 地界定相关市场 ,对于正确认定被诉垄断经营者在 垄断案件 . 案件本身 引发 了行业 、 用户 和法律界 各方 相关市场上是 否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 、分 析经营者 的 的关注 I 。尽 管本案事实 繁杂 , 判决结果 引起 了不 少 行 为是否有排 除和限制竞 争的影响 、以及判断被 诉 争 议, 但 是不可否认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本案终审判 决 垄断经营 者的行 为是 否违法及其需 承担 的法律责 任
首先 ,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 上界定相关 市场是滥 用市场 支配地位案 件的重要分 场的结论并不冲突。 原 告对相 关市 场的界定 承担举 证责任 ,并 不意 味着 析步骤 。
2 0 1 5年 第 1 期 总第 1 2 1 期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介绍(关键词以及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介绍(关键词以及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介绍(关键词以及裁判要点)2017年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一共10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其中9件民事案例,1件刑事案例。

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

下面介绍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题目、关键词以及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关键词: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裁判要点: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

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

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

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关键词:民事/捆绑交易/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裁判要点: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白依可【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5(000)00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奇虎360公司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之终审判决,意味着历时四年之久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Q”大战落下帷幕。

虽然对于判决结果仍存在争议,但是长达几万字的终审判决书中所蕴含的反垄断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值得分析和探究。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相关市场边界非常模糊时不必刻意追求清晰界定相关市场、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SSNIP测试方法谨慎适用于产品差异化明显且主要为非价格竞争形式的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双边盈利市场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以及搭售的法律构成要件等众多在反垄断审判实践领域具有较高价值的问题。

%On October 16, 2014, 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the final judgment of the case Qihoo v. Tencent, which is about Tencent's abuse of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and China's Internet first anti-monoply case"3Q"war ended after four years. Although the verdict remains controversial,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logic in the fi-nal judgment with tens of thousands of words of the anti-monopoly trial are worth analyzing and studying.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fines when the related market boundary is very vague we need not deliberately pur-sue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the plaintiff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These are of high value in the anti-monopoly trial practical field such as SSNIP test method is cautiously applicable to obviously different product and in the field of main non-price competition form, a general method for defining the relevant market, the impact of bilateral profit market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and tying the legal elements.【总页数】6页(P46-51)【作者】白依可【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互联网搭售行为的规制初探——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仲春2.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由“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展开 [J], 骆旭旭;杨健3.浅析反垄断法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李园4.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J], 白依可;5.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基于“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判决的思考 [J], 李平;郝俊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三)四、关于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限制交易⾏为,依据是:1.在⽹址为/zt2010/360defameqq/index.htm的⽹站登载的《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业⾃律的联合声明》称:“我们特此发表本联合声明,⼀⽅⾯披露该公司恶意竞争的真相,同时也表明我们对此种恶意竞争⾏为予以坚决抵制的⽴场。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并呼吁⼴⼤同⾏和我们⼀起做到:⼀、公平竞争,维护⾏业健康、良好的市场氛围;⼆、不与360发⽣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三、共同推动及协助⾏业主管机构出台⾏业规范,有效约束市场竞争⾏为。

……联合声明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公司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傲游天下可⽜杀毒 2010年10⽉27⽇”。

2.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致⼴⼤QQ⽤户的⼀封信》称:360公司停⽌对QQ进⾏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落款⽇期为2010年11⽉3⽇。

该⽹页还记载以下内容:如果您选择QQ,请选择以下任⼀⽅式卸载360软件:⼯具卸载:下载360软件下载⼯具,⼿⼯卸载:查看360软件卸载指引。

在进⼊QQ2010⽹页后,会弹出⼀对话框:致QQ⽤户的⼀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停⽌运⾏QQ软件。

3.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致QQ⽤户的第⼆封信》称:360打着“安全”的名义,以“恐吓”的⽅式胁迫不明真相的⽤户卸载掉360的竞争对⼿。

过去两年,国内⼏乎所有浏览器都遭到了360“感染⽊马”名义的恐吓,国内⼏乎所有杀毒软件都遭到360发出的“过期”、“安全隐患”的打击,360杀毒因此⼀家独⼤。

360作为安全软件控制了整个QQ的聊天⼊⼝。

QQ的所有数据包括登录账户、密码、好友、聊天信息都得被360过滤之后才送还给QQ⽤户。

这相对于每个⽤户⾃家门⼝不请⾃来的“保镖”,每次进门都被“保镖”强制搜⾝才能进⾃家门。

奇虎与腾讯之争的经济法视角分析

奇虎与腾讯之争的经济法视角分析

奇虎与腾讯“3Q大战”的经济法视角分析肖东雁0817113037 08(3)如果让老百姓来盘点2010年的大事记,那么奇虎360和腾讯QQ上演的“3Q大战”定当榜上有名。

笔者编造了这么两个词来形容这场不光彩的商业风波——“奇虎难下,腾讯受训”。

纵观整个事件,表面看来似乎很简单,用一句话来说就是,腾讯发动了一场反对360QQ 保镖的商业大战。

实际上,他们的决策者都不是傻子,都明白商业经营风险,为什么还大张旗鼓的来这么一场让自己的客户群体受难的商业大战呢?在市场上,更多的市场争夺战是通过价格和服务来竞争的,而相比之下,作为360和腾讯这两大网络巨头来讲,他们都属于免费软件,也都拥有庞大的市场消费群体,他们更多的是要通过服务来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额。

对于奇虎360来说,它推出的产品主要有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这几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越来越大。

而作为这种服务性的行业,它必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为网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务,而其推出的QQ保镖且不论其是否真的是为了防止腾讯QQ偷窥用户隐私,它都是一个不怎么纯净的孩子,至少360把它生下来的时候就没有给他取个360姓氏,而是用了一个“外国”姓氏——扣扣。

在此出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360声称QQ窥视用户隐私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第二个问题就是,360推出“扣扣保镖”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针对第一个问题,360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目的是要削弱对手的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

而要构成这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最新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

最新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

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一审判决的思考摘要奇虎诉腾讯一案是我国反垄断的典型案件。

一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论述存在一些问题: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不清晰,对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大,计算市场份额的方法不恰当,同时对被告是否搭售的认定也不尽合理。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作者简介:官伟楠,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0-022010年,腾讯公司三次通过QQ升级静默安装的方式,推广功能模仿360安全卫士的QQ医生(后更名QQ电脑管家)。

奇虎公司迫于压力,推出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用于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过滤QQ广告。

腾讯方面对扣扣保镖反应强烈,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停止向安装了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要求用户“二选一”。

为此“3Q大战”矛盾全面激化。

腾讯于2011年4月底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

奇虎在半年后,也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3Q大战开始陷入到无休止的诉讼官司中。

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反垄断案做出一审判决。

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院于11月26日至27日在最高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结果择日宣布。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对各焦点问题的论述值得我们思考。

本文将一一予以讨论。

一、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奇虎诉腾讯案

奇虎诉腾讯案

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维持原判驳回360诉求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5日,一审原告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

由此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有效提高价格,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由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

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判令:1.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与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其网站连续十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4.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13)民三终字第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即使初步认定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正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2010年11月3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11月4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

同日,360安全中心亦宣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

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

2010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

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发布时间:2013-04-25作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

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经营者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他人软件界面,取代了他人软件的部分界面,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他人强大用户群,通过贬损他人的软件及服务的手段推销、推广自己的软件,从而增加自己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基本案情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其核心产品和服务。

2010年10月29日,腾讯公司等发现奇虎公司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奇智公司开发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的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

腾讯公司等认为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其客户广告,同时将奇虎公司产品和服务嵌入腾讯公司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腾讯公司等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其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其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其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以奇虎公司等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连续三个月在相关网站和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00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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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1日,我与同事有幸拜访了奇虎360并就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及可能的反垄断诉讼进行了初步探讨。

在确定代理关系后,我参与了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民事纠纷案一审及二审的经济分析的全过程。

本案是中国较多运用经济学分析一个垄断民事纠纷案,其做法对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有许多反垄断经济分析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双方的经济学家及报告奇虎360聘请的经济学家是David Stallibrass、Derek Ridyard和余妍。

其中David Stallibrass 和余妍都在一审和二审中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David Stallibrass在一审和二审时分别在英国的RBB及美国的CRA工作,因此在二审时有两家国际经济分析机构提供经济分析。

RBB提交过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腾讯专家的反驳报告。

CRA在二审中提交过经济分析报告及对GEG报告的反驳报告。

腾讯聘请的专家是美国GEG的David Evens。

他在一审开庭后及二审中都提交了经济分析报告,但没有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GEG提供了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CRA的反驳报告。

实际上,在一审选定上述经济学家之前,奇虎360曾经聘请国内某经济学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并出庭作证,但因其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奇虎360提供服务。

因此,上述经济学家临危受命,在短期内完成了一审的经济分析。

对于一审开庭后提交GEG报告而未经当事人质证一事,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和观点与该份报告有相同之处,并不能说明一审法院采信该报告。

一审法院未援引该份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该份报告无需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二、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该部分主要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关于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 应否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还是全球市场?1.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奇虎360的核心观点是:1.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需要遵循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特别是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2. 虽然即时通讯服务大多是免费的,但仍然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思路来寻找紧密替代品,但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3. 对免费产品实施绝对价格提升,违背假定垄断者测试关于“小幅度提价”的基本原则。

4. 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不适合以“价格”变化进行分析,需要考虑如质量等非价格竞争因素。

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并不完全适宜在本案中适用。

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作变通而直接运用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有关一审法院错误地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应该说明的是,尽管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难以在本案中完全适用,但仍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

由于质量下降程度较难评估以及相关数据难以获得,因此可以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

”该结论为未来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在互联网免费模式下的适用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2、关于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奇虎360的观点是:1. 在2010年二选一发生时,移动端即时通讯产品是否对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产品构成紧密替代?是否足以及时和有效约束个人电脑端即时通讯产品的假定垄断者?结论是否定的。

因为虽然在2010年出现了移动端即时通讯产品,但是使用量非常少。

由于数量小于艾瑞咨询的统计底线,艾瑞都无法提供2010年移动端即时通讯的数据。

因此,在2010年移动端即时通讯不能对电脑端即时通讯构成紧密替代和有效竞争约束。

2. 移动端即时通讯的普及,是较为近期的市场发展现象。

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考虑来自未来的竞争约束,但可预见的时间段通常为1-2年,(国务院相关市场界定指南第七条建议,以1年持久涨价考虑假定垄断者测试,基于同一原理)。

而动态市场可能考虑的时间段更短。

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端即时通讯产品在“二选一”发生两年后的2012至2014年才逐步普及。

在行为发生的2010年不能对QQ产生有效竞争约束。

腾讯认为:电脑端即时通讯以及移动端即时通讯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最高院在判决中并未对电脑端即时通讯以及移动端即时通讯之间的需求替代关系进行分析,而是假定了电脑端即时通讯与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相同的,差异仅仅在硬件。

然后对同时使用电脑端即时通讯用户和移动端即时通讯用户数量进行了大致推算,并对2013年移动即时通讯用户规模进行了展望。

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

奇虎360之所以没有提供需求替代分析,是因为在2010年的时候移动端即时通讯还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

但是如果认为在2010年时移动端即时通讯可以对电脑端即时通讯构成需求替代,则需要做需求替代分析。

我们注意到移动端与电脑端之间的差别并不仅仅在于操作系统、输入方式、屏幕大小等硬件方面,用户在使用移动端与电脑端产品时也存在行为特征以及使用偏好上的差异。

正是由于移动端即时通讯市场与电脑端即时通讯市场具有完全不同的市场特征,因此腾讯才在QQ之外推出了适用于移动端的微信。

如果最高院能够按照国务院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依据2010年的数据做需求替代分析,其分析结论将更加具有说服力。

我们理解,由于最高院现有的分析过于简单,认为电脑端与移动端上同时出现了一款产品就将二者界定为同一个相关市场是欠妥的。

3. 应否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奇虎360认为:1. “平台经济”是一种商业模式,不符合反垄断意义下的产品紧密替代性准则。

2. 产品差异可导致注意力的价值不同,所以注意力竞争者不必然属于一个相关市场,而注意力获取者也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认为:互联网竞争实际上是平台竞争。

最高院认为判断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其关键问题在于,网络平台之间为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广告主的相互竞争是否完全跨越了由产品或者服务特点所决定的界限,并给经营者施加了足够强大的竞争约束。

最高院认为相关市场界定阶段将不主要考虑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性。

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有利于防止将互联网竞争简单化的归结为注意力竞争,从而将互联网简单的定义为一个大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4.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还是全球市场?奇虎360认为:1.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出发点需要考虑大多数产品使用者所在地区:在本案中是中国大陆。

2. 中国有关互联网的行政法规对经营即时通讯服务规定了明确的要求和条件。

3. 外国品牌在中国存在,或中国品牌在外国可获得并不代表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4. 中国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与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直接相关。

中国用户对即时通讯的需求偏好不同于外国用户。

5. 国际上主要的即时通讯产品都已经进入中国。

正确的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得出的结论是,假定垄断者垄断全部中国消费者使用的即时通讯仍然有利可图,相关市场是中国即时通讯市场。

最高院主要考虑了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的及时性等因素,认定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

对于认为互联网服务可以低成本、低代价到达或者覆盖全球,并无额外的、值得关注的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技术障碍,从而简单的认为互联网服务市场是全球市场的观点,最高院的判决做了明确的驳斥,对规范未来审判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三、关于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部分主要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

- 腾讯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腾讯是否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1、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般方法奇虎360认为:1.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其经济学含义是看一个经营商能否在一段时间内独立于竞争限制。

更加具体的说,就是观察一个企业能否不考虑客户的反对以及竞争对手的竞争而将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或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而该企业没有由此造成业务的丧失或利润的减少。

对于免费的市场而言,控制商品价格可以用控制商品质量作为替代来考察。

2. 经营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中的“进入相关市场”,应当考察“进入”及“有效扩张”两个因素。

例如,一个餐馆、一个超市能否进入一个社区,并不仅仅看能否开业,要看该餐馆或超市能否生存下来,并不断扩张,与现有企业进行有效的竞争。

如果该企业始终无法与现有企业进行有效竞争,甚至很快倒闭,能“开业”不能被视为进入了相关市场。

最高院在判决中重申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但是并未对其含义做进一步的解析。

最高院也再次重申了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推定标准。

2、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奇虎360认为:1. 长期稳定而偏高的市场份额可以作为推定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合理理由。

2. 互联网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个别企业在相关市场仍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院认为,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高,持续的时间越长,就越可能预示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动态竞争、市场边界模糊,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根据以上分析,高的市场份额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 市场进入比较容易;2. 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3. 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最高院的上述解释通过竞争分析来评价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该分析是积极的,对于未来反垄断诉讼具有指导意义。

但是,应当注意到,最高院考察的指标,例如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市场效率、产品优异、市场外的竞争约束等,都缺乏客观可测量性。

在反垄断法发展的初期,削弱客观标准而强调非客观标准,有矫枉过正之嫌。

最高院的这一判决,意味着在未来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中,需要深谙竞争经济分析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对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进行有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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