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 〕 号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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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的实施意见
渝建〔2014〕3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规定,为提高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责任的界定
(一)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者,对工程质量(含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并依法纳入监管。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2、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破产的;
4、其他法规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责任人并进行事前承诺
(三)承接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应分别确定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法人代表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委托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二),并按照授权承诺依法组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承诺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建设手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承诺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得擅自缩减勘察范围和勘察阶段;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分别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二),并按照授权承诺分别依法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承诺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诺勘察设计文件满足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承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参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现场配合、竣工验收等后期服务,认真解决施工中与勘察设计有关问题。
三、行政监管程序
(六)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向具有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并
汇报按授权承诺依法开展勘察设计等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授权承诺资料是否齐全、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具备、是否按照授权承诺依法开展勘察设计等进行审查。
(七)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送审查机构复核,否则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纳入备案申报资料,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八)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下,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的追究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
1、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3、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4、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发生本上述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
(十一)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抄报我委,便于我委将其纳入全市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
附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