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诊断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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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结核病是一种潜伏期长,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的传染病。

目前,结核病在我国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传染性和危害性。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流行,建立完备的结核病管理制度和流程非常重要。

一、结核病管理制度1.政府主导:由政府牵头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由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2.多部门合作: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各部门合作,加强合作对结核病的防治力度。

3.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结核病预防、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4.责任到位: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5.严格隔离:对患者实行医学隔离,严格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来源。

6.规范管理:完善结核病病例登记、诊断和治疗管理制度,规范结核病诊断、治疗和报告的操作流程。

7.加强技术支持:提高结核病的防治技术,加强相关科研和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二、结核病管理流程1.疾病监测不断加强结核病的监测,确保每一例结核病病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2.疾病诊断对发现的疑似结核病患者,应及时进行结核菌检测。

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报告,并全面检查患者胸部的X线影像以及病理学和细菌检查结果等信息。

3.疾病隔离对结核病患者进行医学隔离,遵循管理规定,保证隔离的质量和效果,降低结核病的传播风险。

4.治疗管理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治疗管理。

按时按量服药,反复疗程结合,确保治疗效果。

5.疾病预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和其他接触者进行疫苗接种,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教育。

6.重症患者管理对那些疗效差、复发多、或有其他临床并发症的结核病患者进行特殊的管理和护理,降低其病死率和致残率。

7.病例追踪对已治愈的结核病患者进行追踪管理,监测其恢复情况,随访到底,防止病情反复。

三、结核病管理流程详细描述1.疾病监测为了及时掌握全国结核病的流行动态,定期组织和开展结核病的监测。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

结核病诊疗工作制度

结核病诊疗工作制度

结核病诊疗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结核病的诊疗工作,提高诊疗质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从事结核病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诊疗原则(一)早期诊断1. 对疑似结核病患者,应立即进行相关检查,尽快明确诊断。

2. 对确诊为结核病患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二)规范化治疗1. 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药物过敏史等个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 严格按照治疗方案执行,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按疗程服药。

3. 对耐药结核病患者,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合适的抗结核药物。

(三)全程管理1. 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病历档案,定期随访。

2.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

3. 对患者进行心理支持,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四、组织管理(一)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结核病诊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二)设立结核病专业科室,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医护人员。

(三)定期对从事结核病诊疗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五、质量控制与评估(一)建立健全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诊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定期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开展结核病诊疗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六、协作与信息共享(一)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诊疗效率。

七、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反本制度,导致结核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提高结核病的防治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结核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三条防备措施1.定期开展结核菌素试验,对医护人员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感染者及时进行随访和治疗。

2.供应充分的防护用品,包含口罩、手套、隔离衣等,确保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3.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医院员工对结核病的认得和防护意识。

4.定期对医院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四条结核病患者诊疗管理1.对接诊的患者进行结核病初筛,包含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和胸部X光片等检查。

2.对初筛结果为疑似结核病的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并及时进行治疗。

3.患者确诊后,依照传染病管理要求,将其转入结核病专科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4.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要严格依照防护规范执行,确保治疗过程中不发生交叉感染。

5.结核病患者治疗期满后,经专科医生评估实现解除隔离条件的,方可出院。

第五条结核病疫情报告与统计1.医院要及时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结核病疫情,供应详实的病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

2.定期统计和分析结核病发病情况,及时发现疫情变动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统一管理结核病病例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专业技术引导第六条专家构成医院应组建专业的结核病防治专家组,由相关专家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引导。

第七条专业技术引导内容1.供应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指南,为医护人员供应科学的临床引导。

2.对医院内结核病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和研讨,供应相应的解决方案。

3.定期开展结核病专业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本领。

第四章工作责任制第八条医院领导的责任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定期听取结核病防治的工作汇报。

2.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动和落实。

结核病患者管理制度

结核病患者管理制度

结核病患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管理,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全部结核病患者,包含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

第三条:结核病患者管理应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患者的需求和安全为中心,确保疾病的掌控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含病历管理、感染掌控、自理本领评估、用药管理、隔离和转运等方面。

第二章病历管理第五条:结核病患者病历应当详实、准确、完整,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疾病史、临床表现、试验室检查结果、影像学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随访记录等。

第六条:病历应当在患者首次就诊时建立,并依照规定及时更新和归档。

第七条:病历应当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并设置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感染掌控第八条:严格执行结核病感染掌控措施,包含进行医疗废弃物的正确分类、收集、处理,保持诊疗区域的清洁、通风。

第九条:结核病患者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并做好手卫生,包含勤洗手、正确使用洗手液或消毒剂。

第十条:结核病患者在就诊期间应与其他患者保持肯定距离,避开近距离接触。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对于结核病患者的护理操作应规范,包含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避开直接接触病灶、避开痰液喷溅等。

第四章自理本领评估第十二条:对于结核病患者,应进行自理本领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订立个性化的护理和病愈计划。

第十三条:自理本领评估应包含生活自理、社交本领、心理行为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判别患者是否具备出院条件的评估。

第五章用药管理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的用药应依据临床治疗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定时、按量使用抗结核药物。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包含用药剂量、用药频次、副作用等。

第十六条:患者应搭配医务人员的用药引导和监测工作,如有不适及时告知医务人员。

第六章隔离和转运第十七条:对于具有传染性的结核病患者,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并设立特地的隔离病房。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2.随访次数缺乏〔家属督导:初治患者应访 视11次、复治患者应访视13次〕
3.随访方式多数为 随访〔要求强化期不低 于2次、继续期不低于4次上门随访〕
四、肺结核患者随访效劳记录与实际管理情况 不符
1.漏服药次数不符 2.上门随访次数不符
5.提供效劳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 者随访效劳记录表〞,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 并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复印一份上交 〕
6.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 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2021年考核指标
1.肺结核患者管理率=已管理的肺结核患 者人数/辖区同期内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确诊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 结核患者人数 X 100%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 考核时限:本年度 数据来源:确诊且在辖区管理的肺结核 患者人数;患者健康管理“随访记录表〞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效劳标准
内容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效劳标准〔第三版〕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效劳标准
一、效劳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二、效劳内容 1.筛查及推介转诊 2.随访管理 3.追踪
三、效劳要求
效劳内容
筛查及推介转诊
1.发现肺结核可疑病症者,在鉴别诊断的 根底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 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8.全程服药管理情况:治疗结案时填写
肺结核患者督导服药与随访管理流程图:
1.检查有无危急 情况 •患者是否有意识 改变? •是否有呼吸困难 ? •是否有紫绀? •是否咯血? •心悸气急吗? •胸痛胸闷吗? •刺激性的干咳吗 ? •出现少尿无尿吗 ? •是否有严重的皮 疹? •是否视物模糊? •是否皮肤瘙痒、 皮疹 2.其他不能处理 的危险疾病 3.检查有无其他 疾病 有,按其他疾病 诊疗标准处理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可影响多个器官的慢性传染病。

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控制和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和残疾率,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托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形成科学的规范和标准,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第六条加强结核病的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宣传结核病的危害性、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知识。

第七条高危人群应进行结核病的定期筛查,确保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

高危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与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糖尿病患者、老年人、流动人口等。

第八条结核病的预防药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高风险人群和结核病患者,应当积极提供预防性用药。

第九条加强结核病疫苗接种工作,推广和应用结核菌素试验等辅助检测方法。

对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当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十条结核病的确诊应当依据临床症状、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判断的结果。

对于疑似病例,应当进行结核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特殊检测。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治疗应遵循以药物为基础、规律、系统、完整的治疗原则。

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个体化治疗。

第十二条对于传染性结核病的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隔离治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基本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经治疗后痰菌阴转或治愈的患者,应当进行随访和复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复发病例。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对肺结核病的管理,提高医院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水平,保障职工和患者的健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及相关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患者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目标和任务本制度的目标是全面防控肺结核病,确保医院内的肺结核患者及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诊断、治疗和杜绝传播。

本制度的任务是加强对肺结核病的防备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优化医疗流程,保护职工和患者的健康。

第二章肺结核病的防备第四条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开展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向职工和患者普及肺结核的基本知识,提高防控意识。

2.医院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宣传肺结核的病因、传播途径和防备方法,并配备宣传资料供患者和职工参考。

第五条早期筛查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早期筛查机制,对肺不安全因素较高的患者进行定期筛查,包含但不限于常规体检、胸部X光检查和结核菌素试验。

2.对于有症状或高风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布置肺结核相关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高风险患者管理1.对于已确诊或疑似患有肺结核的患者,医院应及时将其纳入肺结核患者管理系统,并建立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

2.对于高风险患者,医院应乐观自动开展相关随访和干涉工作,确保他们的治疗效果和病愈情况。

第三章肺结核病的管理第七条患者就诊流程1.患者在就诊时应自动告知医务人员是否有相关症状或接触史。

2.医务人员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做好防护措施,包含佩戴口罩、手套等。

3.医务人员应依照相关流程指引,及时布置相关检查和治疗。

第八条耐药肺结核病的管理1.对于耐药肺结核病患者,应建立特地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个体化治疗方案。

2.医院应及时报告耐药肺结核病相关信息,搭配上级卫生部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动态监测1.医院应建立肺结核病动态监测机制,每月定期向上级卫生部门报送病例报告,并按要求上报数据和信息。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结核病管理制度及流程一、目的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

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城市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报告并及时转诊到当地疾控中心,发现可疑患者也要及时推荐到当地疾控中心。

3. 当地疾控中心收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转诊单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落实病人的归口就诊,明确病人的诊断及治疗,对危重患者可先转到上级医院传染科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再把病人转到当地疾控中心正规管理。

4. 当地疾控中心负责本地区结核病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病人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等工作。

5.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6.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三、工作流程1. 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患者有发热、咳嗽、咳痰等症状,且持续时间超过两周,应考虑肺结核可能,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2. 确诊肺结核:根据胸部X线检查结果和痰涂片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结核的患者。

3. 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诊肺结核患者后,应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城市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上报当地疾控中心。

4. 当地疾控中心接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收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转诊单后,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员对患者进行追踪,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5. 归口就诊:当地疾控中心对患者进行评估,明确诊断和治疗方案,将患者转诊到当地疾控中心或上级医院进行归口治疗。

肺结核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管理服务规范一、背景介绍肺结核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和危害性。

为了提高肺结核的管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制定了肺结核管理服务规范。

二、目的和范围本规范旨在规范肺结核管理服务的流程和标准,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肺结核管理服务的机构。

三、术语和定义1. 肺结核: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肺部,也可侵犯其他器官。

2. 患者:被诊断为肺结核的个体。

3. 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耐药性确定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选择、用药剂量和疗程等。

4. 监测:对患者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症状评估、影像学检查等,以评估治疗效果和监测病情变化。

四、肺结核管理服务的流程1. 患者登记和评估a. 患者在就诊时应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史、症状等。

b. 进行患者评估,包括身体检查、实验室检查等,以确定诊断和治疗方案。

2. 治疗方案制定和药物管理a. 根据患者的病情、耐药性等确定治疗方案,包括药物选择、用药剂量和疗程等。

b. 提供药物管理服务,包括药物发放、用药指导、不良反应监测等。

3. 治疗监测和随访a. 对患者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症状评估、影像学检查等,以评估治疗效果和监测病情变化。

b. 定期进行患者随访,包括电话随访、家庭访视等,以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和生活状况。

4. 不良反应管理和危险因素干预a. 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及时评估和处理,包括调整药物剂量、给予支持治疗等。

b. 针对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措施,包括宣教、生活方式干预等,以预防肺结核的发生和复发。

五、肺结核管理服务的标准1. 诊断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指南,对肺结核进行准确诊断。

2. 治疗标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耐药性确定治疗方案,包括药物选择、用药剂量和疗程等。

3. 监测标准:对患者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症状评估、影像学检查等,以评估治疗效果和监测病情变化。

肺结核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健康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升肺结核防治能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肺结核健康管理是指对肺结核病人的早发现、早治疗、全程管理及对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筛查、转诊、随访管理。

二、管理组织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共卫生科、结核病专科、检验科、影像科等业务科室组成,在业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工作职责1.在业务院长领导下,公共卫生科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2.结核病专科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及管理;对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筛查及推介转诊;参与结核病防治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3.检验科负责结核病的细菌学检验工作,对肺结核患者的痰液进行结核分枝杆菌检查,并保证检验质量。

4.影像科负责肺结核病的影像学诊断工作,为临床诊断提供可靠依据。

5.其他相关科室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工作。

四、诊断与治疗1.诊断: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分类诊断,包括疑似患者、临床诊断患者和确诊患者。

疑似患者根据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单推荐至结核病定点医院进一步检查,接受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疾病后,返回我单位继续管理或者追踪痰检结果。

临床诊断患者和确诊患者须在结核病定点医院接受规范治疗和管理。

2.治疗: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对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治疗和管理。

治疗方法主要包括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

药物治疗由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国家统一方案进行治疗,我单位负责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并做好登记。

手术治疗由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医院技术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手术指征的患者方可接受手术治疗。

3.康复:对于治疗结束后的肺结核患者,我单位要定期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的康复情况,督促患者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态。

对于康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患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结核病规范管理

结核病规范管理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

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

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1. 督导服药(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3。

分类干预(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肺结核患者报告、管理及结核分类诊断

肺结核患者报告、管理及结核分类诊断
门诊日志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 (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 复诊9项基本内容。
出入院登记本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 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
检验部门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或医 生、病人姓名、年龄、检验结果、检验 日期。
有咳嗽、咳痰、咯血吗? 咳嗽、咳痰有多长时间了?
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 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 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 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建立传染病 诊断和报告登记。
报告对象:
肺结核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 炎)、疑似肺结核患者;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 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 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 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 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 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 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 告;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 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影像部门(包括放射科、B超室等)检 查登记应包括开单科室或医生、检查日 期、病人姓名、年龄、检查结果。
转诊
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网络 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例转诊单》 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感 染性疾病科(防保)备案,一份由感染 性疾病科送达结核病防治机构,将病人 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做好转诊登记, 感染性疾病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病例分类:
临床诊断、实验室诊断、疑似病 例;
报告分类:
利福平耐药、涂阳、仅培阳、菌 阴、未痰检。
报告程序、方式及时限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

结核病管理办法结核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防控结核病,加强结核病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核病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和标准进行。

第三条结核病的管理应当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依法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的管理范围包括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信息报告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健康教育:加强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推广预防控制知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

第六条结核病的筛查:按照规定,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工作,早期发现病例和患者,予以及时诊断和治疗。

第七条结核病的疫苗接种:根据疫苗接种规划,组织开展结核病的疫苗接种工作,提高人群的疫苗免疫力。

第八条结核病的传播控制:对结核病患者进行有效的传染源管理,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结核病的传播。

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九条结核病的诊断:严格按照结核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结核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条结核病的治疗:根据结核病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采取标准化的抗结核药物治疗。

第十一条结核病的耐药监测:建立结核病耐药监测网络,监测结核菌对抗结核药物的耐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进行结核病的病源学调查,掌握结核病疫情的变化趋势,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结核病的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结核病的监测:建立结核病的监测体系,采集和统计结核病的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

第十四条结核病的报告:对结核病病例和疫情进行及时报告,确保相关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第五章结束附件::1. 结核病宣传教育资料2. 结核病筛查方案3. 结核病疫苗接种计划4. 结核病防控隔离措施5. 结核病诊断工具书6. 结核病治疗指南7. 结核病耐药监测报告8. 结核病病源学调查报告9. 结核病监测统计表格10. 结核病报告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的预防、治疗、控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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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更新
体现疾病三级预防
感染者、患者、非活动患者
界定肺结核范畴
保持工作延续 利于传染源管理
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17)
一、疑似病例 二、临床诊断病例 三、确诊病例
一、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5岁以下儿童:有肺结核可疑症状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
例:结核性脑膜炎,脑脊液涂(阳),培(阳),敏感,初治。
按病原学检查结果
涂片阳性肺结核:涂片抗酸染色阳性 涂片阴性肺结核:涂片抗酸染色阴性 培养阳性肺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培养阴性肺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 分子生物学阳性肺结核: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 未痰检肺结核:患者未接受痰抗酸染色涂片、痰分枝杆菌培养、分子生物学检查
在病变组织找到病原菌
5、气管、支气管结核诊断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改变符合结核病改变及气管、支气管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结 核病病理改变者 (2)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改变符合结核病改变及气管、支气管分泌物病原学检查阳性 者
6、结核性胸膜炎诊断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结核性胸膜炎相符的病变及胸水或胸膜病理学检查 符合结核病病理改变者 (2)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结核性胸膜炎相符的病变及胸水病原学检查阳性者
包括:萋-尼氏抗酸染色、荧光染色显微镜检查 涂片做为确诊依据理由:1)及早管理传染源;2)全国约一半的县级不能未开展培阳检查; 3)全球多数国家均采用此标准
2、仅分枝杆菌分离培养阳性肺结核诊断
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至少2份痰标本涂片阴性并且分枝 杆菌培养阳性者
3、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肺结核诊断
活动性病灶 • 渗出性病变 • 增生性病变
• 变质性病变
(二)不同分类方法
1、按病变部位 2、按病原学检查结果 3、按治疗史
按病变部位:
1、肺结核(PTB)
指结核病变发生在肺、气管、支气管和胸膜等部位的结核病。分为以下5种类型:
原发性肺结核:包括原发综合征和胸内淋巴结 结核(儿童尚包括干酪性肺炎和气管、支气管结核)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包括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包括浸润性肺结核、结核球、干酪性肺炎、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和毁损肺等 气管、支气管结核:包括气管、支气管粘膜及粘膜下层的结核病 结核性胸膜炎:包括干性、渗出性胸膜炎和结核性脓胸
5岁以下儿童 有肺结核可疑症状 伴以下任一条 a)有与涂阳肺结核 患者密切接触史 b)结核菌素试验中 度以上阳性 c)γ -干扰素释放试 验阳性
成人 1)胸部影像有活动性肺结核相 符的病变 2)伴以下任一条 a)有肺结核可疑症状 b)结核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 性 c)γ -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 d)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e)肺外组织病理为结核病变 f)支气管镜镜下符合结核病 改变 g)胸水为渗出液、ADA升高, 同时具备b、c、d任一条者
按治疗史
初治结核病 复治结核病
一、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LTBI)
机体内感染了结核分枝杆菌,但没有发生临床结核病,没 有临床细菌学或者影像学方面活动结核的证据 检测方法: 结核菌素试验:BCG-PPD;TB-PPD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
2、结核菌素试验步骤
检查手臂 在良好的光线平面上检查受检者前臂
非耐药结核病 耐药结核病
单耐药结核病 多耐药结核病 耐多药结核病 广泛耐药结核病 利福平耐药结核病
按治疗史
初治结核病 复治结核病
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17)概略图
肺结核诊断标准 (肺组织、气管、支气管和胸膜的结核)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确诊病例
成人及5岁以上儿童 仅胸部影像有活动性 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结核病分类、诊断及管理
响水县中医院 乔庆月
结核病分类标准(WS196-2017)
结核病的分类 1.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 2.活动性结核病 3.非活动性结核病
结核病分类标准(WS196-2017)概略图
结核病分类标准 WS196-2017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 肺外结核病
活动性结核病
① 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肺结核相符病变 ② 有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
③结核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性 ④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
三、确诊病例
病原学、组织病理学阳性病例 1、痰涂片阳性肺结核诊断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2份痰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阳性 (2)1份痰标本涂抗片酸杆菌检查阳性,同时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 病变者 (3)1份痰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阳性,并且1份痰标本分枝杆菌培养阳性者
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仅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者
注:分子学确诊病例,胸部影像学检查须有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4、肺组织病理学检查阳性肺结核诊断
肺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结核病病理改变者
典型的结核结节(典型的结核病变由融合的上皮样细胞结节组成,中心为干酪样坏死,周边可见 朗罕多核巨细胞,外层为淋巴细胞浸润和增生的纤维结缔组织 )
结核病分类标准 WS196-2017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 肺外结核病
活动性结核病
非活动性结核病
肺结核
结核病变发生于 肺、气管、支气管和胸膜
非活动性 肺外结核病
非活动性 肺结核病
按病原学检查结果
涂片阳性肺结核 涂片阴性肺结核 培养阳性肺结核 培养阴性肺结核 分子生物学阳性肺结核 未痰检肺结核
按耐药状况
细菌学检查:涂片、培养
分子生物学检查
3、组织病理学、血清学、PPD、 γ -干扰素等检查
4、影像学检查
指患者进行胸部X线摄影或胸部电子计算机体层摄影(CT)等检查发现肺部 病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活动性病灶)
原发性肺结核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 气管及支气管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影像
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性或γ -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
(2)成人及5岁以上儿童: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 病变
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
咳嗽、咳痰≥2周,或痰中带血或咯血 儿童肺结核多有发热,还可表现发育迟缓
儿童定义:小于15岁(WHO标准18岁;报表标准15岁)
二、临床诊断病例
掌侧面 注射部位定位于左前臂掌侧中下1/3
交界处,避开疤痕,血管和皱褶 皮肤消毒:用75%酒精进行局部皮肤
消毒
注射
将针头斜面和针管刻度向上,左手拉紧注射部位皮肤,右手持注射器,与 皮肤呈15~20角度刺入皮内;注射局部随即出现7~8mm大小的圆形橘 皮样皮丘(有毛孔出现)
光线明亮处,观察者要端平受试者的手臂 遇红晕与硬结不一致,以手触摸,确定硬 结界限 判断反应大小以硬结为准 用透明尺测量硬结纵横径
非活动性结核病
肺结核
结核病变发生于 肺、气管、支气管和胸膜
非活动性 肺外结核病
非活动性 肺结核病
按病原学检查结果
涂片阳性肺结核 涂片阴性肺结核 培养阳性肺结核 培养阴性肺结核 分子生物学阳性肺结核 未痰检肺结核
按耐药状况
非耐药结核病 耐药结核病
单耐药结核病 多耐药结核病 耐多药结核病 广泛耐药结核病 利福平耐药结核病
儿童 1)胸部影像学有活动性肺结核 相符的病变 2)伴有肺结核可疑症状 3)伴结核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 性或γ -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
痰涂片阳性 肺结核
仅分枝杆菌分离 培养阳性肺结核
分子生物学阳性 肺结核
1)2份痰涂片抗酸杆菌 检查阳性 2)1份痰涂片抗酸杆菌 检查阳性+胸部影像有活 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3)1份痰涂片抗酸杆菌 检查阳性+1份痰分枝杆 菌培养阳性

类别
肺组织结核 气管、支气管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 儿童肺结核
诊断依据
必备条件
其他条件
①胸部影像学显示与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②肺结核可疑症状 ③结核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性
④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 ⑤结核分枝杆菌抗体检查阳性 ⑥肺外组织病理检查为结核病变
①胸部影像学显示与支气管结核相符的病变 ⑦支气管镜镜下改变符合结核病改变者
1、结核病症状
1)咳嗽、咳痰≥2周、咯血和血痰是肺结核病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2)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体重减轻等为肺结核患者的其他常见症
状 3)儿童结核症状:营养不良、发育迟缓 4)肺外结核:相应脏器受累症状
2、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标本为痰、体液、脓液、关节液等)
1)胸部影像有 活动性肺结核相 符的病变 2)仅结核分枝 杆菌培养阳性 3)至少2份痰涂 片阴性
1)胸部影像有 活动性肺结核相 符的病变 2)仅分枝杆菌 核酸检测阳性
结核病病原学检查
记录方式:横径数×纵径数(mm) 如有水泡、丘疹、淋巴管炎等反应,也 应在记录大小后注明。
6.建议主要对以下人员进行LTBI的筛查
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 与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的5岁及以下儿童 学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二、活动性结核病(TB)
(一)具有结核病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核分枝杆菌病 原学、病理学、影像学等检查有活动性结核的证据
涂阴肺结核? 菌阴肺结核?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
按耐药状况
敏感结核病:结核 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在体外未发现对检测所使用的抗结核药 物耐药
耐药结核病:结核 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在体外被证实在一种或多种抗结核药物 存在时仍能生长。耐药结核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单耐药结核病: 对一种抗结核药物耐药 多耐药结核病:对一种以上的抗结核药物耐药(同时耐异烟肼和利福平除外) 耐多药结核病(MDR-TB):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广泛耐药结核病(XDR-TB):对任意一种氟喹诺酮类药物及对三种二线抗结核药物注射剂(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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