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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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流程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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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三、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
四、公示时间及异议处理
五、总结
正文: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旨在保障这部分人群的权益。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针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环境恶劣、风险较高,因此允许他们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前退休。

这些条件包括工作年限、年龄等。

三、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
近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23 年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

本次公示共涉及5 名人员,分别是:钟伟明、张立国、李志坚、陈秀英、赵晓东。

四、公示时间及异议处理
公示时间为2023 年3 月8 日至3 月12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实事求是地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将正式批准以上5 名人员提前退休。

五、总结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名单的公布,意味着这些人员将能够提前享受退休生活。

这一政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关爱,也是对这一群体辛勤工作的肯定。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最新版)
目录
1.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背景
2.公示对象和名单
3.公示时间和地点
4.公示目的和意义
5.异议处理方式
6.总结
正文
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前享受到退休待遇。

本次公示的对象为经用人单位申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职工。

经过审核,共有钟伟明等 5 人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8 日至 3 月 12 日,公示地点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在此期间,如有关人员对名单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实事求是地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同时,对于查实的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是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人社部“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和省委、省政府构建数字强省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提高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烟台市第二季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旨在让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前享受到退休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曲虹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曲虹桦【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曲虹桦【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职工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上诉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要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职工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因此,是否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围绕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要件。

首先,从上诉人主张适用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来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㈠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当事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大诚【当事人-个人】李大诚【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李大诚【本院观点】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及连续工龄的计算以企业职工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职工档案中资料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材料记载被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10月,部分材料记载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0月。

虽然被上诉人档案中并无1975年10月在原烟台东山公社的招工、调动等材料,但有《招收新工人介绍信》及烟台蓝星空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函等材料,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于1975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原烟台东山公社工业办公室工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1978年8月前在烟台市东山公社工业办公室工作也没有异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鲁人社字〔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4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在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7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企业用工、稳就业局势作用,有效缓解当前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工作部署,把解决企业缺工问题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学党史办实事”的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全力搭平台、提技能、强服务、促匹配、优环境,努力缓解企业缺工问题,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二、行动内容(一)建立服务清单1.建立缺工企业清单。

通过主动上门、电话联系、集中座谈等方式,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缺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缺工原因,摸清企业招工计划,同步建立企业清单,做到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四清”。

2.建立人力资源供给清单。

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摸排登记,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资源共享,了解劳动者求职、失业人员登记等信息,动态掌握本地人力资源现状,建立本地区人力资源供给清单,并及时与缺工企业清单匹配。

烟台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具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裙体。

为了维护职工身体健康,烟台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政策背景烟台市政府高度重视职工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在此背景下,烟台市出台了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政策内容1. 报销范围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主要涵盖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

具体涵盖范围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

2. 报销比例对于符合报销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烟台市将提供一定比例的报销,具体比例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在烟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全球信息站公布。

3. 报销标准烟台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烟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确保职工在患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4. 报销流程参保的职工在就医时,可凭借基本医疗保险卡和有效唯一识别信息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就医后凭相关发票和医疗资料到指定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政策意义1. 保障职工权益通过实施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裙体的基本权益,减轻患病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2. 促进就医积极性职工健康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而患病职工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鼓励职工及时就医,积极治疗,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积极性。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职工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政策建议1. 宣传政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烟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于补偿受伤工人及其家属的一项法定标准。

烟台是中国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工伤赔偿标准与烟台工伤赔偿相关法规有关。

一、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规文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它规定了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和工伤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二、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烟台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医疗费用;三是伤残和死亡赔偿金。

1.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受伤工人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康复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伤情程度和收入水平而定。

2.医疗费用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根据疾病或伤情的不同,具体的医疗费用标准也有所差异。

3.伤残和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工人,烟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伤残工人,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赔偿金的金额;对于死亡工人,有关部门会依据家庭情况、工资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三、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与实施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政策进行的。

国家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有统一规定,省级政府则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工伤赔偿标准的实施主要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各个单位和企业也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赔偿。

在实施过程中,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对赔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协助受伤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与建议虽然烟台工伤赔偿标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机制,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标准的具体化和细化不足,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二是赔偿金额不够公平,有时候无法完全满足受伤工人的需求;三是赔偿流程复杂,导致受伤工人在赔偿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烟台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电汇转账协议

烟台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电汇转账协议

烟台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电汇转账协议为了更方便、高效地参保缴费,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缴费人员达成以下协议:二、缴费人员可以选择将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款项通过电汇转账的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缴费人员应提供一个有效的银行账户,并确保该账户没有被冻结或限制转账的情况。

2.缴费人员应填写《烟台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电汇转账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

3.缴费人员应将填写完毕的《烟台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电汇转账申请表》交给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缴费人员提供一份电汇转账协议书,包括银行账户信息、转账金额、转账周期等具体内容。

5.缴费人员应仔细阅读电汇转账协议书,并签署同意。

6.缴费人员应按照协议书中的要求,将指定金额按指定周期转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7.缴费人员应注意及时了解银行账户余额情况,确保账户中有足够金额进行转账。

8.若因缴费人员银行账户问题导致转账失败或逾期未缴费,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缴费人员的参保权益,追究责任等。

三、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承担以下义务:1.对于缴费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及时审核缴费人员提交的电汇转账申请表,确保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3.提供电汇转账协议书,并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4.定期核查转账款项是否到账,并对到账情况进行计算、存档。

5.对于因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因导致的缴费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双方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合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共识下可进行修改和终止。

六、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已达成的共识。

缴费人员:日期:。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烟人社字〔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人社字〔2023〕56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29日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工作,发挥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是指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且机构规模、运营管理、创新引领、品牌建设、社会价值等方面业绩突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从事专职服务、经营管理、学术研究等工作,且行业贡献显著、引领作用突出的相关机构、社会组织人才。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领军机构每次评定不超过10家,领军人才每次评定不超过15人。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对象为在烟台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对象为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服务产品与技术开发主要负责人。

水母网4月26日讯-烟台市一次性补缴社保政策

水母网4月26日讯-烟台市一次性补缴社保政策

水母网4月26日讯(YMG记者刘晓阳摄影报道) 从未缴纳社保费用的人也能参加一次性社保补缴吗?办理补缴还要手续费吗?已保农村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社保吗?烟台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可享受养老金等相关政策出台以来,烟台“民意通”接到许多市民电话,咨询该政策的具体操作细则。

昨天上午,烟台日报传媒集团“民意通”带领大家走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听取养老保险专家对市民在补缴养老保险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读。

现场还邀请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与6位市民代表共同探讨补缴社保这一热点话题。

一次缴纳找回13年的工龄烟台民意通主持人:秦局长,能不能介绍一下此次新政出台的背景情况?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秦丰国:每个人从出生到亡故都离不开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涵盖了人的一生。

这项新政,从新年以后,我们就开始论证,在论证过程中也听取了一些企业、职工、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新政规定,只要在6月30日以前,将欠交的社保费补齐,就免交滞纳金。

从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企业再出现欠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们的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到时任何企业都不可避免。

新政以前,无论是企业用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以自由者身份参保,这两种身份的人员参保都应当从参保登记之日起缴费,不存在补缴问题。

这次出台新政,允许自由职业者向前补,实际上是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

特别是对年龄接近退休的人员,为了达到老有所养,请大家尽快参保。

对年轻人来说,也意味着找回了13年的工龄,达到15年后可以继续缴纳,视自己的能力而定。

两种情况市民可以补缴市民代表:我2007年交了社保费,由于各种原因,找不到之前的单位了,这种情况可否重新申请挂档再续交?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科长李京岐:能不能找到,和这次新政没有直接联系。

这次政策规定,一部分群体是从来没有参加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的是城镇未参保的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允许从1998年开始补缴。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烟人社发〔2022〕42号)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6日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病种种类及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统筹病种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经系统治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门诊统筹病种认定:(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当地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的初审合格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直接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患者进行医学技术查体,并依据查体结果下达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结论。

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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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加松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王加松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郭建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建立【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兰丰战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丰战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丰战【代理律所】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建立【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02年12月31日获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事实,有档案中的审批表和山东省人事厅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证,事实清楚。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实现强国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反证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实现强国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

事业单位的转制并非一蹴而就,从确定之日到完成之时总需经历一个过程,因而需要确定一个基准日期。

但这个基准日期并不必是改制完成时。

国家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基准日期如何确定无统一规定,省、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等自行确定。

上诉人所在工业设计院等40个事业单位于2000年3月26日经由烟台市编委下发文件确定进行体制改革,由事业单位改制纳入企业管理范围,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等问题依烟办[2000]8号文件执行,宣告了工业设计院等40个事业单位自此日起转制,改为企业后不再具事业单位性质,应当按照企业建制进行管理。

2020烟台保险补缴新政策有什么

2020烟台保险补缴新政策有什么

2020烟台保险补缴新政策有什么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后烟台市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通知,烟台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什么人具备补缴条件?补缴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

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为烟台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个体工商户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补缴有无年限?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最多15年个人身份补缴的,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鲁人社字〔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为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政务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办法》已于2021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要求,省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6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人社业务电子档案管理,为网上政务服务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涉密档案除外)。

第三条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

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可以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取、确认的证明文件,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分工如下:(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室负责制定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指导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功能要求;负责电子档案的保密管理,指导业务部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等工作;负责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烟中法[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为统一劳动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违法发包、转包、分包,个人挂靠经营等情形下,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情形除外。

二、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送水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按双方的协议约定认定,但是劳动者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三、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者主张、双方举证和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断。

如果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不能区分与其中某个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四、网约车司机、外卖派送员与网络平台运营商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网络平台运营商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外卖派送员与网络平台运营商建立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投资等合同,双方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烟人社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人社发〔2023〕12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市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29日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市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21〕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为目标,集公共服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配套设施完善的园区载体。

第三条市级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省和市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总体规划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产业园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市驻地,或者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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