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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专职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业务风险,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审查指引》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审查是指全省各县(区、市)行社通过设立专职审查部门或岗位,对大额信贷业务进行专业审查,为贷审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提供正确、可靠的依据。

第三条专职审查目的

(一)融入现代银行先进理念,提高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二)促进信贷业务市场营销,增强优质客户市场拓展能力;

(三)加强大额贷款风险管控,提高大额信贷业务运行质量;

(四)培养提高队伍专业素质,推进信贷业务专业管理进程。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大额信贷业务专职审查岗位或部门的设立,按各县(区)行社的产权制度、客户分类、市场定位的不同,实行分类指导,兰州市各联社、各市州所在地联社、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发生及预计期生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联社,须建立大额贷款专职审查部门或岗位,其他联社可暂时设立信贷业务风险经理,隶属各行社风险管理部。

(二)审贷分离原则。大额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发放应遵循岗位、职责、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审查部门或岗位,配备专职审查人员。审查人员不得担任贷审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大额贷款的发放,凡经审查通过的贷款,必须提交贷审会审议决定。

(三)独立审查原则。大额信贷业务专职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贷款审查有关制度规定,凡经其审查否决的贷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其提交下一环节运作。

第二章机构人员

第五条部门、岗位设置

具备条件的行社可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审查部门,不具备条件的,可在风险管理部下设专职审查岗位或信贷业务风险经理。

第六条人员配备

(一)兰州市各联社、各市州所在地联社、发生及预期发生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联社,配备专职审查人员3人(含)以上。

(二)农村合作银行配备专职审查人员4人(含)以上。

(三)其他联社配备信贷业务风险经理1人以上。

第七条人员资格

(一)熟悉国家经济金融和行业(产业)政策及银行信贷业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熟练掌握信贷法律事务审查、企业财务分析及贷款项目论证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较强的识别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和合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经验丰富的。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含)以上。

(六)招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6周岁(含);选拔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七)招聘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选拔人员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原则上为财会、经济、金融和法律。

(八)招聘人员具有三年以上信贷业务审查工作经历,选拔人员原则上具有一年以上的信贷业务审查工作经历。

信贷业务风险经理可参照专职审查人员规定执行。

第八条人员选聘

(一)内部选拔。由各行社在全辖内进行筛选,初审合格的,上报省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审查,向申报行社下发内部员工岗位聘任建议书。

(二)外部招聘。由各行社推荐上报拟从商业银行聘用的人员,由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联社按ⅩⅩ农村信用社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调入或聘用手续,也可由省联社推荐。

(三)选聘资料。主要包括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由理(董)事长签署意见的工作鉴定;拟聘任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任期管理。专职审查人员任期三年,期满可连任。

第九条人员考核

(一)考核期限。专职审查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指标。定量指标: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率,审查报告撰写数量,年度内审查项目不良率,专业审查贷款项目综合收益等;定性指标:包括审查报告质量,风险点提示的专业性,风险控制措施的合理性等。

(三)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凡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且在任期以内的,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专职审查部门(岗位)职责

(一)负责审查超出分支机构审批权限的大额信贷业务。

(二)负责审查本行社所有企业信贷业务。

(三)负责为分支机构提供相关信贷业务咨询。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本行社单笔金额50万元(含)大额信贷业务。

(二)负责本行社信贷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分类(含五级分类、信用等级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行社客户(或项目)整体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

(四)负责行业、区域、产品风险分析、监控和预警。

(五)负责信贷资产组合整体风险监测、分析。

第四章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大额信贷业务专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由各行社参照《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指引》的有关规定和大额信贷业务行业、项目的政策制度规定确定并细化。

(一)主体资格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性质。

2、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3、申请人产权及内部治理结构。

4、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借款条件。

(二)信用状况审查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经营业绩、从业经验、专业文化水平。

2、申请人在各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还本付息记录、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以及是否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及执行情况。

3、申请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纳税情况。

4、申请人品德、能力、信用记录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财务状况审查

1、申请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2、申请人财务核算的规范性。

3、申请人偿债能力,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性比率、速动比率、产权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利率保障倍数、现金流量等指标。

4、申请人营运能力,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5、申请人盈利能力,主要包括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6、申请人家庭资产、负债、收入等情况。

(四)贷款项目审查

1、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选址合理性、项目工程交通运输条件、项目配套设施、项目生产技术工艺、项目原材料及能源动力供应、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计划可行性等。

2、项目市场前景,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市场趋势分析和客户竞争能力情况。

3、项目投融资方案,主要项目投(融)资方案可行性、项目投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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