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文件

合集下载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效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工作。

三、投诉受理机构1.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是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协调、处理争议的投诉事务。

2.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依法受理和处理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申诉事务。

四、投诉方式1.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者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

2. 为方便广大公众进行投诉,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将设立24小时投诉电话,并在网上公布投诉邮箱地址。

五、投诉内容1. 投诉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内容真实可靠,不得包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内容。

2. 投诉内容应当涉及政府行政效能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等;3.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进行核实和处理。

六、投诉受理1.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2.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投诉处理1.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处理通知书》。

2. 对于调查核实后证明投诉事项确有问题的,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依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投诉人进行告知;3. 对于调查核实后证明投诉事项不属实的,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发出《调查结果通知书》。

八、投诉回访1. 对于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案件,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进行回访,了解投诉人对于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和意见。

2. 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案件,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再次核查相关材料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行政效能投诉 通报

行政效能投诉 通报

行政效能投诉通报行政效能投诉通报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x年第三季度全省工商系统共收到效能投诉件96件,已办结反馈96件,办结率为100%。

现将效能投诉情况分析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投诉受理情况第三季度全省系统共收到效能投诉96件,其中省局效能投诉中心受理38件(来电4件、来访3件、网上投诉26件、省政府效能办转办5件),已办结反馈38件,办结率为100%;九个设区市工商局共受理58件,已办结反馈58件,办结率为100%。

以上来访、投诉及咨询求助,已通过解释说明、合理引导或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答复。

(二)投诉内容分类从投诉类别上看,反映队伍建设的有44件,涉及工商职能问题的52件;从投诉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反映窗口办事效率、市场监管执法、群众消费投诉转为效能投诉等方面。

其中反映网上申请注册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32件,占33%;市场执法监管有36件,占38%;消费投诉转为效能投诉3件,占3%;反映收取会员费的4件,占4%;其他方面情况的投诉件21件,占22%。

二、原因分析(一)反映注册窗口服务效率方面的投诉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企业,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个别基层单位仍然还存在因网络不畅、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引起投诉。

一是网上申请注册网络不畅引起投诉。

此类投诉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因网络速度慢引起投诉,如宁德张先生反映其要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几次登录工商网都受阻,不满意而投诉,反映CA证书费每年都交,为什么保障不了?又如三明吴小姐投诉其要进行网上年报,都登录到平台了,可是就是填写不了,点击在线申报和离线申报,就是显示系统出现异常,端口弹出稍后再试。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网上工商操作流程不清楚,操作失误导致投诉。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如泉州庄先生、肖先生反映其在网上申请名称核准,申请平台显示“名称未重复,可以使用”,但是点击提交,都以同行业名称重复的理由被退件。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依据《政务公开条例》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接受、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效能问题提出的投诉。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应当真实,合法,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严格保护投诉人的隐私,不得向外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依法审查,不得擅自决定事项的结果。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登记,并给予投诉号。

第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受理登记台账,并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无法受理的投诉事项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三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第十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及时、便捷,不得拖延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

第十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带有个人偏见。

第十九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不得只考虑行政便利。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有据可依,不得凭空猜测。

第二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

局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工作制度集

局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工作制度集
专家库
可以建立专家库,为处理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效能投诉案件提供专 业支持。
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处理效能投 诉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经费保障
运行经费
效能投诉中心的日常运行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包括办公经费、设备采购和维护等。
专项经费
对于特定的效能投诉案件,可以申请专项经费以支持调查、取证和调解等工作。
当面受理
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窗口,接受群 众的当面投诉。
效能投诉受理程序
登记
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进行登记,记录投诉 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信息。
反馈
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听取投诉 人的意见和建议。
分类
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不同的类别, 并按照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处理,对问题进行整改。
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 行调查核实,与被投诉 人沟通协商,提出处理 意见和建议。
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向 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和 建议,解释处理过程和 结果。
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督 促,确保被投诉人按照 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06
效能投诉中心保障制度
人员保障
专职人员
效能投诉中心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效能投诉案件。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行政执法方面:包括行政执法主 体、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文 书等。
政务公开方面:包括政务公开内 容、政务公开程序、政务公开时 限等。
其他涉及局机关效能的问题。
效能投诉受理方式
电话受理
设置专门的效能投诉电话,接受群 众的投诉。
网络受理
通过局机关官方网站、微信等渠道 ,接受群众的投诉。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doc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事项的处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投诉受理电话:第 2 页共 10 页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黔南府发[2004]50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4.10.23【实施日期】2004.10.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发[2004]50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行政效能告诫(以下简称告诫)是指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有损行政效能,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进行的批评教育。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同级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同级人民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州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湘政办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3号HNPR-2011-0107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投诉;(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三)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报告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相关事项;(四)定期综合、通报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金办发〔2011〕201号

金办发〔2011〕201号

金办发…2011‟201号关于成立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县“十二五”规划的落实,推动金湖在新的起点更好更快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副组长:张如中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闵宇平县纪委副书记、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成员:孙传逊县委农工部副部长、主任科员宗寿梅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副局长胡晓明县发改委副主任、主任科员施文华县经信委副主任、主任科员郭黎县国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吴亚文县人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华建友县财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唐利生县监察局副局长、审计局副局长吴旭明县住建局副局长汤者斌县环保局副局长任鹭军县水务局副局长殷定峰县物价局副局长周志洲县统计局副局长高永斌县文广新局副局长沈祺虎县民政局副局长姚霞鹏县科技局副局长汪洋县规划局副局长杨登云县农委纪委书记张远如县商务局工会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扩量提质督查工程、民生基础督查工程、科技创新督查工程、节能减排督查工程、生态保护督查工程、国土守护督查工程等六个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宗寿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六大督查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组职责及组成人员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主题词:组织机构监督检查经济发展方式通知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12日印发(共印150份)附: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六大督查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组的职责及组成人员一、扩量提质督查工程工作组工作任务:围绕我县“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重大举措是否与上级的要求保持一致开展督查。

紧扣以项目为纲的发展战略,重点督查工业项目增量、产业集聚加速、转型升级提质和财政收入翻番四个方面指标完成情况。

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制度一、为了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区旅游局成立行政效能投诉点,在局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三、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投诉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命令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二)利用职务便利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四)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六)擅离职守,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七)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九)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十)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五、投诉站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四)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各科室依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科室的效能投诉问题。

六、投诉点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件中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投诉科室和人员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材料;要求被投诉科室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二)责成被投诉科室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有关科室和人员纠正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局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诉处理制度(精简版)

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诉处理制度(精简版)

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诉处理制度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和完善中心窗口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办事程序,优化阳东服务环境,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树立窗口服务的良好形象,根据《阳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设立投诉督查股和投诉受理窗口,所有服务对象均可按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三条在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的事项,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制度执行,其制度没有涉及到的事项,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处理。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分类第四条服务对象对进驻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件手续、收费情况、办理结果等事项不满的,可提起投诉。

第五条投诉须明确提出被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

窗口已出具办件受理回执的,办事者须凭受理回执进行投诉。

第六条中心受理的投诉按三种情况处理:(一)现场协调类:因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效率、规范等方面存在失当行为而引起的,可以现场协调处理解决的投诉,属现场协调类。

(二)立案处理类:不能在中心当场协调解决的,涉及政策及其执行问题,或涉及窗口工作人员严重、多次的失当行为,有必要正式提请进驻窗口单位解答处理的投诉,属立案处理类。

(三)意见反映类:向中心窗口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了审批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求中心作为工作参考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投诉,属意见反映类。

第三章投诉方式第七条服务对象可直接向中心投诉窗口提起现场投诉,或将投诉件直接投在投诉箱内。

第八条服务对象可在通过中心的投诉咨询专线电话提起投诉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服务对象可登录中心网站,或通过中心办事大厅的电脑触摸屏输入相关投诉意见。

第十条服务对象可信函投诉,将投诉意见投入投诉箱或将投诉信寄至阳东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督查股。

第四章投诉受理第十一条服务对象提起的有效投诉,是在中心投诉受理范围内的,督查股须及时向投诉人了解情况,正式受理,并填写《阳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登记表》。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制度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制度

制度的重要性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汇报范围包括投诉处理情况、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汇报范围
CHAPTER
02
投诉中心概述
投诉中心是指一个专门的机构或平台,负责接收、处理和监督解决来自公众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投诉中心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旨在为公众提供一个便捷、有效的渠道,以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投诉中心定义
投诉中心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助于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
投诉中心的重要性
促进机关效能提升
投诉中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使其能够充分表达诉求并获得公正的待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众权益
投诉中心对机关效能问题进行监督,促进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整体行政水平,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腐败现象。
CHAPTER
07
未来展望与改进建议
1
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2
3
通过优化投诉处理流程,减少处理时间,提高处理效率。
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流程
成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团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处理效率。
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团队
通过引入先进的投诉处理系统,实现自动化处理,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处理效率。
引入先进的投诉处理系统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为公众反映问题、维护权益的重要渠道,对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服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目的和背景
本制度对于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本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公众对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范文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效能投诉管理,迅速处理和解决行政效能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效能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效能问题,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予以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管理主要目标是:及时受理行政效能投诉,迅速处理和解决问题,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可以采取口头投诉、书面投诉、网络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

第七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人员,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答和咨询。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流程,并在窗口公示。

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确认,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分类登记,并建立统一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效能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效能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效能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效能处理决定,并对投诉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投诉协调第十六条对于行政效能投诉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调、调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行政效能投诉引起的纠纷,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金湖县政务服务系统窗口人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金湖县政务服务系统窗口人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金湖县政务服务系统窗口人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金审批发〔2020〕2号为全面提升全县政务服务水平,科学考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表现和实绩,促进窗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激发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制定金湖县政务服务系统窗口人员绩效考评办法,具体考评办法如下:一、考评细则(一)合格员工考评细则基本条件为当月绩效考评分达300分以上。

1.出勤情况(总分100分):(1)考勤:迟到者5分钟以内每次扣10分,5分钟至15分钟以内每次扣20分,15分钟至30分钟以内扣30分,30分钟以上按照旷工计算,每旷工0.5个工作日扣50分;人为漏打考勤的每次扣10分;每月请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以上的,按照月比例计算。

(2)请销假:所有窗口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均要履行请销假手续,违反规定的,每次扣10分。

(3)其他:上班时间出现进活动室锻炼、提前就餐等行为的,每次扣20分。

2.行为规范(总分100分):(1)不按规定着装(着工作服或法定制服)和挂牌上岗者,每次扣10分。

(2)出现擅自脱岗、离岗、串岗、聊天、吃东西、打瞌睡等情况,每次扣10分;玩手机的,每次扣50分。

(3)下班后出现未关闭办公设备、未切断拖线板电源等安全生产隐患行为的,每次扣5分。

3.服从管理(总分100分):(1)来宾到大厅参观、视察,手中无办件者,未站立微笑迎宾的,每次扣5分。

(2)不爱护公共财物,造成办公用品或设备损坏的,每次扣10分。

(3)不认真落实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布置安排的工作,或无故不参加审批局、中心组织的活动,每次扣5分。

4.环境卫生(总分100分):(1)办公区域内环境不整洁,有明显灰尘、污渍等,每次扣10分。

(2)办公资料、用品摆放杂乱无序的,每次扣10分。

(3)办公区域可视范围内,有零食、饮料类的,每次扣10分。

5.评价反馈(总分100分):(1)与服务对象发生直接争执的,每次扣30分。

(2)因服务态度差,被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100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25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3【实施日期】2007.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监察厅拟定的《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受理和有效处理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投诉人)对自治区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效能建设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在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效能投诉问题。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自治区监察厅,负责投资者投诉和政府效能建设问题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五条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四)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48号)第一篇: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48号)【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48号【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2005-04-3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苏省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监察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以及省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承办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四)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第五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通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南通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的举报、投诉活动。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相结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四条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应当对外公开投诉电话,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四)对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定期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鄂府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08〕11号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推动廉政勤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行政效能问题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及各旗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明确的相应承办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部门,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办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的投诉事项;(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事项;(四)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行政效能的投诉事项;(五)研究、分析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六)对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金湖县环保局公告公示制度

金湖县环保局公告公示制度

金湖县环保局公告公示制度一、公告公示制度适用范围环保局机关以及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1、机构设置、职能等;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4、具体受理重要事项的服务耗时、收费金额、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办事结果;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公告公示的主要方式1、采用在服务窗口向办事群众发放办事指南的方式公开;2、采用政务公开栏和服务大厅内墙上公布的方式公开;3、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四、建立公告公示制的要求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告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立执行公告公示制度的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金湖县环保局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超过承诺时限视为默认的制度。

一、适用范围局机关以及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二、基本内容1、编制本单位的工作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布。

2、执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的具体事项。

3、制定超时默认的确认和补救办法。

4、责任追究。

三、相关规定1、关于办理时限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我局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12345政府便民热线效劳平台

12345政府便民热线效劳平台

“12345”政府便民热线效劳平台运行情形通报第6 期淮安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7月11日六月运行情形通报* 热点、难点聚焦中高考期间噪音投诉仍然不断* 工作动态1.“城市综合类”数据分析报告取得市领导充分确信2.“中南世纪城小区系列问题”专报取得市领导指示3. 完成与“阳光扶贫APP”对接工作* 典型案例1.市政府便民热线效劳中心配合交警支队施划大同路(圩北路段)停车位2.洪泽区开展“监察员看创建,你我他携手行”活动3. 金湖县破解活禽市场长期扰民问题一、受理情形大体数据本月,全市12345热线共计受理群众诉求54684件,日均受理1823件,较上月(52331件)增加4.50%。

其中,市本级共计受理31147件,占全市总受理量的56.96%,日均受理1038件,较上月(31402件)下降0.81%;县区热线共计受理23537件,占全市总受理量的43.04%,日均受理785件,较上月(20929件)增加12.46%;受理量较大的县区别离是盱眙县、金湖县、淮阴区。

二、办理情形大体数据本月,市本级热线共计交办成员单位工单9650件,按时办结率97.78%,回访中意率96.14%。

共计承办省12345在线派发工单410件,未显现超时办结情形,回访中意率96.46%。

本月,办件情形较好的单位别离是:洪泽区、金湖县、盱眙县、涟水县、市卫计委、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移动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公交公司、市电信公司。

三、热点难点聚焦中高考期间噪音投诉仍然不断。

为在中高考期间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市环委会于高考前夕印发《关于增强2018年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督治理的通知》,明确6月1日至17日为噪声治理“严控”期,要求各相关部门切实增强各类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治理。

可是在此期间,仍有大量市民来电反映各类噪音问题。

中高考期间热线共计受理噪音类诉求585件,其中,中考期间217件,高考期间368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湖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文件
金效发[2008]2号
一季度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巡查情况
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时发现和掌握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推进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

5月7~9日,县纪委、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邀请部分县直党委书记,行政效能监督员、联络员组成巡查小组,从14个方面对全县11个镇、34个县属部门和24个垂直部门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情况进行了巡查,并于5月15日对巡查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

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1.集中教育正在扎实推进。

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各单位普遍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改进作风、提高效能‛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林牧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农机局、公安局、供电局、国税局、电信局、地税局、药监局、国土局、盐务局等单位在集中教育第一阶段学习过程中,印发了专门的学习材料,将规定学习篇目编订成册发到人头。

在集中教育活动中,部分单位除了组织好学习活动外,还结合本单位实际主动开展富有特色的教育活动。

如:电信局、工商局、供电局等单位开展了‚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廉洁从业促转型‛、‚读文思廉‛等主题教育活动;人行组织了‚完善机制,提升效率‛的大讨论和问卷调查,其中有12项内容引导大家进行深层次总结反思,为进入集中教育第二阶段——‚查摆问题‛开了个好头。

2.创建活动已经开始启动。

以‚合格单位‛创建夯实效能建设基础,以‚示范单位‛创建提升效能建设层次和水平,是县委、县政府今年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截止巡查时,大部分单位都在明确工作目标基础上制定了实实在在的创建活动方案,并能够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林牧渔业局、交通局、农信社、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单位都将创建行政效能‚合格单位‛、‚示范单位‛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具体落实到人头,并与个人工作绩效考评相挂钩,从而形成人人头上有任务、个个心中有目标的良好局面。

作为创建活动重要载体的‚四牌‛和‚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有了新起色,民政局、环保局、农信社等单位‚四牌‛建设比较规范,特别是民政局的人员去向牌一律挂在每个办公室门上,且内容可反复擦写,方便实用,个性鲜明。

林牧渔业局、烟草局、广电局、物价局等都努力开展‚一站式‛窗口服务,林牧渔业局投资20多万元建设的林业站服务中心比较规范;烟草局专门拿出两间门面房,投资10多万元建设服务中心,准备将20多个对外项目集中到‚中心‛,开展‚一站式‛服务;金南、塔集等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也较规范,运行机制良好,深受民众欢迎。

3.制度建设逐步趋向健全。

部分部门已将制度化作为行政效能建设的行动指南,严格完善、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行政效能建设科学、规范、高效。

各部门普遍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教育局根据自身实际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尤其是将领导干部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述廉述勤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并定期开展活动;不少单位将已经出台的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汇编装订成册。

如:药监局专门印制了《机关作风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工作手册》,汇编了综合服务、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勤廉双考、文明创建及201室工作等制度;一些单位在学习制度、掌握制度上狠下功夫,县人行专门组织了‚纪律制度应知应会测试‛,使得相关管理
制度入脑入心。

在此基础上,各单位进一步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认真编制机关科室岗位职责说明书,将职责细化到每个工作人员,针对岗位特点制定出相应绩效考评细则,使得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好坏直接与职工的待遇奖惩挂钩,有效调动起全员投身单位效能建设的热情。

药监局、水务局、人事局等,此项工作做得尤为突出。

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如: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对相关科室、基层分局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进行督查;人行、林牧渔业局、教育局等都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编发督查简报,对正反两方面典型人和事进行公开;县建设局下属建管处,今年以来共开展督查11次,对检查结果专门编发了一期督查通报。

一些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广电局一工作人员因迟到被扣款20元,并通报批评;经贸委一值班人员在清明节假期值班时提前离岗,被扣除值班补助、通报批评外,还要在年终考核中扣2分。

在内部督查中,多数单位都建立有相应台帐,特别注重对窗口服务行为的检查督促,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以保证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健康平稳进行。

4.推进措施更加注重实效。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积极采取个性化的措施,十分注重工作实效,不断加大推进力度:人行、农业局在各自系统内部组织了行政效能建设专题推进活动,并及时对外宣传扩大影响;公安局对机关科室及下属基层单位绩效考核实行‚红黄旗制度‛,每季度考核评比一次,考评对象分三类:基层派出所、一线大队和局机关,考核结果前3名授予红旗单位,后2名为黄旗单位,并将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局机关分管领导一起公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行借助科技手段设立柜台服务星级电子评价器,评价结果每月自动汇总反馈,并直接和职工工资奖金挂钩,达五星级柜员可以转正,有效地增强了员工服务意识;县审计局制作周记卡,用周记卡客观记录每个人一周的工作情况,作为督查台帐;
县工商银行每月开展一次文明检查活动,对营业网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监测,对查出违反规定的人和事及时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县农信社组织开展‚维护十佳荣誉,巩固十佳成果‛文明规范百日竞赛活动;林牧渔业局从领导到职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农业局率先建起全省农业系统示范网站,为行政效能建设提供现代化平台;农行为方便客户改造营业大厅,并准备增设存款机;电信局开展了‚服务提优年‛专项活动,定期检查评比通报;农业资源开发局出台了‚创建‘六型机关’实施意见‛,该意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县交通局、农机局、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司法局等单位和塔集、金北、金南、戴楼等镇行政效能建设基础资料比较完善且收集整理科学规范,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工作有序开展。

所有这些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效能建设向前发展。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虽然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有少数单位工作没有认真开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重视程度不一。

个别单位负责人对行政效能建设重视不够,工作做的不多,牢骚抱怨不少;自己工作不扎实,反而说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走过场。

2、政策理解不一。

有部分单位对县委、县政府44号文件精神理解不够透彻,甚至出现严重偏差。

如:编制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开办事结果、制定创建活动方案等工作明显不符合要求。

3.工作进程不一。

总体看,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按序时进度向前推进,但也有少数单位工作明显滞后,目前已经进入集中教育第二阶段,而有些单位第一阶段还未结束。

4.推进成效不一。

大部分单位建设活动是切实可行并行之有效的,但极少数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迹象,材料虽然不少,
实际工作做得并不多。

综合上述情况,林牧渔业局、工商局、物价局、人行、质监局、供电局、国税局、电信局、地税局、药监局、国土局、盐务局、交通局、农信社、建设局、环保局、水务局、农机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劳保局、卫生局、司法局、计生委、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和塔集、金北、金南、戴楼等镇行政效能建设推进工作做得实在,成效显著。

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通公司、建行、工行、文化局、房管局、招商局、旅游局、规划局、供销社、安监局、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和银集、前锋、黎城等镇相关工作有待切实改进。

各部门接到本通报后,要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热点岗位、一线窗口人员认真学习,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查找不足,切实改进工作,努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行政效能(软环境)建设良好氛围,为‚加快融入苏中板块,率先实现全面小康‛新金湖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金湖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金湖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效能(软环境)巡查通报
抄报:市软建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金湖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12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