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其他小税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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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进口免,已征出口不退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出口免,已征进口不退
二、房产税(总结)
纳税人
注意1.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2.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
不征
合并分立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税收优惠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施工期间免征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高校学生公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廉租房、公租房
居民供热企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三:契税(总结)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税率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收优惠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金额少)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没销售)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不包括外国企业)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予的“正常回扣”(折扣)可以扣除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货物进口后进行安装维修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如下: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市场价格;
交换——价格差额;
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6)居民供热企业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注意:(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区分以房产投资联营和出租的情形
【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应分别计算。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继承是例外的)
一:关税总结:(流转税)
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非发件人)
原则:受益人或所Baidu Nhomakorabea者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不是实际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出口免,已征进口不退
二、房产税(总结)
纳税人
注意1.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2.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
不征
合并分立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税收优惠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施工期间免征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高校学生公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廉租房、公租房
居民供热企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三:契税(总结)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税率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收优惠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金额少)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没销售)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不包括外国企业)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予的“正常回扣”(折扣)可以扣除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货物进口后进行安装维修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如下: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市场价格;
交换——价格差额;
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6)居民供热企业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注意:(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区分以房产投资联营和出租的情形
【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应分别计算。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继承是例外的)
一:关税总结:(流转税)
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非发件人)
原则:受益人或所Baidu Nhomakorabea者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不是实际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