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小税种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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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1、载客汽车、摩托车(每辆)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每吨)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净吨位) 一般情况: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比例税率3%-5%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 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契税。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 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 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 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 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只有第5种情况是特殊的,其余都是 从“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 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 “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 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 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 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 额”。 【特别掌握】 交换价格不相等 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 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 计税依据。
3
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 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 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 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 船税。 征税范围:车辆和船舶。 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提示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 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 税 缴义务人。 【提示3】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 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 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主要复习的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税额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 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个小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序号
税种 纳税人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算 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 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 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 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 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 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 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 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 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时间地点
4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 国家在城市、县城、 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 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 积为准。 内,对使用土地的单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 所有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 位和个人,以其实际 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注: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 从量定额征收 使用税 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 个人。 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依据,按照规定的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 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 税。 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 整。
合同类(10类):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 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关注“技术合同 ”(1)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 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关注“借款 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营业账簿:(1)资金账簿(2)其他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 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未列 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如:税务登记证
5
印花税
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 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 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 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 往中书立、领受、使 人。 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 【提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 征收的一种税。 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提示3】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 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1
房产税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 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 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城市、县城、建制镇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和工矿区(不包括农 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入。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村)内拥有房屋产权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 物(如水塔、围墙等)。 的单位和个人 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 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 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 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2-8项:均为………之次月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 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 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 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 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 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 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 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 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
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国家在土地、房屋权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属转移时,按照当事 来自百度文库(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人双方签订的合同 在我国境内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的单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约),以及所确 位和个人。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定价格的一定比例,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 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 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 一种税。 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 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 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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