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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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22-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522-2)

(一)两款不同的法律效果

1.第一款为向第三人履行,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一16条认定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523条由第三人履行与此相同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624)

2.第二款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应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合同变更权的限制

1.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人约款。

2.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后,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但当事人仍可根据第147条至151条行使撤销权。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得享有的权利请求履行、给付受领、不履行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制履行请求权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优越于债权人的权利,应承受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抗辩(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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