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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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当年度其他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施工单位当年度其他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施工单位当年度其他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在综合评分中扣减)
类别
行为代码
对应省代码
不良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严重行为GSQB1
GSQB1-I
G1SG3-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级扣45分
GSQB1-2

在政府失信联合惩戒中被其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列为黑名单的企业。
直接定为D级扣45分

被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安监、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2分/次
GSQB2-5
G1SG3-7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安监、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3分/次
GSQB2-6
G1SG3-8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4分/次
GSQB2-7
G1SG3-9-I
承担的合同段工程因自身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或一阶段验收中综合评价低于80分(不含不合格)。
0.5分/项
GSQB2-13

其他被认定的不良行为。
1~10分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他行政部门联合惩戒及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认为需增加的。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5分/次
GSQB2-8
G1SG3-9-2
由于从业单位主要责任,已建成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被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扣5-20分
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GSQB2-9
G1SG3-9-4
G1SG3-9-7
其他
G1SG3-6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2
2
发生一般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3
3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1
4
工程项目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1
5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
1
6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
5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2
6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2
7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
8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3
9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
11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
12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序号
行为内容
扣分标准




1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
14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
1
15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
16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施工单位不良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9
检查发现考勤率低于50%的
10分
10
检查发现有工人信息未录入的
10分
11
未设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0分
12
未按要求使用专用账户
10分
13
工人工资发放公示栏内容存在虚假成分
10分
14
5名以上工人聚众到区人社或住建部门进行上访讨薪
10分
15
场区未设置独立的生活区、工作区进出口或未设置工人工资公示栏及维权告示牌
5分
16
未严格按相关要求录入工人信息(如无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无承诺书、无专职用工管理人员、无退场声明),导致工人信息不全的;
5分
17
未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4分
18
开工2个月以上未发放工人工资或未按要求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4分
19
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2分
20
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
30分
5
因用工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工人围堵区政府大门或市政道路进行讨薪的行为(到市级以上政府闹访的则直接扣20分)
20分
6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实行实名制系统管理的;
20分
7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伤保险手续的
10分
8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手续的
10分
施工单位不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扣分值
1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0分
2
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G-1 资质
G-1-05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省住房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项目中标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 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信息录入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手段谋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假,骗取中标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法》 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八条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 行为代码 类别 G-1-01 G-1-02 G-1-03 G-1-04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 标准 6 5 5 5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例》第三十四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 工程 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
G-2-0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5
G-2 承揽 业务
G-2-02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四川)勘察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勘察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5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
C-3-04
勘察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
C-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4

C-3-06
5
C-1-05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
C-1-06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未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五条
6
C-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
C-3质量安全
C-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2
I1-2-07
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I1-2-0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
22
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 标准 6
I1-1-01 I1-1 备案 I1-1-02
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SG)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 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包管理办法》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10051815262545336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0051815262545336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
3.15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
2
3.16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1
3.1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的
2
3.18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
3.19 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5
4
2
全 3.11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3.12 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
3.13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 从事相应工作的
2
3.14 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
1
3.31 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的
1
4.1 在施工中存在非法用工的 队 伍 管 理
1
4.2 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2
4.3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因未履行管理责任,拖欠分 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
4
4.4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恶意讨薪行为的
5
4.5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队 伍 管 理
5
4.6 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4
4.7 通过非正常途径讨要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2
4.8 省外入川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3
5.1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综 5.2 未按要求参加行业管理部门会议的 合 管 5.3 理 5.4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序号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目 录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项目管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勘察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设计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招标代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建设工程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工程担保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注册建筑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建筑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建筑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省外入川的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第五条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

第六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建筑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建筑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省外入川的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第五条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

第六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诚信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验证登记,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录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单位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记录、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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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

3.9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

3.10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
全 3.11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3.12 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
4.4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恶意讨薪行为的
5
4.5 劳务分包企业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5

伍 管
4.6 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4

4.7 通过非正常途径讨要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2
4.8 省外入川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3
5.1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2


5.2 未按要求参加行业管理部门会议的
1

5.3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
5

5.4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5
2

理 1.6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5
1.7 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3
1.8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 证书上岗的
3
1.9 恶意扣押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1
2.1 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
3.2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
3.30 工程竣工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1
3.31 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的
1
4.1 在施工中存在非法用工的
1

伍 管
4.2 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2

4.3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因未履行管理责任,拖欠分 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
2
3.18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
3.19 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2
3.20
从事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 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
3.21 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行为 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扣分 分值
1.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5
1.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5
1.3 未按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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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1.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1

1.5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
3.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 未按规定拆卸或办理移交手续的
2
3.3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 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
3.5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2
质 3.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单独编制施工方案的
3
2.8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
3
市 2.9 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
2

2.10 与招标人签订阴阳合同或签订背离主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2

为 2.11 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3
2.12 应办理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1
3.1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
2.2 投标企业相互串通投标的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
市 2.3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

2.4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3

为 2.5 违反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3
2.6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
2.7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

3.23 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
2
安 3.24 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
3.25 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3

3.26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
2
3.27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取样检测的
3
3.28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2
3.13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 从事相应工作的
2
3.14 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
1
3.15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
2
3.16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1
3.1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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