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油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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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汽油事故案例分析

散装汽油事故案例分析

散装汽油事故案例分析以下是散装汽油事故案例:2019年,黄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出售汽油的上线人员,多次购买散装汽油,储存于私自改装的洒水车内,后加价出售给王某、陈某、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王某、陈某、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黄某某处购得散装汽油,储存于私自改装的车上,再加价出售给私家车车主。

三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2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2020年6月,黄某某在给王某三轮车上的油罐加注汽油时发生火灾,造成他人车辆等财产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分析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王某、陈某、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明知汽油为危险物品,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买卖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检察官提醒:汽油易燃易爆,是国家管制商品,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非法储存、买卖。

通过此案,进一步警醒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不能置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的危险以及严重危及周边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而非法危险作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大家发现路边有此类经营者应及时举报,共同防止此类非法行为及安全隐患再生。

燕山石化法律案件(3篇)

燕山石化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燕山石化法律案件便是这样一个典型例证,它反映了在环保与经济利益之间,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博弈与冲突。

一、案件背景燕山石化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是我国北方最大的石化基地之一,拥有众多生产线和员工。

近年来,燕山石化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周边地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018年,燕山石化因排放超标污染物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引发了一场法律案件。

二、案件经过1. 环保部门查处2018年5月,北京市环保部门对燕山石化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部分生产线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燕山石化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2. 燕山石化不服行政处罚燕山石化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排放污染物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措施已经到位。

于是,燕山石化向北京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3. 行政复议结果2018年7月,北京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燕山石化不服,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燕山石化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法庭辩论。

燕山石化辩称,其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而环保部门则认为,燕山石化的排放污染物仍然超标,且整改措施不够彻底。

5. 法院判决2019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燕山石化的诉讼请求,维持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燕山石化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燕山石化的上诉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燕山石化的排放污染物确实超标,且整改措施不够彻底,故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案件影响燕山石化法律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环保执法和企业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能源环保矿物油质量不合格案

新能源环保矿物油质量不合格案

新能源环保矿物油质量不合格案
新能源环保矿物油质量不合格案是指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一些公司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物油,从而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这种案件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不合格油品的排放会导致空气污染,加重大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对环境造成影响,对周围居民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2. 新能源环保矿物油质量不合格可能会引发火灾或爆炸等安全问题,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3. 不合格的矿物油可能对机械设备造成损坏,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转,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4. 不合格油品的使用可能对机动车辆的发动机和排放系统产生损害,降低燃烧效率,增加尾气排放。

对于这种案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展开调查,严厉打击违法售油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环境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新能源环保的认知,引导人们购买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共同营造良好的能源环保氛围。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四会无照经营成品柴油)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四会无照经营成品柴油)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四会无照经营成品柴油)【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马市监稽罚字〔2021〕443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处罚日期】2021.07.07【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马鞍山市【处罚对象】杨四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41当事人:杨四会2021年6月21日,我局收到花山区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移交函》,《线索移交函》显示:我办接到江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发现牌照号为皖EQ3691的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在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销售活动,涉嫌无照经营。

现将该线索移交给你单位,请认真予以核查。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雨山河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院内停车场对该车辆进行检查,现场停放有当事人所有的东风小康牌面包车(车牌号:皖EQ3691)1辆,车内有白色塑料桶、加油计量显示器、加油枪等加油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辆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6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7日,我局对该车辆(车牌号:皖EQ3691)采取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成品柴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3日开始经营,经营时间截止至2021年6月20日。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13日购进成品柴油60升、2021年6月15日购进成品柴油60升、2021年6月16日购进成品柴油40升,购进价格4.6元/升。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销售了1次,销售数量为50升,销售价格均为5.1元/升,销售给花山区桥山停车场附近停靠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从办理中石油某加油站案件引发思考

从办理中石油某加油站案件引发思考

从办理中石油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一案引发的思考2009年6月10日,按照鄂工商市函【2009】8号《关于开展成品油质量不定向监测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委托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在对我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进行不定向监测中,发现中石油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93号车用乙醇汽油、97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轻柴油,于是依法立案,对其进行了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453174.9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通过此案及成品油系列全过程办理,笔者体会很深,认为有如下事项在今后的成品油市场监测现场及案件调查、办理过程中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抽检现场应做好五个确认1、确认办案人员职责分工。

通常加油站面积均较大,在现场检查执法时要合理利用人员,掌握各类资料,为下一步的检查打好基础。

现场检查至少需要出动检查人员3人,明确具体分工:1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查看被抽检对象的主体资质;1人查看液位仪上的数量和罐容资料,查看发油平台台帐,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人配合抽检机构依法对成品油进行取样。

2、确认掌握油罐、输油管线等专业名词、概念及功能。

加油站的油罐大体可分为重油罐、轻油罐和化工罐三种。

从外表上看,有加热装臵的一般为重油罐,汽油罐和柴油罐的区别可以从呼吸阀和内浮顶可以看出,柴油罐也可以用来装化工原料。

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不仅要区分油罐的类别,还要区分油罐的进出管线。

因油品具有可溶性、混合性等特点,在日常的管理和收发油品的过程中,稍不注意或错误操作,就会产生多种物质混合,结果很可能导致油品的不合格,所以,要注意区分好油罐管线分布,重点要查清进油时油品所经过的管线。

在对管线进行检查时应注意区分种类:一是专管专用,进出分开:这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方式,不会与其它油品混合。

二是单管进出:出油管线可能连通了其它油罐,看通往发油平台的管线和另外几个油罐是否相连,查清其它油罐是否有存油,常闭阀门是否关闭。

三是混合管线:对这类管线要注意查清本次进油前曾进过何种油品,收油后是否清仓顶水;管线是否存油,本批产品分别进几个油罐,分开进还是同时进。

加油站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加油站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加油站,由于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造成多人受伤,部分车辆损毁,经济损失惨重。

经调查,该加油站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包括员工操作不规范、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等。

二、案例分析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员工操作不规范:员工在加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加油站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安全培训、考核等方面存在漏洞。

2.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本案中,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消防设施不完善:加油站消防设施配置不足,灭火器数量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2)消防设施维护不及时:加油站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正常使用。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加油站因违规操作导致火灾事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损害赔偿:受害者因火灾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加油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受害者因火灾事故遭受精神痛苦,加油站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加油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加油站因违规操作导致火灾事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加油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1)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不合格油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案例

不合格油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案例

三、具体条文---中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条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 成品油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 1、罚款187410.79元;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2、没收违法所得821.97元。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 罚款60332.32元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8万至20余万的罚款
8 4家加油站
4家加油站在抽查中被 拟被处以4万元以上6万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现清净性不合格 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法规汇总 ⑴中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⑸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宁夏曝光10起食品违法案件

宁夏曝光10起食品违法案件

宁夏曝光10起食品违法案件作者:来源:《食品安全导刊·中旬刊》2018年第09期今年以来,宁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先后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488起,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将2018年上半年全区食品安全行政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夏福之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案2018年1月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体系检查时,发现宁夏福之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工业氢氧化钠(烧碱)生产食用油违法行为,当即交由贺兰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办。

经查,该公司自2017年10月先后从青铜峡、内蒙古乌海等地购进工业氢氧化钠(烧碱)14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一级食用玉米油111.12吨(案发后已全部召回),涉案货值金额74.9717万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利明国未依法取得许可,经营碘盐案2018年1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利明国(自然人)在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的家中存有大量无标签的“碘盐”,涉嫌无证销售食盐,当场依法予以查封。

后经检测,预包装无标识食盐的碘含量为1.21mg/kg,散装颗粒食盐的碘含量为1.25mg/kg,均远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用碘盐含量30mg/kg的限值。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经营国家为防病禁止经营食盐的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安全法律案例(3篇)

加油站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油站数量不断增加,加油站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加油站作为能源供应的重要场所,涉及众多人员、车辆及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但仍有部分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加油站安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加油站安全管理提供借鉴。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加油站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加油员违规操作,在加油过程中,由于静电火花引发汽油蒸气爆炸,导致火灾事故。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加油站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加油站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2)加油员未按照《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反了加油站安全操作规范。

(3)加油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法律责任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例分析及启示1. 案例分析本案中,加油站管理人员、加油员及加油站均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加油站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加油站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加油站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油站作为能源供应的重要环节,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加油站法律案例,分析加油站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应对策略。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加油站因涉嫌销售不合格汽油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加油站销售的汽油中掺有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此次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给加油站行业敲响了警钟。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1)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

(3)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公共利益。

三、加油站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1. 产品质量风险(1)风险描述:加油站销售不合格的汽油、柴油等能源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

(2)应对策略:①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所售产品进行定期检验。

③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2. 环境污染风险(1)风险描述:加油站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如油罐泄漏、油品挥发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应对策略:①加强对油罐、管道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对污染源进行控制。

③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及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3. 安全生产风险(1)风险描述:加油站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风险,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应对策略:①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②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贩卖私油法律后果(3篇)

贩卖私油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逐年增加,石油需求量也随之攀升。

然而,在市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事贩卖私油的活动。

贩卖私油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贩卖私油的法律后果。

一、贩卖私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销售伪造的、变造的、虚假的、过期失效的、掺杂掺假的、以次充好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伪造、变造的发票、许可证、印章、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贩卖私油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贩卖私油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贩卖私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私油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消费者车辆损坏,经营者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贩卖私油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 社会影响贩卖私油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海油倒卖油品案例分析报告

海油倒卖油品案例分析报告

海油倒卖油品案例分析报告近日,一起涉及海油倒卖油品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一家名为海油公司的企业,该公司涉嫌倒卖过期、质量不合格的油品,并通过伪造相关证件和文件来掩盖其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供有关倒卖油品的警示和启示。

首先,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些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风险。

海油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油品倒卖给消费者,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企业应该时刻将社会责任置于首位,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案件暴露出了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

海油公司在倒卖油品的过程中伪造证件和文件,企图掩盖违法行为,这说明监管部门在对企业的监管中存在着漏洞。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

此外,该案件也提醒我们,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应该选择有信誉、有资质的企业购买产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质量检验报告,确保购买到安全合格的产品。

同时,消费者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该案件对于企业应该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警示作用。

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海油倒卖油品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思的机会。

我们要引以为戒,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

企业应该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安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油品法律案例(3篇)

油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市消费者王某驾驶一辆私家车到某加油站加油。

加油后,王某发现车辆动力明显下降,油耗增加。

经过多次检查,王某发现车辆发动机出现严重故障,疑似是因为加油站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导致的。

于是,王某将某加油站告上法庭,要求加油站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加油站销售的不合格油品是否构成产品质量不合格?2. 某加油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不合格油品的问题,法院经调查发现,某加油站销售的油品未达到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导致王某车辆发动机损坏,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某加油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导致王某车辆发动机损坏,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加油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六、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不合格产品。

2. 消费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加油站法律风险案例(3篇)

加油站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市某加油站,成立于2005年,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经营汽油、柴油等油品,同时提供汽车美容、维修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该加油站生意日益红火,吸引了大量顾客。

然而,由于加油站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导致了一系列纠纷和诉讼,给加油站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二、案例经过1. 燃油质量纠纷2018年,某顾客在该加油站加油后,发现汽车发动机出现故障。

顾客认为加油站提供的燃油质量不合格,导致汽车发动机损坏。

顾客与加油站协商未果,遂将加油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2. 汽车美容纠纷2019年,某顾客在该加油站进行汽车美容服务,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汽车漆面出现划痕。

顾客要求加油站赔偿损失,但加油站以“顾客同意”为由拒绝赔偿。

顾客遂将加油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用。

3. 汽车维修纠纷2020年,某顾客在该加油站进行汽车维修,维修过程中,加油站工作人员误将顾客的汽车零件更换为劣质零件。

顾客发现后,要求加油站赔偿损失。

加油站以“顾客同意”为由拒绝赔偿。

顾客遂将加油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三、案例分析1. 燃油质量纠纷该案例中,加油站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是燃油质量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加油站作为燃油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燃油质量负责。

加油站未对燃油进行严格检测,导致顾客的汽车发动机损坏,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加油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汽车美容纠纷该案例中,加油站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是服务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加油站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顾客的汽车漆面受损,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加油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汽车维修纠纷该案例中,加油站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是维修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关于使用不合格加油机违法所得的答复

关于使用不合格加油机违法所得的答复

关于使用不合格加油机违法所得的答复
120升的油箱,加油站的加油机竟然显示加了161升汽油。

去年底,有网友在网上发视频举报位于四川省盐亭县黄甸镇的一家加油站存在严重计量问题。

此事后续处理结果如何?
记者获悉,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近日依法查处黄甸王程加油站破坏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加油机)案,该加油站被依法没收非法所得30.03万元。

据了解,2021年11月3日,车主周某到该加油站加油,其厢式货车120升的油箱加了161升仍未加满,双方发生争议,周某向12345投诉。

接到投诉后,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对当事人的3台加油机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组织盐亭县计量检测所进行检测。

经检定,3台加油机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第六款通用技术要求,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加油机于2021年5月11日经检定合格后,加油站自行以1000元的报酬请人加装电脑后台程序,以破坏其计量准确度。

当事人违法期间共购进0号柴油46.45吨,通过涉案加油机销售41.42吨,销售金额30.03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加油机、违法所得30.03万元,处罚款0.2万元。

加油站法律法规与安全监管

加油站法律法规与安全监管

04
加油站环境保护要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 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
针对加油站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规定,包括排放标准、污染 治理措施等。
加油站环保设施与设备
油气回收系统
噪声控制设备
执法监督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加油站 法律法规与安全监管的执 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 到有效执行。
02
加油站安全监管规定
加油站建设与验收规定
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等方面的规定。
加油站建设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加油站建成后,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验收标准应包括安 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方面。
事故报告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依法处
理。
内部问责
加油站内部应建立问责制度,对 安全事故进行内部问责,以强化
安全管理。
整改与预防
针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管理 、应急处理措施、消防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
员工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意识宣传
通过悬挂安全标语、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时刻提醒员工注 意安全。
安全意识考核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考核,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再培训和考核 ,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杭地海罚〔2022〕2099)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杭地海罚〔2022〕2099)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杭地海罚〔2022〕2099)【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杭地海罚〔2022〕2099【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0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2.03.25【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孙忠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5:33处罚名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称行政处罚决定杭地海罚〔2022〕2099书文号被处罚孙忠伟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5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杭州***水域检查时,发现***货00919多用途船排放的发动机尾气较黑且浓,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船停靠,并抽取该船燃油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经检验,孙忠伟所有的***货00919多用途船实际使用的船舶燃油硫含量为48.2mg/kg,超过了内河船舶船用燃油硫含量的标准。

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前来杭州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内河执法大队二中队接受调查。

2022年3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同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孙忠伟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假冒伪劣油品处罚

假冒伪劣油品处罚

假冒伪劣油品处罚假冒伪劣油品问题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假冒伪劣油品是指在油品销售和供应环节,有意伪造或掺杂劣质物质的行为。

这类油品往往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消费者和经济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和危害。

首先,假冒伪劣油品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劣质油品可能含有有毒物质,如铅、苯等,长期使用将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潜在危害。

此外,这些油品可能无法满足高速、高温等特殊工况下的要求,从而导致机械设备故障、事故发生。

其次,假冒伪劣油品的流通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它们以低廉的价格混入市场,导致正规厂商的产品无法竞争,从而给制造商带来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同时,消费者被迫购买假冒伪劣油品,不仅浪费了金钱,还无法获得正常的产品性能和保障。

此外,假冒伪劣油品的存在还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正规企业因无法抵御低价产品的冲击而面临倒闭甚至破产的风险,从而导致失业问题和经济衰退。

同时,因为假冒伪劣油品给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也将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假冒伪劣油品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强化法律制裁和宣传教育,我们才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油品问题的蔓延,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假冒伪劣油品处罚》综上所述,假冒伪劣油品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强化法律制裁和宣传教育,我们才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油品问题的蔓延,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假冒伪劣油品处罚》近年来,假冒伪劣油品问题在社会上愈发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危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产品质量,立法机关决定采取立法措施加强对假冒伪劣油品的处罚。

近年来,假冒伪劣油品问题在社会上愈发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危害。

陈某不服某县质监局以销售不合格汽油对其行政处罚案

陈某不服某县质监局以销售不合格汽油对其行政处罚案

陈某不服某县质监局以销售不合格汽油对其行政处罚案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某县质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定期抽检任务要求,到XX加油站进行汽油定期抽检,当时该站在售的汽油未明示质量等级仅标明售价3.00元/升,执法人员根据当日与该站相邻加油站93号汽油的售价3.00元/升,且日前城关地区93号汽油销售指导价为2.91元/升的情况,按照“同区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将该站该日在售的3.00元/升的汽油按照93号汽油进行登记抽检,【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3
【相关文献】
1.质监局是否对辖区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有行政处罚权?
2.对“销售不合格铝型材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3.对“销售不合格服装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4.案例分析--陈××不服C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5.浅析环保部门对企业二次违法处罚中的行政裁量——以成都市民陈伟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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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具体条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 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 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 成品油的;
二、具体条文---厦门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 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 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 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市市中党家 4 庄镇鲁达加油站
等6个加油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法》
《成品油零售批准经营证书》 暂缓年审 市工商局将依据《产品质量 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一、案例(续)
序号
相关方
涉及货物量及不合格原 因
5 焦 罚2作0一万加元油站被油品不合格
相关法律依据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3
珠海开发中心海 上加油站
硫1未20含获吨量违,法0销.所3货1得8款9。%9,9906号00柴元油,违 量 《 第反 法 中 四了 华 十》人 九《 第民 条中 十共 规华 三和 定人 条国 处民 第产 罚共 二品和 款质国 ,量产 根法品 据质》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0 号柴油; 2、罚款999600元,
涉及不合格油品 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案例
目录
一、相关案例 二、法律法规汇总 三、具体条文
一、案例
序号
相关方
涉及货物量及不合格原因
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中国石油天然气 机械杂质0.009%,0号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1
股份有限公司河 通柴油27601升,销售金 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 1、罚款187410.79元; 北唐山销售分公 额187410.79元,获利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2、没收违法所得821.97元。
司第二加油站 821.97元
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河 水分0.06%,93号油品 2 北唐山销售分公 8656升,销售金额 司第五十三加油 60332.32元 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罚款60332.32元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 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具体条文---中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 被罚20万元
6 滕州两家加油站油品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13条第二款
7
大邑城南等加油 因机械杂质和水分,

90#汽油被认定不合格
8万至20余万的罚款
8 4家加油站
4家加油站在抽查中被 发现清净性不合格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拟被处以4万元以上6万 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法规汇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中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⑸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⑺厦门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具体条文---中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具体条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
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
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 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三、具体条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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