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空器适管理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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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应该对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撰写:概述部分: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现为航空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作为一种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它不仅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还能够在各种复杂环境下进行任务执行。

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操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安全操控是指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际操作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这个过程包括了多个环节,从航空器的飞行前准备到飞行操作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防控,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与规定。

其中,法规部分是整个安全操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研究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探讨法规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将从定义和分类开始,介绍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以及对安全操控的重要性进行总结。

最后,我们将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法规部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各领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在实践中,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规定,才能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作安全,并为相关行业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发展机遇。

(注:文章1.1 概述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等四个方面。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背景和现状,引起读者的兴趣。

然后,说明本文的结构,即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及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接下来,详细阐述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的分析和研究,探讨其对安全操控的重要性和作用,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最后,通过总结本文将给读者带来的价值和收获,进一步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轻型运动类飞机适航审定

轻型运动类飞机适航审定

轻型运动类飞机适航审定轻型运动类飞机适航审定是指对轻型运动类飞机进行合规性和适航性的评估和认证过程。

适航审定的目的是确保飞机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航空安全标准,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轻型运动类飞机是指结构简单、重量轻、飞行性能较低的飞机。

这类飞机通常用于娱乐飞行、个人飞行和航空运动比赛等活动。

与传统的大型商用飞机相比,轻型运动类飞机具有更低的成本和更灵活的操控性能,因此受到越来越多飞行爱好者的青睐。

轻型运动类飞机的适航审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首先,制造商需要提交详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包括飞机的结构、材料、动力系统、操纵系统等方面的信息。

审定机构会对这些文件进行仔细的审核,确保飞机的设计符合航空工程的基本原理和安全标准。

制造商需要进行飞机的实物制造和装配。

在这个过程中,审定机构会派遣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飞机的制造过程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可靠。

制造商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以证明飞机的制造质量达到要求。

一旦飞机制造完成,就需要进行适航性测试。

这些测试包括飞机的地面测试和空中试飞。

在地面测试中,飞机的各个系统和部件会接受各种试验,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在空中试飞中,飞行员会对飞机的飞行性能、操纵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适航审定机构会监督和评估这些测试,确保飞机符合适航要求。

适航审定完成后,飞机才能获得适航证书,允许投入商业运营或私人使用。

适航证书是飞机适航审定的最终结果,也是飞机合法运营的重要凭证。

在获得适航证书后,飞机的运营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飞机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以保证飞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轻型运动类飞机适航审定是保障飞机安全和适航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的设计审核、制造检查和适航性测试,确保飞机符合航空安全标准,为乘客和机组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飞行体验。

适航审定的过程需要制造商和审定机构的紧密合作,以确保飞机的安全和合规性。

只有通过适航审定并获得适航证书的飞机,才能在空中自由翱翔,为飞行爱好者带来无限的乐趣。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

航空运动类飞行器管理规定一、航空运动管理办法二、关于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家九部委:《航空运动产业发展规划》航空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促进航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六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

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二)所用航空器和航空器维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颁发的有关规定。

(三)训练场地必须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飞行区域和空域必须获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修订情况说明2019年9月1、21部在适航审定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与适航审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章的关系是什么21部是适航审定管理中的重要和基础性管理类的规章,规范了除国籍登记管理和无人机适航审定管理以外的所有适航管理证件的管理内容。

目前,民航法之下的行政法规,和适航审定业务相关的包括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无人机管理条例。

国籍登记条例及其之下的45部规定的是国籍登记管理的内容,无人机管理条例及其之下的92部规定了无人机管理内容(包括适航审定管理内容)。

其它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均由适航管理条例和其之下的21部予以规定。

23/25/26/27/29/31/32/33/34/35/36/53/55部等技术规章都是落实21部行政许可批准所依据的技术规章,都由21部予以引用。

2、和现行21部相比,新版21部有什么突出的特点架构的重组是一个突出特点。

此次21部修订是在现行21部内容的基础上做了全面重新改写。

规章架构、条款编号、文字表述都有非常大的变动。

另一个特点是语言力求通俗易懂。

同时,还将编写一份21部的解读材料,与21部同步发布,补充21部未说清说透的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实现了管理的完整性。

此次修订21部,将航油航化管理内容也纳入进来,未来的53部和55部将仅作为航油航化审定的技术标准。

另外,此次修订明确了一些近些年已经逐步实践的理念,如基于风险管理、基于体系管理、分类精准管理等。

3、新版21部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体现了怎样的编写理念新版21部修订按照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写。

实事求是,是根据我国适航审定发展现状和水平,基于适航审定系统和工业企业实践反馈,进行编写,充分体现了规章编写的自主性;促进发展,是根据民航局促进国产航空产品研制水平提升、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真情服务工业企业的指导精神进行编写。

4、新版21部草稿的架构是怎样的新版21部分为十个章节,分别是:(一)总则、(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三)证件类别及适用性、(四)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批准、(六)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七)航空油料供应企业和检测单位批准、(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批准、(九)外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批准、(十)法律责任和附则。

超轻型、轻型运动、正常类飞行器介绍

超轻型、轻型运动、正常类飞行器介绍

超轻型飞行器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轻型运动类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定义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轻型运动直升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1)700公斤(154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2)750公斤(165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2.轻型运动直升机,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90节校正空速。

除轻型运动直升机外的其他航空器,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对于无动力滑翔机,不可超越速度(Vw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1)不超过49节校正空速。

5.包括飞行员在内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如果具有座舱,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7对于动力航空器,发动机为电动发动机或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8.对于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螺旋桨为定距螺旋桨或者地面可调桨距螺旋桨。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八章特许飞行证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第十三章修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发布的适航规章及

发布的适航规章及

发布的适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参考资料适航管理文件单价(元)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规章汇编上下册两本(收集截至2008年6月30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与适航审定相关的16部规章) 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英文) 30.00 AA2002153 关于颁发“民用飞机安装TAWS有关问题”的通知 50.00 AC93001 AR93001R2 编制说明 50.00 AR93001R2 民用飞机运行的仪表和设备要求 100.00 AR93002 关于下发初级类航空器适航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0.00 技术标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汇编(CTSO合订本) 300.00 飞机厨房手推车,物品箱及相关组件(CTSO-C175)技术标准规定 50.00 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修订航空·航空器·航空器适航管理 50.00 维修大纲制订文件MSG-3(第二次修改版) 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中英文) 60.00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及程序合订本 80.00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培训教材 60.00*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90年8月8日发布,2007年3月15日第三次修订实施) 150.00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2004年10月12日第三次修订) 200.00 CCAR-27R1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150.00 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150.00 *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2007年3月15日发布) 100.00 CCAR-33R1中国民航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3月) 120.00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02年3月) 80.00 CCAR-35 螺旋桨适航标准(相当于至FAR35部第11号修正案) 50.00 *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4月) 200.00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30.00 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30.00 CCAR-45-R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1998年6月10日修订重新发布) 50.00 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2日制定) 50.00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30.00适航管理程序及其修订AP-00-02 航空器适航部门代号和适航检查员代号及印章与名片的要求 30.00 AP-01-02R1 适航规章及法规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50.00 AP-21-01R2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2006年) 200.00 AP-21-02 关于国产民用航空产品服务通告管理规定 50.00 AP-21-03R3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150.00 AP-21-04R3 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2004年12月1日) 150.00 AP-21AA-05R2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2008年) 200.00 AP-21-06R3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100.00 AP-21-07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适航证件的编号规则 50.00 AP-21-08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 50.00 AP-21-09 进口航空产品及其零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中英对照) 50.00 AP-21-10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使用程序 50.00 AP-21-11 中国MD-90项目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试行) 100.00 AP-21-12 生产制造主管检查员工作程序 80.00 AP-21-13 代表外国适航当局进行生产监督的工作程序 60.00 AP-21-14 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80.00 AP-21-15 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 50.00 AP-21-AA-2009-17 ARJ21 飞机预投产管理程序 80.00 AP-39-01R1 适航指令的颁发和管理程序 60.00 AP-45-01R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 50.00 AP-183-04R1 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 80.00 AP-183-05 民用航空测试设备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 30.00 AP-183-06 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 30.00已发布的适航咨询通告AC-00-01 双边适航协议及民用航空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制定程序和协议汇编 30.00 AC-00-AA-2008-02 适航培训课程目录 50.00AC-21-01 发现和报告未批准的航空零件 30.00 AC-21-02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审查方法 50.00 AC-21-04 供应商的监督 50.00 AC-21-05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 100.00 AC-21-06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 100.00 AC-21-07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 100.00 AC-21-08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标准 100.00 AC-21-09 飞艇适航标准 100.00 AC-21-10R6 已获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目录第一部分进口民用航空产口上中下册 (2007年7月16日) 900.00 AC— 21— 11R3 民航航空器及航空发动机型号书写指南 80.00 AC-21-12 初教六型军转民用飞机适航检查程序(暂行) 100.00 AC-21-1317 航空器高强辐射(HIRF)保护要求 100.00 AC-21-AA-2008-213 研发试飞和验证试飞特许飞行证颁发程序 80.00 AC-21.25 运输类飞机持续结构完整性大纲 50.00 AC-21-AA-2009-25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政策指南 50.00 AC-25-AA-2008-2 运输类飞机炭刹车盘替换件合格审定符合性方法 80.00 AC-25.1191-1 “1301”固定灭火瓶的批准 30.00 AC-25.1301-1 获得CTSOA的航空集装单元在运输类飞机上的安装批准 30.00 AC-25.1529-1 审定维修要求 30.00 AC-25.735-1 刹车磨损限制要求 30 AC—36—AA-2008 航空器型号与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300.00 AC-36-AA-2008 航空器型号与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附件) 200.00 AC-183-01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工作程序手册编写指南 100.00按年度汇编,包括所有机型每年颁发的适航指令适航指令手册(FAA-AIR-M-8040.1 1994年5月) 150.00 运五(B)型飞机使用维修经验汇编 200.00(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200.00 本次修订于1998年2月25日获得ICAO理事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轻型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 法规部分

轻型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 法规部分

轻型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无人机技术的不断成熟,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无人机的飞行安全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在民航领域。

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无人机的法规与规定,以确保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飞行安全。

本文将重点讨论轻型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法规部分,并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无人机的注册规定1. 根据《轻型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任何轻型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和操作者都必须在无人机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并获得注册号码,未注册登记的轻型民用无人机将禁止飞行。

2. 注册规定包括:所有者尊称、位置区域、通联方式,无人机序列号和型号等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所有者和操作者应当对其名下未过期的轻型民用无人机持续执行登记。

二、飞行规定1. 根据《轻型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轻型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应符合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飞行安全。

2. 飞行规定包括:飞行场地选择和飞行区域划定、飞行高度限制、飞行环境条件限制、飞行时间限制等。

3. 未经批准,禁止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要工程设施和设施周边、市容市貌重要保护区域、禁飞区等地区飞行,并应遵守其它相关规定。

三、驾驶员资质和考核1. 根据《民用航空法》和《轻型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轻型民用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无人机驾驶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2. 驾驶员资质和考核包括:无人机飞行基本技能和飞行理论知识考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飞行经验要求等。

3.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飞行规定,并保持良好的飞行纪律,确保飞行安全。

四、飞行日志和事件报告1. 根据《轻型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所有者和操作者必须保留并填写无人机飞行日志,在飞行结束后及时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6个月以上。

2. 飞行日志内容包括:飞行日期和时间、飞行场地、飞行高度、飞行时长、飞行路线等。

3. 发生意外或飞行事故时,无人机所有者和操作者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7.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解读近日,民航局印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手续。

此次《管理办法》的印发,对于广大航空爱好者和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来说,再次减轻了负担,降低了门槛,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蓬勃发展打下了基础。

通用航空逐年热配套政策需求高低空飞行爱好者张永辉早在2003年就开始在飞行俱乐部学习飞行,2008年开始成立自己的飞行俱乐部。

谈到早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他说:“当时的非经营性通航登记制度门槛很高。

尤其是对使用超轻型飞行器从事非经营性通航活动的配套政策明显不足,爱好者们飞行难度很大。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航空消费”“积极发展个人使用、企业自用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

当年,民航局就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简化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将创新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十三五”期间,民航局采取一系列通用航空“放管服”措施,如降低运动、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考取难度、体检标准;增设通用航空体检服务站,方便相关人员体检;积极协调配合中央空管办、四川、湖南等地方政府,努力促进空域资源释放,方便通用航空飞行等。

全国每年举办的通航大会、发展论坛和飞行表演达到10余场。

“近年来,民航局密集出台了很多有利于通航发展的政策、法规等,制度越来越健全,我感受到民间爱好者的飞行意愿越来越高涨,活动越来越规范。

”张永辉说。

前不久民航局印发的《“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指出,通用航空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多领域民航强国建设的关键举措,强调了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意义。

航空器适航要求

航空器适航要求

航空器适航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旨在确保航空器在飞行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要求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并由各国的民航局进行制定和执行。

航空器适航要求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设计、构造、材料、系统、操作和维护等,以确保飞机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设计要求在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设计要求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强度要求: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静态和动态载荷,因此需要满足一定的结构强度要求。

这涉及到材料的选择、结构的设计、螺栓连接、梁柱系统等。

2. 控制和操纵要求:航空器的控制和操纵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确保飞行员能够准确、快速地对飞机进行操纵。

这包括操纵杆、螺旋桨、舵面、襟翼等。

3. 电气和电子系统要求:现代航空器中,电气和电子系统在飞机的控制、导航、通信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航空器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4. 燃油系统要求:航空器的燃油系统不仅要能够提供足够的燃油供应,还要确保燃油的存储和输送的安全和可靠。

这包括燃油箱的设计、燃油泵、燃油过滤器等。

5. 座舱和客舱要求:座舱和客舱是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工作和生活空间,因此必须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要求。

这包括座椅的设计、灯光设备、氧气系统、紧急出口等。

二、构造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中,构造要求是指航空器的组装和装配要求,以及相关结构件的材料、加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构造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装配和拆卸要求:航空器的装配和拆卸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完整和功能正常。

2. 数字化制造要求: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航空器的制造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数字化制造技术。

数字化制造要求包括数字化设计、虚拟装配和数字化检验等。

3. 结构件材料和加工要求:航空器的结构件必须使用符合特定标准的材料,并且经过特定的加工工艺,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航空器适航管理

航空器适航管理

航空器适航管理2009-06-18 17:27:44|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订阅1.适航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其英文字词是“Airworthiness"。

英国牛津字典对适航的解释是“fit to fly”,意思是适于飞行。

1980年美国科学院在《改进航空安全性》的报告中给出的定义是:“适航性是“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

”1983年日本《航空宇宙辞典》中对适航性的定义是:“从确保安全的立场出发,民用航空器的性能、强度及构造特性、装备程度、方法的总称。

”1992年德国联邦航空局对适航性的定义是:“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符合于可接受的安全标准和达到适当的要求(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下),并具有与可接受的大纲一致的维修。

”总之,适航性这个专有词的出现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因此,适航性总是与政府机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性的控制联系在一起。

2.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别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它标准的最大不同点在于: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Regulations)的一部份,具有强制性。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体现在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本身就是法规或被纳入法规体系。

所谓最低安全标准,一是表明为保障飞行安全、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适航标准中处处都体现着这种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平衡。

适航标准的制定又是务实的,即适航标准的制订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特别是以空难事故的调查结果为背景的。

因此适航性标准中所规定的符合性方法也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

总之,适航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标准。

按照适航标准所进行的适航性审定工作,既不同于科研成果的鉴定,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检验或验收。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P-21-AA-2019-31下发日期:2019年月日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目录1总则 (1)1.1目的 (1)1.2依据 (1)1.3撤销 (1)1.4相关文件 (1)1.5适用范围 (2)1.6背景说明 (2)2定义和缩略语 (4)2.1定义 (4)2.2缩略语 (7)3生产许可审定 (9)3.1申请 (9)3.1.1申请人资格 (9)3.1.2申请资料 (9)3.1.3权益转让协议书的要求 (11)3.1.4申请资料审查 (14)3.2受理及审查 (15)3.2.1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 (15)3.2.2审查组 (17)3.2.3生产许可审定活动 (19)3.2.4生产许可证与型号合格证同时申请的情况 (22)3.3颁证 (22)3.4审查记录及存档要求 (23)3.5证件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24)3.6生产许可证更改 (24)3.6.1生产许可证主证更改 (25)3.6.2许可生产项目单更改 (26)4零部件的生产批准 (29)5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 (30)5.1概述 (30)5.2日常管理与监督 (30)5.2.1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状态 (31)5.2.2最低审查频次 (32)5.2.3生产设施的选择 (33)5.2.4日常管理与监督年度计划 (34)5.3随机管理与监督 (35)5.3.1质量系统重要更改审查 (35)5.3.2使用困难调查 (37)5.3.3非计划审查或调查 (38)6基于产品的系统审查要求 (39)6.1质量系统审查 (39)6.1.1质量系统审查适用范围 (39)6.1.2质量系统审查活动日程 (39)6.1.3质量系统审查的实施 (41)6.1.4质量系统审查的记录 (47)6.2供应商控制审查 (49)6.2.1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供应商控制职责 (49)6.2.2供应商控制审查计划 (51)6.2.3供应商控制审查的实施 (53)6.2.4供应商控制审查的记录 (55)6.3主管检查员审查 (55)6.3.1主管检查员审查计划 (55)6.3.2主管检查员审查的实施 (56)6.3.3主管检查员审查的记录 (56)6.4产品审查 (56)6.4.1产品审查特征的选择 (57)6.4.2产品审查要点 (58)6.4.3产品审查的记录 (60)6.5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 (60)6.5.1不符合项记录 (60)6.5.2不符合项通报 (61)6.5.3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61)7文件和记录的保存和移交 (62)8违规的调查和处理 (63)9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权利及委任制造检查代表 (64)10其他 (66)11附则 (67)12表格及填表说明 (68)12.1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68)12.2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审查表 (71)12.3生产许可审定项目审查报告 (74)12.4不符合项记录表 (77)12.5质量系统文件审查问题记录表 (80)12.6发现问题通知书 (82)12.7纠正措施答复 (84)12.8生产许可证主证 (87)12.9许可生产项目单 (91)12.10生产设施地址及生产能力范围清单 (94)12.11生产批准/证件管理活动记录 (96)12.12审定信函 (100)12.13生产许可证更改申请书 (102)12.14生产许可证更改审查报告 (105)12.15零部件制造人质量系统/质量系统重要更改审查报告10812.16生产批准书持有人风险等级评定表 (111)12.17日常管理与监督年度计划 (114)12.18供应商控制审查年度计划 (116)12.19主管检查员审查年度计划 (118)12.20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适航性声明 (119)12.21生产审查员转正评价表 (122)12.22生产审查组长转正评价表 (123)13附录 (124)附录1表格清单 (124)附录2审查项目及活动的编号规则 (126)附录3从事生产批准和监督工作的局方人员的资格要求 (128)附录4质量系统审查准则 (131)第O节组织管理 (134)第一节设计资料控制 (138)第二节与设计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协调 (145)第三节文件控制 (147)第四节人员能力和资格 (150)第五节供应商控制 (152)第六节制造过程控制 (164)第七节检验和试验 (187)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和控制 (214)第九节检验和试验状态 (221)第十节不合格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控制 (223)第十一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30)第十二节搬运和存储 (231)第十三节质量记录的控制 (238)第十四节内部审核 (240)第十五节航空器维护 (242)第十六节使用反馈 (245)第十七节质量疏漏 (249)第十八节向局方的报告 (251)生产许可审定流程职责说明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1总则1.1目的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规范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智慧树答案航空法概论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智慧树答案航空法概论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1784年巴黎政府发布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1919年在巴黎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法律问题的国际条约《巴黎航空公约》答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1784年巴黎政府发布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1919年在巴黎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法律问题的国际条约《巴黎航空公约》2.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中,我国加入了哪些公约?答案: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3.1996年3月1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前已由全国人大修改了()次。

答案:五次4.华沙公约体系中,我国批准加入了哪些公约?答案: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5.《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为?答案:海牙公约6.芝加哥会议后第一个重要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什么?答案:百慕大协定7.巴黎公约的生效时间?答案:1922年7月11日8.什么时候我国开始民航史上著名的“军转民”壮举?答案:1980年9.国际航空法正式形成的标志是什么?答案:巴黎公约10.以下哪些是通用航空活动的特点?答案:易受天气因素影响;活动空间范围大;时效性强;机动灵活性第二章1.以下哪些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临时禁区设置条件?答案:紧急时期;非常情况;公共安全2.以下哪些属于我国划分的飞行情报区?答案:北京;广州;乌鲁木齐;沈阳3.第四航权是指?答案:目的地上客权4.以下哪些属于第五航权“中间点”的情况?答案:在起点以近;在终点以远;起点与终点之间5.2020年我国试点开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货运尚未包括客运的第七航权。

答案:错6.以下关于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中规定正确的是?答案:明确申请程序和监管要求;在海南与中国境内其他地点无中途分程权;在海南与中国境内其他地点之间无串飞7.哪些属于空中交通服务的内容?答案: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告警服务;飞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8.哪些属于空中交通管制方法?答案:程序管制;雷达管制9.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目的有哪些?答案:防止飞机空中相撞;保证航空器间隔;维持空中秩序交通活动10.属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的内容的是?答案:最低安全高度;滑行;最低天气标准;飞行前准备第三章1.下列哪些航空器属于《芝加哥公约》所列举出的国家航空器?答案: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航空器2.《芝加哥公约》附件七对航空器采取的分类方法是()答案: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3.一架航空器只能有一个登记国,如果想加入别国国籍,必须首先注销现有国籍。

各国主要运动类航空器的划分标准和管理

各国主要运动类航空器的划分标准和管理

各国主要运动类航空器的划分标准和管理下⾯的⽂字摘录⾃“飞⾏的知识分⼦”的博客,⽬前已经发⽣了⼀些变化,⽐如,意⼤利的CH7运动直升机已经可以在法国注册了。

“欧洲各国的超轻机(ULM)类别是不包括直升机的”已经改变了。

后⾯会有⼀些有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下表是各国主要休闲运动类航空器的划分标准和管理基本情况,主要针对固定翼飞机,直升机、动⼒三⾓翼和动⼒伞的适航管理各国还有所不同,例如欧洲各国的超轻机(ULM)类别是不包括直升机的,在此先不⼀⼀罗列。

除美国的超轻机只能为单座外,其它飞机最多双座。

“适航认证要求”⼀栏的颜⾊作为难易程度的参考,深绿表⽰最容易,深黄表⽰最严格,仅为参考。

说明:加拿⼤的超轻机还分为两个⼩类的区别主要是飞⾏员的权利不同。

初级类超轻机(BULA)的飞⾏员必须是私照,不能带乘客,只能是飞⾏学员。

⾼级类超轻机(AULA)的飞⾏员可以持超轻机执照,可以带乘客。

同⼀架飞机可以选择注册为BULA或AULA。

以上各类别飞机我国都有,其中LSA和超轻机的规定与美国⼀致,VLA的规定与EASA⼀致,LSA和VLA在我国都需要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适航认证(TC)。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国的运动休闲类飞机的界定和适航管理差别是很⼤的。

各国对待运动休闲类飞机的性能规定和适航管理反映了各国的市场需求,导致了各类飞机在各国不同的发展特点。

为了在保持欧盟范围内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规范统⼀的同时,⼜让各国保持⼀定的⾃主性和灵活性,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将不同种类和重量范围内的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交予各国⾃⾏管理,包括1955年以前设计并在1975年以前停产的机型、实验类航空器、⾃制飞机和退役军⽤飞机。

欧洲各国将超轻机称为Microlight或ultralight,但欧洲各国对超轻机或ultralight的定义与美国和我国将空重116公⽄以下的单座航空器称为超轻机的概念是不⼀样的,欧洲将该类航空器统称为ULM类航空器,超过以上重量限定的航空器由EASA统⼀进⾏适航管理,包括最⼤起飞重量⼩于600公⽄的轻型运动飞机(CS-LSA)、⼩于750公⽄的甚轻型飞机(CS-VLA)和23部适航认证飞机。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关于征求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安全评定指南》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关于征求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安全评定指南》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关于征求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安全评定指南》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2.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安全评定指
南》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大学、管干院、航科院、适航审定中心,航空工业、中国商飞、中国航发、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营单位:
为支持和服务好无人机产业发展,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生效前部分存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问题,我司组织编制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安全评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HDJL/YJZJ/)。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请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
****************************.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无人机适航安全评定指
南反馈意见”。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电报转至本辖区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营单位。

附件: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3年12月8日。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民航适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民航适发〔2018〕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经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在《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基础上,决定对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进一步简化和调整,具体如下:一、增设实验类适航证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适航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实验类适航证,主要用于航空爱好者自己制造、自行组装,以个人娱乐和飞行体验等活动为目的的轻型、超轻型等类别的航空器。

实验类适航证的适航检查工作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有关程序执行。

实验类适航证表格模板附后。

二、有关轻型运动航空器和超轻型航空器的审定要求轻型运动航空器(LSA)和超轻型航空器(ULA)的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取证要求基于自愿原则。

对于取得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轻型运动航空器或超轻型航空器,可申请获得特殊适航证;对于无意愿申请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轻型运动航空器或超轻型航空器,只能申请获得实验类适航证,并且不得对该航空器进行销售。

三、有关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等用途的航空器加改装审定要求在一般情况下,专门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用途的航空器,设计和改装方案应先获得适航审定批准,航空器才能实施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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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C-21-AA-2015-25R1下发日期:2015年2月6日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1. 目的本咨询通告提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定等相关的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2. 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制定。

3. 撤销自2015年2月6日起,本咨询通告取代2009年5月5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09-25)。

4. 参考文件AP-21-AA-2015-37R1,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

5. 概述5.1 定义本咨询通告所述轻型运动航空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旋翼机和轻于空气航空器:(1)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i) 600公斤(1,320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ii) 600公斤(1,32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iii) 650公斤(1,43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 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 H)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 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 N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 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 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5) 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 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或者单台电力推进装置。

(7) 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 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 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 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 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12) 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重新定位起落架。

(13) 对于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5.2 背景近年来,国际上各个适航当局为促进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运行采取不同的适航管理政策,但是其共性在于接受公认的标准(美国试验和材料标准协会(ASTM)的标准)作为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运行和维修的标准,并且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件,允许其进行运动、个人娱乐和飞行培训的飞行活动。

为了促进我国轻型运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的相关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09年5月5日颁布了咨询通告《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09-25),提供轻型运动航空器可接受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的方法。

经过多年的适航管理实践,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决定修订该咨询通告,纳入对《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5-37R1)的引用,规定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按照该管理程序执行;修改附录1,列出更新的ASTM标准及其版本。

5.3 一般要求轻型运动航空器应满足CCAR 21中适用于限用类航空器的相关要求。

6. 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6.1 概述根据第21.25条“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航空器经型号设计批准审定,颁发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

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的申请应符合第21.15条的规定。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

根据第21.17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作为限用类航空器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其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的有效期为3年。

6.2 审定基础对于按照限用类航空器进行合格审定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其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数据单上对“审定基础”的表述为:CCAR 21.25“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使用2015年2月6日颁发的《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15-25R1)中的相关规定表明CCAR 21.25的符合性。

根据该咨询通告的规定,其适航要求为下述的ASTM标准:ASTM xxxx-xx,(标准名称)(逐一列明适用的ASTM标准的编号、版次和标题)本咨询通告的附录1列出了适用于轻型运动航空器的所有ASTM标准及其版本。

在确定审定基础时,应当选择适用的ASTM标准。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申请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应当使用本咨询通告附录1规定的ASTM标准的版本。

在本咨询通告颁发之前已经提出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的、或者已经获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可以使用已经确定的、较早版本的ASTM标准。

对已经获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轻型运动航空器进行型号设计更改,该设计更改的适用审定基础应当参照第21.101条的原则确定适用的ASTM标准的版本。

当遇到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时,如果局方认为有必要,根据第21.16条可以制定专用条件,并将专用条件列入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数据单的“审定基础”中。

6.3 型号设计批准程序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审定应当按照《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5-37R1)执行。

7. 轻型运动航空器的生产许可审定轻型运动航空器必须在CCAR-21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生产批准系统下制造,生产批准系统应满足《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08)、《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04)或者适用的ASTM标准。

8. 轻型运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轻型运动航空器如要获得第21.175条规定的限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必须取得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并在经局方批准的生产系统下制造。

与其他航空器一样,局方使用AAC-231(04/2007)表给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特殊适航证。

轻型运动航空器按照《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进行适航审定。

9. 进口轻型运动航空器如果出口国适航当局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书,则根据第21.29条进行型号认可审定,颁发型号认可证,并且在型号认可证上注明等同于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限制其只具备获得限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资格,不具备获得标准适航证的资格。

如果出口国适航当局不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书,则在与出口国适航当局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本咨询通告的第4节、第5节和第6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审定。

10. 标识和注册标记CCAR-21和CCAR-45部中标识和注册标记的要求适用于作为限用类航空器进行适航审定的轻型运动航空器。

11. 适航指令按照CCAR-39的规定对作为限用类航空器进行适航审定的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适航指令。

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应采取行动,解决在使用中所有因设计或生产质量缺陷引起的重大安全问题。

如果局方认为有必要颁发适航指令,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则需根据第21.99条的要求制定必需的服务通告。

12. 附则12.1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12.2 本咨询通告自2015年2月6日起实施。

附录1 可接受的轻型运动航空器的标准可接受的轻型运动航空器的标准如下表所示。

上述标准可从美国试验和材料标准协会(ASTM)的网站获取,网址为:/BOOKSTORE/COMPS/147.htm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的标准为:●F2245-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Performance of a Light Sport Airplane●F2972-14e1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Light Sport AircraftManufacturer’s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F3035-13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oduction Acceptance inthe Manufacture of a Fixed Wing Light SportAircraft●F2295-10 Standard Practice for Continued OperationalSafety Monitoring of a Light Sport Aircraft●F2483-12 Standard Practice for Maintenance and theDevelopment of Maintenance Manuals for LightSport Aircraft●F2339-06(20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Design and Manufacture ofReciprocating Spark Ignition Engines for LightSport Aircraft●F2538-07a(2010) Standard Practice for Design and Manufacture ofReciprocating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s forLight Sport Aircraft●F2840-14 Standard Practice for Design and Manufacture ofElectric Propulsion Units for Light Sport Aircraft ●F2316-12(20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Airframe EmergencyParachutes●F2626-12 Standard Terminology for Light Sport Aircraft ●F2745-11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Required Product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with an Airplane●F2746-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ilot’s OperatingHandbook (POH) for Light Sport Airplane●F2839-11 Standard Practice for Compliance Audits toASTM Standards on Light Sport Aircraft●F2930-14a Standard Guide for Compliance with Light SportAircraft Standards滑翔机的标准为:●F2564-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Performance of a Light Sport Glider自转旋翼机的标准为:●F2352-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Performance of Light Sport Gyroplane Aircraft●F2415-14 Standard Practice for Continued AirworthinessSystem for Light Sport Gyroplane Aircraft轻于空气飞行器的标准为:●F2354-05b(201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ontinuedAirworthiness System for Lighter-Than-AirLight Sport Aircraft●F2355-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Lighter-Than-AirLight Sport Aircraft●F2356-05a(201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Acceptance Testing System forLighter-Than-Air Light Sport Aircraft●F2427-05a(201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Required Product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withLighter-Than-Air Light Sport Aircraf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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