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方案】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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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方案】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开展林地、湿地清理
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解决生态建设用地不足等问题,促进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8】10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清理。
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湿地。
(二)依法明确权属。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
(三)坚持生态优先。
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的林地、湿地应优先还林、还湿。
(四)促进林业改革。
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
通过林地、湿地清理,依法收回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五)保持社会稳定。
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开展调查摸底、规范承包、回收林地和湿地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清理范围
对以下范围内开垦的林地、湿地全面进行清理:
(一)绥芬河林场(绥芬河苗圃)管理的林地。
(二)绥芬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林地。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有林行业以及集体林地权属的确认,原则上以林权证为准。
一方持有林权证,另一方没有林权证的,林地属于持有林权证一方;双方都持有林权证的,以最早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具有多个权属凭证的,以最早颁发的为准;没有任何权属凭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权后,纳入清理范围;权属确实存在争议的林地,维持现状。
集体和个人持有的林权证,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为准。
三、清理内容
(一)未经同意,擅自开垦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承包价格明显低于承包时市场土地承包价格的行为;
(三)超出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面积的行为;
(四)未到承包年限以违规签订合同,延长承包年限的“探头包”行为;
(五)拖欠承包费的行为;
(六)各种方式的合作营林活动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违法开荒,违法建设房屋、山庄、鱼池、度假村等违法使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