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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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对教育法的理解: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则;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点

1、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2、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

(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三、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

(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范围来划分,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按照教育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嫠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六、《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

八、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九、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2)教育行为(3)智力成果

十、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理想和立法依据

(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许多原则

(5)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各项原则

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2)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4)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十一、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条例、办法、规定

十二、教育法的制定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十三、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

十四、教育法监督的类型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中国共产党的监督(5)社会的监督

十五、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十六、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

(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十七、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十八、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十九、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以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2)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二十、教育法律救济渠道

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21、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22、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

机关申诉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

23、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24、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

25、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都有权申诉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申诉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26、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珠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的制度

27、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3)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4)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5)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28、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29、教育行政诉讼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30、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1)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教育行政诉讼的目标必须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诉讼兼具救济和监督两种性质

(4)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5)教育行政诉讼不得用调解行为审理和结案方式

31、学校的含义

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32、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在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方,与教育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是被领导与领导、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2)学校在与教职工、学生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学校与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学校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发生法律关系时,学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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