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获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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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获双倍经济补偿(附漫画)

日期:2008-08-31 作者:唐付强来源:新民晚报

田红

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今年1月1日之前,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通常会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则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在更大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谢某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3年10月,谢某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稍后,开始担任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西门子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安徽工作至2007年7月1日,谢某被派到上海分公司,担任世博会项目业务拓展总监。

2008年1月底,公司突然通知取消了谢某的办公桌和办公电话,谢先生只得到会议室办公。3月25日,公司又书面通知谢先生岗位调动,收入减少近一半。4月18日,公司又单方无理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并封掉了他出入公司的门禁卡。

谢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2008年6月1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非法解雇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

谢某遂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实体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们国家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单方劳动合同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解除条件均已法定化,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过错性解除

过错性解除,简单地说,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简单地说,是指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用人单位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成批人员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四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并且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程序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外对于经济性裁员,则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只有在符合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形下,并且经过了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构成合法解除,否则则构成违法解除。在本案中,在不具备以上实体要件的情况下,西门子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严重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两种维权方式,而且劳动者可以任选其一: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另外,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那么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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