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勤助简介
精仪勤助简介一、章程精仪学院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勤助”)秉承“全心全意为贫困生服务”的宗旨,本着“勤学勤思勤求索,助人助己助天下”的理念,通过创新的形式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实际的帮助,并以一系列的活动、及社会实践为途径来提升学生尤其是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
精仪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旨在发扬自立、自强、自信的魅力精神,对同学在物质层面提供保障,在精神、信息等层面提供帮助。
同时,精仪学院勤工助学中心作为一个温馨的家庭,是每一个勤助人和贫困生的爱与勇气的港湾,庇护着每个人的成长与发展。
二、组织架构勤助实行指导老师辅导,主席团负责制,在主席团下分设三个部门:勤助管理办公室、活动部、(素质)拓展部,负责中心常规管理及活动筹备。
1、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作为中心三个部门的组织者、协调者,以及勤助的技术支持者,负责勤助的常规事物管理,维系着勤助的正常运转。
主要职责范围包括:(1)勤助资源如人人、飞信、邮箱账号的管理:(人人网账号)对勤助文化以及勤助活动的宣传,或者其他与活动有关的网上投票等;(飞信帐号)主要是每天天气预报或其他信息的发送;(邮箱账号)将往年的资料进行整理,对现届活动内容及各个部例会记录上传资料的整理,一些重要通知的上传等;(2)各个活动以及各个部门例会记录和照片的整理,及新闻的撰写;(3)负责与校内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公关;(4)技术指导:对社团的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技术型任务的执行,包括宣传品、报名表、PPT等的制作;(5)财务管理:监督财务使用状况及具体的财务支出记录及报销;(6)主席团赋予的其他职能及临时事件的处理。
2、活动部:活动部作为勤助的具体活动的设计者、主导者、执行者,主要负责中心活动的创新,具体活动方案的设计,活动前期必要的准备,活动中现场的控制,及活动后现场的整理。
在必要时,执行主席团赋予的其他工作。
3、拓展部:拓展部是社团成员综合能力,学院相关同学综合素质的提升者,社团内部氛围构建的推动者。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2022年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标准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援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方法标准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完成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效劳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觉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治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一般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三章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具体职责第七条标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设置、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治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勤工助学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标准,治理和发放勤工助学酬劳,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援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治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九条校内各用工部门依据学校的治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明实在践育人职责。
校内各用工部门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治理效劳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第二条相结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理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向第八条第九条予注合国格。
第十条第十一条复查。
不办第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费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十六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第二十四条作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习第三十条1020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不得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其他重修。
擅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分。
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成绩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 0第三十八条=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艺术类专业学生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白立白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经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进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白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白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处困难学生资助办公室(下简称助困办)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用工单位(处级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助困办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助困办的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四)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用工单位的职责是:(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教外厅〔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厅〔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规范高等学校在华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进一步做好来华留学提质增效工作,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2021年12月29日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本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办法及内部相应职能部门的权责。
第五条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时代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教育作用发挥研究——以天津市某大学为例
[收稿时间]2019-11-20[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大学2019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项调研课题“大学生勤工助学在劳动育人中的作用调查与途径研究”(项目编号:2019DY22)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陶森(1988-),女,天津人,硕士,讲师(政),天津大学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长,从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赵垣玮(1993-),男,天津人,助教(政),本科,天津大学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科长,从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通信作者:马德刚(1975-),男,辽宁辽阳人,博士,副教授,天津大学数学学院党委书记,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摘要]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具备培养学生劳动习惯、提升学生劳动技能、树立学生劳动精神等劳动教育内涵。
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资料搜集和访谈,对现行勤工助学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从营造勤工助学文化氛围、丰富智慧型劳动岗位、构建勤工助学质量跟踪体系、加强勤工助学基地化建设四个方面提升新时代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育人功能。
[关键词]新时代;大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教育[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437(2021)01-0187-03University Education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问题。
学生资助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做好经济保障的同时,更加注重受助学生的思想引领和品德培育,实现从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的转变。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具备劳动育人、实践育人等育人功能的校内社会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与劳动教育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要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各部门应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
学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坚持学有余力,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详细规定范文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要求(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 形成良好校风、学风, 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根据国家教育方针, 遵照教育规律, 不停提升教育质量;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停提升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 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校训,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主动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主动锻炼身体, 含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一般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二章学生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二)根据学校要求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 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推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对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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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发挥广大学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学校决定全面推行勤工助学工作。
为了规范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范围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之外,承担一定量的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1、助教工作包括承担专科、本科、研究生的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教学辅助工作。
2、助研工作是指协助完成各种科研项目、工程设计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操作等。
3、助管工作是指参加学校行政、教学、科研的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和研究生指导主任等。
4、校外勤工助学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之内。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招聘
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与招聘。
每个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1、助教或助研岗位的设置与招聘
(1)各单位根据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设立助教或助研岗位,公开招聘。
(2)助教或助研岗位可根据实际教学或科研工作的需要随时增设。
(3)凡是天津大学全日制学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满足所聘岗位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向设岗单位提交担任助教或助研工作的申请。
研究生申请必须征得导师的同意,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方可。
(4)优先录用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自筹经费的非定向研究生。
(5)设岗单位应与录用学生签署岗位协议书,内容包括工作任务与要求、工作量、聘期、岗位工资等。
2、校设助管岗位的设置与招聘
(1)根据学校划拨勤工助学经费的额度确定助管岗位的数目。
(2)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学工部统筹后确定各单位助管岗位数。
助管岗位在运行过程中,学工部还将继续进行考核。
如发现该岗位管理不善,经协调仍没有改进的,学工部有权撤销此岗位。
(3)岗位设立后对全校公布,并公开招聘。
(4)凡是天津大学全日制学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满足所聘岗位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向设岗单位提交担任助管工作的申请。
研究生申请必须征得导师的同意,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方可。
(5)优先录用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设岗单位应与录用学生签署岗位协议书,内容包括工作任务与要求、工作量、聘期等,岗位工资标准由学工部制定。
每月上岗时间不超过40小时,岗位工资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7)各学院可根据需要,在自行解决经费的基础上设立助管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对不能胜任的学生可以解聘。
对于聘期内出现的变更情况,设岗单位应及时上报学工部和财务处备案。
2、校设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和学工部双重考核,对不能胜任的学生可以解聘。
各学院自行解决经费设立的助管岗位的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
四、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及岗位工资的发放
1、助教、助研岗位以及各学院自行设立的助管岗位
(1)岗位工资由聘用单位承担,一般从工资包干结余、科研费或预算外收入中支付。
(2)设岗单位应于每年3月下旬或9月下旬将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分助教、助研、助管三种)报学工部备案。
助管和助教岗位上报信息包括学院、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建行储蓄卡号、经费卡号、岗位工资标准等;助研岗位上报信息包括学院、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建行储蓄卡号、导师姓名、经费卡号、岗位工资标准等。
新增岗位应于每月15日之前报学工部备案。
(3)学工部将各学院情况汇总后,报送财务处核准。
核实无误后,由财务处将岗位工资按月直接发放到学生的建行储蓄卡内。
(4)经财务处核实,因学院报送信息有误造成的岗位工资不能按期发放,需修改后重新上报,岗位工资可以补发。
2、校设助管岗位
(1)岗位工资由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出。
(2)设岗单位每年3月15日或9月15日之前将本学期录用的助管学生名单报学工部备案。
上报信息包括学院、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建行储蓄卡号、岗位工资标准等。
(3)学工部将岗位汇总后,报送财务处核准。
核实无误后,由财务处按每月上报岗位工资标准直接发放到学生的建行储蓄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