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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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引言

代理理论最初是伴随着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Berle 和Means描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经理革命,得出的结论是:因为代理人有自己的私人利益,他并不会像经营自己的财产一样经营委托人的财产。代理理论进一步研究发现,两权分离并非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任务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才是问题的根源。因此,早期的代理理论往往强调信息问题,较少涉及企业内部权威和产权结构。在后期的理论发展过程中,产权结构的影响逐渐被经济学家所关注。正如Coase所证明: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代理问题其实并不存在。但是现实世界总是填塞种种摩擦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无法彻底消除,因此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这样初始的产权配置就会影响到事后的效率。本文将详尽分析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代理问题和产权改革。

二、国有企业中的代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代理问题集中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一旦企业内部人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同时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就会引发危机的代理问题,这能威胁到委托人的利益。

就此而言,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例外的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配置不当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1、国有企业初始所有者缺位

初始所有者缺位不是指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而是指初始所有者没有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其原因是虽然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是全体人民没有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并且国有资产也不能分割到个人,由个人解放行使其拥有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2、行政性干预与政策性负担

国有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更易受到政府行政性目标的干预。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既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又是政府实现社会福利目标和发展战略目标的工具。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国有企业承担了巨额的社会成本,成为许多国有企业“有增长而无发展”的严重原因之一。有研究表明,企业发生亏损后委托人判断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行为的后验概率与在代理人不存在道德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企业亏损的可能性成反比。

3、“内部人”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合谋我国的国有企业存在一个典型的类似于金字塔的多层级委托—代理链。从所有者到详尽的经营者或生产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链经过了人大、政府、政府授权的部门、企业竞争者等环节。多层级的委托—代理链为例外层级代理人之间的合谋提供了空间。

对我国国有企业而言,“内部人”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合谋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且这种合谋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变得更加难以遏制。三、在代理理论的视角下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模式

最早提出产权严重性的经济学家是Coase,他在产权经济学的开山之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明确阐述了产权在经济交易中的严重性,证明了在一个交易成本为正,甚至无穷大的环境下,初始产权的配置决定了最终的交易结果。企业产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获取企业利润中支付了员工工资、债务利息等不变报酬之后的剩余收益的权利;而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除企业契约中所规定的特定控制权之外的所有权利。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承担风险的人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而进行经营决策的人又不必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能够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的产权安排能够产生最有用率的结果。

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亦是为了理清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下文将从四个方面说明如何从产权改革入手,保护国有企业的初始所有者——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

1、处于竞争性领域内的国有企业要逐渐实现民营化

在大多数领域,尤其是竞争性行业中,私人产权比国有产权更有用率。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私人产权有利于激励投资者的专用性投资,尤其是创新行为。激励问题是

Grossman和Hart以及Hart和Moore所开创的企业产权理论的核心。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交易双方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是不可缔约的。产权配置状况决定了事后剩余的分配,拥有产权的一方在事后的再谈判中具有绝对优势,他能够获得自己投资的全部收益,其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就会增强。相反,不拥有产权的一方在事后无法获得自己投资的全部收益,他的专用性投资面临着被“套牢”的风险,这种风险降低了他在事前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因此,私有产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创新的全部收益,这也是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和创新动力的严重原因。国有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更简易受到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甚至造成腐败。

政府也是一个理性人,并非时时刻刻都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也会有自己的私人利益。政府的私人利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保护自己的权力;二是政府官员会通过种种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甚至收受贿赂。这种政府追求私人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会大大降低国有企业的效率。因此,如果考虑到政府的行政目标以及腐败现象的存在,那么国有产权适用的范围还应进一步缩小。

就我国情况而言,处于竞争性领域内的国有企业,其生产经营对其他行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外部性较小,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与保护国家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此国有产权应该逐渐退出这些领域,并交由效率更高的私人企业经营。但是对于那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产权还不能完全退出。因为这些产业的外部性较大,企业赢利能力的提高并不一定与全体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一致;而且在转型时期,我国各项法律和制度尚不健康,国家的行政监管力度较弱,不足以保证私人企业承担起这些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存在使得政府有能力直接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可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调节市场失灵,因此国有产权不能贸然地退出这些行业。

2、明确国有企业的各项产权

产权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其中所有权只是一个法律概念,真正具备经济意义的是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所谓产权明确是指将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落实到详尽的个人或机构。这些个人或机构具有行为能力,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有用地行使权利。

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所有者“缺位”所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没有人真正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国企经理、职工和地方政府都能够从企业中获取利益,而企业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代价却由国家和全体人民承担。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国有产权界定不清撤的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各项改革的核心。直到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才有了一个单独而详尽的机构负责。

事实证明,国资委的成立带来了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从2003—2007年,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年均增长达到了%。这有力地证明了国资委的成立使得所有者基本到位,保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建立国有产权的退出和转让机制有了产权的明确界定,还要保证产权拥有者所拥有的产权是统统而非残破的。残破的产权是一种无效率的状态,这已经得到了经济学界的公认。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保证产权的统统性最严重的是建立国有产权的退出和转让机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资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退出,直到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破产法》的颁布和沈阳防爆器材厂破产的顺利进行,我国才出现了真正的国有产权流转和退出。为了规范国有产权的交易和转让,各地纷纷出台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文件,并成立了产权交易市场。

4、保证资产的解放转让非常严重

严重的原因在于以下二点。第一,资产的解放转让鼓励了各种信息的搜寻与利用,能够克服预算软约束,强化对“内部人”的监督。第二,资产的解放转让可以发挥“退出”对代理人的监督作用。赫希曼明确阐述了“退出”这个概念,他认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衰退可能有两种反应,即呼吁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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