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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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医疗保险制度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全国各地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扩大覆盖人群。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缴费标准支付待遇相对负担

调研的目标人群和所涉及的问题:

本次调研的主题是“武汉居民的医疗保险问题”。主要目标人群是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学生,城市低保人员。所涉及的问题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大学生医保政策问题,个人负担问题,参保就医是否方便问题。

调研情况综述

一.武汉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一)政策方针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2.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6.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超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2) 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卫生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职工个人自付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自付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自付18%。

据调查,武汉市职工的医保体系还是很完善的。截止2008年12月底,武汉市全部职工135.6万,其中在岗职工106.44,下岗人员27.64万,其他从业人员1.52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102.28万,占应参保职工总数的96.1%。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受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升级、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等因素影响, 我国灵活就业人数不断增加。作为劳动者, 灵活就业群体同样具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一)参保政策存在诸多障碍

2003年5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之后,武汉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确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依据。通过对这些政策的梳理,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

1. 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所规定的缴费基数一般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平均工资是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 在统计口径中并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差距较大, 以此作为缴费基数显然超过了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在缴费比例上, 多数地方并没有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优惠待遇, 基本上是本着“待遇相同、缴费比例也相同”的原则规定缴费比例, 由于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缴纳的费用要远高于单位职工。

2. 政策的灵活性不足,缺乏选择性。比如,有些政策要求参保者必须参加所有的医疗保险项目; 多数地方要求参保者按月缴纳保险费,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收入不稳定, 很难做到按月及时缴纳, 往往会因此断保, 而断保就意味着失去或降低相关待遇, 要支付滞纳金, 甚至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等。

3. 参加医疗保险需要以先参加养老保险为条件。政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要出示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对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讲, 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4. 要求参保者具有当地户口。这一规定限制了部分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5. 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较高。多数地方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条件。有些地方还规定了10~15年的连续缴费年限的条件。这些条件对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很难满足, 导致某些灵活就业人员因担心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在退休后不能继续享受保险待遇而选择不参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目前, 我国还没有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状况的调查数据。为此, 本人只能根据一些资料粗略计算。

根据网上的抽样调查显示: 2008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工薪收入为8640元/年,而每户家庭平均人口数和就业人口数分别为2.98人和1.56人,通过计算可知,我市城镇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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