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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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应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寓、宿舍等);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七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小高
层、高层住房可以适当增加5平方米。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保障方式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引进人才的收入标准按政府确定相应标准核定;
(三)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离异一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员可以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收入标准按第九条第二项核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当是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