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物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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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物资、设备及配件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物资、设备及配件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借用物品管理,规范借用流程,确保借用物品及时归还,不发生遗失与损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分厂、部室、车间所管理的物资、设备及配件;包括生产范围内所有的工器具、仪器、设备、材料、备件和图纸等。
三、规定内容:
1、公司内所有分厂、部室、车间所管理的物资、设备及配件,未经公司主管高层领导批准、签字,任何中层单位及个人无权出借。
2、因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到我公司借用物资、设备及配件,应报公司主管高层管理人员批准;价值较大的物资、设备及配件应报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3、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批准后,由出借单位的管理人员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归还时间、本公司经办人、外单位经办人、外单位名称、主管领导签字;借用审批手续办理后,交设备管理部留存保管,并由其记录存档;
4、归还借用物品时,由出借单位向设备管理部汇报,设备管理部进行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同时进行销号。损坏或丢失的物资、设备及配件应有外借单位负责维修或赔偿。
5、外借物品借用时间到期时,由出借单位及时联系借用单位,
确定物品归还日期。外借物品如到期还需使用,由出借单位向设备管理部汇报,并在借条上注明延长使用的期限。
6、外借物品不存在可以例外的特殊情况,任何物资、设备及配件均应按此程序办理,然后才能出借。外借物品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四、责任:
1、公司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外借物资时,未办理借用审批手续,一律视为盗窃,根据物品价值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如外借物品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同意外借并签字的公司高管负责挽回。
五、其他
1、本规定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并于发放日期执行。
2、本规定执行前外借的物品,由出借单位或个人在十日内补办借用审批手续,并到设备管理部备案。
生产调度室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