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保障部令18号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一)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二)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在参保单位欠缴前发生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核心内容:本文由为你整理介绍中关于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知识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的计算标准的相关条例、计算公式和标准。
【阅读导航】一、相关条例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具体计算标准三、抚恤金标准【正文】一、相关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具体计算标准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 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社部关于执⾏《⼯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件(收藏版)劳动法库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伤认定办法⾮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四年⼀⽉⼀⽇起施⾏。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
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这⾥“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
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有权申请⼯伤认定的“⼯会组织”包括职⼯所在⽤⼈单位的⼯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规定的各级⼯会组织。
五、⽤⼈单位未按规定为职⼯提出⼯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提出⼯伤认定申请,职⼯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这⾥⽤⼈单位承担⼯伤待遇等有关费⽤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之⽇或职业病确诊之⽇起到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之⽇⽌。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转业卸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生命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严禁少于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
”丧葬费主要用作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
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减少至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控采用,结余部分归属于家属,少于部门由家属经济负担”。
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累进税制,中止严禁少于分后3000元的规定”。
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减少的离退休费和,均扣除一次性抚恤金”。
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减少至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升至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就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手印发了白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丧生“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丧生为2000元,因病丧生的为1000元”。
白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搞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维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及尔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转业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有很大的差距,在此谈及这个问题是因为存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就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就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置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就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
二就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导致误会,指出他们从此继续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置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就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须要搞一些表述工作。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工亡赔偿金的分割是指工亡职工的亲属通过与工亡职工单位协商取得工亡赔偿金后,工亡职工的亲属之间对工亡赔偿金进行分配。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各部分的性质丧葬补助金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所以丧葬补助金无须在工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月发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所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问题,但由于是工亡职工单位与工亡职工协商赔偿的结果,所以一次性给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亲属以后不再要求,所以,对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规定计算出各自的份额,由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有明确的条件,所以,也不难确定各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关键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性质的确定,有人认为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不死应得收入给予补偿,具有财产性质,可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4.27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30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
社局发〔2014〕5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8年4月27日。
劳社部(2003)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分类细目】基本制度【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3.09.23【实施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主题词】劳动工伤保险规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负伤、工作中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公外出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是该条例所明确的。
1. 配偶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首先包括职工的配偶。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配偶是指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只有在职工去世时,夫妻之间维持合法婚姻关系,且无另娶或另配偶的情况下,夫妻方可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和供养。
2. 子女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还包括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且未就业、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成年且未就业的子女是指已满18周岁但尚未找到工作的子女。
由于职工去世,这些子女的生活来源受到了重大影响,工伤保险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3. 被供养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还包括职工抚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被供养人。
这些被供养人对职工有经济依赖,而因工死亡导致家庭经济条件恶化,工伤保险可以为被供养人提供适当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工伤保险供养的范围内,有一些限制和条件。
首先,供养亲属必须是合法的亲属关系。
例如,不在法律上承认的同居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供养。
其次,供养亲属必须符合年龄和劳动能力的限制。
例如,成年并能够工作的子女不属于供养范围内。
另外,供养亲属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被供养人的身份证等。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是为了保护职工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确保他们不因失去供养者而陷入经济困境。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承载着保障职工福祉的社会责任,需要在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共同努力,为工伤死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合理有效的保障和援助。
工伤保险条例对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如何认定和理解“依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如何认定和理解“依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案例:某通讯公司职工李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从正在作业的工作台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单位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工亡。
经查,其父亲年满60周岁,有退休金;母亲年满55周岁,但无收入。
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核定时,被告知因其父亲有退休金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故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其不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故不予核定;同时,其母亲虽然年龄条件符合,但因为其父亲有退休金,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见《婚姻法》),其父亲的收入也是其母亲的生活来源,且无法区别是否“主要”,因此,其同样不符合“依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这一条件,不能核定其母亲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
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述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何正确理解“依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赋予了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进行认定的权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与此对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供养亲属的认定条件,第六条规定了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审核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上述为有关部门认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认定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对于如何认定“依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笔者在查阅了大量法规、案例后,初步结论是:关于如何认定“依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中的“主要”,现尚无明文规定,也缺乏相应案例。
鉴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每个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等法律事实可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全文)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待遇】(全⽂)⼯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待遇】第三⼗七条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因⼯死亡待遇的规定。
职⼯因⼯死亡,是指职⼯因⼯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
根据本条规定,因⼯死亡的待遇有三项:1.丧葬补助⾦。
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伤保险基⾦中领取丧葬补助⾦,标准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亲是指有直接⾎源联系的亲属,是指⼰⾝所出或从⼰⾝所出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母、祖⽗母、外祖⽗母、曾祖⽗母、曾外祖⽗母等长辈和⼦⼥、孙⼦⼥、外孙⼦⼥等晚辈。
直系姻亲是指与⾃⼰的直系⾎亲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亲,如公婆、岳⽗母、⼉媳、⼥婿等。
2.供养亲属抚恤⾦。
按照⼯亡职⼯本⼈⽣前⼯资的⼀定⽐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即配偶每⽉50%,其他亲属每⼈每⽉40%。
员工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程序
公司员工死亡善后处理程序1.目的对员工发生死亡(自然死亡、意外死亡、工伤死亡)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规范,体现公司的人性化管理。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二级经理及以下在册员工及离退休(养)人员死亡的报告、待遇等过程的控制。
3.职责3.1 员工所在部门职责:A 负责将员工死亡信息向公司进行报告;B 所在部门工会应积极协助死亡员工家属做好葬礼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并与家属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2 总经理办公室职责:负责通知公司领导、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葬礼,并安排葬礼用车。
3.3 人力资源部职责:A负责员工死亡讣告的张贴;B负责员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救济金、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及解释;B负责对享受定期救济金的死亡员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范围的确定;C负责死亡员工档案的封存,维护减员信息及岗位、工资、保险等信息;D 协助办理死亡员工原所有公有住房的产权关系变更等相关事宜。
3.4 财务部职责:负责死亡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相关政策解释。
3.5生产部职责:负责工伤死亡或视同工伤死亡的确认、相关政策解释及工伤、视同工伤的报批。
3.6工会职责:A 负责死亡员工独生子女费的结算及相关政策解释;B 负责补助费的发放;C 负责在葬礼仪式中代表公司敬献花篮。
3.7党委工作部职责:负责维护死亡的党员员工的相关信息。
4.程序4.1员工死亡报告4.1.1 在册员工(不含放假、退养员工)发生死亡,其所在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将员工死亡信息向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口头报告。
4.1.2 离退休/老退养、新放假/退养员工发生死亡,由人力资源部离退休管理员负责向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办公室进行报告。
4.1.3 相关部门及离退休管理员应在员工死亡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填“员工死亡报告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2. 葬礼:4.2.1 在册员工A 员工死亡前是(或曾经是)公司二级经理、拔尖人才、非领导职务高层次人才(三级主查、三级操作师)、集团公司劳模的,参加葬礼人员如下: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部长、党委工作部部长、所在部门领导、支会主席及员工代表。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4]8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鉴于原郊区养老统筹企业、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街道集体企业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中的在职参保人员(不含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可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的规定评定供养直系亲属和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中的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鉴于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面广量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最迟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关于死亡待遇标准1、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700元、 2900元、29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调整为:900元、800元、880元、880元。
2、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及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四、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有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四条“停止支付条件”规定情形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热门推荐:供养亲属抚恤金人身损害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过,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为此,小编特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你介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按照国家规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与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相联系的。
当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或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其也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因而也就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须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须停止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这里应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该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是,虽然国家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保障部还规定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被刑满释放的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可按规定享受抚恤金。
其资格须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此,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应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职工被刑满释放后,若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则应继续享受。
【相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0923]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怎么划分事故标准的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怎么划分事故标准的《最新企业职工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划分标准是重大事故指导致员工重伤,但是没有死亡的工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2人以上死亡的,如果死亡人数超过三个人以上的属于特大伤亡事故。
情节严重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怎么划分事故标准的?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指1到2人死亡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指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二、工亡待遇有哪些?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工作认定的程序是什么?1、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表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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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
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
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