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金陵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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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2年8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2)

第一节股份发行 (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股份转让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 (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董事会 (18)

第一节董事 (18)

第二节董事会 (20)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3)

第七章监事会 (25)

第一节监事 (25)

第二节监事会 (25)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7)

第二节内部审计 (29)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0)

第一节通知 (30)

第二节公告 (31)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1)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2)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3)

第十二章附则 (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2)156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2年12月30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0001105707。

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00万股,于2007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NLING HOTEL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南京市汉中路2号;邮政编码:21000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酒店资产经营为核心,加速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以不懈的创新精神,卓越的管理和服务水准,建设中国人自己管理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百年老店,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住宿;制售中餐、西餐、自助餐、冷热饮、焙烤食品;食品零售(限各类预包装食品、饮料、茶叶,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商业地产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象牙制品销售(仅限销售具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产品)。实业投资经营(国家禁止投资经营的业务除外),其他商品的批发、零售,食品的开发,物业管理,计算机网络工程及软件的开发和相关的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览服务,人才培训,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旅游产业投资,停车场管理服务。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欣光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南京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5,200万股、1,900万股、1,045万股、570万股、285万股,出资方式

为: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酒店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2002年12月。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000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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