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导论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近代民法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
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
罗马法有市民法(jus civilc)与万民法(jus gcutium)之分。
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
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但多为刑法之规定。
其中涉及民事关系者,如户、婚、钱债等,亦仅以采用刑罚制裁者为限,实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而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习惯法调整。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的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
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民法典对于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因此属于普通法。
在采民商分立的国家的商法典,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于特别法。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均属于特别法。
二、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书中写道:“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先有习惯,然后由习惯发展成为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当然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罗马民法古代法典中对后世民法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
罗马法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最初是一个很小的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广大领土和多种民族的商业社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迫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制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
民法学1
预览:第一篇:民法总论(20%)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民法概述(1)
学科概述:民法通则每年都是司法考试(或者律考)的重点.因为这是民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实践运用最多的部分之。
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民法及其理论运用的比分在以后的考试中仍将是重点,不会有减少的趋势。
在民法通则部分,主要的重点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分类;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确定及职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特别是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特别是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合伙在诉讼中的地位、合伙债务的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整个部分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箅,中止与中断:物权,物权的原则,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原始取得(特别是善意取得制度);债权概述,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民事责任,—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人身权,人格权的类型(特别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事权利***1.(04.卷三单.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足—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考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辨权,其中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均属支配权,同时限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任何权利都存在对应的义务、另外权利人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不作为,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征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亦称“对人权”,故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拒绝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
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
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
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
)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进行提出了前提条件。
2.民法规定了商品交换客体的条件和类型。
如商品交换客体条件:有用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等。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谢晋宋祖德第ຫໍສະໝຸດ 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
行 为 模 自愿、 自愿、自治 式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权 —— 救 济 模 式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确立、 二、尊重意思自治 救济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回复
民法调整方法的“ 民法调整方法的“
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社会关系
第四节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民法的性质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个人利益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自治 强制 社会利益
魏振瀛 编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历史沿革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由甲 保管。同年10月,甲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甲即分别给乙、 丙各1.5万元。同年12月丁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需半年该画的所有权转移戊。 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 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 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 将差额还给己 。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 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 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 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试分析本案各种法律关系,丁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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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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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理由
据此事实,原告王忠勤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种商业广 告,并在《陕西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及该台《还》 剧播出前刊登启事,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 《还》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 以及投诉此案期间所花的费用;所有用户免费收看 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 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原告与其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违约,侵权 也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
一审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对 人犯将汽油带入监舍查禁不严,给监舍及被监 禁人员带来隐患,有一定责任。但第一看守所 并未直接致伤杨金刚,杨金刚也无证据表明第 一看守所直接对自己实施了人身伤害,故对杨 金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杨金刚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与经济法 联系: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 联系 经济关系。民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 规则,两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完成法律对 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 区别: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调整公民 区别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它侧重于保护个人或个体利益,其调 整方式是私法的方式;而经济法是典型的社会法, 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个体利益为 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 位,其调整方式是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方式即社会 法的方式,它的作用表现在通过公法性的干预和私 法性的调整达到既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又实现市场自 发调节的双重目的。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金刚烧伤 事故发生前一周刚向全体人犯进行过防火安全 教育并查缴了危险晶。但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 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 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藏有汽油,遂偷去烧 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金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 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 者给予安排工作。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辩称:杨金刚烧伤致残 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原告起诉亦已过 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实事求是公正裁决。
民
法
民法概述
第一章
主要内容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什么?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效力
案例分析
王某系一杂货店主,某日一顾客从王某店中购买了 一盒冰淇淋,从这盒冰淇淋里吃出一条铁丝,就找 王某理论。王某大怒,打电话给供货单位该市某食 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但对 方不愿赔礼道歉,更不愿予以赔偿,王某便在电话 里说:“你们赔我一百万,否则我就向媒体曝光!” 数日后,王某被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 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事故的肇 事者是刘某。长沙市公安局对此负有监管责任,但 不是此次事故的侵害行为人。杨金刚以人身伤害赔 偿为由,要求长沙市公安局负侵权的民事责任,缺 乏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 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 裁定:(1)撤销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杨金刚的起诉。
五、民法的渊源(P8)
制定法 宪法 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六、民法的效力(P11)
1.对人的效力 2.空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 民事规范 对于 哪些 人具有法 律效力
1、属地主义 、 2、属人主义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 。 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 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收 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都是 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不具有 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 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 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 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3.时间效力 3.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 所具有的 法律效力
1、民法的生效 问题和失效问题 2、民法有无溯 及力的问题
民法在什么 地域内适用
1、适用于我国全 部领域的民事法 律、法规 2、适用于局部地区 的地方性民事法 规
思考题
赵某是某公司临时聘用的司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赵某是某公司临时聘用的司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 公司是由莫某等三人合股经营的企业,莫某任总经理。一天, 公司是由莫某等三人合股经营的企业,莫某任总经理。一天, 莫某、赵某分别驾驶公司的两辆车,载着莫某的六名家人, 莫某、赵某分别驾驶公司的两辆车,载着莫某的六名家人, 前往莫的家乡探亲。途中,莫某驾驶的车不幸翻车落入河中。 前往莫的家乡探亲。途中,莫某驾驶的车不幸翻车落入河中。 驾车跟随在后的赵某见状停车,跳入河中抢救落水者, 驾车跟随在后的赵某见状停车,跳入河中抢救落水者,不幸 丧生。赵某遇难前已离婚, 丧生。赵某遇难前已离婚,遇难时尚有父母及未成年的儿子 需要赡养和抚养。赵某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 需要赡养和抚养。赵某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赵 某之父准备通过法律讨个说法,但其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 某之父准备通过法律讨个说法,但其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 请问:赵某之父与该公司间的争议是何法律性质? 请问:赵某之父与该公司间的争议是何法律性质?其该向哪 个部门投诉? 个部门投诉?
问题: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主体间 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生 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 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亲权关 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 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一、民法是什么
首先应弄清的问题: 首先应弄清的问题: 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的含义
• • • • •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 民法学 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法律正是首先以调整对象即不同的社会关系 的性质为标准,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在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P16)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民”定位为市民,将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民法是权利法
民事权利本位观: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义务围绕 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
四、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被告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的有线电视用 户使用证,原告据此向被告交纳了收视费, 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 系,并已实际履行。在该合同关系中,原、 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发生民事 权益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 院受案范围及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该案应通 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之理由不能成立。
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侵权赔偿案
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王忠 勤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此后,王忠勤按时交纳了98 年度、99年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各115元。 1999年6月28日,西安有线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播 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第二部时,在其中 插播了大量广告。其中第14集中,电视剧播放时间 约为70分钟,广告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0条; 第15集中,播出电视剧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时间 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3条。
实例1、甲、乙都是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 罪犯。乙违反看守所的规定擅自用汽油烧水, 不慎着火。乙慌乱中把汽油桶扔向电视室, 将正在看电视的甲烧伤。甲起诉公安局和乙。 本案中:甲和公安局是平等主体吗? 本案中:甲和公安局是平等主体吗? 甲和乙是平等主体吗? 甲和乙是平等主体吗?
实例2 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 抢得现金150万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 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实例3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 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实例4 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 销合同。
[提示与讨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除认定长沙市公安局第一 看守所监管犯人不严的失职行为与杨金刚被烧伤的损害 事实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外,更重要的理由是: 长沙市公安局与被其监管的犯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 关系,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安局监管犯人是执 行国家法定职责的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故杨金 刚在被监管过程中被烧伤,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 害。就本案所涉及的事故而言,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 所在监管犯人的工作中确实存在失误,应当为此承担相 应的责任,但该责任并非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商法 联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 区别:( :(一 区别:(一)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 的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二)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商事关系几乎全是纯 粹的财产关系,且这种财产关系都是有偿的;而民 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且还调整人身关系,民法 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三)商法比民法更具国际性、开放性,民法比商 法更具本土性、地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