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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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杨巍【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13页(P12-24)【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作者】杨巍【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96条系我国首次在狭义法律层面作出的规定。

该条立法目的在于,“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据各方面意见并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所作的完善”。

*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和修改过程中,其“一审稿”至“三审稿”中均有该条规定。

这似乎表明,该条内容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取得高度共识并有充分依据。

然而,从宏观角度即立法模式而言,域外并无设置列举式条款集中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之立法先例,《民法总则》第196条的立法创新是否妥当,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从微观角度即规范内容而言,《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范目的妥当性和规范涵义确定性并非毫无疑义,主要是:该条不是对已有规定的简单继受,除第4项兜底条款外,其余三项均为新增规定,这些新规定的某些内容并非以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两者甚至明显抵触;对于学理及实务上已经形成共识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某些请求权,有所遗漏;兜底条款的表述有欠严谨。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

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件:《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特此通知高院立案庭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高院立案庭。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由的规定未进行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案件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下列民事权益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诉讼时效?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3题: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诉讼时效?()
A.当事⼈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请求确认合同⽆效
C.业主⼤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
D.按份共有⼈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解析】按照民法理论,诉讼时效适⽤于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适⽤诉讼时效。

选项A、B正确。

合同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效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它们都不适⽤诉讼时效。

其中,合同撤销权适⽤除斥期间的规定。

选项C正确。

公共维修基⾦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维修基⾦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基于公共维修基⾦涉及⼩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特殊性,该请求权并⾮普通的债权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

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九⼗九条规定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不适⽤诉讼时效。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代理词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代理词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接受本案本案原告张某某、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的委托,担任她们的诉讼代理人。

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岳池县XX镇下街**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上诉人张某某、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的,任何人不得侵害。

被上诉人唐某国不能因为占有而享有所有权。

理由:第一、该房屋系唐某尚结婚前个人购买,有书证一九五七年四月初三唐某尚出具的欠条、公元一九五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契税收据、公元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四川省岳池县田土房屋买卖草约、一九五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四川省岳池县人民委员会印发的契本契(由于当时政府不发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契本契就是房产证)及证人证言易某某(唐某国、唐某尚的亲叔娘)、肖某某(当时买房的在证人、XX镇街道二段的段主任)王某某等证人证实。

以上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佐证,已形成证据体系。

这充分说明岳池县XX镇下街**号房屋是唐某尚个人购买,唐某尚生前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唐某尚去世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其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即归本案原告张某某、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共同共有。

第二、房屋所有权系最完整的物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具有排他性。

其他人只有不作为义务。

第三、被告提供的所谓“分管文约”对唐某尚、张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对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更不具有约束力。

1、唐某氏无权处分唐某尚的个人财产。

2、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证据证实,诉争房屋系唐某尚、唐某国父母唐某美、唐某氏所购买,买房时唐某美已经去世多年。

3、被告提供的分管文约实际上是无效的,确切的说对唐某尚、张某某不生法律效力,对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更不生法律效力。

(1)、该诉争房屋不是唐某氏所购买,也不是大家庭财产。

(2)、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

经核实被告在一审中提供的唐某德的证言是虚假的,据唐某德说一审被告请的律师杨某根本没有去调查他。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下列请求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2010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52题)A.离婚请求权B.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D.排除妨害请求权正确答案:A,C,D解析: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

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

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因此本题选ACD。

知识模块:民法学2.下列选项中,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 )(2011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7题)A.政府征收了甲村的土地B.乙将自己的彩电赠与了好友C.丙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D.法院判决所有权有争议的汽车属于丁正确答案:A,B,C,D解析: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本题中,A 项基于公法上的原因,即政府征收行为,使得甲村丧失了村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是物权的变更。

B项基于赠与,使彩电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C项,丙基于建造房屋的行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是物权的设立。

D项,丁基于法院对所有权争议财产的判决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是物权的设立。

本题答案选ABCD。

知识模块:民法学3.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判断,正确的有( )(2008年基础课多选第52题) A.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B.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C.用益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正确答案:A,B,D解析:用益物权的特征是:(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1.《民法典》第196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解读在《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两类都是权利人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在第一种情形中,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许上述情形中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既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在第二种情形中,不动产及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宣示了物权的归属,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中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故此其不应对无权占有人产民法上的合理信赖。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允许已经登记的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农村中部分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此类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也应当排除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

动产以交付与占有作为所有权享有及变动的公示方法,无权占有人持续占有动产超过一定期间,交易相对人容易对其产生合理信赖。

故此,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普通动产的物权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准不动产”,比如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其登记行为的效果与不动产一样,同样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应当与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保持一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民事法律中也有⼀些情形是不适⽤诉讼时效的,《民法典》作为⼀部⽣活百科全书,也是有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

那在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揭晓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有意识的⾏为,包括起诉、权利⼈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的⾏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中断的法律效⼒。

⽽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中断后,权利⼈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法定事由发⽣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综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知识。

民法典第⼀百九⼗六条明确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等请求权是不适⽤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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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审判纪要》房地产相关内容解读备课讲稿

《全国民事审判纪要》房地产相关内容解读备课讲稿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房地产相关内容解读2015年5月最高院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发布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该《纪要》汇总了参会人员对于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的观点和意见。

尽管《纪要》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对于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纪要》在房地产纠纷、物权纠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的观点值得我公司法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同事认真学习。

我部门对房地产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内容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让条件,并不影响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纪要》认为,当事人无权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规定的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 根据现有的产权登记手续,在抵押登记未被涂销前,不可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纪要》中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受让人可以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纪要》肯定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虚伪表示”合同的效力。

对于个人或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名为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签订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确定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1. 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顺序: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先后;2. 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恶意串通先行办理登记;3. 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预告登记权利人>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

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案例要点:1、原告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该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系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并非撤销之诉,故不受上述规定关于申请撤销决议的60日期限的限制。

2.关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署,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曾授权他人代为签署,故《董事会决议》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自始无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之路(厦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为义上诉人瑞之路(厦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为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瑞之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诚、梁伟玲,被上诉人王为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胜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06年11月30日,瑞之路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

股东为周贤建、邱森源和王为义,其中周贤建出资50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邱森源出资150万元,占公司15%的股权;王为义出资350万元,占公司35%的股权。

周贤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7月31日,王为义分别与周贤建、黄明珠、邱森源签订了三份《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瑞之路公司股权的6%、19%、5%转让给周贤建、黄明珠、邱森源三人。

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民法通则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形势,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在经过大幅度的修改之后,颁发了民法总则。

在民法总则中,不同的法律条文限制的是不同的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具体来说,哪些情形不适用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人身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民法典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的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就是民事权利受侵害的当事⼈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不及时⾏使权利,⼀旦时效期间届满,债务⼈就可以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来进⾏抗辩。

诉讼时效制度体现了民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

那么民法典的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撤销权,解除权,⼈格权受侵害当事⼈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都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百九⼗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之⽇起计算,不适⽤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九百九⼗五条【⼈格权请求权】⼈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从适⽤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的保护,如果权利⼈怠于⾏使权利经过⼀定的期间,⼜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则诉讼时效产⽣法律效果。

3、怠于⾏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最高法司法观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法司法观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法司法观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来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就不动产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完成物权登记方可完成物权变动,未完成物权登记而仅占有不动产的,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使得受让人并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对于此时该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转移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不动产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不动产所有权。

如果转让人仅向受让人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系没有履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无论转让人是否已经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基于合同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显然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已经占有标的物,如果转让人已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

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哪些权利。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但依学理解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财产权请求权。

因为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灭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才适用诉讼时效,但也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其他如所有权、人身权、形成权等权利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中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2)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等债权请求权;(3)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例如抚养费、赡养费、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请求权;(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关系发生的请求权;(7)非财产性质的保护人身权的请求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20000708]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题(二)

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题(二)

2020一建法规模拟题2一、单选题1、建筑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A.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B.整改期间不得提出资质升级申请,但可以提出增项申请C.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D.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提出恢复资质的申请2、甲乙双方因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双方签收后乙公司又反悔,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书进行判决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书无效并及时判决D.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书无效并重新进行调解3、关于委托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B.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只能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近亲属C.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可以委托代理D.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B.基于便利性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设立于地上、地表,不得设立于地下C.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或捐赠的方式设立D.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期限应向登记部门重新确定5、某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3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应由()组织调查。

A.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6、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关于担保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为施工单位提供的投标保函,属于保证B.建设单位以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属于权利质押C.运输公司为施工单位运输一批水泥,施工单位拖欠运费,运输公司扣押部分水泥作为担保,属于动产质押D.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拒不交工,属于留置7、下列不属于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依据的是()。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编者提按:关于时效制度,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不甚明了的理论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事实上已经对民事流转活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柳经纬之文从时效的基本原理到历史源流,从我国既有规定到外国有关法律,从制度设置到操作实施,对这一法律制度作了细致、严谨和全面的考察,尝试着在清楚交待制度设置与原理的基础上,澄清我们所面对的某些困惑。

用心用力与用意,读之必有感悟。

一、关于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称为取得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丧失权利,称为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有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方便案件的处理。

所谓维护社会秩序,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长久的期间后,即形成相对确定的社会秩序,对于此种社会秩序,法律自有维护之必要,否则势必影响社会之安定。

所谓方便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于年代久远的案件,常常因为证据材料灭失而难以查明事实,此时如以时效替代证据,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案件,一律确认其权利取得或消灭,则可避免当事人举证之困难,亦可方便法院对纠纷的处理。

对于上述两个理由,胡长清先生认为,取得时效偏重于第一个理由,而消灭时效则偏重于第二个理由。

我国民法学界大多也把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作为时效的主要存在理由之一。

然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其存在的理由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不足以构成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因为,所谓案件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导致查证的困难,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即便证据灭失也并非都无法查明事实。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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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不适用诉讼时效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收录于高院《案例指导》【裁判要旨】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造成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如果当事人不是针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则不属于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事侵权或确权之诉的,法院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审查权。

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之间是共同共有的关系。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以实物分割为原则,实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会减少实物价值的,可采用作价分割。

三、当所有权权属不明发生纠纷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的权属,这是物权诉讼保护的一种。

物权权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案例索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7)萧民一初字第0523号(2007年5月8日)【案情】原告:孙金花,女,……。

原告:曹玉甸,男,……。

原告:曹玉明,男,……。

原告:洪雅芬,女,……。

原告:洪雅珍,女,……。

被告:曹玉海,男,……。

被告:王叶华,女,……。

被告:曹怡凯,男,……。

第三人:俞顺焕,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洪雅芬、洪雅珍系孙金花与洪茂法的女儿。

洪茂法去世后,孙金花与曹金甫结为夫妻,并生育儿子曹玉甸、曹玉海、曹玉明以及女儿曹雅红。

1986年,曹金甫因病去世。

曹玉海与王叶华系夫妻关系,曹怡凯系曹玉海与王叶华的儿子。

孙金花与曹金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裘江东门外半爿街30号老墙门内的一处木结构楼房。

1992年7月,在孙金花楼房的同地段,俞顺焕向他人购买砖木结构平屋一间一弄。

1993年5月13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裘江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简称甲方)与曹玉海作为被拆迁人(简称乙方)订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拆除乙方两处旧房,乙方调换甲方新建房屋平方米。

1994年12月,曹玉海、俞顺焕以孙金花名义向裘江开发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由曹玉海作为代表与裘江开发公司订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依据二处旧房实际,对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项下的二套房屋归属作出约定,其中:大套归曹玉海所有,中套归俞顺焕所有,二套房屋的差价补偿款由曹玉海、俞顺焕各自承担。

1995年4月5日,曹玉海、俞顺焕分别支付给裘江开发公司款项元、元。

同日,裘江开发公司将位于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洄澜北苑25幢东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住宅房屋分别交付给曹玉海、俞顺焕。

1993年5月16日,孙金花的上述子女订立关于中套新房归属及拆建费分配的协议一份,约定由曹玉海负责支付给其他五人相应数额对价,今后,该五人与曹玉海房产问题无涉等。

1997年8月19日,孙金花的上述六个子女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一份,确认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归曹玉海所有,洄澜北苑25幢东单元301室归俞顺焕所有。

协议上孙金花签名系伪造。

同日,该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

1998年4月20日,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登记至曹玉海名下。

后孙金花获悉争讼房屋已登记到曹玉海名下,遂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

公证机构经调查证实,确认分家析产协议上的“孙金花”签名系伪造,遂于2005年11月29日依法撤销了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

原告孙金花诉称:原告在裘江东门外半爿街30号老墙门内曾有一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木结构楼房,后因商业开发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房屋列入拆迁范围。

1995年4月,萧山市裘江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裘江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以产权调换形式将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偿还给原告作为住宅房屋。

1997年8月,被告曹玉海伪造分家析产协议一份,骗取了公证机构公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将属原告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一直对原告隐瞒事实真相。

后被原告偶然知悉,遂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

2005年11月,公证机构经调查证实,依法撤销了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

此后,曹玉海一直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争讼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故起诉要求确认现登记在曹玉海名下的争讼房屋属原告个人所有。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共有份额确认原告对争讼房屋享有平方米的所有权。

原告曹玉甸、曹玉明、洪雅芬、洪雅珍共同诉称:其均系争讼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要求确认各自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被告曹玉海辩称:争讼房屋已依法登记在自己名下,上列原告如对登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程序上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处理;被告与裘江开发公司订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后,除母亲孙金花之外,在征得曹玉甸、曹玉明、洪雅芬、洪雅珍、曹雅红同意情况下,分别支付给各位相应对价,以换取他们放弃对争讼住宅房屋主张权利。

现曹玉甸、曹玉明、洪雅芬、洪雅珍违背各自承诺,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不应支持违约人的诉讼请求;争讼住宅房屋已登记至本人名下多年,现母亲孙金花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故请求法院驳回上列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叶华、曹怡凯未作答辩。

第三人述称:裘江开发公司因商业开发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所有的裘江东门外半爿街的一处旧房进行拆迁。

在拆迁时,将该房补偿问题与其岳母的房屋补偿问题纳入同一份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中。

1995年4月,裘江开发公司将洄澜北苑25幢东单元301室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给我,故该房与争讼房屋无关。

【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裘江东门外半爿街30号老墙门内的木结构楼房,是孙金花与曹金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曹金甫因病去世后,该财产中一半份额属于孙金花个人财产,另一半份额属曹金甫遗产,由上列原告、曹玉海以及曹雅红共同继承。

在拆迁时,因遗产未予分割,故确认该房屋当时处于上列原告、曹玉海以及曹雅红共有状态。

1993年5月13日,裘江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与曹玉海作为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虽载明曹玉海为被拆迁人,但其此时实际上仍是被拆迁人代表,故曹玉海与裘江开发公司之间订立的上述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孙金花旧房的全体共有权人。

1993年5月16日,孙金花的六个子女(或者由女婿出面)订立关于中套新房归属及拆建费分配的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可视为曹玉甸、曹玉明、洪雅珍、曹雅红对争讼住宅房屋的相应份额转让给曹玉海。

但孙金花未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事后,也未予追认,故协议对孙金花并无约束力。

孙金花与曹玉海事实上成为争讼房屋的共有权人。

依据清单记载,孙金花旧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孙金花对该房享有7/12(即属于孙金花本人的1/2加上属于曹金甫遗产的另外1/2的1/6)的份额,共计平方米,曹玉海(包括王叶华)享有该房5/12的份额。

至于曹玉海辩称,本案争讼事项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虽争讼房屋现登记在曹玉海名下,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具有绝对证明力。

现有证据证实孙金花对争讼房屋享受相应财产份额,其与曹玉海(包括王叶华)之间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曹玉海的该项辩称不能成立。

曹玉海另辩称,本案已丧失诉讼时效,本院也不予支持。

孙金花请求确认对争讼住宅房屋相应份额享有所有权,确认所有权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物权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则确认所有权请求权当然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综上,孙金花为争讼房屋的共有权人,其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曹玉甸、曹玉明、洪雅芬、洪雅珍已由曹玉海支付相应对价或者因现有住房原因,已无权再行使对争讼房屋主张权利,故对曹玉甸、曹玉明、洪雅芬、洪雅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曹玉海的辩称,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不包括装饰装修价值)属原告孙金花与被告曹玉海(包括被告王叶华)共有,其中,原告孙金花享有共有住宅房屋的份额为%(平方米),其余份额由被告曹玉海(包括被告王叶华)享有。

二、驳回原告曹玉甸、曹玉明、洪雅芬、洪雅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能否审查行政行为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曹玉海提出辩解,认为争议房屋已经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孙金花对该行为不服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规定,应取决当事人针对何种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针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行为提起诉讼的,则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诉讼,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复杂性在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是所有权确认之诉,在民事侵权或确权之诉中,如何对待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仍采取行政登记制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否定其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存在,是否意味法院对民事诉讼中作为先决问题出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审查权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理由:(一)审查权和受拘束是两个不同问题,前者是由谁行使审查权问题,是程序问题;后者是法院将具体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的适用有无作为既定的事实要件而予以承认和尊重的义务,这是实体问题。

(二)这是由我国法院审判制度决定的,我国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权力主体都是人民法院。

肯定法院有适度的审查权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不承认法院的审查权,事实上也行不通。

现代各国行政法学通说都认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不进行审查,就无法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原则上对作为先决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但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使该审查权受到很大的限制,除非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而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一般而言,法院应当受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约束,不得作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的认定,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标的,基于对国家权力分立秩序的尊重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承认的原则,法院有义务接受作为先决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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