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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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3篇)

保证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期间是指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已过,即指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保证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证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1. 保证责任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此时,债权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2. 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债权人丧失了对保证人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3. 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的诉讼权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债权人丧失了对保证人的诉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

”因此,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

4. 债权人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债权人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

5. 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也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6. 保证合同失效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自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失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

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

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年,并且超过⼆年不意味排除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证⼈与债权⼈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解释⼀下这⽅⾯的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1.对于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两年,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可以超过⼆年。

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年,并且超过⼆年不意味排除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2.保证⼈与债权⼈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享有债务⼈的抗辩权。

债务⼈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使请求权的权利。

因此,保证⼈也享有债务⼈拥有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保证⼈不得擅⾃归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应⾏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将⽆法强迫主债务⼈赔偿。

当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

实际上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为届满。

3.如果保证期间是⼗年,到第五年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并未过,试问保证⼈是否要承担责任。

只要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还在保证期间,保证⼈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担保责任期限中⽌的规定1.担保责任期限不发⽣中⽌。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3.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中断和中断事由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保证期间将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但是,如果中断事由持续存在,保证期间将暂停计算。

四、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延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延长。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为债务⼈履⾏债务后,担保⼈有权向债务⼈追偿,要求债务⼈赔偿担保⼈履⾏债务时的损失。

担保⼈追偿的时候就成为了债权⼈,担保⼈除追偿主债务外,还可以追偿利息,那么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向其他保证⼈⾏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2年12⽉5⽇起施⾏。

担保⼈⾏使追偿权的条件1、担保⼈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是担保⼈⾏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由此产⽣了在担保⼈与主债务⼈之间的⼀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代为履⾏债务之前,担保⼈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与担保⼈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追偿的权利。

关于主债务⼈与担保⼈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认为应当属于⽆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产⽣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是基于双⽅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代为履⾏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只起诉主债务⼈以外的担保⼈⽽不起诉主债务⼈的情形。

在⼈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在该判决已发⽣法律效⼒,但尚未履⾏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不能履⾏或不能全⾯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就未履⾏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民法典》第669条的规定,保证⼈可以预先⾏使追偿权,这是保证⼈尚未履⾏保证责任⽽享有追偿权的⼀个例外,保证⼈预先⾏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第⼀、⼈民法院已受理了债务⼈破产案件。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担保期间,⼜叫作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

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持续达到⼀定期间⽽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丧失胜诉权。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般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没有对债务⼈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连带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这⾥并不需要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般保证不同。

三、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1、根据保证合同成⽴时,主债务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期届满的次⽇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如今越来越多的⼈帮⾝边的亲朋好友进⾏担保借款,但担保本⾝就是⼀件具有风险的事件,在现实⽣活中,也有较多的⼈因此蒙受了损失。

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诉讼时效⼜是多久?店铺的⼩编在下⽂中将为您具体进⾏阐述,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担保期限切实关系到担保⼈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六个⽉。

同时本⽂延伸介绍了四种情况下担保⼈可以免除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当然每个⼈的担保情况不同,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担保期限已过的法律后果(3篇)

担保期限已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期限是指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担保期限已过,即担保期限届满,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然而,担保期限已过并不意味着担保责任完全免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担保期限已过的法律后果。

二、担保期限已过的法律性质1. 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灭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灭,担保人不再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期限已过,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期限已过,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担保期限届满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期限已过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1)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仍可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在担保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拒绝。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六个月)未行使请求权,则丧失对担保人的请求权。

2. 担保人追偿权(1)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未向债务人追偿,丧失追偿权。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六个月)未行使追偿权,则丧失对担保人的追偿权。

3.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1)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未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两年。

两年后,甲未偿还借款,乙请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缘起:《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知识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该答复第一项也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商业银行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是否也应约定为三年呢?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内,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指在保证书中所承诺的保证期限,即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于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有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按照约定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照约定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少于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书的法律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保证书中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默认为六个月。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担保法》第16条规定的保证的两种⽅式,且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书⾯的保证合同。

实践中,⼀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及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等均有较⼤的区别,现根据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区别:保证期间:⼀般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连带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明确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六个⽉。

⼆、诉讼时效:⼀般保证:保证期届满前,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起诉或者仲裁⽣效之⽇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般抗辩权四、责任承担⽅式:⼀般保证:将保证⼈与债务⼈⼀起起诉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相关法律概念:⼀般保证的定义: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般保证的保证期限:⼀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时效中断的规定。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35条修改后的理解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35条修改后的理解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35条修改后的理解《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追偿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是债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在起草本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如果保证⼈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时保证⼈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除⾮债权⼈能够证明,即使保证⼈知道了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仍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提供保证,否则就属于保证⼈被欺诈,或者保证⼈⾃⼰重⼤误解,此时应该⽤欺诈或者重⼤误解制度处理,⽽不是原《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专家对原《担保司法解释》第35条保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担保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正确的。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然要求保证⼈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就应当向保证⼈如实告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解届满的事实,否则,就构成欺诈。

如果是主债务⼈主动找的保证⼈,那么主债务⼈也应当如实告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解届满的事实,否则,也构成欺诈,因为主债务⼈在⾃⼰已经享有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本⼈不⾏使的情况下,还要求保证⼈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然构成欺诈。

上述两种情况,保证⼈的保证⾏为都属于被欺诈,享有法定的撤销权。

《新担保司法解释》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强调此种情况下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这样修改,既继受了原《担保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审判思路的连续性,⼜与时俱进地对原《担保司法解释》进⾏了完善,对不符合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的保证⾏为予以否定评价,使该条规定更加符合意思表⽰的原理,更加符合担保的原理,更能公平保护保证⼈和债权⼈的合法权益。

保证书诉讼时效规定

保证书诉讼时效规定

保证书诉讼时效规定尊敬的法院:我,以下简称“保证人”,特此向贵院提交此保证书,以明确保证书的诉讼时效规定。

保证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本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保证书的定义和作用保证书是指保证人为了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履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书面承诺。

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保证书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书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证书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书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将失去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书的诉讼时效期限可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1. 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或者以书面形式催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2.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保证责任作出承诺或者履行部分保证责任;3. 债权人因保证人的履行保证责任而放弃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权利;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证书的诉讼时效延长保证书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得延长。

一旦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债权人将失去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的申请应当在该项权利行使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应当提供正当理由。

五、结论保证书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应当了解并遵守保证书的诉讼时效规定,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履行。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作者:王言自来源:《山东国资》 2019年第12期王言自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这表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义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义务人这一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虽然我国法律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有着系列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证人能否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体?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权利人怎样才算合理行使权力?保证人能够作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关于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主体,我国法律现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人”,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即是指义务人。

但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即,对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能够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会有所差异,概因二者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保证人能否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呢?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担保期限是保证合同里面约定的时间,也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不过很多的担保人在担保时对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上的常识,不清楚其中的具体内容。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

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

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包晓丽司伟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 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 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 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 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 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 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 *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 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 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1]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 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 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 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 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 不符。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当篇幅论及保证期间,然理论和实务中,争议依然很多。

学理上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什么,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实务中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起算点、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衔接等。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于实务中的问题,算是权威说明,但保证期间涉及的规则较多,较凌乱,本文从梳理规则出发,并辅以案例,分析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并对实务中保证期间的约定提出建议。

一、保证期间的期限确保期间就是确保合约的必要内容,它就是确保债权的除斥期间,少于了这个期间,债权人的确保债权归为歼灭,无法再建议确保人分担担保责任。

确保方式分成通常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通常确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职责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婉拒分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规则相同,担保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担保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并没管制确保期间的最久长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保合约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少于两年诉讼时效与否有效率的回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文书中答复天津高院,少于两年的确保期间有效率,但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后,确保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的抗辩权。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下,确保期间越短对于债权人来说越不利。

不过实践中,某些法院也并未按照上述回复中的观点裁判,而是指出少于2年的确保期间违宪。

(2021)宁商初字第61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借款期限为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年”为违宪签订合同,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无法少于主债务履行期期满日后2年,否则,少于部分违宪。

连带保证起诉法律规定(3篇)

连带保证起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保证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连带保证的起诉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围绕连带保证起诉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连带保证的定义、连带保证的设立、连带保证的效力、连带保证的起诉条件以及起诉后的法律程序等内容。

二、连带保证的定义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连带保证的设立1. 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 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并由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连带保证的效力1. 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 保证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连带保证的起诉条件1. 被保证的债务已经到期:债权人应当证明被保证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 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催告: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发出催告,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保证合同有效。

4. 诉讼时效未过:债权人应当证明其诉讼时效未过,即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六、起诉后的法律程序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 送达传票: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传票,告知被告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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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责任应该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履行对应的责任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会从开始向保证人提出要求的当天开始计算,时效过了之后法院则不再受理。

一、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要想计算诉讼时效,就得从保证期间开始说起。

保证期间是指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时,可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要求的时间范围,比如合同规定债务人还款的最后日期为2012.1.1,而此时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假如保证期间为规定还款日后一年内,则债权人可在
2012.1.2-2013.1.1(即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

这个时间可以由双方通过拟定合同明文规定,如规定还款日后的一年内、两年内等为保证期间;如果双方没有合同规定的,那么法律上则可分为两种情况:
1、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保证期间则为自主偿还债务期满之日即最后还款日起6个月内;
2、一般责任的保证情况,保证期间为自主偿还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

过了此保证期限,债权人再提出由保证人清偿债务要求的,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也就是说,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来维护权益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责任的要求,超过期限没有提出要求的,法院就不予受理了,也就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责任的要求后,诉讼时效为两年,而从何时开始计算时效则分为两种情况:
1、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承上例说明,债权人在2012.6.1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则诉讼时效就由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2012.6.2-2014.6.1;
2、一般责任保证: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上一种情况相同。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没有提起诉讼的,那么债权人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此外,当有意外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也可根据法律规定中断或延长,但保证期间则不可以。

综上所述,就保证责任当中的诉讼时效来说条件内容等都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在保证其内应该及时的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诉讼时效的期限非常重要,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法院不再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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