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凭证使用不当有被稽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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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回复汇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回复汇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回复汇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应当提前开具的一种税务凭证,用以证明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税前支出,如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保险费等。

但是,在开具税前扣除凭证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企业在开具税前扣除凭证时,需要保证凭证内容真实有效,如房租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水电费需要提供发票等,同时需要核实凭证的真实性,以避免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以及面临罚款的风险。

二、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不同的支出项目所需要提供的税前扣除凭证也有所不同,企业需要了解税务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具凭证,例如在员工工资方面,需要在工资单上注明实际发放的金额、社保等扣款明细等,以免形成“空白支出”,被质疑为虚假开票,而被列入不良企业名单中。

三、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审核严格。

企业在开具税前扣除凭证时,一定要对凭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凭证真实有效,并避免凭证中出现错误,如计算错误、漏填、拼写错误等。

审核不严格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同时会给企业的税务风险带来不利影响。

四、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备案归档。

企业在开具税前扣除凭证后,应当及时将凭证备案归档,以备审计、稽查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证。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备案归档,可能会被认为企业税务管理不规范,从而承担意外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在开具税前扣除凭证时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否则将面临各种税务风险。

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凭证的审核、备案归档等工作,以确保企业稳定发展,合法合规运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回复汇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回复汇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回复汇报
尊敬的领导:
近日,我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风险提示回复的工作。

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存在以下风险:
1. 凭证真实性风险。

企业可能会虚构或伪造扣除凭证,以此获取更
多的税前扣除项目,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 凭证合法性风险。

企业未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或
者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导致扣除凭证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3. 凭证关联交易风险。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不合理性,从而导致扣除凭证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4. 凭证时效性风险。

企业未能及时申报扣除凭证,或者申报时间与
实际交易时间存在不符合的情况,导致扣除凭证的时效性存在风险。

为有效防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建议我们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风险意识。

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和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2. 加强管理控制。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流程和规范,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查和核实,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3. 强化监督执法。

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纳税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和加强风险防范,保障税收的权益和利益。

敬礼!。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摘要:一、引言:阐述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的重要性二、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的原因分析1.税收政策变动2.企业税收筹划不当3.财务人员操作失误4.税务部门监管加强三、应对策略:如何处理和防范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1.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2.完善企业税收筹划3.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四、总结:强调关注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的必要性正文:【引言】在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中,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是一项重要的监控措施。

它有助于税务部门发现企业税收风险,促使企业规范税收行为。

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应对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本文将分析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的原因分析】1.税收政策变动: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以确保税收筹划的合规性。

税收政策变动可能导致企业税收风险暴露,从而引发税前扣除预警。

2.企业税收筹划不当: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收负担的有效手段。

然而,税收筹划不当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企业应合理安排税收筹划,确保税收合规。

3.财务人员操作失误:财务人员在处理税收事务时,可能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或操作不规范,导致税前扣除预警。

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税收业务水平。

4.税务部门监管加强: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加大了对企业税收行为的监管力度。

在此背景下,企业应更加重视税收合规,防范税务风险。

【应对策略:如何处理和防范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1.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企业应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动,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确保税收筹划的合规性。

2.完善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税收筹划,避免因税收筹划不当导致的税务风险。

3.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提高其税收业务水平,减少操作失误。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摘要:一、预警情况说明1.大量异常凭证的出现2.税前扣除预警的产生3.对企业的影响二、异常凭证的成因1.企业内部管理不善2.税收政策调整3.市场环境变化三、预警情况应对策略1.企业自我调整2.税收政策引导3.市场环境适应四、长远发展的建议1.强化企业内部管理2.完善税收政策体系3.提升市场环境适应能力正文: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许多企业面临着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的情况。

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将对预警情况说明,分析异常凭证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长远发展的建议。

一、预警情况说明大量异常凭证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税收政策调整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税前扣除预警的产生,意味着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可能存在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异常凭证的成因1.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异常凭证的出现。

2.税收政策调整: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企业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从而导致税前扣除操作不当。

3.市场环境变化: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财务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这也是异常凭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预警情况应对策略1.企业自我调整: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操作合规。

2.税收政策引导: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降低税前扣除风险。

3.市场环境适应:企业应提高市场环境适应能力,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手段,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长远发展的建议1.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持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稳定的税收环境。

3.提升市场环境适应能力:企业应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变化,提升自身的市场适应能力,以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

企业费用扣除凭证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费用扣除凭证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02
常见费用扣除项目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扣除项目的范围 5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有限额标准的扣除项目:三项经费、利息、业务 招待费、广宣费、公益捐赠等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 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扣除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 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虚增的费用占比太重,导致利润 率偏低,表现异常;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虽然企业的费用发票 没有问题,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纳税人要关注自身的税负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有没有异常变化。
如果有异常变化,就应当分析原因,及时补税。
另外,凡是发生的业务在入账时,财务人员要仔细审核业务的“痕迹”资 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发票及其他“痕迹”资料如果不能印证 业务的真实性,就要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样才能将税务风险提前化 解。
四、扣除凭证管理
(一)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接受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劳 务方取得的非发票类收款收据,如果可以证明销售方(提供 劳务方)应当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而且具备开具凭证的条 件,那么应取得相关的发票,该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能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四、扣除凭证管理
(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 、基金、土地出让金、税金、五险一金,纳税人在支付时, 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 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必需以取得 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务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税收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合作沟通等方面介绍税务工作人员应对税收稽查风险的策略。

一、合规管理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始终坚持合规管理,确保纳税人的税款按时足额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导和指导,在纳税申报、税款支付、发票开具等环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履行税收义务。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确保在征纳税工作中能够做到高效合规。

二、风险防范税收稽查风险常常伴随着纳税人的不正常行为,因此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详细记录纳税人购销、资金流动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核查。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的监管,加强风险评估以及分类管理。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定期抽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提高稽查的效果。

另外,在风险防范方面,税务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内部监督与管理,内部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避免成为税务机关的顾客。

三、合作沟通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稽查工作时,需要与纳税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合作沟通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和要求,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在与纳税人的沟通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应注重客观公正,确保税收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应以友好的态度对待纳税人,理解纳税人的难处,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工作。

四、加强技能培训税收稽查工作的复杂性不言而喻,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财务、审计等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预警情况说明1. 引言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财务会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合规运营。

然而,有时候企业可能会出现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情况,这给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税务合规性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对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预警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2. 什么是异常凭证税前扣除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办理税前扣除时,出现了与正常操作不符的情况。

这些异常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2.1 虚假凭证虚假凭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不当税前扣除而制造的假凭证。

这些凭证可能是伪造的发票、虚构的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欺诈行为。

虚假凭证的产生可能是为了逃避税务监管或获取不当利益。

2.2 重复凭证重复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税前扣除时,出现了同一笔交易多次申报扣除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系统错误、人为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2.3 超期凭证超期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税前扣除时,超过了法定的申报期限。

税务部门规定了每个纳税周期的申报截止日期,企业在这个日期之后提交的凭证将被视为超期凭证。

2.4 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税前扣除时,凭证的内容、形式或其他要素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这可能包括凭证缺失必要的信息、凭证格式不正确等情况。

3. 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因取得大量异常凭证税前扣除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导致的:3.1 内部控制不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是导致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一个主要原因。

如果企业对凭证申报流程的监管不严格,或者存在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就容易出现异常凭证的情况。

3.2 系统问题企业财务系统的问题也可能导致大量异常凭证的产生。

如果系统存在漏洞或错误,就可能导致凭证的重复申报、超期申报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3.3 人为疏忽人为疏忽是导致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另一个常见原因。

有时候企业的员工可能因为疏忽或疏忽大意而出现凭证错误申报的情况。

3.4 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也是导致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因之一。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特别提醒:公司平时要养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好习惯, 例如,支付的一些非正常项目的发票费用(广宣费、搪缸磨 轴等),大家务必重视非现金方式支付方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 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 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 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 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 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 关资料。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加油卡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管理办 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 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 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 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证明资料);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 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 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分割单:会计术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一张原 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 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五项涉税风险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五项涉税风险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注意五项涉税风险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案例1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

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案例2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

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

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

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涉税发票的政策适用及风险解读

涉税发票的政策适用及风险解读

•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 业税问题的函》(琼地税函[2013]817)
• 浙江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 大地发(2015)18号 • 要按统借统还政策适用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减少纳 税风险
• 四是要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 的真实性,要求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 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 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 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 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 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 票的行为。 • 五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 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 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 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 问:企业偶然发生设计业务应到哪个税务局代开发票? 代开普票还是专票?代开发票时个税尴尬境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 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 153号) • 问:我们单位到外面买了些礼品送人,可以去国税局 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手续? • 又问:企业向外提供股务,出具服务合同还是咨询合 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14年5号第八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函琼地税函2013817一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准确把握其借款的利率标准

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受到什么处罚

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受到什么处罚

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受到什么处罚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企业的纳税义务是企业公民的一项基本责任,良好的税收纳税行为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的合法纳税义务,往往采用虚开发票和列支虚假的费用等手段。

本文将探讨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行为所可能面临的处罚。

首先,企业通过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列支。

如果企业故意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并将虚假费用列支进入所得税前扣除,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税收调整和处罚。

一旦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被税务机关发现异常,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税收调整,要求企业重新计算所得税,并补交相应的税款。

同时,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税务机关还可能对企业处以罚款,甚至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可能面临企业信用受损的后果。

税收违法行为会被纳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的下降不仅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合作和贷款额度,还可能受到政府的限制和监督。

同时,税收违法行为还会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一旦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可能会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

税务审计的结果可能导致企业被要求补交税款和罚款,同时还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追责。

税务风险的出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企业形象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增加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最后,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会影响税收治理的效果。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会计核算中易产生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会计核算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会计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这些税务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甚至影响企业的声誉。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会计核算中容易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收入确认不准确收入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在会计核算中收入确认不准确,就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企业提前确认收入,将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计入收入,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者延迟确认收入,将本该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推迟到以后期间,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如果会计核算方法不正确,也可能导致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出现偏差。

二、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的核算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的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问题包括:1、虚增成本费用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虚构成本费用项目,如虚构采购业务、虚开费用发票等。

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2、成本费用列支范围不正确将一些不应在税前列支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如企业的罚款、滞纳金、赞助支出等。

同时,对于一些有扣除标准限制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如果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也会导致税务风险。

3、成本核算方法不合理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

如果选择的成本核算方法不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或者在核算过程中存在错误,就会导致成本数据不准确,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务申报。

三、资产核算不当资产的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方面。

在会计核算中,如果资产核算不当,也会引发税务风险。

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折旧年限等应符合税法的规定。

如果企业自行选择的折旧方法或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且未进行纳税调整,就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

2、无形资产摊销不符合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同样需要遵循税法的要求。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必须提供的重要凭证之一,其作用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的要求。

凭证的来源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隐瞒等情况。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质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具有实质性,即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支出。

凭证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实际经济效益,不得存在虚假、虚构、无实际意义的支出。

三、合理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合理的,即支出必须符合企业的经济实际和行业惯例,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凭证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经济的,不得存在浪费、奢侈、不必要的支出。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成本控制,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四、准确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准确的,即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错误、遗漏、重复等情况。

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实际支出相符,不得存在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凭证的准确性,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规范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规范的,即凭证的格式、内容、编号、签章等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凭证的存档、保管、使用等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便于税务部门的查验和审计。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凭证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合法性、实质性、合理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原则,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为企业的税务申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应当注重凭证的准备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税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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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了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原则,如何理解这三性原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合法扣除的问题,也是企业发票控税的基本原则。

具体理解如下。

1、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此政策规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的内涵理解如下。

2、“真实性原则”的内涵“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首先是“经济业务真实”的理解。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就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践中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1)合同、协议(2)公司内部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制度;(3)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4)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验货确认单;(5)建筑企业项目部农民工出勤考勤表、工程计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和决算单;(6)书面的咨询报告;有些支出虽然发生,但是不是真实性的支出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以下不具备真实性的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不少企业从第三方给税点购买发票入账;(2)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给予供应商税点要求供应商多开金额部分的发票;(3)建筑企业项目部虚列农民工人数造的工资表入账;(4)企业利用培训公司、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虚签合同开具发票入账;其次,“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的理解。

“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的意思,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和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两层意思。

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必须是实际支出。

因此,如果经济业务真实,但实际没有发生支出的成本,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下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支出是不准税前扣除:(1)企业预提职工工资入账在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没有支付的不准汇缴年度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实际发生税金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没有实际缴纳只是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费经费和五险一金没有发生支付不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4)房地产企业预提的3项(应付)费用税前扣除不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法律依据:国税法【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最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业务真实;二是支出实际发生;三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3、合法性原则的内涵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特别要注意“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1)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发票)开具的内容、时间、对象等要合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税前扣除凭证形式合法的发票开具如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②《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来源合法是发票等税前扣除凭本身来源合法。

如发票是企业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并有资格开具的。

因此,非法的支出不得扣除。

例如,虚购业务买回来的发票不得扣除,超过年息36%的民间借贷不得扣除,行贿支出不得扣除等等。

3、关联性原则的内涵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条第四条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关联性”=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有证明力,特别强调税前扣除凭证要有证明力。

没有证明力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凭证如何有证明力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基于此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的付款和收款收据就是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税前扣除凭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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