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公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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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指定本制度。

一、危害告知公司所属部门银钢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各级部门应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工作,职业危害告知种类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

1、岗前告知(1)公司人资部在与新入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人资部应将员工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伤害及其后果、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中写明。

对于外来施工人员(相关方)应在施工开始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并将相关内容加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中。

(2)因某种原因与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应按照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补签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3)公司员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致使工作中接触到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人资部应通过文件形式向员工如实告知其工作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上海,同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告知补充合同》2、现场告知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公布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新检测结果。

警示标识应设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需有中文说明,内容包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上海、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检查结果告知公司每年组织有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或禁忌症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职时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警示公司员工了解职业病危害,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告知员工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权利义务,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1. 危害识别与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明确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接触途径和可能的健康影响。

对于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员工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2. 职业病危害公告公司应在生产和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预防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关键信息。

同时,公司应定期更新公告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包括警示标志、警示标语、警示颜色等。

警示标识应明确、醒目,便于员工识别和理解。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讲座、宣传册等形式。

三、员工告知与权利保障1. 员工告知公司应向员工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信息,包括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预防措施、健康检查等内容。

告知方式可以包括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培训等方式。

员工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公司应如实告知。

2. 员工健康监护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在健康条件下工作。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公司应给予及时治疗和调整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

单位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单位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单位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单位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单位公司向职工充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一、制度的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公司,无论其规模和行业。

每个单位公司都应制定并执行其适合自身情况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二、基本内容1.职业病危害告知程序单位公司应设立明确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程序,确保职工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具体操作包括:(1)明确告知渠道:为职工提供多种途径,如公告栏、内部网站、电子邮件等,确保告知信息能够及时、全面地通知到每位职工。

(2)告知内容:向职工详细介绍与其岗位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类型等,并告知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告知频率:定期向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保证信息的更新与准确。

2.告知内容(1)职业病危害因素:列出与该岗位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人体因素等,让职工明确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

(2)危害程度:明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警示职工注意。

(3)职业病类型:列举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类型,让职工了解潜在的风险。

(4)防护措施:详细描述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方法等。

(5)职业病诊疗及报销:说明单位公司对职业病的诊疗和报销政策,为职工提供相关的健康福利保障。

3.告知方式(1)书面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告知编写成文件或手册,以确保告知内容清晰明了,方便职工的学习和参考。

(2)口头告知:通过会议、集体教育等形式,向职工口头告知职业病危害及相应防护措施等内容。

(3)培训讲座:定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病防护培训讲座,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执行机制1.监督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负责制定告知计划并监督落实。

2.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监督检查,确保告知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规范生产现场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增强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 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规定,选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条存在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第五条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种类、特性、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牌)。

告知卡(牌)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一)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二)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三)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各单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牌),告知卡(牌)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应向职工告知其所从事的工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并向职工进行相关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的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告知其所从事的工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体的健康危害情况、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症状等。

同时,还应告知职工相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2.提供职业病检测和筛查服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定期的职业病检测和筛查服务,及时掌握职工的健康状况,发现早期的职业病症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

3.组织职业病危害培训:用人单位应组织职业病危害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让职工了解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

4.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台账: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台账,记录每位职工接受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5.加强职工的监督和参与: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监督,保证职工应知尽知,同时鼓励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维护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增强职业病防治的能力,减少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健康和权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由于工作所导致的一系列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在从事某种职业时,接触到的一些有害因素对身体健康所产生的危害。

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以及提高职场的安全环境,建立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至关重要。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制度是指通过警示标识、提示标语、警示牌等形式,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进行警示,提醒员工注意相关职业病的防护措施。

该制度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危害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

1. 警示标识在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车间、工作场所等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例如,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应设置“危险品区域,谨防吸入”等标识,以提醒工人注意呼吸道危害。

警示标识应采用明亮的颜色,醒目的文字,清晰的图案,以确保员工能够迅速认知和理解。

2. 提示标语在职业病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作业设备旁,可以设置一些简洁有力的提示标语,以警示员工注意潜在的职业病危害。

例如,在噪音环境较高的工作区域,可以设置“工作中请戴好耳塞,保护听力”等标语,以引起员工的警觉和注意。

3. 警示牌在一些特定的工作场所、生产区域内,可以设置专门的警示牌,以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职业病危害警示。

警示牌可以包括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等内容,全面呈现给员工,提高他们的警觉性和防护意识。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是指雇主或者相关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使员工了解自身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员工培训雇主应该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课程,让员工了解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

培训内容应针对不同的岗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示范,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和技能。

2. 职业病危害告示雇主应在工作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职业病危害告示,包括有害因素、危害程度、防护要求等内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三、职责与分工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裝置及通讯报警裝置等。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6、本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公司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职业卫生监管部。

9、作业岗位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五、检查整改落实1、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作环境的复杂化,职业病防控工作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建立健全的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使员工了解自身工作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能够有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主要内容1.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及工作场所。

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公司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识,标示出职业病危害区域。

3.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及时记录和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会议,向员工传达有关职业病危害的知识,介绍相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5.职业病预防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时,要进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培训,包括职业病的定义、分类、常见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等内容的传达。

6.用工合同中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公司应在员工用工合同中明确对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接受告知。

7.职业病危害评价:针对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定期进行评价,确保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8.职工参与制度:鼓励职工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四、执行步骤1.制定制度通知:公司管理层起草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并发布通知,明确制度的执行步骤和时间安排。

2.组织培训和学习:组织公司员工职业病防控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增加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理解。

3.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公司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方便员工了解相关信息。

4.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会议: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会议,向员工传达有关知识以及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

5.制定职业病危害评价计划:每年制定职业病危害评价计划,对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整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每年由油田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1次检测、评价,并将结果报纸职工。

5、每年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内容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方式1.合同告知(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公告、警示告知(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病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毒物品告知卡。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告知卡,告知有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影响、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禁忌、可能引起的职业病、急救和治疗等有关信息。

3.培训告知(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劳动者经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
公司安全环保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
公司综合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五、宣传告知
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各生产分厂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六、体检告知
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分厂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七、监督检查
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分厂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是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相关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进行警示和告知的制度。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接触某些有害因素,长期暴露或频繁接触而引起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危害因素告知:用人单位要向员工告知工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其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对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公示、接触有害因素的途径和方式、疾病发生的潜伏期等。

2. 防护措施告知:用人单位要告知员工预防职业病的相关防护措施,包括个体防护和集体防护。

个体防护包括佩戴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养防护设备等;集体防护包括隔离、通风和排风等措施。

3. 职业病检查告知:用人单位要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检查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定期职业病体检、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医疗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

4. 紧急处理和紧急救护告知:用人单位要告知员工在职业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方法,以及相关紧急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是让员工了解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保障员工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岗位。

二、职责分工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维护和更新,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编制和签订。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告知。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日常管理,确保其清晰、醒目。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1、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应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确保员工能够清晰看到。

3、定期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褪色或模糊不清的,应及时更换。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入职培训,向员工详细介绍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等。

3、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经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五、变更告知1、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并重新向员工进行告知。

2、因技术、工艺、设备等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内容。

六、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警示与告知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附件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致力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1、公司人资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资及用人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说明。

三、现场告知1、公司在职业危害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EHS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第二章告知第三条岗前告知(一)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四条现场告知(一)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告知范围:公司所有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协议工。

(三)告知形式及内容:1.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公司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员工。

3.如实告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确保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员工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方法和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包括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

三、职责与义务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合同中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2.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其危害因素。

3.在岗员工应认真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告知与警示1.公司应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内容。

2.公司应通过岗前培训、告知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员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公司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告知牌,明确告知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4.公司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监督与检查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规范用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管理。

第二条职业健康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三条各部门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职业健康部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公司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一、人力资源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二、职业健康部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各部门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02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制度总则•警示标识与告知方式•警示告知的义务与责任•制度实施与监督目•附则与附件•参考文件与资料录01制度总则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目的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有利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

意义目的与意义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包括对劳动者的告知、警示标志的设置、宣传和教育等。

适用范围职业病危害警示指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公示和警示的管理行为。

职业病危害告知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信息告知劳动者,使其了解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预防措施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定义02警示标识与告知方式1警示标识的设置23包括警告灯、警告信号、标识牌、告知卡、宣传画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醒目,形状应简洁,易于识别。

颜色与形状警示标识应设置在作业场所的入口处、作业岗位或设备上,大小应适中,不影响视线。

位置与大小03时间要求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的时间应在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进行。

告知方式及时间01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安全防护措施和健康监测方法。

02口头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分别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告知内容与细节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后果及预防措施健康监测方法个人防护措施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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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或转岗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定补充合同。

3、公司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公司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并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5、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工作。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公司安环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
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公司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危害基本知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做好培训记录。

5、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6、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7、公司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
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8、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了加强本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
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
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维修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生产部组织专人负责维护和日常小项目的检维修工作,较大项目维护和检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环部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使用。

4、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5、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6、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7、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

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8、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9、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10、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1、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2、生产技术部门申请购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防护的要求。

产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
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1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应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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