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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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是对北京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涵盖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范围、待遇标准、保险费缴纳、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文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统一管理、风险共担、合理待遇和公开透明等。

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所有在北京市参加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待遇标准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受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待遇标准也有所差异。

保险费的缴纳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也是工伤保险运行的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比例。

雇主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按照自己的工资收入缴纳。

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管理是保障受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办法》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

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社保机构进行审核和支付。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办法》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办法》的制定,为受伤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合理的保障,从而确保了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该办法的实施也为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通过的一
项法规,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劳动者的工作保障水平。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简要解读。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本保险待遇、基金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全市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基本权益。

基本保险待遇一章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援助。

基金管理一章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对于单位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者故意虚报降低缴纳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中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复员、就业、职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细化了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工人的保险待遇和工作保障水平,加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了全市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相信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还会不断完善,为更多劳动者带来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0.08【实施日期】2016.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10月8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核定其在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档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是指按照《工伤。

《工伤保险》之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工伤保险》之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xx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xx 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收到补正材料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第一条工伤保险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劳动者单位之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满足《劳动保障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参保资格条件的单位应于参保之日起实施工伤保险。

第三条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限是按照每个用工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工资收入和有关国家政策制定的。

第四条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患病需要医疗的,应当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等享受保险金福利。

第五条保险金发放时,实行政府有关政策落实,支付方式应当依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之间的约定,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离职人员在退休前享受工伤保险福利,必须提前交纳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险金要求,发放方式经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参照国家实施办法确定。

第七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其参保单位未遵守本法的规定或者不支付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追索保险金,追索的期限从该劳动者收到医疗保险结算凭证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12.03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引起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严重
损害了或可能严重损害劳动能力的,依据《条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情形,也包括因劳动者在职业培训期间受到伤害,致使劳动能力受到严
重损害的情形。

二、参保范围。

本市订立就业集体合同的劳动者,即在就业集体合同中签定劳动合同
而从事工作、接受职业培训的劳动者,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依据。

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待遇类别。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受到伤害,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于劳动者
由于受到伤害而导致的一次性或按期支付的经济救助金。

五、申诉处理机制。

当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遭到否决时,申请人或工伤保险受益人可以提出
书面申诉。

有关申诉处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受理结果,并向申
诉人说明处理结果的理由。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2012〕2号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经办业务。

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第五条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须携带下列证明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五)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七)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八)本市与外省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出)具的住院结算单据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单(票)据;(九)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工伤事故对劳动者和社会的损失。

该制度对所有在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下面将从政策背景、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政策背景。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的目标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保障需求,保护劳动者免受工伤事故的伤害,并为工伤职工提供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福利。

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政策,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者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其次,保险范围。

北京市的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境内从事工商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雇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和实习生等。

保险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因工致残等。

再次,保险责任。

北京市的工伤保险提供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因工致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贴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用,以及因工致残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相关残疾人福利。

此外,工伤保险还可以提供死亡赔偿金给工伤职工的遗属。

最后,实施情况。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截至目前,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参保劳动者已达到数百万人。

北京市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率,全面推广工伤保险制度,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

总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减轻劳动者和社会的负担。

实施工伤保险既是政府履行社会义务的体现,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未来,希望北京市能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让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

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是指北京市对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的一些规定: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北京市内从事劳动的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义务: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确保员工正常参保。

三、保险费率及缴费:
1.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应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

2.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率为月收入的0.3%。

四、工伤认定:
1. 工伤事故的认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医疗机构鉴定;
2.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患病,需要治疗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医疗服务。

五、工伤待遇:
1. 北京市工伤保险提供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等;
2. 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报销;
3. 工伤认定的职工,按照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因工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月供养费;
5. 工伤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工伤津贴。

六、申请和受理:
1. 工伤事故发生后,伤者应立即就医并报告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工伤事故的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工伤保险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核;
4. 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综上所述,北京市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参保义务、保险费率及缴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以及申请和受理等相关规定,以确保城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合理的保护和补偿。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担任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参加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

第六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评估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职工的工伤申请进行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延长。

第九条工伤认定主要根据相关医学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伤鉴定书进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条工伤鉴定计算丧失劳动能力等级和伤残等级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手册》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向职工发放工伤医疗费。

第十二条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休息工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工伤期满职工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手册》规定的劳动能力等级,支付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期满职工经鉴定伤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手册》规定的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伤事故的社会负担,提高劳动保障水平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下面对北京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700字的介绍。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工作的劳动者。

它包括了各类职工,无论是全日制的还是非全日制的,也包括了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务协议工人。

此外,工伤保险还对从事危险或有害行业的劳动者给予了特殊的保障。

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职业病。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包括工伤事故的发生时间、工伤事故的发生地点、工伤事故的原因等,工伤保险可以对工伤事故进行严格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不仅仅需要医院的鉴定,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

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

根据工伤的程度,工伤保险包括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定期医疗补助、工伤定期护理补助、工伤定期住院伙食补助和工伤定期伤残津贴等待遇。

这些待遇都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的,包括工伤程度、伤残程度、收入状况等。

工伤保险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支付医疗费用,还可以帮助受伤劳动者度过休养期和康复期,保障劳动者的生活。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是按照一定比例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核定的,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缴纳部分以及仅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费率的核定需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水平、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平衡。

总之,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工伤保障。

通过明确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待遇,确保了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险费率,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一、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市级内在岗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和雇主均有责任参加。

实行职工登记使用工伤保险卡,保险卡是由公司统一提供,职工按照规定签名确认后每月缴纳保险费,并按实际工作日存放参保单位,以便根据保险卡上的记录进行保险项目报销。

(二)保险范围
北京市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导致职工出现残疾、身故或伤残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以及由事故致因的后续康复服务,企业工伤责任和补充就医保障范围。

(三)保险体系
北京市工伤保险体系以工伤保险基金为基础,实施全民参保和集中管理,对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在岗职工均实行参保,职工缴纳的保险金由企业和个人按市级规定比例进行缴纳。

二、支付细则
(一)伤残津贴
参保职工因在职时发生工伤而残疾的,按其工伤残疾程度下视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伤残津贴,津贴金额以北京市规定的最高伤残津贴和当前产业类别所在社区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依据,伤残津贴在由工伤评定机构出具的职工工伤残疾等级证明和有效社会抚养文件的前提下给付。

(二)职工工资损失补偿
参保职工因在职时发生工伤或工作无能,伤残等级被定为一级至三级、四级或者五级以上的,可以申请工资损失补偿,每月支付补贴金额由职工发生工伤前七月平均薪资为依据,按照其工伤等级定残系数决定,当等级定残系数低于一折时,不享受工资损失补偿。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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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
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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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第三条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总额乘以0.5%。

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费率水平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
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本通知施行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保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单位按照因工负伤处理的相关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陈旧性工伤确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第六条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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