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
全区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的实施方案范文
全区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的实施方案范文一、重要意义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基础。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我区孕产妇和出生人数明显增加,现有妇幼健康服务能力难以满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服务需求。
产、儿科急危重症识别和救治能力不足,女性的全生命周期保健、儿童的早期发展和心理保健等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机制尚不健全。
新的生育形势和发展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效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疾病、残疾的发生,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建立分级分工合理、服务流程科学、服务内容丰富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孕产妇服务管理安全高效,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得到有效控制,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建立妇幼健康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等领域的人员配置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xxxx年年底前,全区至少建成x个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和x个新生儿救治中心。
到xxxx年,全区建有x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全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x例以下,婴儿和x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x和xx以下;有效开展孕前检查、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孕前检查覆盖城乡目标人群,产前筛查率和诊断率达到xx%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保持在xx%以上,逐步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出生缺陷患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每千常住人口产科床位数增加到x.x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x.x张,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x.xx 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x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任务(一)夯实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基础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提高高龄孕妇产检依从性保障母子平安
提高高龄孕妇产检依从性 保障母子平安吴莉 余新高龄孕妇是指预产期年龄在35岁及35岁以上的妊娠期妇女。
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中国高龄孕妇人数迅速增加。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2014年高龄孕妇占分娩产妇的12.2%,到2016年上半年,高龄孕产妇人数比例达到19.9%。
2016年上半年,中国孕妇死亡率较2015年同期上升30.6%,严重威胁到高龄孕妇的生命及健康。
因此,如何做好高龄孕妇在孕前、孕期及分娩期的保健及管理,是预防母子并发症、避免不良妊娠结局的关键所在。
一、高龄妇女妊娠存在问题(一)生育能力下降,不孕症发生率增加。
女性最佳的怀孕年龄是25~28岁。
目前女性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在增加,社会地位在提高,同时,妇女晚婚晚育的比例也在增加。
在全面二孩放开的政策下,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的妇女中有60%以上年龄超过35岁。
随着年龄的增加,女性生育能力逐渐下降,特别是35岁以后,卵子老化明显,30岁的妇女每个月经周期妊娠率为20%;38岁的妇女降至13.2%;42岁以上的妇女妊娠率低至6.6%。
所以近几年高龄妇女进行辅助生育的人数明显增加。
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又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多胎妊娠、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等。
此外,社会上仍然存在某些无相关资质的黑诊所,打着“包成功、包性别选择”的口号吸引高龄妇女去做试管婴儿,极大地增加了高龄妇女的风险。
(二)胎儿染色体异常和畸形发生率增加 。
高龄孕妇卵子质量下降导致染色体不分离而形成非整倍体胚胎,除发生自然流产外,存活胚胎发生出生缺陷,如唐氏综合症的发生率在一般人群中的发生率是1/700-800,而在35岁妇女中上升到1/350,在40岁以上妇女中上升到1/100;胎儿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消化道畸形、泌尿系统畸形等发生率也增高。
这需要产前进行详细的超声筛查和诊断才能确诊。
但在临床工作中,有些高龄孕妇不重视产前超声筛查及产前诊断,拒绝检查,认为自己第一胎正常,第二胎应该也正常。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一步健全我省产科急救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产科急救工作,大力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我省产科急救工作,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科急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健全覆盖全省的产科急救与转诊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产科急救工作秩序,强化产科急救质量与安全意识,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产科急救专家作用,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
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实行高危妊娠分级和专案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产妇就医提供优质、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应为严重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的孕产妇畅通会诊、转诊的急救绿色通道。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卫妇社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妇幼健康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的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财政部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以下简称两个死亡率)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妇幼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但由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住院分娩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两个死亡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是改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状况、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两个死亡率的有效措施,对于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进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3〕481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3〕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年来,各地深入实施母婴安全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建设,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了省、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持续提升体系运行效能,更好地保障母婴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妇幼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为贯彻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4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
到2027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机制。
以体系评估为抓手,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二、评估内容重点评估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以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情况,全面推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三、评估方式(一)评估组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4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47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一些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27条第4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分别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其子女康复为止,缓解他们的困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4次调整特扶金标准。
目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
近年来,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部门《通知》),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我委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推进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
医院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区域性救治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区域性救治中心建设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全面保障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进一步确保母婴安全,医院高度重视疑难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有切实可行的抢救流程和工作制度,根据《泰安市县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区域救治中心建设标准》,制定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抓住发展这一要务,以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医院发展进程。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以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为核心,抢抓机遇,加强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专业特色。
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着力建设一支团结拼搏、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干事创业的干部、职工队伍。
牢牢把握医院稳定和发展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
(二)主要目标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区域救治中心能满足本县内一级医院或一级ICU、NlCU内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向二级ICU. NICU (二级医院)合理、有序的转诊的要求。
学科设置基本完善,具备多学科联合救治的功能,满足孕产妇、新生儿各系统疾病的诊治,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并改善急危重孕产妇、新生儿预后的综合治疗中心。
二、建设思路(一)基础条件1、医院高度重视疑难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抢救流程和工作制度,并成立由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产科、妇科、ICU、新生儿科、神经内外科、心血管内外科、呼吸内科、血液内科、肾内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和输血科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产科疑难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医务处(科)负责中心的协调工作,中心主任由具有疑难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丰富经验的产科、新生儿科高级职称医师担任。
2、医院具有成熟的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急诊分区救治、建立住院和手术的“绿色通道”,建立急危重症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需紧急抢救的危重患者可先抢救后付费,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对急诊抢救工作有监管,定期评价医院急诊体系对院内外紧急事件的反应能力,对存在问题有持续改进措施并得到落实;与辐射地区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有急诊信息网络支持系统,实现急诊与院前急救、急诊与院内各相关科室、急诊与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对接。
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制度
编码NFYZD-YWBJB-21-2021 版本 3制度名称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制度总页码 2适用范围孕产保健部修订日期2021-06-30制定部门医务保健部生效日期2021-07-01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特制订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制度。
2、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完整版》(中华妇产科杂志2018年1月第53卷第1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8]6号)《宁波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版)》(甬卫办基妇〔2017〕79号0《宁波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7年版)(甬卫办基妇〔2017〕79号)《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卫发 [2018]122号)3、内容:3.1分级管理3.1.1 专人负责本院高危孕产妇(包括已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孕期、产时及产后的追踪管理工作。
3.1.2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无特殊标记)”的孕产妇,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孕20~26 周转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
3.1.3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有特殊标记)、“橙色”的孕产妇,留本院管理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3.1.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在高危门诊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现将《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标准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妇幼〔2016〕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筹建建设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积极应对全面二孩政策,确保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的实际行动,各县(区)卫生计生委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实力和实际情况,3月底之前,每个县均要建立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红头文件上报至妇幼科备案)。
二、对照标准,努力提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挽救高危孕产妇和重症新生儿生命的“堡垒”和“屏障”,生命所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已经建成的各级“救治中心”要对照相应的标准,逐条完善,逐项提升,确保硬件过硬,技术设备达标,功能完善,运行通畅,真正担负起“救死扶伤、力挽狂澜”的重任。
正在筹建的县级中心,要按照相应的标准,坚持高标准建设,高起点运行,确保救治中心全面达标。
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严格按照两个标准进行自我提升,3月底将提升整改报告上报妇幼科。
各县建立的中心,也要在3月底之前完成提升任务,县卫生计生委要适时进行达标验收,并把结果报市卫计委妇幼科。
三、完善救治网络,畅通绿色通道发挥救治中心的最大效能,重在完善救治网络,畅通救治绿色通道。
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要依据医疗救治的相关规定,结合分级诊疗和转诊制度,制定市级转诊救治网络和流程,市卫计委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市级救治网络体系。
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的转诊救治网络体系。
确保在2018年前,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救治有力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2017年2月23日关于成立武陟县妇幼保健院危重新生儿救治领导小组的通知医院各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标准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妇幼〔2016〕14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院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全面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提高诊疗效果,保障医疗安全,经医院研究成立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6•【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助产机构)、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
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助产机构要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急救预案
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急救预案————————————————————————————————作者:————————————————————————————————日期:方山县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预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根据《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晋卫妇幼发[2016]2号),吕卫科技发[2016]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提高孕产妇与新生儿抢救成功率,降低孕产妇与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市局有关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我院危重孕产妇急救网络,保证我院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的抢救成功率,降低我院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
二、抢救组织体系l、成立“方山县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与与新生儿抢救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对我院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抢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组织协调各科室和市内专家对我院发生的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进行会诊、转诊和抢救。
2、成立“方山县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抢救成员名单”,人员主要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后勤科、急诊监护室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高年资主治医师或我院业务骨干担任,负责我院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3、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吕梁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与“吕梁市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吕梁市人民医院保持密切联系。
4、成立高危孕产妇门诊,高危孕产妇门诊设于妇产科门诊诊室,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集中诊治、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5、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我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于妇产科病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于儿科病区。
妊娠期高危风险评估管理
3. 长期低热、消瘦、盗汗
红斑 不明原因高热
4. 心肺听诊异常;
4.口干(无唾液)、眼干(眼内有磨
5. 高血压BP≥140/90mmHg
擦异 物感或无泪)等
6. 心脏病史、心衰史、心脏手术史 6. 提示性传播疾病:
7. 胸廓畸形
1. 外生殖器溃疡、赘生物或水泡
2. 提示消化系统疾病:
2. 阴道或尿道流脓
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9 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2.10 吸毒史
2.11 其他
娠并发症
3.1 双胎妊娠;
3.2 先兆早产;
3.3 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3.4 巨大儿;
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除外红、橙色); 黄色(一
般 风险 6.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
<50mmHg,无合并症的轻度肺动脉狭窄,二尖瓣脱垂,二叶式主动 脉瓣 疾病,Marfan综合征无主动脉扩张)
定义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 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 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 保障母婴安全。
一、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制订实施方案。
2.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 时采取干预措施。
1. 生育间隔<18月或>5年
2. 剖宫产史
2.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3. 不孕史 4. 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出生缺陷、异位妊娠史 、
滋养细胞疾病史、既往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史) 5. 本次妊娠异常情况(如多胎妊娠、辅助生殖妊娠等)
1. 生殖道畸形 2.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68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16•【文号】医保函〔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68号建议的答复周燕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2016年起我们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试点重点围绕参保、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协议管理、费用结算等办法,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等群体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
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9815万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
我们认同您提出的要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的建议。
目前,国家医保局在评估总结现有试点基础上,梳理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践经验,听取多方意见后起草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稿)》,已报送国务院提请印发。
文件印发后,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扩大试点,继续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此期间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要素准备。
您提到的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评估、支付等方面的建议,是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目前试点实践情况和下一步计划如下:一、关于资金筹集在制度试点之初,我们就致力于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国家卫计委: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
国家卫计委: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6(0)5
【摘要】近期,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
治的意见》,提出医疗机构要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加强孕产妇风险管理。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孕产妇管理;临床救治;服务;妊娠合并症;产期保健工作;风险评估;高危孕妇;高危孕产妇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73
【相关文献】
1.国家卫计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 [J], ;
2.国家卫计委: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将建到县级 [J],
3.国家卫计委:规范社区卫生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J],
4.国家卫计委: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 [J],
5.国家卫计委“面对面大讲堂”活动进行第三讲规范妇幼健康服务和中医药管理[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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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3•【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626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质控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质量控制组织体系,尚未建立省级产科专业质控中心的省份要尽快筹建。
对省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及培训工作,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基层产科医疗质量管理。
各提供分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开展产科质量安全自查与整改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报送质控相关数据信息,保障产科医疗质量安全。
二、完善制度规范,严格督促落实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产科专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加强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督促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积极探索人性化服务,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相关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与妇科、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沟通协作,提高危重孕产妇识别、救治能力。
三、开展安全核查,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加强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在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各类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的基础上,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按照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使用说明(附件2)规范填写《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附件1),并将《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进行管理,降低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8.18
【实施日期】2011.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现就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加强购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严格选用、购进药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孕产妇及儿童药物进行评估,尽可能购进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
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
退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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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
治的意见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妇幼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1/10万、8.1‰和5.3‰,比2000年分别下降了62.1%、74.8%和76.8%,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任务进一步加重,保障母婴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现就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
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地要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高龄孕产妇专项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优势,坚持“主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组织群众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精确掌握高龄妇女孕情底数,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健康检查。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女性孕前、孕期、产后的养生保健以及儿童保健方面“治未病”的独特优势,有效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对象,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