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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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探讨

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探讨

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探讨摘要:标定地价是我国现阶段重点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本文从公示地价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借鉴国内外公示地价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的可行性,以期为公示地价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标定地价;核心;地价管理一、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发展历程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开始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地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主要主要包括4个阶段:第一阶段:试行期(1988年-1998年)在1988年,我国决定试验公示地价制度。

试行期间,公示地价作为一个实验性的制度,并不普及,许多地方政府并未真正推行该制度。

此时,公示地价体系还存在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问题。

第二阶段:推广期(1998年-2008年)到了1998年,我国正式将公示地价制度列入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加强地价公示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逐步建立相关的地价调查和评估体系。

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探索适用于本地区的公示地价方法、标准和基础数据收集方式。

第三阶段:改革期(2008年-2014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公示地价体系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

特别是在土地市场投机和地价虚高的情况下,公示地价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因此,在2008年,我国启动了公示地价的改革,以确保公示地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次改革主要集中在公示标准、公示时间周期和调查方法等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阶段:创新期(2014年至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开始探索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公示地价提供更加精准和及时的数据支持。

各级政府陆续建立起基于电子平台的公示地价系统,实现了地价信息的在线查询和公示。

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地价监管和执法,打击地价虚高和不正当竞买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不同使用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算规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不同用途但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

对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和公开出让。

第三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二章新增新型产业用地第四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M0=〔M1×0.4×(1-X)+C×0.41×X〕×R×N/50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为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保障集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三条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价格,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集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第五条地价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地价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地价评估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数据搜集阶段、评估分析阶段和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第八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数据搜集阶段包括收集土地相关数据,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等信息。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包括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模型建立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包括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并进行专业性的论证和解释。

第三章评估依据第十二条地价评估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政策、市场行情和评估机构的独立判断等。

第十三条地价评估的数据依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和文件,以及市场调查、价格调查等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价评估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管理与法规:地价管理的措施

土地管理与法规:地价管理的措施

(⼆)地价管理的措施(掌握)地价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1.提供地价信息地价管理就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公布地价信息,引导⼟地市场健康发展。

为维护⼟地市场交易双⽅的利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和公布地价信息,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2.制订地价标准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实⾏定期公布制度,是规范⼟地交易⾏为,加强国家对地价进⾏管理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地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为规范地价评估和⼟地交易⾏为提供指导。

3.宏观调控地价⽔平对⼟地价格进⾏宏观调控的主要⽬的是,保证⼟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地投机,防⽌地价极⾼极低或忽⾼忽低,避免⼟地资产流失和⼟地利⽤的不合理,保障国有⼟地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地市场经济秩序。

4.监管⼟地估价⾏业推进⼟地评估⾏业⾃律管理,促进⼟地评估⾏业和⼟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进⼀步加⼤监督检查⼒度。

建⽴机构和个⼈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为等情况记⼊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例题1:⼟地是⼀种公共资源,其价格⽔平必须受到政府管制,不得随意涨价或者降价,因此政府实⾏⼟地价格备案制度。

()(2007年试题)答案:×解析:调控地价⽔平是地价管理的重点之⼀,政府可以通过⼀系列⾏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对⼟地交易设置价格限制。

对⼟地价格进⾏宏观调控的主要⽬的是,保证⼟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地价极⾼极低或忽⾼忽低,避免⼟地资产流失和⼟地利⽤的不合理。

⼟地交易权利⼈转让⼟地使⽤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例题2:调控地价⽔平是地价管理的重点之⼀,政府可以通过⼀系列⾏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对⼟地交易设置价格限制。

(2006年《⼟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答案:√解析:⼟地市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和长远⽬标出发,通过经济⼿段(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财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和⾏政⼿段(主要包括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地市场进⾏⼲预,以达到抑制⼟地投机、维护⼟地市场稳定、优化⼟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地收益的⽬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实行价格评估,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也可经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二家(含)以上。

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客观、独立、公正,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进行土地估价,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要求。

土地估价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条《土地估价报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取得备案号后方可提交给委托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应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集体决策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需设置底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不少于5人的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涉及的价格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义乌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定和土地估价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2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5月23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出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范围,属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已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

由于土地属于资源性资产,也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显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据此否定我局制订的有关规章。

二、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成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经济学第十七章 土地价格理论及应用

土地经济学第十七章  土地价格理论及应用
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价格是为获得一种商品或 劳务所必须付出的东西,通常用货币表示。但自 然土地不是人类劳动产品,不包含人类的抽象劳 动。
那么,土地价格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
(一) 土地价格的内涵
我们知道,土地能向人类永续提供产品和 服务,即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土地本身能 产生纯收益,谁垄断了土地,也就垄断了 土地纯收益,即地租。由于土地恒久,这 种地租是一种恒久的收益流。随着土地权 利的转移,这种收益流的归宿也发生转移。 购买土地的权利,实际上是购买一定时期 的土地收益。因而,土地收益现值的总和 就表现为土地价格。土地价格是为购买土 地而支付的用货币表示的交换价值,是土 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
(qn为n年后的现实地价)。但在现实生活
中,预期一般是不正确的,因此,公式
(17—3)更具有现实性。
(二)西方现代地价理论
土地供求理论的核心是土地市场的供求 关系决定土地价格。
二、土地价格的内涵和特点
(一) 土地价格的内涵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 币表现,而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 劳动。
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
在第一年末得到的土地纯收益a元,如欲 将其折算成现值,则乘以贴现率(即复 利率)即可。
R1
a 1 1r
a 1r
式中:R1——第一年纯收益贴现值。 第n年土地纯收益贴现值为:
a Rn (1 r )n
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
n年土地纯收益贴现值的总和就是n年期土
地价格,即有限年期的土地价格:
土地收益理论是以土地收益在资本市场上如何决 定土地价格来建立的。
现在的地价为q,土地的利用收益为R,利息率 (土地以外的资产收益率)为i,以心理预期地价 上升额为Vqe 。在不考虑税收的前提下,资产市 场的均衡条件是:土地资产的收益率等于其他资 产的收益率。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中府[1998]11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健全地价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条件下根据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的具体宗地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基准地价是以土地完成三通一平为计价前提,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用、三通一平费用等在内的土地熟地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地价管理的依据。

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我市的基准地价,且在必要时对基准地价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立即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均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根据市场行情、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地块的设施状况确定。

具体办法如下:(一)出让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该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建设要点以及市场的情况等条件,评估出具体的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同意后,再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的出让底价,非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低于该地的标定地价;(二)出让城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该镇所属地价类别的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下限。

第七条出让商业、住宅、工业以外的其他性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后确定其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审定。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土地地价评估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价评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价评估是指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利用状况、经济属性、质量、收益等进行测算比较,综合评定出土地使用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地价评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三)因企业兼并、分立、解散、破产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投资联营联建的;(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涉外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六)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当事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条市地价评估委员会由土地、财政、国资、房地产、规划、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二)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三)审定并发布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四)初步审定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五)指导各县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核准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报告书;(二)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地价评估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取得地价评估资格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 (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 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 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 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 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浅谈地价评估和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地价评估和管理中的几个问题

Ab t a t La ie i he c nc e e p r o m a eofl nd va u n a d rg s,i l o t m — sr c : nd prc st o r t e f r nc a l e a d l n i ht s a s hei p r a e ns t e l t he u e o a . La d prc a g m e si p r a u to n o t ntm a O r gu a e t s fl nd n ie m na e ntha m o t ntf nc i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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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 第 2期 7
20 0 7年 6月
中 国环 境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J OURNA L OF EM CC
Vo1 1 N0 2 . 7 .
J n 2 0 u.07
浅谈地价评 估和管理 中的几个 问题
杨 学亮
( 秦皇 岛市土地 收 购储 备 交 易 中心 河 北 秦 皇 岛 06 0 ) 6 0 4
1 现行 地价 体 系不 完善 , 能满 足各 种土地 权 利 不
流 转 的 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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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价格 。 谈 到价 格 , 自然 提到 权利 、 权 。十六 届 三 中 产
全 会《 决定 》 出 : 权是 所 有制 的核 心 和 主要 内 指 产 容 。建 立归 属 清 晰 、 责 明确 、 护严 格 、 转 顺 权 保 流
p omo i he c r tng t omp ns t r e ofl nd,r a o b e a l a i ft a e ou c sa o e a o y us a e s na l loc ton o he l nd r s r e nd pr — m o i he l nd m a ke on t uc i n e c . Butc r e l he b t e rc y t m s o y t tng t a r t c s r to t . u r nty t e t r p i e s s e i nl he b s cprc a i ie,whih i nd o a i r c s t t t — wne a a we or s l he c s a ki f b s c p ie a he s a e o d l nd us ge po r f a e t s a da d I r r t ui t r l nd rght r ns e ,wes ul s a ls e prc y t m t n r . n o de o s to he a i st a f r ho d e t b i h a n w ie s s e t a e a di g t a i hta o e h tr g r n he l nd rg s a c r .

基准地价管理规定(3篇)

基准地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基准地价编制、公布、使用和调整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规定的评估方法和程序,确定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基准地价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准地价应当定期编制、公布和调整,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地价编制第六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编制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二)分析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土地价格水平;(三)编制基准地价报告,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方法、价格水平等;(四)组织专家对基准地价报告进行评审;(五)将评审通过的基准地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基准地价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科学合理地反映土地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三)采用先进的评估方法和手段,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编制程序规范,确保编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基准地价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估价资质;(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基准地价公布第九条基准地价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包括:(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二)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公示栏公布;(三)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基准地价公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准地价区域划分;(二)基准地价水平;(三)基准地价有效期;(四)基准地价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基准地价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泄露或者篡改。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2.01•【文号】计价格[1995]1628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计委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1628号文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五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应当以专业评估机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公布的具体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土地经济学第十七章 土地价格理论及应用

土地经济学第十七章  土地价格理论及应用

(二) 土地价格的特点
1. 土地价格是土地的权益价格 2. 土地价格不是土地成本的货币表现,不依
生产成本定价 3.土地价格由土地的供给与需求决定,而土
地需求影响更大 4. 土地价格呈总体上升趋势 5. 土地价格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三、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一)一般因素 1. 经济发展状况 2. 财税体制 3. 相关政策 4. 城市规划 5. 城镇化速度 6. 土地资源禀赋 7. 土地产权状况
(二)西方现代地价理论
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认为, 土地的自然供给是无弹性的,而土地的需 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土地的价格由土地的 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决定。由于土地供给 无弹性,因此,土地价格主要由土地需求 决定。
(二)西方现代地价理论
弗·冯·维塞尔(F.V.Wieser)认为,当人们把资 本运用于土地上面的时候,当人们把土地和资本 拿来互相比较、互相交换的时候,地租资本化的 标准就被发现了。“是土地和资本开始按照它们 所生产的租金数额来互相交换,于是人们就用资 本的价值来表示土地的价值。”“正像资本只有 按同一利率来计算的时候才能够正确地互相比较 一样,土地和资本也同样地只有采取资本的利率 来估价土地的时候才能够正确地加以比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 土地价格的内涵
一般情况下,土地价格是指公开市场条件 下形成的土地价格。无论是土地估价还是 土地交易,其价格条件一般是指公开市场。 在公开竞争的市场里,买卖双方均了解市 场行情,公平竞争,没有不正常因素的影 响,价值规律能有效地调节市场。
(一) 土地价格的内涵
雷利•巴洛维教授认为:“市场价值:(1) 如法庭所定义的,是一种财产带到公开市场 展销,允许有充足的时间觅到对产品应有的 及目前实用的所有用途有全面了解的买者, 而出售所得用货币计量的最高价格;(2)经 常地指卖者乐意出售,买者乐意购买,并且 两者都不受压力时的价格;(3)是在有足够 时间找到买方并且买卖双方都有充足信息的 期望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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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管理(一)
例题分析
1. 在我国的地价体系构成中,从地价的特点看,基准地价属于。

A.区域平均地价B.市场价格的平均值C.成交地价的平均水平D.评估价格的平均值
答案:A
[解答]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2. 通过地价管理,可起到等作用。

A.防止地价暴涨
B.减少土地投机
C.规范交易行为
D.加大土地供给量
E.减少土地供给量
答案:ABC
[解答] 地价管理的目的在于:①通过地价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②通过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③通过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④通过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⑤通过地价管理,减少土地投机;⑥通过地价管理,防止地价暴涨。

3. 目前我国建立的地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等。

A.地价评估制度
B.土地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C.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D.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
E.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答案:ABCE
[解答]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不属于目前我国需要建立的地价管理制度。

4.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原则包括。

A.代表性原则
B.确定性原则
C.稳定性原则
D.标识性原则
E.安全性原则
答案:ABCD
[解答] 地价监测点的设立原则包括:①代表性原则;②确定性原则:③稳定性原则;④标识性原则。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交易双方只能在不低于的基础上,确定其成交地价。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政府最低限价
D.宗地评估价
答案:C
[解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6.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规定,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 )学时。

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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