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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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3.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公安部1991年12月)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 在事故统计中,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三、火灾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分级与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一致。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五、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长城钻探公司)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Ⅰ级)、较大环境事件(Ⅱ级)、一般环境事件A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B级(Ⅳ级)。

1、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或5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疏散群众超过1万人;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上,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的污染事件。

2、较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9人死亡,或10-50人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万元,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15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的污染事件。

3、一般环境事件A级(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1-2人死亡,或3-9人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000万元,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

4、一般环境事件B级(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B级:

(1)发生1-2人中毒(重伤),或3-9人轻微中毒(轻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作业区域纠纷,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左右;

(3)发生油品或钻井液泄漏量为5吨以下。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部2002年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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