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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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各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强化对排污收费过程的监督,保障我市环保部门正确行使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权力,根据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和依据:(一)排污费征收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根据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排污收费征收依据:1.《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主动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排污费。

建成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排污者,自建成或改造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苏环字固管[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字固管〔2013〕21号)各市、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通知》(苏环办〔2013〕2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环评和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监测规范要求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按照省厅苏环办〔2013〕24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须在9月3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地环保局收集汇总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测方案后,于10月18日前报我局。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监测方案实施具体监测工作,原则上特征污染物监测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已具备与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设施的,可自承担相关检测工作;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也可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包括二噁英监测)。

各市、区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二噁英的委托监测,并将检测结果于5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的7日前将上季度自行监测结果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在当地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应将企业上报的检测结果收集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报我局。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公布特征污染物指标数据;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控信息应于2013年9月底前接入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2010年度苏州市环境状况公报1

2010年度苏州市环境状况公报1

2010年度苏州市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2010年度苏州市环境状况公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目录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1水环境状况 2 空气环境状况 4 声环境状况 6 生态环境状况 8 污染物排放控制状况 9 环境综合整治 10 生态市建设 12 循环经济建设 13 环境监督管理 14经济社会发展概况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苏州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一年,更是经济发展逐步走出金融危机影响的恢复之年。

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的总目标,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着力点,以集聚科技人才资源为支撑点,以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为突破点,以发展和改善民生为落脚点,积极推进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全市在建立以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向创新驱动转变,加快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168.91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5.53 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5294.07亿元,增长13.3%;第三产业增加值3719.31亿元,增长13.4%,一二三次产业之比为1.7:57.7:40.6。

人均GDP(常住人口)按当年汇率折算超过1.4万美元。

全市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900.6亿元,比上年增长20.9%,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9.82%,宏观效益基本恢复到金融危机发生前的水平,抗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全市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圆满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深入开展“蓝天工程”,有效解决一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有序推进生态市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苏府[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对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沧浪区:双塔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苏州工业园区:1.自苏嘉杭高速、转苏慕路、转槟榔路、转华池街、转沈浒路、转南施街、转白塘公园北、转星塘街、转沈浒路、转钟南街、转现代大道、转锦溪街、转方洲路、转星华街、转苏胜路、转凤里街、转吴淞江、转金鸡湖东岸、转星湖街、转旺敦路、转津梁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湖街、转翠园路、转华池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港街、转苏绣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2.自苏嘉杭高速、转苏茜路、转星海街、转金鸡湖路、转星港街、转机场路、转金鸡湖西岸、转星洲街、转金鸡湖西岸、转苏惠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三)苏州高新区:自塔园路、转狮山路、转长江路、转金山路、转珠江路、转渔洋街、转金枫路、转竹园路、沿高新区与木渎交界线向南、东至珠江路、转竹园路、转汾湖路、转向阳路、转长江路、转竹园路的以内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1.虎丘山:环山河以外500米范围内。

2.上方山、横山、七子山。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务关强环护见发根据《国院于加境保重点工作的意》(国[2011]35务关发现险务业号)、《国院于加快展代保服的若干见发意》(国[2014]29关环污责险号)、《于境染任保工作的导见环发指意》(〔2007〕189关进环污责号)、《于推境染任险试见苏环办保点工作的意》(〔2010〕4关发号)、《于印推进环污责险试实苏环办境染任保点工作施方案的通知》(〔2010〕301关开环污强责险试导号)、《于展境染制任保的点工作的指见环发意》([2013]10号)和关发发现《市政府于印加快展代险务业实见苏保服施意的通知》(府[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实际实见合本市,制定如下施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环污责险业发污对境染任保是以企生染事故第三方造成的损应赔偿责为标险业强害依法承担的任的的保,有利于促使企加环风险污发应对污境管理,减少染事故生;有利于迅速染事故,时补偿护污权险及、有效保染受害者益;有利于借助保“大数法则业对污赔压”,分散企染事故的付力。

业录列入以下行名的单位环污责险需投保境染任保:监污业(一)国家、省、市重点控染源企。

涉污业(二)及重金属染物排放的企。

(产储经营设仓储输险三)生、存、(未置的除外)和运危化学品数量大的企。

较业(四)生、收集、存、运、利用和置危物的企产贮输处险废业。

(五)用水源地二保区范内的所有的工企、太饮级护围业业湖流域一、二保区、阳澄湖准保区、江沿存在境级护护长线环污染的所有工企。

风险业业(六)地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境敏感区300处环米范内,存在境染的企。

围环污风险业(七)水理厂、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石油、污处场烧化工、冶金、、焦化、、制、皮革、造、制、印钢铁电镀药纸浆染、造、造、檬酸、塑料制造、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酿铸柠胶制造(加工)、火力、池生、路板制造等企。

发电电产线业(八)生、售、使用Ⅰ、Ⅱ、Ⅲ放射源和Ⅰ、产销类类类类Ⅱ射装置的企事业。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有效促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程序1.认定申请。

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2.属地审核。

各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属地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3.市级审核。

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

市化治办将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报批及公告。

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二、监督管理6.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7.强化年度评价。

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按年度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8.规范撤销认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9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9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93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为深入开展“洁净家园、美化城市”活动,根据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对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沿线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以“做强、做大、做优、做美”苏州中心城市和创造最适宜人居的城市环境为目标,按照“建管并举、堵疏结合、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依据整治规划,对城市主要出入口及通道沿线周边全面开展市政道路设施、景观绿化、河道治理、市容秩序、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交通设施、建筑立面等方面的环境综合整治。

力争到今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做到道路交通畅通、车辆停放有序、绿化景观完善、市容整洁优美、广告设置规范、长效管理落实,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苏州市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另发),统一组织指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整治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明确市城管局具体负责统筹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园林和绿化局具体负责统筹实施绿化建设工作。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苏环字监察[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9〕7号)各市、区环保局:现将《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加强对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和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重金属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采样仪、温度计、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是指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活动。

鼓励排污单位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采取社会化运行模式。

第五条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行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运行单位由环保部门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运行单位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环境保护大检查报送信息通知

环境保护大检查报送信息通知

XX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XX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
报送信息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
XX年X月X日,我局印发了《XX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环发…XX‟XX号),目前全市已进入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指示,现就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环保局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于XX年X月XX日下班前将有关人员信息(见附件)报送XX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请各区环保局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X月X日前,请各区报送本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各有关委、办、局报送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各区、各部门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各区一至三季
度(4月、6月、9月15日前)要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调度表;各区,各有关委、办、局12月5日前上报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上述信息、报表、报告(包括电子版)一律报送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报送工作从2014年4月28日开始实施。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电子邮箱:XXXX
附件:信息报送负责人员信息表
XX市环境保护大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年X月X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污染控制处负责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检查工作。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第五条申请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提供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1)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申请;(2)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理由,以及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后的替代措施等说明材料;第七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11〕39号)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化工、制浆、酿造和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三)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四)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目录,并可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七条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的有关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苏环字固管[2008]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固管〔2008〕16号)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二○○八年七月十四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污染控制处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有关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

第四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核算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环字监察[2006]9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6.03.07【实施日期】2006.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核算办法》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6〕9号)各市、区环保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3〕19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在征求市物价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制定实施了《苏州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核算暂行办法》,并已上报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备案。

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苏州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核算办法》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苏州市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核算办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3〕197号)的规定,我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的核算作出如下规定:一、小型排污者指月排污水量小于或者等于表中月最大排水量的排污者。

二、小型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浓度一般根据表中相对应的类别数值确定。

排污者需要通过监测数据核定排污量的,可以自行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监测。

三、大于表中月最大排水量的排污者,根据实际监测数据核定排污量。

监测数据为监督监测数据。

四、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五、本核算办法根据苏价费〔2003〕197号文件规定,已向省物价、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六、小型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浓度一览表。

小型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浓度一览表。

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定稿)

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定稿)

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7〕56号)要求,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预计于9月上旬对XX想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为做好督察迎检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察内容(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1.组织推进情况。

重点督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第13次常委会会议、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各市(地)责任落实和会议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2.整改进展情况。

重点督察4类56项问题整改进展。

一是已完成整改的问题。

督察整改措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长效机制建立和阶段性成果转化情况、是否存在问题反弹情况。

二是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问题。

督察目前已采取措施、整改进展、未完成原因和责任主体、下步整改进度安排和拟完成时间。

三是按时限安排正在整改的问题。

督察目前已采取的措施,整改进展,阶段性整改进度安排和拟完成时间。

3.信访案件整改进展情况。

重点督察属于我市管辖范围内的3个群众举报信访案件是否存在问题反弹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1.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督察市(地)委和政府(行署)通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市(地)委常委会(委员会)、市(地)政府(行署)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等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2.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专项检查通知及检查方案

专项检查通知及检查方案

一、通知为加强我单位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地开展,经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23年X月X日至X月X日二、检查范围1. 各部门、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 各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3.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4.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5.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三、检查方式1. 文件审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2.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等,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3. 询问了解:与相关人员交流,了解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四、检查要求1. 各部门、各子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2. 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3. 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二、检查方案一、检查组织1. 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的实施。

二、检查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各部门、各子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是否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械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部门、各子公司是否制定环境保护方案,是否对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4.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检查各部门、各子公司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储备充足。

三、检查方法1. 文件审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2.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等,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3. 询问了解:与相关人员交流,了解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环发[2015]86号颁布⽇期:2015-07-14执⾏⽇期:2015-07-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审批制度改⾰的决策部署,进⼀步推进简政放权,现就变更⾃然保护区有关审查事项,并做好监督管理⼯作通知如下:⼀、关于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地⽅管理建设项⽬审核凡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其环境影响报告⽂件中关于建设项⽬对⾃然保护区的⽣态影响的审查,⼀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环境管理⼯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中“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地⽅管理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同意”的规定不再执⾏。

凡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要严格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建设项⽬⽣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态影响专题报告时,可以征求省级有关⾃然保护区⾏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然保护区⾏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建设项⽬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开展跟踪评价,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进⾏整改。

国家级⾃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动态监测,如发现项⽬建设和运⾏对⾃然保护区产⽣重⼤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涉及国家级⾃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信字[2009]10号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信字[2009]10号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信字[2009]10号)各市、区环境保护局: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维护环境信访秩序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和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工作机制(一)本规程所称环境信访是指: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建议、意见,举报环境违法和环境侵权及行政违纪行为;2.信访人依法向各级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3. 信访人请求作出、撤消或改变已经由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环境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我局信访工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信访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阅读、登记、送批、转办、督办、汇总上报以及协调、会办,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分工负责,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管理。

(四)我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

二、受理的环境信访渠道(一)书面来信: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市委市政府及其他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和我局受理的人民来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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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字监察[2014]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4.03.08
【实施日期】2014.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环字监察〔2014〕11号)
各市、区环保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要求,按照江苏省环保厅《层转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苏环办[2014]3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保障饮水用环境安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

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予以下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市倡导的“生态优先,环保至上”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围绕国家、省、市近期环保专项检查生产的总体要求,严格执法,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苏州。

二、工作目标
围绕筑牢环境安全,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为重点,整治造成灰霾的大气污染企业,突出燃煤企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严肃查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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