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汇总表(2016年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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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企业恶意注销行政非诉执行溯源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8800元,责令二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次日,某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某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600元。

后该院查明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

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

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事例范文(2篇)

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事例范文(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及法律适用,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活动。

该公司主要生产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周边水体和大气中,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当地居民对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调查结果,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化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化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化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答辩状,并通知了环保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化工公司辩称,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采取了污染治理措施,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较小。

同时,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认为罚款数额过高。

环保部门则认为,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应依法予以严惩。

2.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同时,法院认为,化工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3)责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2019年10月苏州市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

2019年10月苏州市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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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反映金鹤印染废气扰民,多年受害。
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主要从事涤纶布的生产,产生废气的工段主要有印花、定型、烫光、蒸化等,都配套有废气处理设施。公司自建有一个1200万大卡的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有氨法脱硫+SNCR脱硝+布袋除尘烟气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两个车间各有2台定型机在生产,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周边未感觉有明显异味。委托第三方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监测项目要求对该公司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体、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有组织工艺废气(甲苯、二甲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共7个排气筒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都达标。9月底该公司淘汰燃煤锅炉,使用滨江热力的蒸汽供热,定型机、印花机等采用天然气直燃,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加装水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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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噪音扰民
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建材经营部,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生产原料是石子、黄砂、水泥。经查,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 3 个料仓、1 个搅拌机、1 辆铲车、4 个筒仓、输送带及若干辆混凝土运输车等,生产设备是间歇使用的。石子和黄砂于场地上堆放,用防尘网覆盖,堆场上设置了水喷淋设施,水泥于筒仓内存放,输送带采取了半封闭措施,厂区南侧和北侧安装了防风网,场地和周边道路使用洒水车洒水抑尘。该单位南侧紧邻居民区,由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对厂界敏感点噪声进行监测,在铲车使用的情况下,噪声检测值为61分贝。检查发现该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常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处理。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等行政文书样本5个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等行政文书样本5个

0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按日计罚适用)X环(X)责改〔〕号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X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地址XX县XX镇XX村XX路。

)我厅(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2. XXXX年X月X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的情况;3. XXXX年X月X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的情况;4.XXXX年X月X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的情况;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的情况;……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序号)的规定,我厅(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厅(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厅(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序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年月日0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违反“三同时”适用)X环(X)责改〔〕号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河(凤)环责改字〔202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你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请你局严格遵守上级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护公众的利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你局所在河池市xxxx县xxxx镇的某某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手续,擅自开展污染物排放活动;(2)未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导致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河流,严重污染水环境;(3)未履行环境监测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义务,违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经查证,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公众利益和企业的形象。

二、责令改正要求:1. 你局应立即责令某某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关闭生产设备,暂停生产活动,并进行彻底整改。

2. 你局要督促某某企业尽快申请环境保护手续,并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达标。

3. 你局要督促某某企业履行环境监测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义务,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4. 你局要加强对某某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企业持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处罚措施: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和第45条的规定,对某某企业处以罚款xx万元。

2. 对某某企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总额xx万元。

四、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环境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告方式: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公告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提醒公众有关情况。

此决定书正本一份,自备副份给激某某企业执行,保留检查记录,并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2016年环境监察执法文书.doc

2016年环境监察执法文书.doc

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案情简介及立案理由实用区环境保护局立案审批表立案号名称或姓名地址(住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行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承办人:年月日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区环境保护局销案审批表案件来源原立案号案由名称或姓名当地址(住址)邮政编码事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人(公民身份号码)(行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案情简介及销案理由承办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审查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建议(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并结合本部门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办案人员(签名):年月日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年月日送达人(两人签字)送达机关盖章年月日备注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被调查询问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邮编: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记录人:工作单位: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保监察责字﹝2018﹞18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华试精量(北京)分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泽潇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字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平和街39号院22号楼A区1层至2层
我局于2019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于2018年9月在租用的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张岱村东76号厂房内新建设一机加工项目并投入使用,配套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有现场检查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责令你(单位) 2019年1月14日之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或平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平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篇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马军营城建市容环卫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马监改字[ ]第号_______:经查,你单位从___年__月__日至今在_____从事___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现决定处罚你(单位):1、___年__月__日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_____________________收件人签字:马军营城建市容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年月日 ···············································································马军营城建市容环卫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马监改字[ ]第号_______:经查,你单位从___年__月__日至今在_____从事___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现决定处罚你(单位):1、___年__月__日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_____________________收件人签字:马军营城建市容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年月日篇二:新环法环境违法责令改正决定书永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字[2015]00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排污许可证号码: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察笔录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份、□监测报告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身份证复印件份及等共份。

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汇总表【模板】

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汇总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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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D1209P052信访交办件反映信访人反映的是XX县九宫山镇三打石造纸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横河,影响当地饮用水,周边的村民无法种植庄稼。造纸厂排放的废气、机械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信访人向当地政府反映过,该厂停产过一段时间,不久便会死灰复燃。
2016年12月11日,我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信访件反映的XX县九宫山镇山打士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群众反映的XX县九宫山镇山打士造纸厂实际为易立科技XX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正在建设污水处理站等配套设施。根据XX县环境监测站2016年9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通环监字[2016]第036号)数据显示,该公司日产生废水约4000吨, 排放生产废水中COD浓度为191mg/L,悬浮物浓度为418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
2016年12月18日,收到该信访问题后,我县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核查,经查,2016年12月6日和10日,我县两次收到贵部转来的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驻鄂期间信访事项交办单(09-11、14-1)反映XX县长丰页岩砖厂环境污染问题,2016年12月9日县政府组织南林桥镇政府、县国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特产局、长丰村委会等单位对长丰页岩砖厂进行了联合关停执法行动,现场责令停止一切生产行为,切断了电力供应,拆除了生产发动机,该厂业主还提交了关停承诺书。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
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汇总表
序号
举报内容
前期核查情况
整改完成情况
备注
1
受理编号D1130P032信访交办件反映咸宁市XX县杨芳林乡过家岭村旁边外地客商于2016年5、6月投资建成涂料厂,挖山取土进行煅烧,破坏山体,粉尘污染严重,同时厂区内有一个大型烟囱,24小时排放烟尘(若粉尘排放特别厉害时会停工几天)。挖山后形成大坑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2014 年11 月群众举报案件情况表

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2014 年11 月群众举报案件情况表
虞城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对 其立案查处,后移交给法院强制执行。目前, 该公司已停产,正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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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群众 反映的污染 问题 烟尘污染; 废水污染; 违法经营
废气污染
违法生产
噪声污染; 违法生产; 粉尘污染
经日照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和监测,该公司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运转正常,厂区无明显异味,污 染物达标排放,未发现群众反映的废气污染问 题。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 止试生产,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整改, 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试生产。目前,该公司 已停止试生产,正在进行整改。 经东平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及监测,该公司各项 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 放,未发现群众所反映的废水及废气污染问 题。 青州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碳化硅微粉深加工 项目停止生产,限期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逾 期将依法处罚。目前,该项目已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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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紫金县蓝塘 镇立国制药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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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群众 反映的污染 问题
粉尘污染
烟尘扰民
废气污染
违规处置固 废
违法生产; 废气污染 废气污染; 违法生产 违法生产; 废气污染; 粉尘污染 噪声污染; 异味污染; 违法生产; 违规处置固 废 废水超标
噪声污染; 违法生产
违法建设; 噪声污染 废气污染; 噪声污染; 粉尘污染 未发现群众 反映的污染 问题
废气污染
粉尘扰民; 噪声扰民

大气污染法律案例(3篇)

大气污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

大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环境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治理大气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大气污染法律案例——某钢铁公司大气污染案。

二、案件事实2017年,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导致公司周边空气质量严重超标。

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钢铁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数倍。

当地居民对钢铁公司的大气污染问题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严肃处理。

经调查,钢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 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监测监控设备;3. 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钢铁公司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3.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四、案件处理当地环保部门对钢铁公司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1. 责令钢铁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 对钢铁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3. 责令钢铁公司停产整治,整改期间不得恢复生产。

钢铁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了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

五、案件启示某钢铁公司大气污染案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3. 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苏环字监察[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6]36号)各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强化对排污收费过程的监督,保障我市环保部门正确行使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权力,根据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和依据:(一)排污费征收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根据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排污收费征收依据:1.《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排污者应当主动缴纳排污费。

向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排污费。

建成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排污者,自建成或改造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责令改正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

处罚文书参考样式九: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号(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_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2、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并于年月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但无罚则的,可写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年月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注明: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环境保护局印章)制作指南一、适用范围(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命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址:法定人(负责人):我局(分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分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停产整治决定自我局(分局)接到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分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某某人民政府或者某某某环境保护局(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某某环境保护局(分局)(印章)年月日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有违法当事人的全称或个人姓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内容。

(二)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三)有责令停产整治的期限和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改正方式。

(四)有告知当事人解除停产整治措施的程序。

(五)应准确告知当事人不服停产整治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受理机关的具体名称和期限。

(六)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责令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六条执行。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适用范围(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2)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情况。

2.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列举,包括:①责令停止建设;②责令停止试生产;③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④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⑤责令重新安装使用;⑥责令限期拆除;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⑧责令限期治理;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3.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不改正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将实施行政处罚作为逾期不改正的后果,表述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实施行政处罚。

”(3)如果当事人行为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告知当事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表述为:“我厅(局)将在××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厅(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如决定书中环境违法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写明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4.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江苏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江苏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江苏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结束建设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环境违法次数指行政相对人在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之前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数量,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5、注明﹡裁量因子的裁量值可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确定,并注明理由。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015年结转上年案件

2015年结转上年案件
改正中201600720160516已改正2016008废水外排口未按环评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60410已改正2016009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20160425改正中2016010201605312016011永升建设集团20160520已改正201601220160420改正中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2016年上半年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案件信息公开名录审批达时间自治区环保乌苏市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氨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项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维修确保在线数据准确稳定传输
改正中
2016015
自治区 环保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库车县天缘煤 堆焦场未安装喷淋等控制扬尘的措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 焦化有限公司 施,对环境造成污染 七条第二款
20160423
2016年5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
改正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2016年上半年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案件信息公开名录
20160520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 改正,消除污染;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 改正,消除污染。
已改正
2016012
自治区 环保厅
3号75吨循环流化床锅炉布袋除尘 吐鲁番沈宏热 器于2015年11月损坏,脱硫设施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电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停用,未建设脱硫设施 》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3号75吨锅炉仍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电哈密煤电 2×660MW发电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 开发有限公司 准,擅自将生活污水排至厂区外 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八项 1、金属镁能源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 新疆金盛镁有 建设;2、镁合金产业循环经济项 限公司 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 体工程擅自投入正式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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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汇总表(2016年1-12月)
决定书文号
苏环责改字〔2016〕1号 苏环责改字〔2016〕2号 苏环责改字〔2016〕3号 苏环责改字〔2016〕4号 苏环责改字〔2016〕5号 苏环责改字〔2016〕6号 苏环责改字〔2016〕7号 苏环责改字〔2016〕8号 苏环责改字〔2016〕9号 苏环责改字〔2016〕10号 苏环责改字〔2016〕11号 苏环责改字〔2016〕12号
当事人名称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污水处理厂 昆山市巴城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污水集中处理厂 苏州市望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 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沪联印染有限公司 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污水处理厂 太仓市碧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岳王污水 处理厂) 新华电子零件(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同心表面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0日 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8日 2016年11月25日 2016年12月20日 2016年12月21日 2016年12月23日 2016年12月23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7日 2016年6月6日 2016年6月17日 2016年6月22日 2016年6月29日 2016年6月29日 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 2016年7月18日 2016年9月23日 2016年7月18日 2016年8月9日 2016年10月13日 2016年10月13日 2016年10月14日 2016年11月2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 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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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违法事实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决定机关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环责改字〔2016〕31号 苏环责改字〔2016〕32号 苏环责改字〔2016〕33号 苏环责改字〔2016〕34号 苏环责改字〔2016〕35号 苏环责改字〔2016〕36号 苏环责改字〔2016〕37号 苏环责改字〔2016〕38号 苏环责改字〔2016〕39号 苏环责改字〔2016〕40号
常熟市淼泉振新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敬鹏(常熟)电子有限公司 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 昆山同心表面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污水处理厂 常熟市格林染整有限公司 常熟市久盛污水处理厂 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太仓市金鹿电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星火五金厂 苏州天虹华盛印染有限公司 华努迪克(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常熟市浦江污水处理厂
决定日期
2016年3月3日 2016年3月10日 2016年3月11日 2016年3月24日 2016年3月28日 2016年4月6日 2016年4月6日 2016年4月6日 2016年4月11日 2016年4月15日 2016年5月5日 2016年5月5日 2016年5月11日 2016年5月27日
苏环责改字〔2016〕13号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处理厂
苏环责改字〔2016〕15号 苏环责改字〔2016〕16号 苏环责改字〔2016〕17号 苏环责改字〔2016〕18号 苏环责改字〔2016〕19号 苏环责改字〔2016〕20号 苏环责改字〔2016〕21号 苏环责改字〔2016〕22号 苏环责改字〔2016〕23号 苏环责改字〔2016〕24号 苏环责改字〔2016〕25号 苏环责改字〔2016〕26号 苏环责改字〔2016〕27号 苏环责改字〔2016〕28号 苏环责改字〔2016〕29号 苏环责改字〔20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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