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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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论文摘要刑法是最为古老的一门单行法律法规,以其严厉的刑罚为主要特点,在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我国的刑罚结构以死刑、限制自由刑为中心,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推崇重刑的特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气息也沁入到了貌似没有感情色彩的刑法中,众多国内外学者纷纷提倡在刑法中适当的适用轻刑,伴随着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宽严相济的刑罚已然成为大势所趋。

那么在刑法中重轻刑分别扮演着怎么样的作用,二者的关系怎么样,以及我们怎么去处理两者的适用问题呢,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重轻刑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其最大亮点当属以废除死刑罪名为代表性内容的刑罚轻缓化,很好的反映了众多学者的心声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同时,在这次修改中也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

这一宽一严,轻轻重重,两者都不可偏废。

本文中笔者首先简单讨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其次论述二者的关系与作用,最后归结到刑法中的重轻刑适用的问题。

一、简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在此次修正案中很好的体现了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在一些方面减轻了刑罚的严厉性,同时在另一方面加强刑法的管制力度,重轻得当,相得益彰,现做如下分析。

首先,其“宽”体现在:(一)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首次削减死刑,标志着我国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突破性进步。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摘要:“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

“重刑轻民”不仅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典的刑事化,在司法方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法的刑罚化,而且还在律学上表现出了律学的刑名化。

本文在阐述“重刑轻民”表现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了一定的探讨。

虽然法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但“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重刑轻民“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刑轻民;传统法律;古代刑罚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3-02“重刑轻民”,顾名思义是指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

“重刑轻民”表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

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容上还是在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

《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

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

到了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中央集权等因素的影响,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

进入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

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

“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传统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传统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传统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摘要:中华法系自诞生之日起便在古代世界诸法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中我国古代学者对刑法的重视和实施应用对这一位置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只可惜即使是在古代刑法典基本建构将近完善之时却只是见到了民法有限的发展。

刑法的发达和民法的落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并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始终。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统治阶级的需求;礼观念的影响和重农抑商政策的制约。

关键词:重刑轻民;法律体系;法律观念在丰富而又悠久的中国古代法律史领域,自战国之时的《法经》,到中华法系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无不采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

刑事规范一直都是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庞大的刑事规范体系促使刑法成为了具有代替现代宪法作用的法典。

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其主旨就是为了惩治犯罪,基本上没有民事规范的规定。

云梦秦简中涉及民事的也只有金布律、杂律等少数条文中。

汉《九章律》中也只有户律和杂律两章有少许民事规范。

唐《永徽律》十二篇中属于民事法规的仅体现在户婚、杂律两篇中的部分内容中。

唐《永徽令》共三十卷中和民事有关的规定仅仅体现在户令、田令和杂令中。

明《大明律》七篇同样只有三卷——田宅、婚姻、钱债的少部分有民事规范的表述。

直至明《大明令》,在近百条规定中,关于民事法规的户令也仅有二十四条。

由此可以看出,古代成文法典中,有关民事规范的条文不仅少见,更是没有任何主旨贯穿其中,和刑事规范的庞大体系形成了鲜明对比。

一、“重刑轻民”法律传统形成的原因1.统治阶级对刑法的强烈需求在封建专制制度社会的统治下,重公权益、轻私权益观念导致庶民的个人利益无法通过规范的法律给予保护。

一方面,皇帝的权威是不可挑战的,他可以被认为是上天和神的化身,因此皇室的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皇室保护下的官僚贵族则是国家权力的另一种象征,他们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

因此,重公权益即国家利益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而私权益即庶民个人的利益一度被忽略。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一、刑事政策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

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

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

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

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

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

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

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

罪刑法定: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罪刑法定: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罪刑法定: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作者:黄金桥来源:《蓝盾》2008年第09期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

“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就是一个在反腐斗争中最近常常引起公众议论的问题。

所谓轻刑化,是指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在立法与实践层面不正当、不适当地从轻从宽处罚的种种现象。

对贪官在法定刑期内“就轻不就重、就低不就高”的自由裁量现象有之;应适用实刑却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制裁的情况有之。

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上升到2005年的66.48%,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率则由2001年的52.6%激增为2005年的82.83%。

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矿难等事故背后的渎职职务犯罪嫌疑人629人,法院已对249人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免予刑事处罚131人,缓刑107人,两项人数占判决总人数的95.6%。

轻刑化的局面目前仍未得到根本扭转。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1、消磨了公众检举揭发腐败分子和与腐败作斗争的满腔热情。

广大公民是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后盾,他们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腐败分子被频频从轻发落令他们难以理解和接受,边抓边放、重罪轻判冷了众人心,削弱了反腐败斗争必要的群众基础。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页眉可删)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导读: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四大类,这些情节一般都是被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只要既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从重或者是免除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1、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

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2、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

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分析与评价一.概念重刑可以指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即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尤重刑法。

也可以指相对更重的刑罚,如死刑之于徒刑;本文所谈重刑,乃是指运用严刑峻法,高压手段进行统治。

二.学说渊源重刑主义滥觞于春秋战国时期,也就是奴隶制度土崩瓦解,封建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迅速发展的历史转折时期。

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发展发向的新兴地主阶级经过“百家争鸣”的洗礼,在各个发面向奴隶制度展开了攻势。

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持了秦国的法制改革,开创了重刑主义的渊源。

(一)商鞅主张重刑轻赏、重刑轻德,是因为他特别注重刑罚的强制作用和威慑作用,在他看来,刑罚越重,这种作用就越大。

这使他形成了这样一种牢固的法治观念:“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

”所以,“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这就是他重刑思想的理论根据。

在重刑主义指导下,他提出了一系列刑罚原则,主要包括:1.轻罪重罚轻罪重罚就是指对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处以较重的刑罚。

商鞅提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是说对轻罪施以重刑,轻罪就不会再出现,重罪也就没有了。

这就叫用刑罚来废止刑罚,刑罚去除了,国家的事业也就大功告成。

而商鞅的所谓:“重其轻者”,甚至包括了仅仅有犯罪意图的人。

他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

如果犯罪已经发生了再对犯罪者处以刑罚,奸邪就不会消除,如果在人们刚要犯罪的时候就加以惩罚,重大的邪恶就不会产生了。

2.族刑,连坐族刑就是一人犯罪后,其亲属与之一起被处死刑。

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后,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

族刑,一般适用于直接危害君主统治,侵犯王权的重罪。

将侵犯王权之犯罪者及其亲属一同处死,使一家之内的父母、兄弟、妻子甚至更广泛的亲属连为一体,如有一人犯罪,就好像牵动植物的根系而害及枝叶,伤害了一个小指而痛及四肢一样,互相牵连,同归于罪。

刑罚制度:重刑还是重刑主义

刑罚制度:重刑还是重刑主义

这三类不和谐,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人身的不和谐, 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包括了激励与分配机制的制度,从而使得 人类的利益可以得到不断的扩大和合理的分配;人心的不和 谐,需要我们创造一种文化来对人的精神世界进行调整从而 树立一种信仰;人身与人心的不和谐需要我们发展科学技术 来帮助人类实现他的理想追求。在中国古代,前两类问题的 解决恰恰为重刑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这正是本文所要 重点阐述的。(一)中国古代和谐之道的制度设计与重刑的 产生在谈到中国的古人们是如何设计制度来使利益的生产和 分配达到和谐并由此产生重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先了 解一下新制度经济学当中的“囚徒困境”理论。这个理论是 说,两个抢银行的人,抢了银行以后,他们被作为嫌疑犯抓 了起来,但又没有什么证据。警察把这两个人放在不同的房 间里,分别审讯,威逼利诱。说如果你招了,对方不招,你 就会被从轻发落,对方会被加重刑罚。相反,如果对方招了 ,你不招,对方被从轻发落,你被加重刑罚。结果是两个人 都招了,都按正当量刑被关进了监狱。实际上有一种更好的 方法,就是两个人都不招。如果警察没有任何证据的话,这 两个人都会被无罪释放。两个人都招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 不合作的做法。不合作的结果就是两个人都被判了刑。两个 人都不招是一种合作的做法,其结果是两个人都可以无罪释 放。这个理论说明任何人之间都有两种关系:合作,两个人 都获益;不合作,两个人的效用或财富就会受到损害。在人 类社会当中,人们之间在经过了多次博弈之后,会最终意识 到采取合作的策略或者采取不合作的策略就会导致财富的差 别。所以,人们建立了各种制度,制度存在的理由则名号异,则权力异, 则事势异,则旗章异,则符瑞异,则礼宠异,则秩禄异,则 冠履异,则衣带异,则环?异,则车马异,则妻妾异,则泽厚 异,则宫室异,则床席异,则器皿异,则食饮异,则祭祀异 ,则死丧异。”从天子到百姓,中间有无数的级差,表现在 日常生活中,则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仪、丧葬、祭 祀等皆有等差,其中,每一项又有许多细微的差别,如衣饰 一项,颜色、质地、皮毛、冠履佩饰都因身份而异。即或是 公服朝服,由于品级不同,冠式、冠饰、服色、花样、腰带 、佩绶、朝笏等也各不相同。总之,衣食住行、婚丧嫁娶, 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这同样使人与人之间层次分明、 等级有序从而使有限的物质财富通过等级的划分变得相对的 富裕,在差别对待的基础之上使整个社会实现了不同等级的 和谐相处。 但是,违反了它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 简而言之,良犯贱,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贱犯良较常人 相犯为重。贱民殴杀良人,汉时为弃市。唐、宋律加凡人一 等或二等治罪。明、清时一律加凡人一等治罪。若殴伤良人 至跌折肢体,瞎目及笃疾者,唐、宋、明、清各律皆处绞刑 ,至死者斩。、重刑与和谐在行政关系中的并存 “民本 ”是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一个精辟概括。天子是民之父母, 万民之主,民应以子事君,作天子的子民,忠于君。而天子 及其所率领的朝臣应当为民请命,造福百姓,鞠躬尽瘁死而 后已。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民对君负有完全的义务,而君对 民负有完全的责任,义务与责任的结合使得中国古代的行政 关系在专制制度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和 谐共存。 然而,在这种和谐的体制下,却隐藏着中国古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任毅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本文提出应运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对轻罪处刑更加轻缓,对重罪处刑更加严厉,并具体剖析了“轻轻”、“重重”的原因和具体实施方式,分析论证了实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轻罪重罪轻刑重刑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了遏制犯罪而采取的策略、方法、措施、手段。

刑事政策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

①其具体涵盖了刑罚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等,其中,刑罚居于尤其重要的地位。

运用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刑事政策应与国家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应当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轻轻,就是轻罪处刑更加轻缓;重重,就是重罪处刑更加严厉。

下面本文详述之。

一、当下刑事政策轻重说聚讼总体上看,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一部较为轻缓的刑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大幅上升,①(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海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大案要案接连发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此,国家制定了多部单行刑法,加重了刑罚力度。

1997年新刑法典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了的犯罪态势。

经过10年来的运行和实践,现行刑法也有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

对于今后对刑罚应当如何调整暨我国应当采取何种的刑事政策,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轻刑化。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存在重刑化倾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的条款过多,规定罚金、缓刑、管制的条款过少。

而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与我国国家性质、任务及文明发展的客观进程相一致;轻刑化是商品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轻刑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从历史发展的情况来看,重刑主义往往和专制主义是紧密联系的。

商君书中的名言

商君书中的名言

商君书中的名言1. “疑行无成,疑事无功。

”——商鞅。

- 阐述:商鞅这句话的意思是行动犹豫不决就不会有成就,办事犹豫不决就不会有功效。

在变革的道路上,如果总是对自己的行动和所做之事充满疑虑,畏首畏尾,那么很难真正推动事情向前发展。

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时,面临着诸多旧势力的反对和各种不确定因素,但他坚定信念,果断行事,若他也陷入犹豫之中,秦国的变法大业可能就无法开展,秦国也就难以走向强大。

2. “法者,所以爱民也。

”——商鞅。

- 阐述:商鞅认为法律是用来爱护民众的。

在他看来,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能够规范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

在秦国当时的情况下,旧有的秩序混乱,贵族势力随意欺凌百姓。

商鞅通过变法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使得民众在法律的框架下生活,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为民众创造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民众可以安居乐业,从长远来看是对民众的爱护。

3.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

- 阐述:治理国家不是只有一种方法,只要对国家有利就不必效法古代。

这体现了商鞅勇于变革、与时俱进的思想。

当时秦国面临着诸多问题,传统的治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国家发展的需求。

商鞅打破常规,借鉴各国变法的经验并结合秦国的实际情况推行变法,不顾守旧势力“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反对呼声,大胆创新,为秦国开辟了一条走向富强的新道路。

4. “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

”——商鞅。

- 阐述:商鞅认为国家兴盛的关键在于重视农业和战争。

农业是国家的根基,提供了物质基础,只有粮食充足,国家才能稳定。

而战争在当时的战国时期是扩张领土、获取资源和提升国家地位的重要手段。

秦国通过鼓励民众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为战争提供物资保障,同时通过军功爵制激励民众参军作战,提升军队的战斗力,使得秦国在战国纷争中逐渐崛起。

5. “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商鞅。

- 阐述:圣明的君主不看重仁义而重视法律,法律一定要明确,政令一定要执行。

商鞅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核心地位。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组织制度和审判、诉讼制度。

从夏商到明清四千年时间里,司法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不断地充实和发展,逐步完善,一脉相承,独居特色,影响深远,对中华民族的兴盛发展,为中华名族文明的灿烂辉煌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既有糟粕,又有大量精华。

我们研究古代的司法制度首先是要批判其专制主义的、落后野蛮的东西,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其有益的经验,以资借鉴。

关键词:古代司法;特点;经验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里,以其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与世界其他法系相区别。

中国古代创立的法官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回避制度、死刑复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古代司法中比较好的制度,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有益的作用,而且有的制度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纵观四千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高度集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甚至时中国传统法制的最本质特征。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实行的是专制主义的统治,法律出自皇权,并且用以维护皇权统治。

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从萌芽、发展、成熟到瓦解,历时几千年,皇权至上的思想原则对其影响是最为明显的。

历代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以其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实行个人独裁的统治。

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审判官。

从秦建立起封建专制的国家起,历朝历代,皇权至上既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从上到下,各阶层人普遍接受认同和信奉的观念。

儒家学说以“三纲五常”作为最根本的伦常原则,其中“君为臣纲”是核心,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中,君权始终处于不可代替的中心位置。

在立法方面,封建君主“口含天宪”,以自己的意志来立法,历代法律最终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

中国重刑主义传统中国重刑主义传统分析与评价一、概念重刑可以指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即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尤重刑法。

也可以指相对更重的刑罚,如死刑之于徒刑;本文所谈重刑,乃是指运用严刑峻法,高压手段进行统治。

二、理论渊源重刑主义滥觞于春秋战国时期,也就是奴隶制度土崩瓦解,封建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迅速发展的历史转折时期。

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发展发向的新兴地主阶级经过“百家争鸣”的洗礼,在各个发面向奴隶制度展开了攻势。

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持了秦国的法制改革,开创了重刑主义的渊源。

(一)商鞅主张重刑轻赏,重刑轻德,因为他特别重视刑罚的强制和威慑作用。

在他看来,惩罚越重,这种影响就越大。

这使他形成了这样一种坚定的法治观念:“如果惩罚严重,人民不敢犯,那么就没有惩罚。

”因此,“杀戮来杀戮,虽然杀戮也可以,惩罚来杀戮,虽然重刑也可以。

”这是他重刑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重刑主义的指导下,他提出了一系列惩罚原则,主要包括:1.轻罪重罚轻罪从重处罚是指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商鞅提出:“惩罚的时候,轻者不来,轻者不来,重者不来,这就叫惩罚加惩罚,惩罚加成就。

”这意味着,如果轻罪受到严厉惩罚,轻罪将不会再次出现,重罪将不复存在。

这叫做用惩罚来废除惩罚。

刑罚解除后,国家的事业就完成了。

商鞅所谓的“不重视他们的人”甚至包括那些只有犯罪意图的人。

他认为,“如果在罪行结束时加上惩罚,强奸就不会消失”,“如果惩罚得以通过,就不会产生大的罪恶”。

如果罪行已经发生,罪犯受到惩罚,罪恶就不会消除。

如果人们在即将犯罪时受到惩罚,重大罪恶就不会发生。

2.族刑,连坐家庭惩罚是一个人犯罪后,他的亲属和他一起被判处死刑。

即使是坐着,也意味着在一个人犯罪后,与他有一定关系的人将受到连带处罚。

族刑,一般适用于直接危害君主统治,侵犯王权的重罪。

将侵犯王权之犯罪者及其亲属一同处死,使一家之内的父母、兄弟、妻子甚至更广泛的亲属连为一体,如有一人犯罪,就好像牵动植物的根系而害及枝叶,伤害了一个小指而痛及四肢一样,互相牵连,同归于罪。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作者:杨印成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期编者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以“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借鉴与研究,吸收其有益推动法治建设的思想精华,来构建符合我国意识形态的民主法治社会。

杨印成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又灿烂的历史,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的一部分,它传承深远、内涵丰富,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着极其深刻的影响。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独具特点。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大多都是以刑法为主,同时也对民事方面作了一定的规定,对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

夏朝时,刑法制度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当时的统治者规定了基本的罪名和刑种以及一些简单的民事法律制度;到了商代在民刑方面的规定有所扩大但没有改变重刑轻民的格局;春秋战国时期,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大;隋唐时期开始确定了刑部,并首创十恶制度,确定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民事方面,在这个时期有了系统的规定,但依旧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

仅仅从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事为主,在民事方面并作一定的规定,但对于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形式上则是民、刑不分。

(二)礼法合一,国家本位中国古代的法一直是和“礼”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夏商西周时期到近现代,礼与法之间有冲突,有融合。

不过从整个历史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合一,重礼轻法。

礼法合一就是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西周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西汉时儒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礼治”,倡导“德治”、“人治”来迎合汉代统治者的观点。

自此以后,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沿袭着根据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来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以礼为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国家本位,个体的思想、行为、个性都会被规范在这个大体系中,任何违反这个体系的人都是会受到无情的处罚。

公安法制教育中“重刑轻民”观念的矫正——以商法学的价值为视角

公安法制教育中“重刑轻民”观念的矫正——以商法学的价值为视角
2 1 年 7月 01
山西警 官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n l fS a i oi c d my o r a o h n X l e A a e P c
J 1 . 01 u. 2 1
V . 9 No 3 O11 .
第1 9卷
第 3期
【 教育教学研究】
公 安 法 制 教 育 中“ 刑 轻 民 观 念 矫 正 重 ’ ’ 的
民警 执 法 水 平 的重 要 基 础 , 时 也 是 公 安 院 校 在 法 制 教 育 过 同
改革开放 以来 , 国在经济体制改革 的理论和实践 上取 我
得 重大进步。经 济的快速 发展 给人们 的生 活注入 了强 大 的 活力 , 带来 了前所未有 的富庶 , 同时也 将每 个现代 人 的社会 生活融进了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人们在每 天的生活 中 , 总 在不知不觉地 与他人 进行着 各种 各样 的经济 往来 。而 我们 的公安民警 , 当然 不可 能置 身事外 。在 非公 务时 间里 , 作为 公民的一员 , 他也会 以普通投资人的身份 购买股份 有限公 司 的股票 , 或者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他也 可能会 因 为一 些经 济上 的往来而收受 票据 , 者 考虑 购买 一 份人 身保 险 或财 产保 或 险。此 时他所 参与的这些经济活动 , 不可避免地 会涉及到公 司、 证券 、 票据 、 保险等诸多领域 的法 律常识 。而 以上提到 的 这些颇具专 业 色 彩 的法 律 知识 恰 恰 是 商 法学 所 涉 及 的范 畴 。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2 了解 和学习商法学的 内容 , 以使 可 每个公 民轻松融入现代经济生活 , 他所参与 的经济法律关 对 系做到应对 自如 , 甚至在必要时维护 自身的合 法权 益。 而对于培养未来人 民警察 的公安 院校 , 习商法学 又有 学 着更加重要 的意义 。随着我 国改革进程 的不断深 入 , 公安 院 校毕业生就业难 已经 成为 了困扰 全 国各公安 院校 的一大 难 题 。大量 的公安 院校毕业生不能对 F就 业 , J 已经影响到 了公 安 院校 的长期发展 , 也给公 安教育事业带 来了 巨大 压力。造

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

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

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之‎辩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是‎古代法制史‎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特别是重刑‎轻民,一直是始终‎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主线,中国古代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文化都一‎直体现了这‎一重要法制‎思想。

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顾名思义,简单而言,就是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政治统‎治、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主次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

一、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的‎比较1、含义的比较‎重刑轻民是‎指重视刑事‎法律而轻视‎民事法律,在制定法内‎容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其中以刑事‎法律为主,其他诸如民‎事法、商事法等被‎涵盖于刑事‎法律之中,民事法律处‎于零散状态‎,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私法‎体系。

在刑罚手段‎上实行重刑‎主义,刑罚手段残‎酷不人道,主张轻罪重‎罚,采用刑罚的‎手段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

重民轻刑,顾名思义,是与重刑轻‎民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思‎想,指重视民事‎法律而轻视‎刑事法律。

在西方法制‎史上,虽然都在制‎定了民法典‎的同时颁布‎施行了刑法‎典,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都‎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体系‎,但是,相比较而言‎,民事法律体‎系较为发达‎,民事法律比‎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规范调‎整作用,统治阶级更‎加重视民事‎法律,在法学研究‎上更加注重‎对民事法律‎的研究。

2、指导思想的‎比较重刑轻民的‎指导思想是‎重刑主义。

重刑主义又‎称重典主义‎,是指以严刑‎酷罚、轻罪重刑和‎原心论罪等‎为主要特征‎的刑罚思想‎。

其特征是轻‎罪重刑、用刑严酷、刑种繁多、原心论罪、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等。

重罪轻罚,刑罚手段都‎比较残酷。

重民轻刑的‎指导思想是‎自由平等主‎义。

自由主义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

更广泛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刑罚世轻世重”析

“刑罚世轻世重”析

“刑罚世轻世重”析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 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

这个道理早在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的西周初年,已被当时统治者阶级所觉察,清楚地反映在他们制定的礼律条令中。

奴隶主阶级的圣人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

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

这就说明了统治者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者激烈等不同情况,而由他们审时度势予以决定的。

当然,这些记载只是他们对其国家社会所处时代的盛衰,治乱形势的直观认定而确立的刑政方针。

逮及周穆王时代所制定的《吕刑》中,他们就把它看作是适应形势适用刑罚的一种常规了,并从刑法理论上作了高度的概括论证和说明。

《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就是讲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

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

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刑罚世轻世重”,最早见之于《尚书》中的《吕刑》。

《尚书》也称《书经》,它系中国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

该书据传是由春秋时儒家创始人孔子编选而成。

可见这一刑罚思想无疑首先为儒家所肯定和继承。

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

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举轻以明重 举重以明轻是什么解释

举轻以明重 举重以明轻是什么解释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是什么解释刑法里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的意思如下:
所谓“举轻明重”,是指当一个比它社会危害更轻的行为在刑法中都规定为犯罪,这个行为当然更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

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刑法中存在着诸多有价值的法律适用原则,其中“举轻明重”原则即很有适用意义。

该法律适用原则形成于唐朝,成熟于明清。

按唐律的规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但比它轻的行为在刑法中有规定,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来适用法律。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一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取“举重明轻”的方法来适用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_重刑轻民_现象之探讨_梁若然

中国古代法律_重刑轻民_现象之探讨_梁若然
到了清代,因为社会的进一步变化,在自然经济 繁盛的基础之上,商品经济也有了超越前代的发展, 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因此民事活动更加频繁。但 是清代也是君主集权达到登峰造极的阶段,而且统 治者采取了抑制商品经济的闭关锁国政策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08 年第 4 期
情况之下所颁布的《大清律例》中,仍然是以刑法为 主,民法受到阻碍,而刑罚则日益严酷。“重刑轻民” 这一思想依旧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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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08 年第 4 期
文史园地
人和证人,作为民事纠纷的主体,却没有坐的权力, 只能跪在地上——原告和被告跪在两边,证人跪在 中间。听候地方官的训斥和发落。更加重要的是, 地方官为了追求自己心目中所谓的 “合理公正的判 决”,他可以采用刑讯的方式来获取证据,而丝毫不 顾被刑讯人的感受,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也很乐 意看到这样的场面的发生,因为对于他来说,自己的 冤屈得到伸张,这才是首要目的,而程序是否合理, 则不是他关心的。而当自己作为案件的被刑讯人的 时候,对方当事人也会感到由衷的愉悦,这样,就陷 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刑事手段越来越成为民事案件 的取证和审判方式,而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民法意义 上的各种观念及其合理性的展开要求等等,则根本 就没有被考虑到。虽然也要传唤证人,调取证据,但 这只是为了使长官本人对案件真相有一个清楚的认 识,证人对案件最后的裁决,并不起到主要作用。因 为在清朝,“法官并不是根据证据的效力大小判案, 而是根据自己的信念。” 从清代民间纠纷的诉讼活 动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么一个重要特征:民众根本没 有起码的法律权利意识,他们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向父母官“诉冤”(这其中也 包含了他们对把民事纠纷处置 “刑法化” 做法的认 同),而不是从“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角度来作为诉讼 的愿望。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轻民”倾向, 以及法律体系中的“刑法化”取向,深刻地影响了人 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这也是历来的传统法 律文化根深蒂固难以一时纠偏的深层次原因。其实 不仅是清代,在整个古代中国,又何尝不是如此?事 实上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的分野就不甚清楚。“普 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影响 中国历史甚深,理论上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机器对 臣民的财产乃至身心都拥有最高的支配权。从这个 意义上来看,传统中国也可以说是缺乏明确的“国” 与“家”的界限,因而在思想观念上,也没有明确“公” 权与“私”权概念的严格划分,所以,在民事诉讼和民 事审判活动中就无法基于“意思自治”,从而采取“当 事人主义”的原则。民事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只有政 府所颁布的法典,这些所谓的法典,则主要是以“刑 法化”为导向的有关条文,同时刑法部分基本上可以 说是覆盖了民法内容,且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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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之辩
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是古代法制史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特别是重刑轻民,一直是始终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主线,中国古代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文化都一直体现了这一重要法制思想。

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顾名思义,简单而言,就是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政治统治、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主次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

一、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的比较
1、含义的比较
重刑轻民是指重视刑事法律而轻视民事法律,在制定法内容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其中以刑事法律为主,其他诸如民事法、商事法等被涵盖于刑事法律之中,民事法律处于零散状态,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私法体系。

在刑罚手段上实行重刑主义,刑罚手段残酷不人道,主张轻罪重罚,采用刑罚的手段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

重民轻刑,顾名思义,是与重刑轻民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思想,指重视民事法律而轻视刑事法律。

在西方法制史上,虽然都在制定了民法典的同时颁布施行了刑法典,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都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体系,但是,相比较而言,民事法律体系较为发达,民事法律比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规范调整作用,统治阶级更加重视民事法律,在法学研究上更加注重对民事法律的研究。

2、指导思想的比较
重刑轻民的指导思想是重刑主义。

重刑主义又称重典主义,是指以严刑酷罚、轻罪重刑和原心论罪等为主要特征的刑罚思想。

其特征是轻罪重刑、用刑严酷、刑种繁多、原心论罪、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等。

重罪轻罚,刑罚手段都比较残酷。

重民轻刑的指导思想是自由平等主义。

自由主义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

更广泛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平等主义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商品交换体现平等。

3、产生原因的比较
重刑轻民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在中国古代,是以农业经济、小农经济为主要,商品经济落后,统治阶级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遏制商品经济交换关系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直到明朝中后期才出现,长期的保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抑制了民事法律的发展。

在封建专制统治下,法律以保护公权为首要任务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其权利地位,以惩恶为目的的刑罚被特别强调重视。

为维护封建专制的统治和等级特权制度,统治者在立法上重民轻刑,独尊儒术,实行文化专制压抑了民众的民事权利。

另外,封建家长制家庭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封建专制制度的稳定与巩固,重刑轻民是巩固封建家长家庭和宗法制度的需要。

重民轻刑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平等自由主体间的协作交往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而人身隶属关系和经济隶属关系则退居次要地位。

在古代西欧地区,商品经济发达,手工业、商业、航海业发展迅速,商品交换频繁和广泛。

在思想上倡导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

二、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在制定法内容上的体现
1、重刑轻民在中国古代制定法上的体现
重刑轻民一直是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立法的主线,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是以刑法为主,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以严惩盗贼为核心,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

从此以后,不管各朝法律形式怎样,其主要内容都是以刑法为主要法律内容,《法经》的主旨是惩罚犯罪,基本上没有民事规范的内容,云梦秦简中涉及民事的也只存在于金布律、杂律等少数条文中,汉《九章律》也只有户律、杂律两章存有少数民事规范,在交换关系相对发达的宋朝,民事规范的规定在法律中也只是占有一小部分,唐《永微律疏》十二篇中属于民事法规的也仅体现在户律、杂律两篇的部分内容中,明《大明律》七篇中同样只有三卷—田宅、婚姻、钱债的小部分有民事规范的表述,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出现的明朝晚期,关于民事规范的规定也是不多的,《大清律例》以刑为主,制定了严密的刑罚制度,构成了维护清封建统治的法制刑典。

2、重民轻刑在古代西欧制定法上的体现
在古代西欧,特别是古罗马时期,商品经济发达,商品交换广泛和频繁,在制定法上非常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大量民事立法出现,民事立法非常发达,形成有市民法、万民法、《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等非常著名的民事法规。

三、对重刑轻民与重民轻刑的取舍
重刑轻民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而重民轻刑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在现在发达的商品经济里,商品交换广泛和频繁,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高再敏先生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说明了民事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应有之义,由于民事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民事规范也就成为了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了商品经济社会立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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