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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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营业税法

4.1 营业税概述

4.1.1营业税的概念及其沿革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对营业收入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保留了营业税,但对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革。由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有所缩小,只限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其《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1.2营业税的特点

⑴对非商品销售额征税为主

⑵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⑶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4.1.3营业税的作用

⑴广泛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⑵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个行业协调发展;

⑶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和鞭策落后;

4.2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4.2.1营业税的纳税人

4.2.1.1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境内”指我国境内的实际税收行政管理区域,包括:

①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③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④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⑤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⑥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4.2.1.2特殊规定

⑴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⑵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的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⑶从事水路、航空、管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4.2.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①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受托金融机构

②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未设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③建筑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④保险业务实行分保的,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⑤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⑥单位或个人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⑦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2.2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2.2.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具体来说,税法用列举的方式共设置了九个税目。

㈠交通运输业:税率3%

分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⑴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⑵搬家业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⑶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运输企业客、货运业务,我国依法征税。

⑷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或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本税目征税

㈡建筑业:税率3 %

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⑴修缮劳务:修复对象为不动产

⑵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

①企业直接派人安装并收取费用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②委托所属独立核算的安装工程公司安装并收取费用的,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⑶纳税人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属本税目,自建自售建筑物分别按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⑷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提供土地的企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业、房地产公司提案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双方各自分得的房屋再出售的,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⑸我国建筑公司在境外承包项目的,不征税。

㈢金融保险业:税率5%

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

⑴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营业税。

⑵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贷款,不征税。

⑶金融机构销售支票等凭证,属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⑷邮政储蓄不在本税目征收。

㈣邮电通讯业:税率3%

包括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信(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⑴电信部门信息台按“邮电通讯业”税目征税,税率3%,

其他信息台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5%

⑵电信部门出售通信设备属混合销售行为。

⑶邮政部门出售报刊杂志、集邮用品、开办邮政储蓄均按“邮电通讯业”征税。

㈤文化体育业:税率3%

文化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乐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借阅业务等;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为文化体育活动出租场地的,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税,税率5%。

㈥娱乐业:税率5%-20%

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及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活动。

⑴其中,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艺、电子游戏厅、高尔夫、保龄球、台球等项目税率一律20%。保龄球、台球的税率现在又已经恢复到5%。

⑵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㈦服务业:税率5%

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⑴过路、过桥费按本税目“其他服务”征税。

⑵电视、报纸的有偿赞助收入按“广告业”征税。

⑶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或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按本税目中的“租赁业”征税。

⑷从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含管理机构和投注站)发行销售福利彩票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

⑴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转让的,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⑵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在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原规定在2003年1月1日前,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的,要征收营业税。

㈨销售不动产:税率5%

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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